技术侦查相关概念辨析

2012-01-28 07:31张慧明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手段秘密证据

张慧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技术侦查相关概念辨析

张慧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概念界定是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起点,技术侦查与侦查技术、秘密侦查、特殊侦查、技术侦察是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侦查技术是指刑事侦查中使用的各种技术的统称,其与技术侦查不是同一个比较范围内的概念。技术侦察一词主要是军事上的用语,应当尽量减少其在刑事诉讼领域当中的使用。笔者认为,特殊侦查、秘密侦查、技术侦查三个概念是外延逐步缩小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特点做了归纳。

技术侦查 秘密侦查 特殊侦查 技术侦察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用一节的篇幅,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这在《刑事诉讼法》立法中尚属首次。在理论研究中,与技术侦查相关的还有一些概念,如“侦查技术”、“秘密侦查”、“特殊侦查”、“技术侦察”等等。“技术侦查”和上述概念有哪些异同,如何对类似概念进行区分,是明晰技术侦查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理论研究和规范实务操作的起点,有必要进行系统的梳理。

1 侦查技术

《犯罪学大辞书》认为,侦查技术,又称刑事技术,是侦查机关为了发现、提取、固定、检验物证和防范控制犯罪而采用的各种科学技术手段的总称。它是根据侦查的特殊需要,在有关科学技术成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包括勘验技术、记录技术和鉴定技术。《法学大辞典》认为,犯罪侦查技术又称刑事科学技术,是在创造性地运用其他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刑事侦查实际研究出来的专门技术方法。有狭义、广义之分,前者指发现、提取和鉴定各种犯罪痕迹物证的技术,如法医检验、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刑事照相等;后者还包括各种技术侦查手段和预防犯罪的技术。上述两个定义有共同之处,即认为侦查技术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证实犯罪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不同之处在于概念的外延,前者认为侦查技术仅指勘验、检查、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手段。后者则将侦查技术区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侦查技术即寻找和发现嫌疑人所使用的监控手段。

从字面来看,“侦查”作为“技术”的定语,起到修饰限制“技术”含义的功能,即“侦查技术”一词的中心词是技术,而不是侦查行为。笔者认为,上述两个定义都不够准确。《犯罪学大辞书》的定义虽然认为侦查技术是技术手段的总称,但其对概念的划分偏于狭窄。“侦查技术”,不仅仅包括该书定义的发现提取物证等过程中以及防范和控制犯罪采用的各种科技手段,还应当包括随着时代发展,科技进步而不断产生的各种刑事侦查领域的科学技术手段。同时,该定义将侦查的目的概括为“发现、提取、固定、检验物证和防范控制犯罪”也是不严谨的,因为防范和控制犯罪不仅仅是侦查的任务,甚至从某种程度来讲,不仅仅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能够完成的任务。防控犯罪是全社会性的工作,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化的社会任务。发现、提取物证,也不是侦查技术的全部,因为侦查中运用的技术很多体现在书证、言辞证据的获取,网络证据的取得,勘验检查证据的取得等等。如果仅仅将侦查技术限定在上述范围,显然缩小了该概念的外延。其实,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任务不必在“侦查技术”的概念中详细阐述,仅使用“侦查机关为了完成侦查任务”的表述,就已经涵盖了侦查技术使用的全部情形。此外,该定义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即侦查机关应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强调依法,是由于侦查活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遵循公法当中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和侦查法定原则。如果侦查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随意运用科学技术获取证据,将违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获取的证据也不应具备证据能力。《法学大辞典》的定义容易将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相混淆。技术侦查手段虽然运用了科学技术,但其本质上属于侦查行为,而不是侦查的技术。我们可以将技术侦查中运用的通讯技术、视频技术、手机定位技术等等作为侦查技术的表现形式,却不应将运用这些技术的侦查行为视作侦查技术。因此,《法学大词典》中定义的狭义的侦查技术概念是不准确的。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侦查技术,即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为完成侦查任务而依法采用的各种科学技术的总称。

2 秘密侦查

第一种观点认为技术侦查就是秘密侦查,如:“所谓‘秘密侦查’,即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由于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第二种观点认为,“秘密侦查即指侦查,相对于公开侦查而言,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经严格批准手续,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和非技术侦查手段。第三种观点认为,秘密侦查是指如侦查行为被对方知悉,将难以开展或完成的那些以隐藏或欺骗等非强制手段为特征的侦查行为或侦查措施,包括监控型秘密侦查(秘密监控)与乔装型秘密侦查(乔装侦查)。依此,秘密监控等同于技术侦查。第四种观点认为,秘密侦查措施指为了对付危害大且侦破难度高的某些特殊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侦查机关针对特定案件的侦查对象,暗中搜集犯罪的证据和情报,以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种具有隐蔽性和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笔者认为,秘密侦查是相对于公开侦查而言的,其“秘密”体现为以欺骗或隐藏等手段而实施的侦查行为。秘密侦查的秘密特征区别于侦查机关的普通侦查行为,例如侦查机关外围摸查中,通过询问有关人员,调取相关书证等等也是以被调查人不知情为前提的,也是以“秘密”为特征的,但这种秘密不同于“秘密侦查”,不是通过隐藏或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的。相对于调取证据过程中其他参与配合人员,这一过程是公开的。因此,第二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实际上任何侦查过程在侦查初期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秘密性。如果认为秘密侦查就等同于侦查,就使得秘密侦查这个概念失去了独立的价值,是不可取的。笔者也不认同第一种观点,秘密侦查不一定都使用技术手段,有些典型的秘密侦查手段比如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等,是不需要使用技术的。国外对于秘密侦查的立法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等侦查行为,二是对监听、秘密录音录像等侦查行为。可见,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部分,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关于第四种观点,其并没有揭示出秘密侦查的本质,秘密侦查之所以区别于其他侦查措施,不仅在于其具有隐蔽性、强制性,或使用的目的在于揭露和证实犯罪,也不在于“暗中搜集证据”,绝大多数案件侦查都不是公开进行的,都可以认为是“暗中”进行的,秘密侦查的本质在于其隐蔽性和欺骗性,这里的隐蔽性是有特殊含义的,即使用科技手段,在侦查人员不在侦查对象活动现场的情况下,获取有关的图像或声音信息。另外,秘密侦查是否属于非强制手段也应当区分情况来看,秘密侦查中的技术侦查应当视为强制性侦查措施。而卧底侦查等欺骗型秘密侦查,相对人知道卧底人员的行为,只是不知道其侦查的目的,因此这类侦查不具有强制性。所以,不宜将秘密侦查都归为非强制侦查手段。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秘密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依法采取欺骗、隐藏等手段,在对方不知悉的情况下取得证据的侦查行为,包括秘密监控和乔装侦查两种类型。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下位概念,从属于秘密侦查,是秘密侦查方式的一种。

3 特殊侦查措施

对特殊侦查的概念,理论界认识也不统一。如牟军在其文章中指出:有关特殊侦查措施方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确认侦查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监听、监视等)和秘密侦查措施(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正当性和合法性,以增强其查获和打击犯罪能力的同时,对这些特殊侦查措施运用的条件和程序又作了相应限制,体现了权力制约和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精神。可见,这里使用的特殊侦查措施是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总和。有的研究作了这样的定义:特殊侦查手段,是指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因犯罪侦查的需要,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方法,对特定案件和侦查对象采取的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以及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具有秘密性的专门侦查活动。又比如,陈卫东教授、程雷副教授指出,特殊侦查手段是相对应于传统侦查手段或者常规侦查手段而言的,又被称为新型侦查手段,包括监控类侦查、卧底类侦查、诱惑类侦查、传统侦查行为加密类侦查(包括秘密搜查、秘密提取、秘密辨认、邮件检查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在这里,特殊侦查手段是指:“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对腐败犯罪案件使用的控制下交付、电子监控、监听监录、耳目卧底或特工行动等秘密的侦查方法和手段。”

通过上述比较,笔者认为,特殊侦查是相对于传统侦查手段而言的,其与“普遍”、“单一”相对,其区别之处不仅仅在于手段的特殊,而在于其属于新型的侦查方法。特殊侦查措施既包含公开侦查措施(如测谎技术具有公开性),又包含秘密侦查措施。前述几位学者的观点实际上都将特殊侦查等同于秘密侦查的概念了。从这一点来看,特殊侦查措施与秘密侦查两个概念的外延确实相差不大。特殊侦查仅比秘密侦查多了一部分具有公开性的而又手段特殊的侦查方法。

4 技术侦察

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对“侦查”和“侦察”做出解释。《刑事诉讼法》中,一直使用的是“侦查”一词,而《人民警察法》中却使用了“技术侦察”一词。在理论界,也有多种说法,有的认为两者等同,在《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中使用“侦察”而不是“侦查”,主要是由于“技术侦察”一词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习惯用语,并没有特别的含义。类似的看法又如,“技术侦察”一词只是在过去某段历史时期的法律文本与文件中使用的一个术语,其内涵与“技术侦查”并无差异,二者都被简称为“技侦手段”,是我国侦查实践中一类主要的秘密侦查方式,并将二者视为同一概念加以使用。有的研究认为两者是并列关系,并进一步指出,“侦查”的秘密性较弱,而“侦察”的秘密性相对较强。还有的研究认为两者是包含关系,即“侦查”是上位概念,“侦察”具有秘密性,是“侦查”方式的一种。

根据有关词典的释义,“察”,是指观察,细看。仔细看;看清楚。细看;详审。而“查”,是指考察、检查。检查;调查。初步来看,“察”,偏重于观看,发现细微的差别。而“查”,侧重于调查,进而发现真实情况,这是对两个字的本义分析。再来看有关词典关于“侦查”和“侦察”的定义。“侦查”,《刑事诉讼法》上的用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察”,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公安工作中沿用的术语。原本是军事用语,其本义是指为了弄清敌情、地形及其他有关作战的情况而进行的军事活动。如《后汉书》第九十章《乌桓传》记载:“为汉侦察匈奴动静。”这里的侦察,即是指采用秘密方法暗中探听和观察对方动静的活动。在我国历史上的公安工作中也用侦察,借指为了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所进行的调查。由此看来,“侦察”一词更多的用于军事活动中探明敌方情况的情形,而“侦查”更侧重于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更符合“技术侦查”的本意。

笔者认为,两个概念在产生背景和具体内涵上的差异是存在的,但并不影响人们对其的理解。鉴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将“技术侦查”一词作为立法的规范表达方式,并且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察”一词作为概念出现的频率并不高,因此,应当尽量减少或停止使用“技术侦察”这一概念,这有利于概念的统一和表达的规范。

5 技术侦查及其特点

就前面的分析来看,特殊侦查措施的外延最大,其次是秘密侦查措施,再次才是技术侦查措施。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的结论:技术侦查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在特定种类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措施的总称。技术侦查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者秘密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强制性和易侵权性的特点。

技术性,是指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运用。正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的运用,才能实现在侦查人员不进入现场的情况下得到有关声音和图像信息,进而取得有价值的证据,证实犯罪。整个侦查过程就是科技设备使用的过程,这是与传统的非技术侦查方式仅靠人的谈话,或不依赖科技设备就能实现的侦查方式不同的。

秘密性,是指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的侦查活动。不同于公开侦查措施,如调取书证、物证,搜查逮捕等,当事人是知情的,知道侦查机关的取证目的。

强制性,是指技术侦查一般是在当事人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行使用的。侦查措施是否属于强制性侦查措施,涉及到强制性侦查措施与任意性侦查措施的划分标准问题。强制性侦查措施和任意性侦查措施是学界基于是否有相对人的自愿或配合为条件对侦查措施进行的划分。孙长永教授认为,任意侦查指不采用强制手段,不对相对人的生活权益强制性地造成损害,而由相对人自愿配合的侦查。任意性侦查的特点在于侦查措施的非强制性,个人意愿自由得到尊重,个人的重要权利(宪法性权利)未受到侵犯。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根本放弃“强制处分”的传统用语,改以“刑事诉讼上之基本权干预”替代。国内学者较多地认为,监听属于侵犯相对人隐私权的侦查措施,属于强制侦查措施。虽然技术侦查不具备强制侦查典型的物理接触特征,但该措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严重的侵犯性,应当属于强制性侦查措施。

正是由于前述特点,决定了技术侦查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言论自由权,即允许人们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批评意见的权利,如果人们的无心之语或不当言论被不知情地监控和记录,而作为证实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将会形成无形的钳制压力;通讯秘密自由,即人们可以不为第三方所知的利用各种方式与他人相互交流的权利,而交流的内容不被截留和审查,包括书信、邮件、电讯等等通讯方式,通讯秘密自由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和保障方式;隐私权,是指个人有不被他人知悉的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以实现个人生活的安定和个人信息的保密。技术侦查的上述特点再一次说明,这种特殊侦查措施关涉公民的生活安宁,必须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天平上以极为谨慎的态度,极为慎重的方式把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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