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船舶供油作业海事管理现状分析

2013-06-07 03:18厦门海事局张聪超郑仕锋
世界海运 2013年4期
关键词:厦门港供油燃油

厦门海事局 张聪超 郑仕锋

厦门港船舶供油作业海事管理现状分析

厦门海事局 张聪超 郑仕锋

针对厦门港供油作业管理存在的缺少辖区作业总体规划、供油单位和加油船权责不清、安全管理人才不足和相关法规可操性不强等问题,提出尽快研究制订供油行业发展规划、引入诚信管理制度、合理引导供油行业发展模式、强化监管解决突出问题、健全法规与制度保障、培育安全管理人才队伍等对策和建议,以进一步加强海上供油业务规范化管理,杜绝相关安全隐患。

船舶供油单位;海上加油船;防污染

一、厦门港船舶供油作业现状及管理概况

1.供油单位和加油船的数量及作业情况

截至2012年7月1日,厦门港共有8家公司的27艘船舶通过了厦门海事局的供油单位年度备案和加油船安全条件审核,其中100总吨以下船舶9艘,占33%;100~500总吨船舶16艘,占60%;500总吨以上船舶2艘,占7%(见图1)。

图1 厦门港供油船吨位分布图

据统计,2011—2012年度,厦门港船舶供受油作业1 863艘次,供受油共计20.05万t,其中保税油9.63万t,较2010—2011年度均有大幅增长,特别是保税油业务是近两年来港内船舶供油市场增长亮点,逢保税油销售旺季时,厦门港供受量可达1万~1.5万t/月,见图2。国内6家具有保税油批发资质的企业中,中国船舶燃料(福建)有限公司、中石化中海厦门分公司为辖区两家在厦门开展船用保税油业务的公司。

2.船舶供油单位和加油船资质审批及日常管理

厦门海事局与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于2006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水上加油船成品油经营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经能〔2006〕33号),规定厦门海事局负责加油船安全作业条件的审核,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由市经发局负责审批,而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企业还应再向厦门海事局备案。另外,企业办理证书年审前,须首先向厦门海事局申请船舶供油单位年度备案和加油船安全作业条件的审核,企业持厦门海事局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向市经发局办理证书年审手续。

在日常管理方面,主要通过加油船签证管理、危险货物申报、加油作业报告制度、现场作业检查以及分片区季度走访制度等进行监管,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管理手段。

3.厦门港船舶供油业务发展趋势

受到国际航运业逐步复苏和厦门港大力发展国际邮轮中心和建设东南国际航运中心的影响,厦门港船舶供油业务量呈稳步增长趋势,特别是2011年以来,辖区新批准船舶供油单位3家,海上加油船11艘,其中多家公司已经投入或正在筹建自有船舶从事海上供油业务,在公司规模、营运管理、安全与防污染建设等方面均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与提升。

二、厦门港船舶供油作业海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辖区加油行业总体规划

从目前供油市场总体需求来看,辖区加油船的数量及能力均趋于饱和,但由于缺乏行业规划且门槛较低,仍有不少企业受市场利益的驱使,盲目建造新船或租船打算加入到船舶供油大军当中,导致市场供过于求,各供油单位恶性竞争,降低标准,且随着港内加油船数量的增多、船舶老化以及锚地拥挤,无形中增大了船舶安全及污染事故的风险。

2.供油单位和加油船权责不清

目前,厦门港船舶供油单位主要有三种经营模式。模式一:船公司直接从事海上供油业务,主要优势为公司有船舶营运资质,对加油船有直接管理责任;劣势为无油品仓储能力,油品来源及供给客户面较窄,业务量较少。模式二:石油仓储贸易公司租用加油船从事海上供油作业,主要优势是油料来源充足,油品质量稳定,供给客户渠道较多,资金周转便利;主要劣势为缺乏对海上加油作业的直接管理能力,安全与防污染意识不够。模式三:船务公司申请海上加油资质,替多家石油贸易公司代售船舶油料,主要优势为船舶机动性较强,但无固定油品来源,且安全责任主体混乱,不符合海事安全监管要求。

厦门港“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是同时授予公司和船舶的,即表示批准“某公司某船舶”从事海上成品油零售业务。同时,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要求,“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故上述模式二、三的船舶供油单位及加油船在实际作业时均较容易出现在安全与防污染责任方面的权责不清问题,如使用供油单证信息和报告海事部门信息不一致等。

3.缺乏熟悉船舶供油的安全管理人才

厦门港目前仅有2家企业是以自有船舶申请海上加油资质的(上述模式一),其他供油单位均以石油仓储、贸易为经营重心,油船的营运管理及安全与防污染均是陌生领域,缺乏专业的安全管理人才,安全意识较为薄弱。比如对油船的特殊构造、防护措施、不同油类的特性和污染危害性、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置等都缺乏认识,这对海上供油的安全监管非常不利。

笔者调查还发现,作业人员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部分并未经过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专业培训,部分船舶存在配员不足现象,且船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安全与防污染意识较为薄弱,明火煮饭、抽烟等现象较为常见。

4.相关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根据《MARPOL73/78》附则VI要求:包括全球提供的燃油含硫量不超过4.5%m/m,并要求IMO组织监视世界范围内的燃油平均含硫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也明确要求:“燃油供给单位应当确保所供燃油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将所供燃油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燃油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

目前,在厦门从事船供油计量检测业务的主要有瑞士通用公证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和荷兰国际仕宝集团在中国注册的仕宝(天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不过随着国内保税油业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检测企业也开始进入这个市场。目前,海事部门并未对国内船供油第三方检测企业的资质认定做出明确规定,对燃油样品的取样、送检等的有关程序,以及对加装不符合要求燃油的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强制或处罚等规定均尚未明确,导致了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规在实际监管中缺乏可操作性。

5.其他问题

在日常管理及年度备案中,笔者还发现船舶油污强制保险未及时投保或换证、输油软管无固定编号无法与压力测试证明对应、缺少人员培训和演习记录或编造记录应付检查等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近年来,厦门港和漳州港港区资源实现了全面整合,整合后的厦门港港区达到12个,深水岸线增加27 km。随着厦门港东南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必然带动原材料、燃料、油料及各种物品的大流转。为与大港配套,服务航运发展,船舶供油市场空间必将随之增长。同时中国保税船供油市场经营牌照有望再度开闸的趋势已经很明显,中国保税船供油市场竞争将进一步趋于白热化,保税船供油需求量将不断被激发,必将吸引更多的企业介入。然而,厦门港船舶船供油市场的大幅扩容,必将导致海上供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的风险隐患随之增大。作为船舶供油作业的主管部门之一,海事部门应进一步理清思路,严格履职,促进发展,服务地方。

1.制订发展规划,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针对厦门港船舶供油业务量呈稳步增长趋势,应联手相关能源管理部门,尽快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避免海上加油行业低标准重复投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1)了解国内外先进港口的船舶油料补给的管理模式,对厦门港船舶供油的市场容量、油料仓储分布、作业区域划分、海上补给模式、海事管理模式等进行重新规划、布局和定位,以限制供油船舶数量,降低风险源,提高供给效率,形成船舶供油作业网格化管理模式。

(2)促进船舶供油“专业化、规范化”。一方面鼓励供油单位加大投入,建设自有加油船队伍,促进加油船“个体户”进一步整合。另一方面,积极引导企业更新老旧船舶,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配备高功率加油泵和相适应输油软管,提高厦门港供油效率和能力。同时全面规范船舶供油单证的格式内容,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全面准确。

(3)帮助供油单位及加油船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办理及索赔程序,确保投保船舶在污染事故发生第一时间能够顺利得到保险公司的配合与赔偿。从海事角度为企业面临的船舶供油业务来源窄、船东付款周期长、资金流转不利等问题提供支持。

2.创新管理手段,引入诚信管理制度

(1)进一步严格准入条件。制定相关技术评价体系,从公司规模、管理质量体系认证、诚信记录、客户群分布及数量、油品仓储及供应能力、拥有加油船数量与安全技术条件、防污染设备质量和数量、安全与污染事故记录等进行评分,分数达到要求者方予以备案资格。

(2)引入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对船舶及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对于等级较低的单位和船舶采取不予定期申报、限制作业时间、提高现场检查率等监管手段,同时对于有严重违规作业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规违纪情况采取末位淘汰制度,暂定或注销其船舶供油备案资格。

3.合理引导,形成有利发展的模式

(1)鼓励模式一,促其快速发展。该模式海上供油和船舶管理均为同一相对人,有利于落实安全事故主体责任,同时促使相关信息在内部流转和执行上更加准确、迅速,有利于提高厦门港船舶供油服务的能力水平。

(2)规范模式二,加强管理。首先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员现场负责制,同时可引导石油公司入股加油船或光租加油船,增强对加油船作业的实质性管理。

(3)禁止模式三的经营作业。模式三主要为自由船队供应商和代理供应商,该模式权责不清问题显著,不利于海上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应予以禁止。

4.强化监管,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1)重点关注在船舶供受油作业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落实相关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如实填写信息完整的供受油单证,并在规定期限内保存供油单证和燃油样品。未备案单位、船舶从事船舶供油作业的一经查获,建议可视为“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防污条例》第六十四条),并按照相应罚则对涉嫌船或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2)对发现未备案或相关作业信息有疑问的供受油船舶的燃油进行抽样送检,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增加对船舶供油的监管手段。

(3)实行供油单位船舶供油作业月度报告制度和供油单位季度走访制度,参照非体系公司管理模式,对供油单位在作业记录台账、防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维护保养、人员培训和演习等方面进行检查,提升供油单位安全与防污染责任意识,进一步促进供油单位规范化管理。

5.拓宽抓手,健全法规与制度保障

目前,对船舶供油监督管理的法规相对滞后,现有法规仅对燃油单证和燃油样品的保存、信息等有相关规定和相应处罚条款,但仍缺乏可操作性,在船舶供油现场监管以及其他不合理行为的后续处理等方面面临较大困难。

(1)从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角度,建议参考上海、深圳等港口海事监管模式,尽快修订《福建沿海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对船舶供油作业实施申报审批制度,可避免现有报告制度流于形式,更有利于对作业现场情况的监管。

(2)从国家法规角度,建议参照《防污条例》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设定船舶供油作业的行政许可,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使船舶供油作业未申报、未备案单位作业、冒名顶替、单证不符等现象的处理均有法可依。同时对加装不符合相关标准燃油的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强制或处罚等也应做出明确规定,使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规在实际监管中能够得到充分实施。

(3)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和《防污条例》在燃油样品质量方面做出的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燃油检测方面的单位资质认定及实验方法,燃油样品的取样、送检等的有关程序做出尝试,如对检测单位的实验方法、单位资质进行备案。

6.宣教并举,培育安全管理人才队伍

针对目前厦门港船舶供油单位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责任意识淡薄的问题,一方面应结合“6·5”世界环境日、“安全生产月”及其他专项活动做好海上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另一方面更应定期组织船舶供油作业的相关安全操作及污染物清除培训,督促企业能够培养一批“懂安全、会操作、能应急、负责任”并持证上岗的正规船舶供油队伍。

四、结语

船舶供油业务特别是保税油业务的服务已经成为国内港口配套服务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功能之一,直接关系船舶停靠与否及靠泊时间的长短,也是衡量港口航运综合服务能力强弱的重要指标。大力支持海上供油业务的开展,加强海上供油业务的规范化管理,杜绝相关安全隐患是厦门海事局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对厦门打造福建省海洋经济核心区和建设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也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1]林禹,余运茂.北部湾水域水上加油船站现状与原因分析[J].中国水运(理论版),2006(3):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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