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城镇化的政治经济学逻辑

2014-03-29 18:43姚毓春
当代经济研究 2014年7期
关键词:发展观

姚毓春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长春130012)

人的城镇化的政治经济学逻辑

姚毓春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长春130012)

摘要: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主要标志。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城镇化的理念和实施路径具有差异性。人的城镇化是传统城镇化发展的价值转向,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其本质内涵,凸显农民的主体性地位是其现实指向。谁拥有什么、谁从事什么、谁得到了什么和用获得物做了什么,是人的城镇化的政治经济学逻辑的四个关键性问题。促进产权制度变迁,发展合意产业,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优化收益分配机制,是积极稳妥推进人的城镇化的战略举措。

关键词:人的城镇化;发展观;生产主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政治经济学逻辑

充分释放城镇化带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内需的潜力,需要转变以往的城镇化发展理念和模式,需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切实地将人的城镇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和重点,让人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得到全面自由发展。然而,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人的城镇化需要统筹推进、循序渐进,需要客观认清人的城镇化推进所面临的现实障碍,需要在系统的框架下对推进人的城镇化的每个环节给予把握和分解,以便高质量地将人的城镇化扎实推进。所以,从对发展观的审视入手,考察城镇化推进的历史进程,有助于全面厘清人的城镇化的本质内涵,明晰人的城镇化所需要解决的课题,以便切实地将人的城镇化落到实处。

一、城镇化推进历程的发展观审视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主要标志,推进城镇化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选择。[1]作为操作层面的实践活动,城镇化的推进深受发展观的影响,不同的发展观,会使得城镇化的发展路径不尽相同,从而形成颇具差异性的发展绩效,进而使得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程度表现为巨大的差异性。因而,厘清人的城镇化的本质内涵,理解人的城镇化的逻辑起点,需要从对发展观的审视入手,考察以往的城镇化推进历程。

1.城镇化的历史阶段性特征:发展观审视

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内容和根本动因,一切人类社会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生产力的发展。即“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的状况,始终必须把‘人类的历史’同工业和交换的历史联系起来研究和探讨。”[2]这表明,要充分重视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的基本判断,以及围绕人类社会发展所形成的发展观要将生产力及其发展视作基本的理论内核。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人们所关心的发展议题不尽相同。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人们所形成的发展理念、发展价值以及发展手段表现出历史演进性特征,由此使得发展观呈现出历史阶段性。

定稿日期:2014-05-31

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如何生存是人类面临的首要问题。人们普遍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并将其视为经济实践活动的指挥棒和价值目标。在这个阶段注重物质资料的生产,具有第一性。在生产力水平较高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如何生活是人类面临的首要问题。人们普遍追求人的自由能力的提高,并将其视为经济实践活动的指挥棒和价值目标。在这个阶段注重每个人以及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具有第一性。这表明,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发展观的内核不相同。合意的发展观应与其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匹配;抛开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征来评价发展观的好坏都极为不可取。

与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匹配的发展观,注重于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以及促进物质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对物质财富追求的异化就是生产主义。生产主义以物的拜物教为特质,对物质财富及其生产表现出无批判的膜拜和狂热,以GDP的增加作为衡量一切经济工作好坏的唯一尺度,由此使得但凡能增加物质财富数量的经济实践活动广被接受。在这种强调物质财富增加的生产主义立场下,经济实践活动表现为生产动机上的“贪婪攫取性”、生产机制上的“泰罗——福特制”和生产手段上的“去道德化”,这在最大程度上钳制了人类的自由本质,使得人存在于一个被殖民化的生活世界里。[3]

2.传统城镇化:生产主义特质

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实施赶超战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是我国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议题。城镇化作为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基本之策,其推进应嵌入到其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之中。考察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历程,生产主义几乎全方位地影响了以往的城镇化发展实践,无论是从推进城镇化的目的、还是实施城镇化的手段、抑或提高城镇化水平的主体性等方面,传统的城镇化都深深地打上了生产主义的标签。

(1)推进城镇化动机的物质财富扩张性。实施城镇化战略,首先需要回答推进城镇化的动机是什么。以往的城镇化发展历程表明,我国的城镇化更多地注重于物质财富的增加,将城镇化视作增加物质财富、提高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主要动力,以至于过于强调城镇化促进经济增长的工具价值,而没有考究城镇化作为促进经济增长主要手段背后的价值性。特别是在传统的经济增长动力机制面临严峻挑战后,则将推进城镇化视作实现新阶段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和发动机。显然,这种对城镇化功能的定位,极易将城镇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于如何促进经济增长,从而热衷于物质财富的增加,而全然不顾及城镇化促进经济增长的价值意蕴。城建扩张、产城背离和基本服务缺失的城镇化发展实践,就是物质财富扩张性的城镇化的真实写照。最终,这样的城镇化会因其追求物质生产力发展的单一性和至上性,使得物质生产力的发展缺失人的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性而造成不可持续性。

(2)实施城镇化手段的不以人为本位。实施城镇化战略,同样需要回答实施城镇化的手段是什么。作为现代化的应有内容,城镇化具有自发演进性,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城镇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所依靠的参与主体也不同。由于将以往的城镇化定位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并将物质财富的扩张视作推进的基本动机,这使得实施城镇化的手段在本质上服务于并服从于物质财富的丰富和增加,以至于将人视作实施城镇化手段的支撑工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完全不顾及人的主观意愿和发展诉求,并在相当程度上遮蔽了人的存在性。只注重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力推进性而不顾及农民自下而上的自发主导性;只注重地方官员的官僚主义而不考虑农民的主观意愿;只注重生活方式的改变而不顾及生产方式的制约的城镇化推进战略;就是实施城镇化手段的不以人为本位的现实样本。最终,这样的城镇化会因其以人的工具性遮蔽人的目的性,使得城镇化的推进缺乏广大农民的合作而造成非和谐性。

(3)提高城镇化水平的资本拜物教逻辑性。实施城镇化战略,还需要回答提高城镇化水平为谁的主体性问题。仅就推进城镇化的动机和实施城镇化的手段而言,为谁提高城镇化水平的主体性更具本质性。对于为谁而推进城镇化战略的不同回答,使得城镇化的发展方向截然不同。在这个意义上,推进城镇化的主体是谁,决定了城镇化推进的方向在哪里和实施的手段依靠什么。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历程表明,在生产力水平没有高度发展和社会产品没有实现极大丰富的前提下,人的存在方式从彼此的依赖关系走向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离不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独立性阶段,由此使得实现资本的逐利与增殖成为了城镇化推进的主体性命题,以至于在极端层面上人与人的关系被物与物的关系遮盖,让资本价值增殖成为了推动城镇化发展的主体。资本饥渴症、贪欲心所表现出的利润贪求的生产动机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危机,自私本性、侵略基因所表现出的利己的个人中心主义对他者的存在合法性的否认,钳制人的自由、缺少人文关怀所表现出的人类生产的自我否定性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遮蔽,就是资本拜物教逻辑对城镇化发展的异化。最终,这样的城镇化会因其对人本身是目的的异化,使得城镇化的推进没有立足于人的解放而造成非自由性。

二、人的城镇化的本质

1.人的城镇化:传统城镇化发展的价值转向

提高我国城镇化的水平和质量,必须转变以往的城镇化发展方式,将城镇化由注重规模扩张的“土地城镇化”转向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的“人的城镇化”,将人自身生产力的发展视作人的城镇化的起点和终点,并摒弃那些限制和约束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错误的指导思想和发展路径。传统的城镇化模式,过于注重追求物的发展、忽视人的发展,过于注重数量的增加、忽视质量的改进,这导致土地城镇化明显快于人口城镇化,农民并没有在城镇化进程中获得应有的福利改善和自由能力范围的拓展,导致城镇化质量难以提升。为此,需要转变以往的城镇化发展思路,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城镇化的核心和重点,构建以人为本的发展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人的城镇化工作。

全方位地推进人的城镇化,就是将城镇化看作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是经济发展的手段的自然历史发展过程;就是强调人自身生产力发展的第一性的本质特征,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并通过有序性、全面性、合理性和集约性的城镇化道路,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现实基础和有效保障。

2.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的城镇化的本质内涵

人的城镇化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要求,就是以人为核心、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将城镇化的主要目标放到造福百姓和富裕农民上去,将城乡居民的利益置于首要位置,实现居民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双重匹配性转变,并最终融入现代化的文明体系中。

(1)人自身生产力发展是发展观的历史阶段性特征要求。发展观具有历史阶段性特征,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发展观的理论内核不尽相同。随着我国物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时代性课题发生了转变,人的生存性问题不再是首要问题,人的生活性问题成为了关键问题。在生存性阶段,物质资料的生产、从而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由此使物质财富的增加成为城镇化推进的根本动机。在生活性阶段,个人的充分发展,从而人自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由此使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成为城镇化推进的本质内涵。

就城镇化推进而言,促进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和人自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天然的必然性,只不过是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侧重点有所不同。需要提及的是,无论是对于物质生产力的重视还是对于人自身生产力的关注,都不能无视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而将两者割裂开来。即便是在注重物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存性阶段,人自身生产力的发展仍具有本质性和第一性;以及在注重人自身生产力发展的生活性阶段,物质生产力的发展仍具有支撑性和基础性;即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是手段,人自身生产力的发展是目的。也就是列宁所指出的:“全人类的首要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4]

(2)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人的城镇化的终极价值指向。在人的城镇化过程中重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实际上是体现了人的城镇化的终极价值指向。也就是将每个人的充分的、普遍的发展,以至于一切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看作人的城镇化的起点和终点。具体而言,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重视物质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遮蔽人自身生产力的发展。重视物质生产力的发展要凸显其主体性,把人的能力得到发展视作本质目的,并突出强调人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主体性、主要性和主导性。二是强调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历史演进性。以往城镇化的生产主义特质所造成的物质生产力与人的生产力关系的异化,具有历史必然性和非跨越性。只有在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极大提高和传统城镇化弊端日益凸显的前提下,人自身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才会被纳入到城镇化的视野内。

3.农民的主体性:人的城镇化的现实指向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本质,要求人的城镇化必须更加注重于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拓宽农民的能力范围,并围绕农民的主体性,加快实施相应的配套措施。具体而言,在现实层面凸显人的城镇化的农民的主体性,应围绕三个维度展开:一是有序推进农民的市民化。农民进城及农民市民化是城镇化的核心或实质,就是实现农村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并让进城农民真正融入到城市经济生活中,让进城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5]二是切实赋予农民广泛的参与权。确保农民成为城镇化主体,需要切实赋予农民富有保障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尽量避免农民被排斥在人的城镇化的进程之外,不能让农民成为城镇化过程中被忽视的群体。[6]这就要求人的城镇化的推进,要注重规范程序、倾听民意、维护诉求和提供监管,从而让农民的主体性真正落到实处。三是构建包容的利益分配机制。推进人的城镇化,实现农民的市民化,需要充分发挥城镇化对农民的拉动力和推动力,让农民能够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并能够在城市中留下来和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为此,需要赋予农民充分的且富有保障的财产权利,将相应的资产转化为能带来收入流机会的资本。与此同时,还要在“四化”同步发展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与进城农民人力资本结构相匹配的主导产业,让市民化的农民持续获得稳定的收入。显而易见,关注人自身生产力的发展,不仅是发展观的历史阶段性特征的必然要求,更是转变传统城镇化发展路径,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革命性要求,需要在实践层面注重树立农民的主体性地位,让农民成为人的城镇化的主角。

三、推进人的城镇化的政治经济学逻辑

人的城镇化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的一个崭新的大战略。注重从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辩证统一角度来理解农民市民化后的存在方式,并将对农民的存在方式的把握置于人的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将生产力的生产性和再生产性统筹考虑,由此呈现出如下的政治经济学逻辑特征:[7]

1.谁拥有什么?就是从产权制度入手,分析其所呈现出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剖析在该产权制度下生产与再生产资料是如何被分配的。具体言之,就是通过产权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能够在人的城镇化进程中拥有什么样的资产,并能够将其转化为通用的资本且能获得相应的收益。

2.谁从事什么?就是从社会关系入手,分析每个人在实现生产力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所要求的社会分工格局下从事什么样的活动。也就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分工格局背景下,人的城镇化所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具体从事什么样的活动。比如,农民被转移到城镇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新引进的工商资本所有者的经济活动边界在哪里。

3.谁得到了什么?就是在社会分工的前提下,以产权制度体系为切入点,分析经济主体凭借其拥有的资产和获得的资产转化为资本的能力,能够分配到多少与之相匹配的收益。具体言之,就是经济主体在城镇化前后获得的收益有何区别,是否拥有收入的可持续性或在现有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支出的低成本性。比如,分析农民市民化后所获得的收益,还应该充分考虑其生活在农村时所拥有的“庭院经济收入”,以及用于自我消费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劳动成果。

4.用获得物做了什么?就是考虑消费、再生产和积累的辩证统一关系,分析经济主体凭借其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所分配到的社会产品的使用和积累,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自身生产力的稳步持续性和和谐性再生产。具体言之,就是经济主体如何将其获得到的收益进行消费、再生产和积累的结构性安排,并在这种结构性安排中实现资产进而资本的再增殖。比如,分析现有的收益分配机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确保市民化后的农民具有可持续的收益获取能力和机会,并进行资本性的再生产。

如上所分析的四个特征,就是人的城镇化的政治经济学逻辑所涉及到的四个关键性问题,这其中谁拥有什么具有基础性,它决定了谁从事什么,从而谁得到了什么,进而他们用获得物做了什么。显然,这四个关键性问题所隐含的顺序性,决定了人的城镇化的推进应具有先后的次序性,以及所实施的战略措施应具有全面系统的层级性。

四、积极稳妥推进人的城镇化的战略举措

作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和重点,人的城镇化的践行,依赖于系统性明显的和针对性较强的战略举措。只有这样,才能积极稳妥地将人的城镇化付诸实践,并通过提高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能力,使其成为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以人的城镇化的本质内涵为切入点,立足于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征,着眼于解决传统城镇化存在的问题,推进人的城镇化需要实施如下战略举措:

1.促进产权制度变迁,赋予资产正规的产权体系表达

在直观层面上,人的城镇化表现为农民由农村向城市的转移以及相应的所从事的职业的改变。但是,在本质层面上,人的城镇化却是农民改变户籍身份后的福利状况的改变以及相应的处理资产能力的提升。归结到根本性层面,就是农民在城镇化之前和之后分别拥有什么样的资产、两种状态下资产收益的大小以及农民将资产转变为资本的能力。农民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会对两种状态下拥有资产、进而资本的能力的大小进行权衡取舍,并将其作为是否参与城镇化的衡量标准。由此可见,推进人的城镇化的首要工作,就是对农民所拥有的资产进行正规的产权界定,充分提取资产的经济潜能,实现资产可交换的合法性,并降低调动和使用资产的交易成本,[8]最终提高农民作为产权所有者的主体性地位,并通过稳固的人际关系网络的建立和扩张,不断地提高农民市民化后处理资产的能力和获得资本化收益的可能空间。

(1)有序推进土地确权工作,提高农民的产权实施能力。产权的清楚界定是市场交换的前提条件,作为一种经济权利,产权能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边界,降低行为的交易成本,让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不断地扩大和稳固市场交易的范围。土地确权是农村改革的首要内容,其本质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利,为农民的财产提供充分的保障,增强农民处置资产的能力,加快促进农民成为理性的市场经济主体。[9]首先,明确土地确权的方向。与土地登记和颁证相比较,确权是核心,确权方向是关键。依据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的所有者,农民是土地的使用者;而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虚置和模糊化,造成了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时常发生,引发了层出不穷的冲突和矛盾,这直接弱化了农民的土地产权行使空间,并限制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实施能力。为此,需要赋予农民充分且完整的土地产权,以便全方位地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收益。在当前,土地的所有权不应该是确权的核心,使用权以及一系列其他衍生的有助于农民获取财产性收益的权利才应当是重点。其次,保障土地产权权能的细分。产权是一个多种权能构成的复杂结构,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产权的结构不尽相同,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产权的权能会不断地细分,相关的权利主体拥有相应的产权,并按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实施自己的权能。[10]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实现了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强和就业结构的转换而产生的土地流转,实现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推进土地确权工作,应该切实地保障土地产权权能的细分,为每一个分离出来的产权权能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

(2)规范土地确权的程序,减少利益相关者间的冲突。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土地确权的效率。要充分考虑每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降低土地确权可能造成的冲突。首先,充分地保障农民广泛的参与权利。在信息公开、土地测量、监督监管等方面,倾听农民的意见和利益诉求,避免政府单向地强行推进,有效保障农民的自主参与权利和空间,实现确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其次,创新争议解决机制。土地确权直接决定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实施边界,从而再分配土地产权的资本化收益,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土地产权的模糊地带产生冲突。对于这类争议的解决,要有创新性思路,尤其是要注重发挥村里具有威望的老人的话语权,让农村能人、有威望的人成为矛盾或者争议解决的主体;还要有效尊重村里历史上存在的非正式制度,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习俗化解争议或矛盾的作用。

简而言之,实施人的城镇化战略,必须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明晰农民对土地的产权,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利,有效地压缩征地空间,并避免权力租金对权利租金的替代,以及在地方政府、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合理地分配土地资本化收益。

2.发展合意产业,让农民获得稳定的收入

对于农民而言,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参与城镇化,不仅仅是生活方式的改变,更是生产方式的改变。并且在他们看来,生产方式的改变更具有根本性,生活方式服从于生产方式。如果进城后,农民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他们就会选择继续留在农村。所以,推进人的城镇化,转移农民不重要,关键是要确保农民在城市有适宜的工作可以做,并且持续地获得稳定的且高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

(1)考量农民的人力资本素质,发展就业导向型产业。不同的人力资本素质,决定了不同的就业可能性,进而不同的收入水平。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部分农民受教育水平较低,在高技术产业就业能力不强。农民进城成为市民后,就远离了原先颇为熟悉的农业产业,这就使得原先基于农业生产所形成的人力资本能力无从发挥。就业机会的减少,就会降低农民市民化后的收入水平,这就需要结合农民原有的人力资本素质结构,围绕农业产业链,发展能够充分施展农民以往的人力资本素质,但又具有工业化特征的产业。当然,发展那些适宜发挥市民化后农民的人力资本素质的产业,并不一定意味着低端和低附加值。当农民获得的收入水平远高于农业收入时,他们才会切实地体会到城镇化带给他们的福利增加,并增强对城镇化的认可程度。否则,进城后就面临失业,以及新的生活方式所带来的生活支出的高成本,会造成他们对城镇化的抗拒,这显然不利于人的城镇化的推进。

(2)着眼于人力资本素质的提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产业的发展需要考量农民的人力资本素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民的人力资本素质就不重要。恰恰相反,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应以提高农民市民化后的人力资本素质为目标,结合不同年龄段的新市民的职业发展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之所以强调人力资本素质的提高,是因为农民只有在拥有了较高的人力资本素质之后,才会拥有较多的产业选择空间和就业机会,从而拥有更多的收入来源和更高的收入水平。这样就会降低他们进城后对政府的依赖性,并不断地增强自身的独立能力和发展能力,积极地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经济收入状况,进而更好地融入到城市生活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需要转变以往的工作思路,充分地考虑社会分工带来的效率改进。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作为职业培训的直接提供者;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也可以向市场经济主体购买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产品,由后者向市民化后的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3.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传统城镇化面临的主要难题,就是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农民工,因户籍制度的制约未能以城镇居民的身份享受到城镇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由此造成了他们的不断流动,最后又不得不回到农村。实施人的城镇化战略,必须实现转移出的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而不能让农民成为城镇中的贫民。为此,需要破除现有的制度障碍,在战略高度上为转移到城镇的农民提供必备的社会保障和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民市民化。人的城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和集聚,以及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福利水平,这就必须将户籍制度改革纳入到人的城镇化进程中。鉴于户籍制度背后的福利差异,我国各个地区在推进人的城镇化过程中,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情,有针对性地、有步骤地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既要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的转移人口的落户问题,又要全面地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限制。与此同时,还要结合中等城市和大城市发展目标以及承载能力,有序地制定落户的条件和标准。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难度要做充分的估计,但更要破除思想观念上的障碍,将附着于户籍制度上的利益进行重新分配,真正地实现农民的市民化。

(2)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广覆盖,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让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到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必须积极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一方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到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中,特别是要妥善解决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向城镇社保体系的接入。另一方面,要将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纳入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中,让他们享受到城镇的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最终的目的,就是借助广覆盖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的市民化,提高整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

4.优化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城镇化会改变农业转移人口的收益水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既要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到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收益,又要立足于长远让农业转移人口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而不是暂时的收入水平的提高。

(1)构建包容性收益分配机制,实现资本的稳步增殖。当前,我国的城镇化在收益分配方面存有两个极端:一个是侵犯和剥夺农业转移人口的应有收益,农民在被动城镇化过程中生活水准大大降低;另一个是不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的理财能力,过于强调收益分配的货币化。这两个极端造成了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合理性和非包容性,使得农业转移人口要么利益无法保障,要么在不远的将来成为一无所有的贫民。近些年来,一部分城市近郊的农业转移人口因土地拆迁而获得巨额补偿,由于政府采取的只是货币补偿方式,这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在经历了短时期的暴富后,陷入了贫穷的状态,由此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给社会管理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所以,要优化城镇化进程中农业转移人口的收益分配机制,要实物、社会保障和货币相结合,尤其是要避免单纯支付货币的收益分配模式,让农业转移人口既获得可观的货币收入,又获得一定的实物资产,还要获得提升人力资本素质的转移支付。

(2)引导生产性投资,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于农业转移人口而言,获得暂时的收益不是关键,重要的是看其能否实现收益的持续增加。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在其所获得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进行生产性投资,通过资本增殖实现收益的不断增加。特别是要告诫农业转移人口,勿将其所获得的收益完全用于消费,而不进行再生产性的积累。由此可见,与获得什么相比较,用所获得的东西干什么更重要。所以,农业转移人口应对收益的消费和积累进行优化,选择再生产性积累,以提高自身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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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岳岷

作者简介:姚毓春(1979-),男,山东文登人,经济学博士,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

收稿日期:2014-04-10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4)07-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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