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障作用——以黄岗侗族村落为例

2012-08-15 00:46刘海艳
怀化学院学报 2012年12期
关键词:习惯法山林侗族

刘海艳

(吉首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湖南吉首416000)

一、引言

森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离不开森林,森林更需要人类的保护。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对各种资源的要求也越来越大,毁林开荒、乱砍乱伐等资源开发方式,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火灾、虫灾等也加剧了对森林资源的破坏。面对森林资源的严重不足和日益严重的破坏,对现有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就成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问题。

黄岗村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双江乡东南部,全村有11个行政小组,共325户,1 629人,除第6组为苗族外,其余10组均为侗族。黄岗村地处亚热带南岭湿润区和山地谷地气候区,气候和地理条件优越,面积2 970公顷,海拔780米,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森林面积28 656.6亩、耕地面积1 607.06亩、无林荒地1 013.5亩,森林覆盖率高达70%,由于其地理位置比较偏远,尤其有特别适宜林木生长的自然条件,所以历史上林木葱茏,有 “杉乡”、“林海” 之称。

当地侗族居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和实践中,懂得合理地利用本土丰富的森林资源来维持生计,并在长期林业活动中形成了约定俗成的一套习惯法,这些理念和做法,对森林资源的维护和利用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由于交通不便,信息蔽塞,侗族习惯法在这里得到了相对完好的保存。因此,笔者选定贵州省黎平县双江乡黄岗村侗族村落为田野点于2011年5月、7月和2012年8月三次以黄岗侗族社区为个案对其怎样维护和利用森林资源,保护资源可靠性的有关款约、碑文、民间故事和乡规民约展开问卷调查,结果发现不管岁月如何变迁,黄岗地区至今能保持如此高的森林覆盖率,主要原因就是他们在于自然和谐相处中,有极为值得赞赏和借鉴的人和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化和一套极为系统有效的爱护森林、保护环境的习惯法和制度保障,使得黄岗地区至今仍有“清江以下,两岸翼云,承日无隙,土无漏荫”的生态奇观。

二、习惯法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关于什么是习惯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高其才教授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P8)梁治平教授认为,“习惯法乃是由乡民长期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套地方性规范;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习惯法并未形诸文字,但并不因此而缺乏效力和确定性,它被在一套关系网络中实施,其效力来源于乡民对此种 `地方性知识'的熟悉和信赖,并且主要靠一套与`特殊主义的法系结构'有关的舆论机制来维护”。[2](P166)基于前人理解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所谓习惯法,是在特定的区域产生的,为了维护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约定俗成的,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为人们所普遍遵守,如禁忌、神话传说、规则、碑文、款约等形式体现的社会规范的总和。习惯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乡民的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是人们约定俗成的公众意志的体现,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是口头制定且口头相传。总之,习惯法是人民约定俗成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并且主要依靠口头进行传播和传承。这是因为,在黄岗侗族人民的心目中,这些规范跟村民们生活非常的密切,都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约束着他们的行为,成为他们长期的习惯法。无论碑文也好,还是生活习俗、神话传说等都对侗族的生态环境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三、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障

埋岩、埋碑、神话传说主要的职能之一就是制定适用于侗族当地的社会规范,通过寨老议事后固定下来,成为侗族习惯法的最重要表现形式。由于侗族是一个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民族,很多都是口碑相传,但黄岗侗族村民利用他们的聪明智慧在对森林资源的保障从地界的确定、思想观念层面、维护利用以及最后的制度惩罚上均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并在当地很好的得到运行,对森林资源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一)通过对地界的确定来保护森林

在黄岗侗族村社,不管是村寨与村寨之间、家族与家族之间还是家户与家户之间的森林资源都是有界线的,他们为了稳定森林资源,所实施的方法外人看来非常简单,就是在山林分界处埋下一块不规则的石头,石头的尺寸可大可小,上面也没有标记任何的文字,外人也根本无法分辨出那是界石,但在黄岗人的心目中,他们的界线是非常明晰的,且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为了验证这样划分界线的真实性,2011年5月2日调查组在黄岗村民的陪同下,步行2个多小时,对黄岗村与独洞村之间的森林地界进行了实地勘察。调查处位于从黄岗至独洞约十里路的山路旁,当地侗族村民称此分山界石为“鼎大”,此界石长约90公分,宽约25公分,高35公分,呈不规则长方体,界石上面很光滑,没有任何的文字标记。按照村民的介绍,这块界石已经经历了五代人的历史,按照二十五年一代算,也有大概一百三十年的历史了,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地界上没刻文字,但这些山石界线却刻在侗族村民的心中,侗族村民大到老人小到小孩都对村寨与村寨之间,家户与家户之间的地界了如指掌。村民告诉笔者,如果不了解本寨的山林界线,就不配做一名侗族的村民,可见分山界石在侗族村社所起的分界作用是世代相传的。

在侗族社区,为了使分山的界石具有一定的约束性,赋予了很多神灵的东西,寨老告诉我们:“埋岩时要举行庄严的仪式,村寨的寨老和男人都要到达参加,还有祖先们也要被邀请一起参加,待双方达成共识后,最后就宰杀只公鸡,把鸡血淋到准备埋下的石头上,然后`合款'盟发毒誓”。[3]而之所以要选择用宰杀公鸡的血淋浇在界石上而不选择用其它动物的血,这些都是有一定的神话故事。寨老告诉笔者“传说曾经有个会鬼师的人,他娶了个老婆长的特别的漂亮,但不是人是鬼变的,最开始他一直不知道自己的老婆是鬼变的,有一次,同村的一个会看相的村民去他家玩,就发现他老婆是个鬼,于是就把这事告诉了这鬼师,这鬼师开始并不相信,最后经过他们两个几次的实验证明,他老婆确实是鬼变的;后来有一天,这鬼师为了把这鬼变的老婆给赶走,就用一只公鸡和一些大米,把他老婆引到大河边,然后把公鸡往河里一扔,他老婆也就跟随公鸡沿着河流而去,然后再往她走的方向洒些大米,从此以后这个鬼变的老婆就永远不会再回来了”。之所以现在定山界杀公鸡就是由这故事而来的,在村民的观念中,那些滴了鸡血的石头也就具有了神圣的灵性,而村民认为神灵又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所以一旦村民违反当初的约定必将遭到神灵的严重惩罚,轻者可能颗粒无收,重者必将家破人亡。因此,分山界的石头在村民的心目中是非常神圣的,所以村民是不敢随意移动的。有了地界的确定,黄岗村寨将土地按照五大房族划分为五大片区,对土地的管理和维护都交给各房族自己去管理,且将每个房族的耕地和森林都划分在同一个片区,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村民在耕地的同时也顺带管理了森林,对森林的维护和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可见在侗族社区,一些传统的做法和神话故事有着法律和条约的作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保障着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这样土地权属关系也得到了村民都能认可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一经确定则很难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的稳定,使得当地村民在生产生活中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森林资源也就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二)通过生态伦理观来维护森林

笔者在与当地群众访谈时了解到,黄岗村有“老树护寨,老人管寨”的谚语。[4](P218-228)现年70多岁的寨老吴政国告诉笔者,“传说中曾经有个村民上山去砍伐杉树,杉树说话了:`你不要砍我,你要砍我就先砍你自己,看你痛不痛,你砍我我也会痛,'这村民听到后觉得很奇怪,就把这事告诉了当地一个会抓鬼的鬼师,鬼师听完后说有办法,于是抓些米放在碗里面用水泡着交给了这村民,并嘱咐那村民去砍伐杉树时,砍一斧头就把这泡米水往那伐口处倒些许进去,然后再砍,这样被砍伐的杉树就会从树堆上面长出后代,杉树有了后代,它也就没有意见,从此不会说话了”。从此以后,黄岗村民砍伐杉树,都会用淘米水浇灌伐口,这种做法笔者认为也有一定科学道理,因为淘米水含有碱性物质,可以作为肥料浇灌伐口,树堆也就容易长出很多幼芽,并使之叶绿茎壮。有了这样的传说,黄岗村民认为杉树是具有灵性且很神奇的,如果不保护好这个村寨的森林,那么这个村寨存在的时间也不会太长,所以村民们认为必须处理好与生态的关系,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施间接性的砍伐,不能滥砍滥伐,处理好生态的稳定平衡,只有把村寨的森林给维护好了,老树才会保护好整个黄岗村寨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可见,在侗族村民的心目中,森林资源的发展决定了村民自身生存发展,有了这样一种生态观念的指导,给侗族村民的生态保护起到了很好的支撑作用。

(三)通过习惯法的制定与执行来保护森林

在黄岗村寨有一片茂密的森林,这片森林是黄岗侗族村民用于埋葬本寨过世的老人,这一森林村民称之为 “百坟”。对于“百坟”这块坡上生长的不管是什么树木或者杂草,村民们都认为其具有祖先们的灵性,都会精心的去维护,现由二组和九组进行管理,不允许任何人去砍伐甚至破坏以免触犯了神灵。村民很沉痛地告诉笔者,去年冬天由于下大雪坟山上有两棵大树被大雪压倒,村里还专门请了鬼师拿着母鸡、公鸡和鸭子各一只去山上祭拜倒下的那两棵树,祭拜时会默默的念叨:“你们倒下来很可惜,我们个个都很伤心你们等”,就像祭拜祖宗一样的去祭拜坟山上的树木。村民认为大树是保护整个寨子的,坟山上的树越大,村里老人的寿命就会越长,所以村民都会对坟山上的树木进行精心的维护,不允许任何人对坟山上的树木进行破坏。村民说即使是由于自然原因枯死也是不允许拿到家里使用或当柴烧的,那两棵树现在还在山上,没有人敢去移动它们。显然,村民有着这样的精神崇拜也促使这里的生态得到很好的保护。其中我们在调查时就发现一块涉及到严禁买卖坟山田地给外人的碑文,内容如下:

《严禁出卖土地于外人修建坟墓碑》碑文:

“立议条规为七百大小村寨齐集开会誓盟合志同心,事为因围山垅上抵自洞丈,出岑告寨,中过岭,来彭落登脉上,扒店与四寨公山交界,下抵自石鼓庶、上纪天,出水杂、上弄、述下、纪棚、过、勾留、流破,过向仑,出到勾栏,与小黄、占里交界,自公议公山之后,不得生端,七百大小村寨不拘谁人埋葬,不得买卖之,故随心随葬后,尚有谁寨私卖与别人,七百查出,罚钱五十二串,如有某名私买私卖者,一经查出,罚钱十二串,尚有别人占霸我等公山,六百小寨必要报明示众。我等七百首人务要同心协力,有福同享、有祸同当。今天天敌誓盟公议,以免后患,永保无虞,所立此碑,永垂不朽。

七百首人老三、老翻、老到、龙林、老第、老银众心立碑

道光二年七月初十日”

从这块碑文我们可以看出:碑文明确提到了侗族村社拥有大片的公山,这样的公山为整个家族村社公有,村民不能将公山私自出卖给他人作坟地使用。这样,也是为了便于更好的管理坟山,保持坟山的稳定,有了这样的制度,现在的坟山上枝叶茂盛,处处可见百年老树,对森林资源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当然,当地村民除了在习惯法的制定上有一套规则,而且这套规则在执行上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982年,黄岗与从江独洞村发生了山林纠纷,最后的结果是政府调解部门以黄岗的山林面积大,到了独洞的家门口为由,就从山林中间直接裁切了一千多亩给了独洞,由于政府部门这样的处理方法与当地的习惯法相违背,导致1985年小黄村也想趁此机会跟黄岗争 “高头”那块山坡,但这次的处理结果按照以前“七百苗寨” 中“款碑”的记载,黄岗的山墙从哪里到哪里的具体规定,让双方的寨老来一起协商,最后还是按照 “款词”的规定进行解决,这也得到侗族村民的一致认可。[3]其实在与独洞发生山林纠纷时,黄岗周围占里等村寨的寨老都出来作证,认为根据以前的侗族款约的规定,山林应该属于黄岗,但最后还划了一千多亩给了独洞,这样的处理结果让周围村寨的人都觉得很疑惑。在一次黄岗和独洞的村民在一起做客吃饭时,因独洞村民喝醉酒后才说出事情的真相,其实他们明知道那一千多亩山林属于黄岗,但由于那时山林田土承包责任制才刚刚开始,国家掌握了很大的权力,当政府领导来调解时,独洞村就派人移动当初的分山界石,且每户人家集资五十块钱,贿赂调解的领导,才导致最后违背当初合款约定的结果发生。独洞村民很愧疚地说,他们虽然得到一千多亩山林,但当初分山界石时已经喝鸡血盟誓,导致事情解决后的三个月,移动界石那人的弟弟就被雷公打死了,从此以后他们也在责备自己当初不应该违反款约的规定,虽然占了小便宜但留下深深的隐患。可见,在侗族村社,村民充分发挥他们的生存智慧,在生产生活中形成一套习惯法,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约束着每个村民的行为。

(四)神判

神判是神明裁判或神意裁判的简称,又叫神断、神裁、天罚等。[5](P469)“其特点是在发生偷盗或其他财务争执纠纷以及通奸等类行为,失主或受害人对被嫌疑者提出指控但未掌握真凭实据,而被嫌疑者断然否认自己有所控之不义行为,清浊难分的情况下便试图通过一种超自然的力量——以神的意志去鉴别是非真伪”。[6](P2)它是熟人社会的裁决的基本手段,黄岗是一个熟人社会,出于个人、家庭、家族的面子,而由“公正”的神来处理,他们认为神灵对人们的任何行为都可以做出是非的判定,这样既可以保全面子,又可以把村落那些不公正的现象得以化解。所以,黄岗村民为了更好的维护协议的规定,对那些证据不确凿的有争议的案例,便求助于神灵,交给神灵去处罚。即当事双方对山林界限有争议且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宰杀公鸡喝鸡血,互发毒誓,诅咒违反约定的一方,他们坚信神灵无处不在,违约者将会受到神灵的任何处罚,轻者颗粒无收,重者家破人亡。[7]村民告诉笔者,曾经有个这样一个案例,“以前有两兄弟且是同一房族,因为这两兄弟年龄差别较大,大哥就认为弟弟当初分山界时年纪小,也许忘记当初的界线,哥哥就想占弟弟的便宜,兄弟两个为山林边界争论很大,一直找不到很好的解决办法,最后就选择杀公鸡喝鸡血发誓,”这样来处理了这起纠纷。可当处理完这起纠纷过后的三个月,大哥就因触雷电而死,从此村民就再也不敢谁占谁家的山林了。村民告诉笔者,就算现在有了新的分界,以前那老界线即使作废了,老界石在那里我们也不敢去移动,因为神灵无处不在。村民很疑惑地说以前处理那些纠纷,虽然很简单,但为什么喝鸡血发誓后移动界石的那方真的就会死去,这太神奇了。

四、结论

总之,每个民族在生产和生活中都会总结出一套适合人们自身生存的习惯法,学习和挖掘适合本民族的习惯法具有很大的价值。黄岗侗族村民在森林资源保障上,充分发挥了他们的民间智慧,首先他们在思想上就认为山、树木等万物有灵,必须处理好人与生态平衡发展的观念,然后从资源维护和管理上都形成一套地方性制度和乡土知识,处处都透着对森林资源的爱护。因此,挖掘和保护适合本土的地方性制度对森林资源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1]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罗康隆.“栽岩”的神圣性与社区 “资源边界”的稳定——来自黄岗侗族村落的田野调查[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4]崔海洋.人与稻田——贵州黎平黄岗侗族传统生计研究 [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9.

[5]张冠梓.论法的成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6]夏之乾.神意裁判 [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3.

[7]马岑晔.哈尼族习惯法在保护森林环境中的作用 [J].红河学院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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