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被打事件”呼吁新闻立法

2013-04-06 08:08李科莹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媒体工作者

李科莹,郝 川

(1.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重庆400700;2.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00)

无论是在东方国度还是在西方世界,媒体记者在社会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价值就如青蛙之于稻田,哪里有“害虫”,哪里有阴暗,哪里有扑朔迷离的事件,哪里就会有记者的身影。因为记者的天职就是揭开迷雾、追问真相。同时媒体作为“黑暗的揭露者”,其采访形式原本就具有不同常规的职业特点和作业风险,所以对真相的追问往往不能轻易实现。

在很多西方国家,因为有新闻立法的明确保障,外来力量不能侵犯记者追问真相的权利,只要是针对记者采访的不正当、不合法的干扰都会被视为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即便是记者违反规定采访,也不能将他的影像工具及设备随便没收。而在我国,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记者在采访时被打、被威胁、乃至被通缉的现象时常出现,各种阻挠新闻采访的手段层出不穷。因而,从2003开始出现一个又一个的“记者被打年”[1]。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媒体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更是剪不断理还乱。加之一些记者自身道德素质不高,常钻新闻法律环境缺失的空子,滥用职权,为了经济效益,不惜揭人隐私、毁人名誉,社会公信力低下。

这些事件反映出我国法律在新闻媒体业的空缺,也意味着在规整新闻行业相关的权利、义务、职责时没有法律的标尺来衡量,新闻自由的保护没有依靠。对传媒行业进行放养,不是新闻媒体走向正规行业的有效途径。新闻立法是我国新闻行业进一步完善的最终归属。

一 我国新闻立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成文的、系统的、规范的《新闻法》。早在1980年代初期,社会各界就出现了对新闻立法的呼吁。在第5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代表、委员对新闻立法提出了希冀,并提交了新闻立法方面的提案。此后每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人大会议上几乎都能听到这类的呼吁。近几年来,研究新闻立法的专家学者也接踵提出了对我国新闻立法的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多年的经验积累,早已着手为新闻立法的工作做比较细致的准备。但因为还存在着诸多难点,我国目前的新闻立法还只停留在规划的阶段。

虽然有一些部门相继出台了对新闻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的文件,比如中宣部出台的《加强与改进舆论工作的实施办法》、2005年出台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等。在《宪法》、《民法通则》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吉林省出台的《关于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中也可以看到分散在法律条例中的有关于新闻工作规范及保障的规定。但我们必须面对及承认的事实是,真正能够运用到实际操作中的,做到既保障又限制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条规没有多少。例如,《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但并没有对言论自由的界限、行使方式和如何限制、保护言论自由做细致的规定[3],同时因为宪法的特性,不具有实质的司法操作性,更不能从实处保障和限制新闻自由。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综合素质还比较低,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我国的新闻事业起步比较晚,对于新闻行业的综合管理认识水平比较低、对新闻立法原则的整体规范性不强、运用实施的难度大、实际操作性也不高。

总的看来,我国现有的与新闻法相关的条例主要还分布在对新闻工作的行政管理上及司法解释上,立法的层次水平不高。也就是说,这些散落的新闻条例实际操作性不强,可运用的法律依据很少。因此,什么是言论自由、在什么样的范围内言论可以是自由的、又如何保障实施言论自由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发表权、言论权因为没有详细的、可操作的法律保护,受到了不少不必要的侵害与限制。可见,新闻基本法的缺失是造成目前我国新闻法治环境矛盾重重的重要原因。

二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分析记者被打案例,不难看出,记者被打的原因不外乎两种情况:被采访者自身有不能见光的事情(当然这事情指的是有损于人民、社会、国家的),不愿被记者揭露真相;记者出于某种利益的诱惑,揭人隐私,毁人名誉,甚至制造虚假新闻,致使他人生活不便,或造成他人名誉与经济上的损失。这些事件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得到解决,正是因为在《新闻法》缺失的情况下,保障新闻自由、规范新闻自由、改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这三大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可见在我国,新闻立法的使命就是要保障与规范新闻自由,真正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化新闻自由。

(一)新闻立法是保障新闻自由的需要

新闻自由又称为新闻自由权,当言论自由发生变化时,新闻自由的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同时它还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展现不同的侧重点。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新闻工作者依法享有采访、写作、发表、出版新闻作品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民赋予的[4]。

进行新闻立法,是保障新闻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力的必要手段。事实上,我国在司法、行政、监制、公安乃至文化等领域都实施并颁布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严惩妨碍他人日常工作的人与事。而新闻媒体这个游走在“边缘”的行业却依然面临着维权困难的问题。虽然,新闻工作并不像公安干警打击违法犯罪,需要真枪实弹的较量。但也时常要明察暗访,为百姓揭露生活中鲜为人知的真相、为警察提供真实可靠的情报,参与各类打击犯罪的活动,用生命奔走于事实的前线。因此在新闻工作岗位上有不少因公殉职的人员。特别是一些“隐性”调查采访,需要进行暗中拍摄,若当场被发现,难免会引起误会、曲解,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若真是引起法庭上的对阵,新闻媒体将会很难承受这些申诉。新闻工作者往往会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作为后备支撑而白白蒙受了冤屈,有口难辩!若是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多,记者维权越来越艰难,那么以后还会有谁愿意报道事实、揭露真相呢?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人民恐怕会永远生活在迷雾中,看不清真相。

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新闻立法的重要性。不应只把新闻媒体看做是党和人民交流意见的“喉舌”,更应发挥它“耳目”的作用,将之与其根本属性“社会公器”相结合,让它真正成为社会国家强大的“守护者”。所以对它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与支撑,是从实处来维护媒体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新闻立法是规范新闻自由的需要

法律赋予新闻媒体采集、传送、发表自由的同时,必须对其自由加以限定,以减免对国家、人民正当利益的不法侵犯,防止新闻自由的误用、滥用。新闻自由常被人们称做“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挖掘事件真相、针砭时弊、倡导社会正义、弘扬美好精神;另一方面,无限制的新闻自由也会造成权力的泛滥,造成对社会利益以及个人名誉或财产的侵害(包括国家)[5]。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6]。也就是说,一切自由都是相对的。法律既要保障新闻自由,也要规定新闻自由中“自由”的限度。特别是在媒体市场化的冲击下,各种层出不穷的丑陋事件里包含着利益锁链,这是新闻自由化下腐败滋生的原因,这类现象唯有在新闻立法的范围内加以监督和管控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作为受众的传输源泉,新闻媒体往往引导着人们对事物的认知,一些错误的言论、信息很可能会严重损害他人名誉,给受众以错误的引导,使被报道者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为了保护被报道者的正当利益,新闻立法就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对新闻内容及新闻用语的规范,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新闻报道的受众层次广、面积大,所以新闻报道常在社会导向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鉴于此,对于报道一些如自杀、恐怖袭击或是伤害他人的事件,不少国家的新闻投诉委员会提出了意见,要求各类媒体不能对这类事件进行细致具体的描述,避免一些读者对这些报道中的细节进行模仿,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同时,对新闻行业在用语及内容上还应当做出限制低级趣味、性别歧视等规定,以避免误导群众,传递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7]。

(三)新闻立法是改善新闻职业道德的需要

新闻工作者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理性地看待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明白自己身上应当担负的责任及义务。特别在当今新的世界形势下,唯有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者的自身道德素质,新闻宣传工作才能做到真正来源于人民、立足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正确引导舆论,营造出良好舆论环境,更好地发挥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传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8]。

随着新闻行业的不断发展,媒体内部的竞争日趋激烈,出现了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广告新闻、低俗新闻等一系列由新闻工作者道德失范而产生的不良现象。一些新闻工作者摈弃了自身的职业道德和一个新闻人应有的良知。有人为了保障新闻的时效性,抢头条新闻,并没有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而是草率盲目地发稿,致使新闻失实。更有人为贪图一时利益,制造有偿新闻、广告新闻等。有学者认为,改善新闻媒体职业道德的关键在于进行三方面的调整:在管理体制上,实现政务分开;转换职能;在媒体行业开辟新手段,有必要借助第三只手即联合法律、经济、道德,多方面、多角度运用管理[9]。事实证明,仅靠所谓的职业道德、品格来束缚人的天性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来加以约束。正如有句话所说:“道德的约束是软性的,而法律的约束是硬性的,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治理国家尚且如此,何况是新闻事业?”[10]由此可见,法律正是规范职业道德的根基和强有力的武器。

三 我国新闻立法的构想和立法原则

《新闻法》的制定是中国走向法制社会的必经之路。新闻法要想成为一套严密而完备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必须从引导、规范新闻工作者平衡好自由与自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上下手。

(一)着重对新闻媒体权利的保护

不应只将该群体视为普通公民,而应当将它设置为特殊保护对象,特别是在对记者权利的保护上。可将阻挠、干扰新闻工作者正常工作如对采访进行阻挠乃至殴打伤害记者,对各种媒介如电视、网络符合事实真相的报道等进行抨击或事后打击报复等行为纳入妨碍公务罪名中。

1.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

采访权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第一权利,报道权是记者享有对新闻材料采集并公开于众的权利,是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帮助公众了解真相、实现民主的有效途径。不同媒体的报道风格、注重点、偏向各有不同,公众要想对事件有比较全面的认知,就需要从多方面的不同角度的报道中获取。阻碍采访和报道,公众的知情权会受到损害。

2.维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权

要防止不法侵害行为对新闻工作者的人身权带来伤害,新闻工作者是公民,具有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健康权。由于新闻工作者职业的特殊性,在采访工作中应当将新闻工作者的地位上升到和警察、公务员等国家机关人员等同的地位,使他们的工作受到法律保护,这样才能使他们在报道事实时不受来自被报道人的“显暴力”或者“冷暴力”的威胁和阻挠,不至于让党和人民的“耳目口舌”沦为弱势群体。

(二)着重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公众人物包括像郭德纲这类明星,也包括政府官员,还包括一些原本不是公众人物,但后来因为卷入了新闻事件而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与我们的社会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社会上公众人物的隐私与新闻自由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必须注意这方面的平衡与协调。

1.着重权利协调

如果遇到了隐私与新闻自由有相冲之处,就必须谨慎对待,衡量两者之间的得失,平衡二者关系,做到既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又能在小范围内公开隐私,满足公众对事件的了解。

2.着重公众人格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人格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不能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诬告。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些在道德方面缺失的记者拿公民的隐私权做文章时,损害其人格,进行炒作。

(三)着重建立及完善新闻评议会

从许多西方国家多年立法的经验来看,它在新闻立法的精神、原则、理念上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地方,尤其是在权利与义务并重方面,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新闻监督、新闻采访方面的权利,充分保障媒体人的新闻自由,同时也要防止对新闻自由的不法滥用,真正实现任何法律都是权利与义务的双向集合、统一。

新闻行业的工作具有社会性,常需要用道德来规范自身行为。但这又何其容易?毕竟道德的自控、自律都依靠个人的品德修养,新闻工作者的素质本就良莠不齐,在经济利益如此复杂的现代社会里,一部分人的职业道德很难维系,其道德底线常被攻破。

建议在此方面学习西方,在新闻界建立起新闻评议会,作为中国新闻媒体自律的思想基础。在西方国家,新闻评议会由一群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以服务民众作为首要目的的人集合而成,运用专业社区模式以自律的手段来实行社会监控。它缘于政治与市场之间的矛盾,也是公众与媒体利益之争的产物。它能够帮助刚起步的中国新闻立法面对媒体监控的问题。

(四)坚持对新闻自由既保障又约束的原则

在民主法治的国家,新闻自由应当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自由的价值就在于它是一个自我修正的过程,它能够帮助普通民众实现自身的追求,更在社会和谐安定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新闻法的本质就是实现法治下的新闻自由,同时对新闻自由做限制以免滥用。如今,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和尊重,已经成为众多宪政制国家的首要选择。

新闻自由是防止独裁的有力监督武器,民众想要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新闻自由就正好提供了一个便捷的通道。新闻自由能够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传媒手段不断地为公众提供最新的讯息,帮助公众透彻地了解事情真相。哪怕是足不出户,也能了解第一资讯。让民众能够全面地参与意志的表达,通过对事件的获悉来进行分析、讨论并且给予评价,将分散于不同地域角落的个人观点、想法集中变为集体意志反映给国家,帮助国家及时、准确地了解民众的需求。这就是为什么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常在网上与民众交流的原因。若是民众都对事件不知情,那么就没有民主可言。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尽管不同于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等,但它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新闻自由在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能抑制和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公正公开的方式将政务推向人民大众,用多种综合手段集合群众参与意志表达,帮助公众参政议政,起到全面监督政务的作用,是推动自由、民主、法治的重要基石。所以殴打记者也是对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知情权的粗暴践踏。如果新闻权力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同时,为了防止新闻自由的泛滥,避免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对国家及个人利益造成损失及侵害,就必须限制新闻的过度自由。出台的新闻法必须在规范新闻行业方面做出细致的规定,必须将新闻自由放在明确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下。

(五)坚持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原则

新闻法治建设是实现“以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失去了党的领导,新闻工作好比在航海中失去了方向盘。坚持党领导下的新闻工作才是依法保障新闻立法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在讲究新闻价值的同时既要保持党性原则,又要恪守市场规律,始终坚持党对新闻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捍卫者的神圣使命,奋力开创新闻工作和传媒队伍建设的新局面。始终要确保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的人手里。新闻自由是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它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主进程的程度,也关系着国家科学民主现代化发展的前程,更关系着一个民族的繁荣与发展。因此,新闻工作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够正确地反映党领导国家时在政治、思想、组织上的决策和意志,引导国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在西方世界,新闻媒体在行使着独立、自主、自立报道的权利的同时,与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具有同等地位,并享受着“第四种权利”的美誉。相比之下,中国传媒手中虽然有了一把尖锐的“矛”——对事件报道的权利,却仍然缺失一面坚固的“盾”——法律的支撑,处于这样一个有守无防的尴尬境地。我国的新闻媒体还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所以现今的重中之重便是确立新闻媒体在法律中的地位、身份、权利及义务。所以“加快新闻立法建设”的口号更显得振奋人心。在立法上应当承认新闻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为其独立行为肩负相应的责任,划定新闻控制的范围,明确新闻媒体的权利及义务,保护新闻采访权及发表权。让新闻立法不止起到监督媒体的作用,同时能成为新闻工作者手中的法律武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想要实现各方面的现代化、规范化,需要经过一个民众、社会、国家共同努力的过程。在新闻法方面,也唯有共同努力将限制与保护相结合,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不断在学习中推陈出新,才能够真正地促进国家的大繁荣大发展。

[1]杨卫远.记者:尴尬的“无冕之王”[J].现代职业安全,2009(3):62-63.

[2]高一飞.论我国新闻立法的使命[J].新闻知识,2008(9):69-71.

[3]赵勇.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J].新闻爱好者,2010(5):44-44.

[4]王珊珊.浅谈网上通缉记者与新闻自由权[J].法治与社会,2011(9):269-270.

[5]王文强.过度时期新闻监督权的改革:基于我国“新闻立法”现实需要的考量[J].法制与社会,2008(14):278-283.

[6]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J/OL].(2008-06-20).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7408514.html.

[7]郑翠梅.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失范及对策浅谈[J].科技传播,2010(3):3-4.

[8]戴春阳.新闻立法,确实需要[J].青年记者,2009(13):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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