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税收对策思考

2013-08-15 00:49王雁霞
三晋基层治理 2013年1期
关键词:个人收入财产税消费税

王雁霞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均收入水平日益提高,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呈逐步扩大趋势。[1]适度的收入差距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但收入差距过大,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深入研究税收分配功能,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遏制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是当前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有多方面,从税收视角审视既有税制设计存在漏缺的问题,也有税收征收管理不善的问题,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政府的调控举措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主要从税收制度层面入手,结合政府下一步税收调控应针对的方向进行探讨。

一、税收调控个人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

(一)税收调控个人收入分配的理论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或个人所提供的生产要素不同、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同以及各种非竞争因素的干扰,致使各经济主体和个人获得收入出现较大差距。[2]收入分配不公是市场失灵的主要体现,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自我解决,必然要求通过非市场方式即政府财政手段进行宏观调节以弥补社会公平的“市场失灵”。具体来说可以通过税种的选择、税基的确定和税率的划分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归属,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标。

(二)税收调控个人收入分配的内在机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可以通过多个环节进行。由于个人收入分配在社会经济分配的全过程中表现为个人收入的实现环节、使用环节、财富的积累环节及转让环节等,税收制度在个人收入分配的各个环节设置相应税种可以形成完整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

1.在个人收入的实现环节,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可支配收入,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补充低收入者的收入。个人收入的实现环节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环节,其中个人所得税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最直接手段。一方面,通过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较多地减少高收入者的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给予低收入阶层一定的税收优惠。社会保障税是一种有指定用途的专款专用的税种,即收入入库后,按照不同的保险类别分别纳入各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以保险救济金的形式再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人员。[3]从这一角度说社会保障税作为政府支出中转移支付的重要资金来源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财力基础,为实现社会公平行使了其特有职能。

2.在个人收入的使用环节,通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达到一定的补充调节作用。个人收入的使用包括消费和投资两方面,如果高收入者将其收入用于高消费,而不是转化为生产性投资,不仅无益于市场效率的提高,也会使收入分配不公现象表面化。税收可以通过设置消费税等税种限制高收入者的消费支付能力,有选择地调节高消费。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课征对象多为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国家不鼓励消费的商品等。

3、在个人财富的积聚环节,征收个别财产税。财产税有个别财产税和一般财产税之分,典型的个别财产税制度包括房产税、车船税等税种,典型的一般财产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收入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拥有的财产多少,财产征税通常只针对高收入者,无财产者不需要纳税。因此,通过财产税相关税种的设置、税率的变动以及相应的财产价值的调整就可以避免社会财富过多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4]

4、在个人财产的转让环节,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对个人而言,富有者在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情况下,可以如滚雪球似的增加财富。对全社会而言,存在财富日益向少数富有者集中的倾向。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通过累进税率、起征点规定等制度要素来减少因财产在代际间转移而造成的收入差距,防止财富过度、快速集中于少数人手里。

二、我国现行税制不完善导致税收杠杆不能充分发挥调控职能

(一)在个人收入的实现环节,个人所得税不完善,社会保障税“缺位”

1.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完善,矫正功能未能充分体现

个人所得税是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矫正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税种,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不能发挥其调节作用:

(1)课税模式不科学

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分类税制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容易出现综合收入高但所得项目多的纳税人可能不纳税或少纳税,而综合所得低但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2)税率设计不规范

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采取20%的比例税率。多种税率并存使纳税人因收入项目不同而税收负担不同,滋生不公平现象;同时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税率偏高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

(3)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现行分类制下费用扣除实行“一刀切”,不考虑家庭因素。表面上看似公平,实际上由于每个纳税人的家庭负担不同,纳税能力不尽相同,实行同样的费用扣除,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另外,扣除标准忽略了物价变动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没有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

2.社会保障税严重“缺位”,税收调节功能弱化

市场竞争是无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使竞争弱势群体取得基本的生存保障,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实行这一制度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具有重要作用。[5]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资金筹集方式。而目前我国是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由于收费方式较为弹性,约束力较差,企业拖欠、拒缴现象比较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的发挥,使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收入缺乏法律及制度保证。因此社会保障税的“缺位”进一步弱化了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在个人收入的使用环节,消费税有待进一步完善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交叉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具有独特的宏观调控和收入调节功能。现行消费税税目已从11项调整为14项,但对于一些只有少数高收入者才消费得起的如高档服装、高档家具、高档别墅等奢侈品以及某些高档娱乐消费行为仍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税收调节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三)在个人财富的积聚环节,财产税调节不力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现有财产税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车船使用税等。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尽管在名义上可以归为财产税,但制度设定的纳税人是以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作为基本纳税人而并非着眼于个人,所以自然不是直接税。而车船使用税的定额税率偏低,不能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的功能。

(四)在个人财产的转让环节,遗产税与赠与税“缺位”

遗产税与赠与税因其税负不易转嫁并可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的原因,已在许多国家广泛开征(从世界范围看,只有20多个国家尚未开征)。而我国面对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的严峻现实,在该类税种的设置上却一片空白。[6]遗产税、赠与税的“缺位”,使税收杠杆的调节功能发挥不足。

三、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税收对策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

1.重新确定所得税模式

鉴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等客观原因,马上改分类制为综合制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所得税征收办法为过渡模式较为可行。[7]属于间接投资性和没有费用扣除的项目,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属于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有较强延续性或经常性的收人等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堵塞税收漏洞。

2.调整优化税率结构

在考虑加大对高收入群体征税力度的同时,适当降低对中低收入者的课税。在税率和级距设计上,应考虑简化级距,以4-6级为宜,降低工资薪金的最高边际税率,使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相同的最高边际税率,即最高税率从45%降为35%左右,这将有利于减轻税负压力,减少偷逃税款动机,增加来自富人群体的税收,有效调节收入差距。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应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费用扣除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收入的实际支出情况、家庭的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允许子女抚养费、子女教育费、老人赡养费等进入税前费用扣除项目,做到相同收入家庭税负相当。同时,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根据物价变动对其加以相应调整,以保证纳税人实际生活水平稳定。

(二)完善消费税

与个人所得税相比,消费税在流通环节征收,征管相对容易。因此,应加强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对未纳入征税范围的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要适时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购买豪华住宅、名牌轿车、名牌手表、高档服装、高档家具、出境旅游、饲养宠物、高档休闲娱乐行为等。[8]要打破只对货物征税、不对服务和行为征税的消费税课税范围格局。

(三)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根据我国国情,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遵循以下原则:(1)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注意与现有社会保障缴款制度平稳衔接。税目由少到多,征收区域范围由窄到宽,保障覆盖面尽可能宽泛;(2)计税依据为雇员的工薪收入(不包括资本利得、利息、股息所得等)或个体经营者的纯收益额或营业利润;(3)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并根据物价指数适时调整;(4)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社会保障资金,其余由单位和个人以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共同负担,以单位为主,自由职业者则应完全由个人负担;(5)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制度,专门管理、专款专用,保证社会保障税收入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四)健全财产税制

其一,调整车船使用税,对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公民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并相应调高定额税率,以发挥其调节收入的功能。其二,适时开征物业税,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物业税。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按期纳税并且税额随其财产市值的升高而提高。其三,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制度的具体设计上要考虑通过规定较高的起征点和超额累进税率对资产丰厚的高收入群体征收,并配合征收赠与税防止因转移财产造成偷税逃税。

[1]于海峰,谭韵.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税收政策取向[J].地方财政研究,2007,(7):13-16.

[2]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科研所课题组.个人所得税调控功能的局限性[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11):17-20.

[3]霍 军.收入分配差别与税收分配调节 [J].税务研究,2007,(6):51-55.

[4]安体富,任强.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功能与机制研究[J].税务研究,2007,(10):22-27.

[5]张 贵.税收与公平收入分配[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7,(1):92-95.

[6]张亿钧.完善税制促进收入分配公平[J].税务研究,2007,(5):46-49.

[7]李 萍.中国贫富差距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07,(9):200-201.

[8]李 娟.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与现实思考[J].税务与经济,2003,(3):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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