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妇女传统体育发展研究

2012-12-06 18:21张选惠李传国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2年11期
关键词:妇女民族传统

张选惠,李传国

(成都体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社会性别是反映人们对男女两性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角色、关系、地位和行为模式的认同与规范,它区别于生理性别或自然性别。[1]近年来,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对妇女体育进行研究越来越引起学者的关注。然而,从社会性别视角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进行的研究尚未见于报道,造成了女性与民族传统体育研究的缺失。基于此,本文试从社会性别视角探析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阐释在中国特定的社会性别制度、社会性别观念、社会分工及性别角色等因素影响下,妇女传统体育的发展历程及困境,揭示民族传统体育对促进性别和谐的作用,并提出在“社会性别主流化”语境下妇女传统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推进我国女性体育的健康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社会性别制度对妇女参与民族传统体育的影响

1.1 母系制—父权制演变过程中的妇女传统体育

我国的性别制度在宋代以前,大体经历了由母系到父系再到父权制的演变过程。在夏商两代父系氏族社会高度发展以后,西周礼制全面建制,父权制成熟,从而奠定了华夏性别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2]

在氏族社会时期,两性关系保持着自然状态和相对平等的地位。这一时期,女子与男子共同从事各项生产生活劳动,例如狩猎、采集等等。我们从残存的原始洞穴、斑驳陆离的巨石岩壁绘制的原始宗教礼仪祭祀类舞蹈中可以找到女性的身影,如云南沧源崖画原始“武舞”的形象描绘以及青海省大通县上孙家寨出土的内壁绘有三组女子舞蹈图案的“舞蹈纹彩陶盆”等。古籍中也记载了一些对原始体育和游戏的内容,如《路史》中记载有歌颂、祭祀伏羲、神农、女娲的乐舞。伴随着周礼的诞生,女子地位开始明显下降。春秋战国时期,军事体育活动空前发展,在开展的体育活动中主要与军事和祭祀有关,我国最早记载的女子体育就出现在这一时期,《吴越春秋》中为我们描绘了越王勾践聘请越女讲授剑道的情景。而后秋千项目开始传入中原,《古今图书集成》载:“秋千,北方山戎之戏,以习轻趫者。齐桓公伐山戎,此戏始传中国。”由于器械简单易制,故很快在中原地区盛行起来,倍受民间妇女的喜爱。在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奴隶社会,女子传统体育未能得到很好的发展。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极盛时期,经济繁荣,对外交流广泛。在这种大开放式社会的影响下,妇女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传统礼教的束缚,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妇女有了较多的自由,女子民间体育活动开始蓬勃发展起来,如歌舞、武术、秋千、投壶、拔河、绳技、竿伎、骑射活动、球类和棋类等项目,这些体育活动不仅在史籍中有记载,而且在文人的笔记、诗歌和风俗志书中也有相当精彩的描绘。唐代蓬勃兴起的女子体育运动,反映了唐代妇女自由奔放、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并为后世女子体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2 父权—夫权制度下的妇女传统体育

宋代以后,父权制逐步演化为一种父权-夫权的性别制度。宋代是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又一高峰时期,繁荣兴盛的市民审美文化,追求淡薄礼教的新思想使女性拥有较为宽松、自由的生存环境。这一时期,比较盛行的女子体育项目有蹴鞠、马球、秋千、相扑、双陆、骑射等。现藏在中国历史博物馆及湖南省博物馆的宋代铜镜中,铸有女子相对踢球的纹饰,故宫博物院今藏的宋代陶枕上也栩栩如生地刻画了民间女子蹴鞠踢球时的场景。陆游在《冬夜闻雁的感》和《九月一日夜读诗稿有感走笔作歌》中,描写了一些纵恣驰逐的打球英姿,击球场上尽是一派罗纨黛丽般的绰约风情。然而,理学把封建宗法制提到了天理的高度,强化了封建礼教,强调女从男、女归于男,是天地之大义,妇女的任务就是生孩子,传宗接代,至于主中馈,围着锅台转,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甚至规定妇女不准随便外出,抛头露面,上街要戴面纱等等,这些封建礼教极大地束缚了妇女参加体育活动。宋代的女子体育活动虽然比较活跃,但开展的程度未超出唐代,且已呈现下滑趋势。明清时期,由于对女性束缚的加深,妇女体育在这一时期呈现衰落势头,只有一些传统的秋千、蹴鞠、风筝等项目得以盛行。

1.3 两性平等制度对妇女传统体育的影响

近代以来,伴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妇女传统体育从戊戌维新时期的思想启蒙,继之受辛亥时期的革命洗礼,更直接得益于五四新文化的宣传与熏陶,以及“红色体育”等各种新观念涌现,促使女子体育观念的更新,继而促进了女子体育的发展,女子民间体育也从衰落走向复苏。这一时期女子体育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各个女校的体育课上,但是主要集中在西方传入中国的体操和球类运动。在运动会上的比赛内容较简单,以集体项目为主,如集体操、集体舞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男女平等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无论是宪法还是有关选举、劳动、教育、婚姻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鲜明地体现了彻底的男女平等的精神。妇女解放事业取得的巨大进步,促使妇女地位获得了空前的提高,妇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和机会也得到了较大发展。据2007年群众体育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3.4亿的城乡居民参加过体育锻炼,其中,男性是1.94亿,女性是1.46亿;城镇居民中有2.18亿的人参加过体育锻炼,乡村居民为1.22亿。[3]在大众体育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虽然取得了相当的发展,但一直都作为一种边缘性、民间性的体育文化形式而存在,主流化的全民健身工程实施推广的体育项目也多以西方舶来体育为主。中国女性在竞技体育最高水平的国际大赛上,无论从参赛人数还是取得的成绩上都好于男性,与男性相比,女性为中国赢得了更多的荣誉。然而,代表着国内民族传统体育竞赛最高水平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民运会),虽然女性参赛人数由第二届的13人迅速增长到第八届的743人(比例由16.25%上升为31.40%),参加的竞赛项目由第一届的1项增加到第八届的11项,取得的成绩也由第二届的6枚金牌增加到第八届的39枚,但无论从参赛人数(第二届男运动员为67人,第八届男运动员为1 591人)、参与项目还是取得的成绩上女性均少于男性。

2 社会性别观念对妇女参与民族传统体育的影响

对于男女两性的性别特征以及两性关系原则的认识,构成了性别观念的基本内涵。[4]在我国传统社会,“男尊女卑”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性别观念,长期禁锢着人们的思想、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并由此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女性在封建礼制的压制下,视封建伦理纲常为金科玉律,形成了近乎本能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5]女性依附和服从于男性的性别观念致使其缺乏了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妇人起居“必有礼法”,视、动、言、听之间不可随便,“宁为拘谨,勿为放诞;宁过矜庄,勿为喜笑”、“静处深闺,养成令淑”、“仪静体娴,柔情绰态”,这种传统性别观念所倡导的妇女贞静、内敛、柔弱等妇仪妇容要求,以及对妇女活动范围的界定束缚了广大妇女的人身自由,限制了她们参与体育活动的机会与权利,这也是传统社会妇女体育活动多以院落体育为特点的重要原因。缠足作为当时社会性别观念的产物,是中国封建社会把“男尊女卑”、“男强女弱”观念推到极致的表现,它借助社会传统、习惯的力量和社会对女性身体审美的模式影响,对女子产生了一种无形的威慑力和约束力,其真正目的在于使妇女在形体上和精神上受到双重束缚,它的盛行从根本上扼杀了妇女参与体育活动的身体基础,对妇女参与民族传统体育造成了长期而广泛的影响。

近代社会,西方的民主、平等等观念引入中国,一些有识之士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封建顽固势力压迫的斗争中以“男女平权”为思想武器,把女性作为革命的力量进行动员,使“男女平等”意识在中国兴起。清末民初极具代表性的反缠足运动,不仅仅是女性在争取对身体认知的控制权,也是在争取男女平等。这一时期,妇女传统体育的发展与民族国家建构紧密相连的特性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但它同样也具有加速妇女传统体育发展的动力所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性别文化观念受到了以经济为核心的价值观的强烈冲击,女性的经济自立意识增强,有着较强的自信心和性别平等意识,并积极投身于各项事业中。自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以来,我国广大女性积极投身到体育锻炼行列中,对于体育的热衷程度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男性群体。

3 性别角色分工对妇女参与民族传统体育的影响

社会分工是由性别分工所导致。在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中,家务劳动被认为是妇女的“主业”,并且事实上至今为止,妇女仍是家务劳动的“主力”。[6]性别角色分工可以折射出女性价值兴衰的逻辑变动,隐性蕴含着女性从神圣地位演变为附庸角色再到半边天的复兴,由无形变动中透露出社会有形的塑造。

3.1 传统家庭角色对妇女参与民族传统体育的影响

“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格局,是从商朝开始到秦汉时期基本确定,后经儒家等历代学者修改补充,到明清时期已成为明确规定。“男主外,女主内”不仅仅是对男女之间分工的界限,而且还是对男女两性的社会定位(男子定位于社会,女子定位于家庭)。传统社会时期的妇女,一般都“足不出户,恪守妇道”,整日忙碌于生产劳动和操持家务,一年当中很少有空闲时间,她们所能参与的体育活动也非常有限。游春踏青、荡秋千和蹴鞠是她们参与较多的项目。荡秋千在古代是妇女群体中较为普及的一项体育活动。杜甫诗云:“十年蹴踘将雏远,万里秋千习俗同”,在《丽人行》中的“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王维《寒食城东即事》中的“墩鞠屡过飞鸟上,秋千竟出垂杨里”、韦应物《寒食》中的“彩绳拂花去,轻球度阁来”等词曲诗赋中都有着相当精彩的描绘。直到清末民初,由于封建传统观念受到资产阶级思潮的强烈冲击,一批已觉醒的女性积极参加到妇女解放运动中,并由此开始走出家庭,参与社会,追求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整个社会女性主体意识开始复兴,妇女传统体育也从衰落走向复苏。

3.2 多重社会角色对妇女参与民族传统体育的影响

近代以来,随着妇女的解放,中国的女性普遍由家庭走向社会,但“男主外、女主内”的格局并未彻底改变,中国女性所承受的压力反而有所增加,扮演着既要“上得厅堂”,又能“入得厨房”的角色。当今社会,传统观念对妇女“贤妻良母”的要求仍然根深蒂固,而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原因致使妇女必须走出家庭,同时性别分工和家庭责任又使她们不得不扮演主持家务的重要角色,这种现代和传统观念所导致的角色冲突常常使妇女身心疲惫。据2000年全国妇女地位调查表明:“有85%以上的家庭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庭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两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仅比1990年缩短了6min”。[7]女性承担着双重社会角色甚至是多重社会角色,必须兼顾工作与家庭的双重责任与压力,在这种角色冲突下的女性,其闲暇时间被大量的家务劳动、辅导孩子学习等事情占用,属于女性自由支配的时间则少之又少,从而影响了她们对民族传统体育的有效参与。

4 社会性别主流化背景下妇女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确定的推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强调把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纳入社会发展和决策的主流。中国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十几年来,中国政府在法律、社会资源、发展机会等各方面为妇女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了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8]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特别是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各个领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以我国的民运会为例,女性所参与的竞技类项目越来越多,从第1届的1项,到第8届几乎每项赛事都可以看见女性的身影,女性在民族传统体育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在民间,女性虽然依然是家庭中劳动力的主代表,但她们也不再仅限于家务劳动,而是把自己融入全民健身中,参与各种有民族特色的活动。例如,抢花炮是流行于我国侗族地区的一项民间体育运动,被列为全国民运会比赛项目,各地开展此项运动时均为男性参加,而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的妇女却特别钟爱此项竞技比赛。

中国的民族传统体育应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的妇女体育政策,并利用其推动民族传统体育均衡、健康的发展。民族传统体育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改革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可以在如下三个方面有所考量:(1)在竞赛项目设置和金牌设置上保持性别均衡。在以全国民运会为龙头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中,让男女设项数和金牌数基本一致,并通过降低女子竞赛项目准入门槛、提供无偿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手段,提高女性参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积极性。(2)在体育组织管理机构中保持相当的女性比例。女性对体育的参与不仅仅是女运动员,还应包括女教练员、女性官员,只有让妇女在民族传统体育的各个层次结构中都能平等地参与其中,才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3)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建设。目前,人们对于现代体育中女性的关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国女性在奥运会上取得的辉煌战绩,它不仅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民族自豪感,也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鲜活教材;另一方面则过多地集中在“运动宝贝”、“赛车美女”、“球星女友”等新闻八卦之中,铺天盖地的诸类报道充斥着关注女性体育的视野,这也是妇女传统体育发展过程中应该警惕的文化问题。如何让女性体育同女性文化、女性教育相结合,形成包含“努力、积极、健康、美丽、独立”等要素的文化精神是民族传统体育发展中性别考量的重要内容之一。

5 结语

总而言之,纵观妇女传统体育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在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性别制度、观念、性别文化、社会分工及性别角色等因素,影响着妇女对民族传统体育的参与。因此,在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中,不仅要提出社会性别主流化改革的口号,把社会性别理论中的平等、公正、正义的价值观纳入到整个妇女传统体育事业发展的现实实践之中,而且还要让社会性别主流化改革在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过程中具体化和制度化,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女性参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和项目管理,同时促进民族传统体育自身发展和女性自我价值的实现。

[1]翟振武.用新的视角研究人口发展问题——《社会性别与人口发展》评介[J].人口研究,2006(2):96.

[2]杜芳琴.妇女研究的历史语境:父权制、现代性与性别关系[J].浙江学刊,2001(1):96.

[3]国家体育总局.《2007年中国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调查公报》发布[N].中国体育报,2008-12-18.

[4]石潇纯.和谐女性主义:人类性别观念的历史性超越[J].求索,2007(9):60-62.

[5]王凤华,贺江平.社会性别文化的历史与未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40-190.

[6]高雪玉.转型期的浙江妇女社会性别观念[J].浙江学刊,2004(5):215-218.

[7]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2001(5):4-12.

[8]付研.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思考[J].党政干部学刊,2009(2):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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