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构建中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思考

2012-04-07 01:06陈文辉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权益农民工劳动

陈文辉,吴 林

(1.海南省委党校海南省发展战略研究所,海南海口571101;2.海口市委党校 经济管理教研室,海南海口570208)

我国现阶段农民工总数约在1.59亿人以上,而且,随着城市化以及农村的发展,农民工数量还会逐步增加。农民工产生于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而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欠缺加剧了城乡之间差异,这种城乡不和谐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因此,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 农民工给我国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

发达国家实践证明: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生产率提高,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及时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对城乡一体化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自1978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业生产率提高,释放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他们大规模流入城市,为城市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贡献。当今沿海地区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若没有农民工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改革进程表明,农民大规模进城打工,对城镇、乡村发展都起着促进作用。

(一)农民大规模进城打工降低了工业化成本,增加了国民经济积累[1],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

农民增收的来源,很大一部分是当农民工的工资,许多农民工每年给家里的钱款,超过了家里农副业收入。农民工是城市建设中一支劳动大军。城市里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种,大部分由他们承担;农民工对地区城乡一体化发展起到了不容忽视作用。资料显示,一个农民工在珠江三角洲等发达地区的贡献,折合成GDP约为全年3.5万元左右,除去自身消费和带回家乡的费用,还剩余1.5万至2万元左右,显然,它们都融入了当地经济机体中。

(二)农民工以辛苦劳动推动了国民经济增长,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1]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力流动对我国年均9%的GDP增长率的贡献为16.3%。在今后30年里,如果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迁移的障碍能逐渐消除,那么劳动力在地区间、部门间转移还可为每年经济增长率多贡献2到3个百分点。据媒体报道,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1.42亿,其中,60%是出生于上世纪80、90年代,登记为农村户籍而在城镇就业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正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活跃力量。

(三)提高了农民劳动技能,丰富了我国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意义重大。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指出:“当土地就本身而论不再是导致贫富的关键因素时,人力就成了关键性因素。”中国农村人口众多,缺资金、缺技术是导致农民贫穷的根本原因。农民大规模进城打工,开阔了眼界,提高了科技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积累了从事经营活动的经验。

(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民工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是活跃在城镇和乡村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新生力量。农民工不但带回了打工收入,而且带回了先进的文化观念,带回了城市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对引导当地农民关注信息,注重科技文化知识学习、子女教育培养、少生优育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农民工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塑造自己,已经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农村繁荣和文明进步密不可分。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着直接促进作用。

(五)增加农民收入

目前,农民收入增加主要来自劳务报酬增长,外出打工己成为现阶段我国农民增收的主渠道。老百姓说得好:一户打工,带动一村;外出一人,致富一家。外出打工已成为许多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途径。

二 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表现[2]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民地位得到了提高,权益状况得到了很大程度改善,但仍然缺乏足够重视和有效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工在最艰苦条件下从事着强度最大的劳动,用自己的血汗换取微薄收入,以此养家糊口,但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民工个人权益及群体权益遭受侵害现象相当普遍。

(一)克扣、拖欠和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现象普遍

近些年来,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在全国不同地域屡有发生,随着经济发展,该现象愈演愈烈,甚至成为触目惊心的悲剧。包工头和用人单位老板不按照《劳动法》规定按月支付工资,农民工一般每月只能领到一点生活费,一年的工资要到年底才结算。可是到了年底,工资不是被包工头、老板克扣,就是被以资金紧张等为由拖欠。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领不到,更不用说养家糊口了。

(二)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履约率更低

一方面,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情况下,为了找一份工作养家糊口,很多农民工不得不接受雇主的苛刻条件,不敢争取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农民工受观念影响,也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就非常被动,因为依靠法律解决纠纷需要相应证据,没有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就为确认劳动关系、工资数额等带来了困难,致使劳动部门、法院不能及时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劳动环境条件差,缺乏应有劳动保护

有的用人单位只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而且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造成农民工普遍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因此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很高。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延长劳动时间,从农民工身上榨取更多利润,严重损害了农民工身心健康。

(四)社会保险、福利、政治、受教育等权利普遍缺失

农民工长时间被排除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外,直至今日,才逐渐有一些强制要求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文件出台,但在执行中这些文件还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农民工参保率低,多数企业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时由于城乡两种保险制度难以对接,也有一部分农民工不愿参保。由于许多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和生病治疗时享受不到相应待遇。在企事业单位中农民工一般难以享受到普通城镇职工的民主权利,在参与管理方面无话语权,也没有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机会。

(五)就业方面受歧视

部分地方政府在农民工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等方面,制定出台了诸多不合理限制条例。“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现象并非个案。我国农民工年平均收入远低于正式工人平均收入。农民工子女上学要交纳择校费、借读费、捐资助学费等,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上学同等待遇。城市政府从城市管理利益出发,对农民工进城设置了种种制度限制,如收取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等。

三 和谐社会构建中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思考

“三农”问题得到了党中央超乎寻常的重视,将其确定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三农”问题的总体战略方针中,非常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突出的社会矛盾,任务尚十分繁重。为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

现行《劳动法》总体上符合我国社会现实,有效调整了现行劳动关系,促进了我国社会发展和进步。但任何立法者的殚思熟虑都只能是过去经验的结论;任何立法者的高瞻远瞩也不能穷尽未来事态的多变。《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需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覆盖对象主要限于城市劳动者,而在城市劳动者里,下岗、失业工人难以得到《劳动法》的有效保护。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劳动争议呈高发态势,要重点做好农民工等弱势职工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推进依法维权[3]。

(二)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作用

农民工在市场经济中是弱势群体,尽管人数众多,但掌握的资源很少,在公共决策中缺乏话语权,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要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积极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搞好农民工文化工作,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

切实维护和有效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日益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对文化服务也提出了更高需求和期待。同时,这些新生代农民工正处在交友、恋爱、结婚的黄金期,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需求强烈,文化需求层次不断提升,但又普遍感到情感孤独,有的甚至出现心理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做好农民工文化工作,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充分发挥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作用,对农民工进行科学技术、法律知识、文化艺术等方面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其安全意识、维权意识。

(四)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4]

二元户籍制度将城乡人为分割,阻碍了人口的正常迁移、资本的合理流动。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界限,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农民工对医疗、教育、养老等公共福利要求就会迅速增加。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有助于消除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遭受的歧视,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也会得到解决。但有的城市,有的企事业单位,有的领导同志却认为现行的这一套很好,农民工价廉物美,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对他们最有利,不想改革。所以,此项改革要靠党和政府从国家长远和根本利益出发来推行。

(五)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并应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农民工如离开用人单位回居住地,可将其个人账户连同基金转移到居住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要给予高度重视,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农民工的医疗保险也应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中,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力度,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生计问题,使其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1]陆子修.中国“民工潮”现象透视[J].中华工商时报,2003(4).

[2]陈文辉.农民工在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N].中国改革报,2005-12-07.

[3]王舟波.通过立法程序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4).

[4]杨鹏程,代礼忠.城市化进程中的户籍制度障碍及其创新[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

[5]张烨.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障碍之一——论户籍制度与农民工问题[EB/OL].http://rurc.suda.edu.cn/ar.aspx,201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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