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

2012-08-15 00:53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卡利亚犯罪学刑罚

杨 震

(塔里木大学,新疆阿拉尔 843300)

试论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

杨 震

(塔里木大学,新疆阿拉尔 843300)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不仅对刑法学有着深刻的影响,而且对犯罪学也有着特殊的贡献。这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著作阐述了犯罪产生的根源,对什么是犯罪等重大理论问题作出了科学的界分,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对犯罪进行了合理的分类,并在如何预防犯罪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从功利主义契约论的新视角揭开了犯罪学发展史上的光辉一页,其深邃的思想给人们无尽的启迪和智慧。

犯罪学;《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引言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人,为揭示当时欧洲刑事制度中种种黑暗的、残酷的和蒙昧状况,于1764年写成《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欧洲中世纪的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道义责任论在国家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中占据主导地位,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特别是启蒙运动的兴起,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为贝卡利亚犯罪古典学派奠定了哲学基础。同时贝卡利亚提出根据维护人类利益或“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的主张进行理论研究,将功利主义作为论证犯罪与刑罚的又一理论基础,从而将社会契约论与功利主义相整合,形成功利主义契约论的新视角,菲利曾经积极的评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揭开了犯罪学发展史上的光辉一页。

一、犯罪学概念的厘定

塞林曾经说过,犯罪学是没有国土的国王。卢梭针对王权专制论者的“人是生而不自由的”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认为主权应该在民而不在君,人民共同体的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且构成法律。因此,卢梭认为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继承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指出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均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就其目标的主导地位来说,神明启迪与自然法则和社会契约是无法比拟的。认为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对社会的侵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而不是犯罪时所怀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及罪孽的轻重程度。这样的犯罪概念,摆脱了以往那些“犯禁”、“罪孽”等非科学成分的羁绊,踏上了科学化的历程。菲利认为,犯罪学一般都是指研究犯罪的科学,即犯罪科学。刑法学是犯罪学的组成部分,刑法学的学派属犯罪学的一个学派。菲利否认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把刑法学的一切问题都看成是犯罪学的问题。赫曼·曼海姆认为犯罪学是对犯罪现象的研究。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何以界定,是局限于犯罪的传统定义,还是采用新的社会学视角?关于这一问题现在仍争论不休。对此,赵宝成教授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包括了部分法定犯罪、部分宗教或道德上的罪过(sin)、部分越轨行为(deviation)以及从刑法上看根本不属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身份犯”(status offences)。犯罪学上的犯罪与刑法学以及整个刑事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相同。犯罪学有自己的犯罪定义是犯罪学得以保持其批判性格的必要,也是其得以保有自身价值的需要[1]。综观各论,该观点是值得借鉴和肯定的。

二、犯罪原因的论述

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犯罪的原因,对于犯罪的原因,贝卡利亚在其著作中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多元角度进行了解释,并将犯罪的根源归结为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和经济的贫富悬殊等因素,有着环境决定论的印迹。贝卡利亚强调:社会的贫富分化,上层社会的冷漠与暴虐,社会现实的严重不公,反映在法律的制定上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博弈的结果,法律是为富人们和权势者设置的,犯罪是富人界定给穷人的专利,社会底层的穷人成为了法律的牺牲品。穷人们渴望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打破原有的社会状态,摆脱现实的痛苦和烦恼,以获取自由愉快的生活,在穷人看来犯罪是为自由和权利而战。因而,犯罪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社会阶层主体之间的矛盾。

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的理论视角,论证了犯罪是在特定的环境下行为人做出的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强调人同自然界的一切存在物一样,都受自然规律的支配。犯罪就是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在趋利避害中,经济条件与坏的法律是导致犯罪的主导因素,财产上的不平等制度使生存难以为继的人必然采取财产犯罪的手段去满足生活之需;缺少人道主义精神的坏的法律促使人变得更加凶残。抢劫和杀人犯罪是由于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贫富差别以及一些人不甘心过贫穷生活而发生的。盗窃犯罪是由于贫穷和绝望而产生的犯罪,是一贫如洗的不幸者的犯罪。走私犯罪同样是由于牟利的动机而产生的。通奸、溺婴等犯罪是由于人们的本能欲望、生活处境与不合理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造成的。立法者所酿成的虚伪的功利观念是滋生错误和非正义的土壤。只有改善社会条件和环境,用民主制度代替专制制度,用新的人道的为全体人民服务的法律代替旧的为某个阶层服务的坏法律才能彻底根除犯罪,相比之下,刑罚只是消极的措施,不能消除犯罪的根源。

因此,贝卡利亚虽是犯罪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但并没有简单地接受自由意志论,他主张的理性是建立在感性基础之上的理性,他对犯罪原因问题的研究和阐述,应当说和当时的社会环境及时代背景相适应。

三、犯罪分类理论

在贝卡利亚看来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而不是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及罪孽的轻重程度,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由此可见,在衡量犯罪的标准问题上,贝卡利亚采用了客观主义标准。

贝卡利亚从他的犯罪标准出发,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形成了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2]。对没有列入上述阶梯中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犯罪或者以犯罪论处。贝卡利亚按照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犯罪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毁伤社会或者社会的代表的犯罪;第二类是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生命、财产或名誉的犯罪;第三类犯罪是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当做或不应当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在他的犯罪阶梯中,第一类犯罪中的叛逆罪是最危险的罪,因此也是最严重的犯罪,应该处以最重的刑罚,第二类罪是妨害个人安全的犯罪,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个人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宗旨,因此,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罪行之一,应当受到法律所规定的较重的刑罚。第三类犯罪就是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这类犯罪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违警罪。贝卡利亚着眼于社会危害性的见解比那些纯粹法律形式主义的犯罪分类法更进了一步,这种犯罪分类方法简明、科学,为西方各国刑法理论所采用,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中分则体系的建构奠定了基础。

四、犯罪预防理论

贝卡利亚认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立法是一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受的不幸[3]。他主张采取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方法,强调刑罚的宽缓。

(一)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国家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已经生效的法律,让它为人服务,而不是仅为某些阶层服务,树立法律权威,让人们健康地畏惧法律,而不是对人的畏惧。让人们了解法律,从而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及行为后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使法律变得捉摸不定,以此来耗损国家的活力。

(二)普及科学知识。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孳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知识有助于鉴别事物,并促进各抒己见,使很多感情相互对照。任何明理的人都会将自己所牺牲的那一点无益的自由同其他人所牺牲的自由的总和进行对比,将更加遵从明确公开的法律。

(三)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害怕痛苦的人都遵守法律,但是,死亡却消除了人体内一切产生痛苦的源泉,人们遵守法律,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们害怕违法所致的痛苦。不过,如果执法者、行刑者任意、恣肆地制造痛苦,痛苦将不仅得不到充分利用,反倒会激发世人的道德憎恶,导致痛苦制造的消极后果。因此,痛苦制造的随意性、人为性必须尽可能地被消除。贝卡利亚认为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性就越小,执法官们互相监督,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威越小,他们对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因此就很难徇私舞弊,从而达到法律的公平正确实施。

(四)奖励美德和完善教育。贝卡利亚认为奖励美德同奖励真理发现者具有同样的效果,而且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奖励美德可以减少犯罪。完善教育之所以是预防犯罪最可靠的措施,是由于教育具有其他措施所不具备的独特功能。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教育对人产生影响的方式主要是“说服”、“引导”和“感化”,“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因而易于使受教育者理解、认同和接受,内化为人的自我意识达到自律的目的,自觉地承担起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完善教育是预防犯罪最艰难的措施,教育的完善并非易事且教育发挥作用的过程相对缓慢。所以,如果想在读和写的能力中找到一种抵制犯罪的力量,我们会意外地感到失望。

(五)刑法的宽和。贝卡利亚主张废除死刑,认为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是刑罚阻止犯罪的前提条件,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确定的对应关系,它就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贝卡利亚始终反对残酷的刑罚方法,强调残酷的刑罚与预防犯罪相违背:一是不容易使犯罪和刑罚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二是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达不到刑罚的威慑目的。

结语

贝卡利亚在继承卢梭的社会契约说的基础上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论证了犯罪和刑罚的问题,主张废除死刑,反对罪刑擅断,提倡罪刑法定,阐述了犯罪产生的原因,对什么是犯罪作出了科学的界分,根据犯罪的社会性的不同对犯罪进行了合理的分类,并在如何预防犯罪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贝卡利亚的这些犯罪学思想虽有失偏颇,但他独特的视角和思维方式给后人无尽的启迪和智慧。

[1]赵宝成.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政法论坛[J].2001,(5):57.

[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6.

[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04.

On Beccaria’s Ideology of Criminology

YANG Zhen
(Tarim University,Alar Xinjiang 843300)

The book On Crime and Punishment by Beccaria brought not only profound impact on the science of criminal law ,but also special contribution to criminology.This book has great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by explaining the root causes of crime and what crimes are,by scientifically defining some other significant theoretical issues,by reasonably classifing crim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different social harm,and by proposing the author’s unique understanding toward the prevention of crimes.The book opens a new page on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ology in the perspectives of utilitarianism,which would surely brings people its wisdom and inspiration.

Criminology;On Crime and Punishment;Beccaria

D616

A

1008-2433(2012)01-0031-03

2011-09-20

杨 震(1980— ),男,四川通江人,塔里木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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