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

2014-04-10 10:42
宿州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保函进口商卖方

梁 艳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安徽宿州,234001

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

梁 艳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安徽宿州,234001

在论述信用证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信用证项下买卖双方面临的几种常见提单风险: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空头提单;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出口采用FOB的提单风险。并提出了可行的防范措施:审慎选择交易伙伴、做好资信调查;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承运人的选择权;谨慎订立买卖合同,严格审核信用证,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

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分析;防范措施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由于分处不同国家,不容易了解对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难以产生互信,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方式又很难实现。在象征性交货的条件下,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一定程度上帮助买卖双方找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信用证结算 “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银行代表买方向卖方作出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保证。出口商凭借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包括提单在内的一套单据就可以从银行换取货款,而进口商付款时即可从银行获取象征货物的有关单据。然而,这看似完美的结算背后也隐藏着风险,需要进出口双方加以防范。

1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结算方式,它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有以下特点。

1.1 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开证行必须对其付款,而不是等进口商付款后再转交款项。可见,与汇款、托收方式不同,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提供的是银行信用。

1.2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虽然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文件,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均以信用证为准,而与买卖合同无关。

1.3 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跟单据有关的货物。银行付款的原则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1]126。信用证的开立都要标明所依据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效版本,否则,难以被有关当事人接受。当前最新的版本是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1]137。

2 信用证结算中有关提单的常见风险分析

2.1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在信用证结算条件下,根据UCP600的规定,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而且装船日期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并要确保交单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否则不能到银行办理结汇。但在实际的业务中,经常会出现下述两种情况:一是出口商因为某种原因不能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交单结汇期备妥货物或装船,而信用证有效期即将届满。在这种情形下,出口商将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取得结汇所需的提单。二是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承运人如实签发提单,出口方一定会因为单证不符而被银行拒付。这时急于结汇的出口商可能会和承运人商议对策,进而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如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即承运人在货物没有实现装船的情况下提前签发的、是承运人借给托运人的一种提单。倒签提单,指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的上规定的装运日期。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把提单日期提前到符合议付条件[3]。还有一种情况是因某些政策如国家关税政策的突然变化导致托运人求助于承运人倒签或预借。比如,海关总署突然宣布某种商品出口退税政策在临近的某个日期停止,承运人又无法在这个日期之前把货物装船[4]。托运人不甘心失去因此而导致的出口退税,就会请求船方倒签或预借。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承运人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签发的,无论是倒签提单还是预借提单,装期都是晚于预期,由此耽误进口商取货的时间,进而影响到进口商的物流进度,也使进口商不能及时知悉卖方迟延交货而丧失采取补救措施的时机,侵害了进口商的合法权益。

2.2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按照UCP600的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当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如果包装和表面出现了不良状况,承运人会在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不良的批注,银行一般不接受此类提单[1]76。发货人为了避免银行拒收单据,进而采用保函换清洁提单的做法。以保函换取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对于促进卖方结汇和货运程序顺利进行有着积极的一面,但是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毕竟违反了提单的表示不得虚假的原则,也对提单的效力和信誉构成了严重损害,而且可能产生对收货人非常不利的后果。按照国际公约和有关法律规定,买方有权获得品质、数量、包装均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有权拒绝不清洁提单,但是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剥夺了他本来应有的拒绝接受提单的权利,而且还要按照规定的价格去付款或承兑,成了无辜的牺牲者。虽然发现受骗的进口商可以用法律手段将承运人诉诸法庭,但是跨国诉讼旷日持久,费事费力, 即使胜诉,执行方面仍然存在风险。

2.3 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一种诈骗行为。这种提单的表面和信用证吻合,但货物的真实状况却与提单记载相去甚远,甚至货物是完全虚构的,根本就不存在。UCP600规定,银行只对受益人提交的议付单据的表面负责,而对于单据的真实性没有审核义务。正是这种有效性免责形成了风险漏洞[2]79。在实际业务中,承运人只有查验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而无权开封查验。货物装船前,尽管要接受海关的查验,但并不能完全杜绝空头提单的出现。如果信用证中规定的议付单据只有商业发票、提单和保险单,那么卖方较容易获取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空头提单。保险单也比较容易获得,卖方一般只要向保险公司交纳相应保费,保险公司就会按其要求签发,并不去核实后来是否有相应的货物真正装船。至于商业发票就更加简单,卖方单方就可以签署。持有这一套名不副实的单证,出口商就可以顺利办理结汇,瞒天过海。空头提单严重损害了进口商的利益,属于性质恶劣的商业欺诈。

2.4 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

为了更快、更直接地找到故障点,同时又要兼顾操作起来简单易行,所以笔者连接了本田原厂专用诊断电脑HDS,决定首先开始进行前雾灯的功能动作测试。遗憾的是,功能测试列表里面竟然没有前雾灯的这个项目,所以只好从前雾灯继电器(图3)开始入手了。

近洋运输中,有些离中国较近的国家如日本、韩国,容易出现“货等提单”的情况,收货人如不能在货到目的港前拿到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单据,就无法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从船运公司及时提取货物,而且货物滞留在港口还会产生额外费用[5]。买方为了提前提货,往往在信用证条款要求1/3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直寄买方,2/3正本提单送银行议付,开证行在货物运至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并出具证书后才履行付款责任,即要求卖方提供买方签发的客检证书。买方持一份正本提单可以提货,而卖方不一定能取得交单所需的客检证书。这样,卖方可能会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6]。

2.5 出口采用FOB的提单风险

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信用证中的贸易术语与合同一致且要求由买方指定船运公司并确认装运。出口商需要进口商的配合才能获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这也是出口商面临的潜在风险。尽管进口商开出了信用证,但如果进口商由于各种原因,如自身经营、价格变动、市场变动等因素而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只要他不去租船订舱,进口商就无法取得提单[7]。特别对于食品、农产品、保质期短的产品,出口商所备的货物可能因交货时间的推迟而腐烂变质,从而遭受严重损失。国内出口商遭受损失后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国外进口商索赔,但如果在国内诉讼,那么执行成为问题,如果在进口商所在国进行诉讼,诉讼费用和难度也可想而知。

上述提单风险中的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出口商和承运人联手进行的不当行为,一旦买方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双方均负有赔偿责任。保函的存在使提单不能真实地反映货物装船后的状况,或手中持有提单却得不到相应的货物,这使提单的可靠性大为降低,动摇了贸易和航运的正常秩序[8]。《汉堡规则》第一次对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托运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的欺诈,则保函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7]。另外,出口商出具保函的做法也违反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空头提单则是信誉较差的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严重欺诈。后两种风险跟信用证软条款有关。针对以上风险产生的原因,进出口双方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3 信用证业务下提单风险的防范

3.1 审慎选择交易伙伴,做好资信调查

只有完美的客户,没有完美的交易条件。交易对象良好的资信状况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资信调查是能否与对方进行交易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因此,在交易准备阶段,应设法获取对方企业的组织机构情况、经营范围、资本情况、经营作风、履约信誉、经营能力等相关资料,这些信息对于判断和筛选贸易伙伴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调查可以通过以下这些方式进行:(1)索要其公司在当地的官方注册登记文件,核对其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通过该文件可以了解其公司历史、规模、主营业务等。(2)我国公司可以委托自己的银行、贸易促进会驻外机构、商业行业协会、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或专业的咨询机构等,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3)如果是大笔交易,可以到对方的公司实地考察,看其经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配置等是否与签约规模匹配。上述方式中的后两种,虽然调查的代价相对较高,但可以对交易伙伴进行全面的资信了解。现在国内的很多企业不重视咨询调查,或是考虑到调查会耗费人力和财力,但却往往因小失大。

3.2 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承运人的选择权

资信较好的承运人会更加自觉地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这对于进口商来说尤为重要。首先在保函问题上会更加慎重,他们往往会非常审慎地评估保函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力争做到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万一保函项下发生损失,也会妥善处理纠纷。而资信较差的承运人可能会与出口商勾结行事,从而损害有关进口商的利益,一旦事情败露,便逃之夭夭。当前,很多国家对船舶实行开放式登记,船方只要支付少量的手续费就可使船舶拥有合法的身份,许多不适航船也就能够在海上自由航行,招摇撞骗,在这种状况下,对承运人的选择非常重要。我国进出口企业应尽力争取对承运人的选择权,出口最好采用CIF或者CFR,进口尽量采用FOB,这样,就可以把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控制在自己手中。在选择承运人时,不要贸然选择自己不太了解或没有合作基础的外贸航运公司,可以通过向同行了解或向专业的航运资质信誉评估机构调查船运公司的资信情况。

3.3 谨慎订立买卖合同,严格审核信用证,防范信用证软条款

买卖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依据,订立科学合理的买卖合同至关重要。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条款,卖方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也容易引起卖方的注意。反之,如果合同本身就有缺陷,出现了不利于卖方的信用证条款时,卖方就无法有理有据地要求修改,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拒不履行合同。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商,可以在拟定合同条款时严格对单据种类、内容、签署人等方面的要求。比如,议付单据除了规定海运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这三种基本的单据外,还有必要增添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单证,如出口原产地证书;要求国际上有公信力的机构出具的证书(如SGS证书),该证书可以证明货物的真实情况与它们的表面记载相吻合。

信用证性质的风险部分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降低。对于出口商来说,应该对照合同内容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尤其要重视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设置隐蔽性的“陷阱”条款,如受益人能否取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证,取决于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规定信用证受益人提交很难取得的单证,置受益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境地。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商掌握着开立信用证的主动权,通过设置“陷阱”条款,把形式上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实质上的可撤销信用证,使得出口商的收款失去了保障。比如,信用证中出现这种条款:要求受益人把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直寄买方,开证行在货物运至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并出具证书后才履行付款责任,即要求卖方提供买方签发的客检证书。接受这种条款对于进口商来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为客检证书的取得需要出口商的配合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寄给进口商提单意味着出口商可能因此而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最终货款两空,而不按信用证要求寄送提单必定会导致无法取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证,而且还会被追究违约的责任。由于软条款比较隐蔽,再加上表述的比较专业,所以很难被非专业人士注意和理解,因此,受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对于受益人无法满足或者难以满足的单据要求,在信用证生效前,一定要与开证申请人充分沟通,争取及时修改,否则,可能会被对方牵制,给以后的收款埋下隐患[9]。

3.4 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

信用证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业务,提升相关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有效防范信用证结算下的提单风险。对于我国从事信用证业务的外贸人员,除了要求掌握一般的外贸业务和相关知识以及我国有关的外贸法律法规外,还应该加强对他们进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培训。

[1]刘文广,张晓明.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76-137

[2]郭虹,张爱玲.信用证项下的海运提单风险分析[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8):78-79

[3]曹晶晶.论海运提单的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J].沿海企业与经济,2009(2):19-23

[4]孙鲁剑.倒签提单的危害与船长在相关实务中应注意问题[J].航海技术,2008(8):23-25

[5]李霞.我国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下的风险与防范措施[J]. 北方经济,2007(2):7-9

[6]张建深.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与防范措施[J]. 现代商业,2011(29):174-175

[7]李卉,孙广海.出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与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0(8):85-88

[8]曾欣.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2009:1-47

[9]谢晶.跟单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J].经济研究导刊,2013(7):200-201

(责任编辑:周博)

2014-03-18

梁艳(1973-),女,安徽萧县人,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实务。

10.3969/j.issn.1673-2006.2014.07.012

F740.4

A

1673-2006(2014)07-00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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