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现状及保障的法理基础

2012-08-15 00:43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人权权益公平

刘 明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农民工权益现状及保障的法理基础

刘 明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从古至今,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的重要问题,而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则在于其权益能得到彻底的保障。进城务工的农民是先进农民的代表,对他们权益的保障是党和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文章在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学术理念,通过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现状分析,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治化的法理基础进行了阐释,对维护农民工权益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治化;公平;法律机制

尽管我国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调整经济与产业结构,以及不停地加快城市化、工业化步伐,但是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民工潮”现象依然突出。农民工或“民工潮”是“三农”问题的重要方面,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民脱贫致富和加快新农村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状况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立法存在缺陷

当前我国在农民工权益保障立法方面虽然取得很大进步,但是在局部地方还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学术界中有一些观点和看法颇值得商榷,例如,有学者认为“农民工权益受损不在于制度供给问题”[1]89。如果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观点有其正确性与合理性,但是如果综合考虑,却不够全面和严谨。我们从对农民工实施社会保障的有关制度方面,就可以看出此观点的片面性。农民工权益保障在立法上的缺陷主要有:一是已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实践运用效果不理想;二是立法步伐相对落后,有些地方还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空白点;三是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比较分散杂乱。农民工权益保障立法上存在的这些问题,主要是由我国立法资源不足而产生的,另一方面也受我国现有立法技术水平不高的影响。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执法乏力

我国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执法方面也存在着执法不严、力度不强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们现在的问题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许多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还处于文本形态[2]32-33,没能很好地起到应有的规范社会作用。加之,行政执法部门对保障民工权益认识不足,执法人员素质较差、执法意识不高、执法能力不强,管理服务手段不得力等因素影响了民工权益保障的执法质量。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司法不公

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追求公平与正义的终极目标和永恒主题。当前我国在农民工权益司法保障方面也暴露了许多问题,如司法不公、缺乏程序性等。我国关于农民工权益司法保障的机构比较完善,但是司法不公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农民工案件的数量比过去显著增多,但从案件判决结果来看,许多案件判决是明显的不公平、不公正。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此外,一些司法人员素质差、司法水平低、随意断案、枉法裁判等也是形成这一不公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理基础

(一)农民工权益概述

“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体,他的源身是农民。农民工作为一个社会阶层,自然属于从农民阶层分化出来的一个阶层,这种分化阶层理应为社会学研究的范畴;但“农民工”作为公民、劳动者来说,是法律主体,理应为法学研究的对象。因此,考察“农民工”定义,不可抛开“农民工”的社会发展和法律主体地位的角度。[3]28农民工权益是指农民工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总称,或者在合理制度保障下的实现结果。它包括经济权益、民主权益、人身权益和社会权益等方面。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是贯彻人权保障政策的必然要求

人的任何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保障下才能实现。“人权就其根本意义来讲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必然权利,也是一种观念上的必然权利,但是要把这种观念上的权利变成现实中的权利就要靠法律制度来体现。”[4]26-37

人权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人权法律保护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这种保护已逐渐形成一个体系,分为立法保护、司法保护、个人保护等。人权的立法保护,即国家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人权的一般原则或者将个人的人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司法保障主要是通过司法机关执行司法活动对人权进行的保护。人权的个人保护是公民个人对自己的人权实现依法所采取的保障措施。这是人权主体的自我保障方式。”[5]26-37从贯彻人权保障政策的角度去认识和理解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法律作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主要手段,无疑起着中介或纽带作用。人权保障政策得不到法律的确认,没有法律地位,民工权益保障就无法上升到人权保障的意义上,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价值意义就会失去存在的合理性。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具体体现

正确处理和协调不同利益关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胡锦涛同志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6]4-5在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应当从农民工弱势性和边缘性地位的特点出发,针对目前民工备受各种歧视(包括户籍制度的歧视、就业制度的歧视、社会保障的歧视、教育培训的歧视、社会观念的歧视等)、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实际,提出符合农民工权益特点的保障措施,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保障农民工权益或实现保障的法治化必须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树立公平理念。既要树立整体公平理念,又要树立实质公平理念。一般意义上讲,公平是法律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维护公平与正义方面,法律展示了其独特的人文精神。法律除积极维护自然性弱势群体利益外,在维护社会性弱势群体利益上能够体现伸张正义、维护公平的权威性规范。树立运用法律解决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和社会结构不合理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理念,是对弱势群体实施强力保护的基本要求。

(四)农民工权益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社会学家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保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在社会变革中始终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其功能处于最大优化状态的社会。”[7]53农民工这种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了受歧视的社会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治、经济、生活和心理上的侵害等现象。这种状况的存在,是制约构建和谐人际关系或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因素。如果这些障碍因素得不到及时消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就得不到改善,和谐的社会关系就得不到建立。因此,尽快消除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因素,改革和完善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政策体制和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和谐社会从本质意义上讲,是一种和而不同的理性社会,它能够全面回应多元的价值诉求。“如果一个社会在体制定位和政策导向上倾向于肯定个人特别是弱者的应得、应有或不可侵犯的利益、资格、能力或主张,即人的‘权利’所显现出的人的尊严和价值,并认为其能够改进人的生存方式,就会增进社会的和谐,同时这种和谐社会就会鼓励和支持个人主张权利。”[6]4-5因此,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权利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1]谢建社,等.社会变迁下的中国“民工”[J].求实,2004(5).

[2]杜世伟.当代世界法制与中国法制建设[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3]高其才.法理学法制史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5]吴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习读本[M].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2005.

[6]夏勇,等.中国当代宪政与人权热点[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1.

[7]刘国瑜.创新农村教育制度,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Status of Migrant Workers’Rights and its Protection Legal Basis

LIU Ming

China is a large agricultural country,peasants account for the majority of the country’s population.Historically,the peasant problem is always prominent issue in China.The essential point to solve the problem is to protect peasants’rights thoroughly.Migrant workers are advanc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easants,it’s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to safeguard their lawful rights.The author holds the“people-oriented”idea based on the achievement of academic,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security work for migrant workers,expounds 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ir rights with legal theory,which has certain security role in protecting migrant workers’rights.

migrant workers;rights guarantee;legalization;justice;legal mechanism

DF47

A

1671-8275(2012)04-0003-02

2012-06-08

2012年度安徽省高校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治化研究”(编号:sk2012b4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刘明(1970-),男,安徽濉溪人,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与优化。

责任编辑:石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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