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比字型”比较句的句法结构再研究

2014-04-24 02:49刘昊博赵彦春
外国语文 2014年1期
关键词:句法介词短语

刘昊博 赵彦春

(天津外国语大学 外国语言文学文化研究中心,天津 300204)

1.引言

对于汉语比较结构的句法生成过程,以往研究多类比英语比较结构的既成句法分析,存在诸多研究,而其研究主要分歧在比较标记词的属性认定。根据对“比”不同的句法属性归属认定,可将“比”的属性研究大致分为介词说、动词说、连词说、标记词四类。基于“比”的认定,比较结构分析研究又主要分为附加语性结构、介词机构、动词结构、连词结构。

在最早关于汉语比较句句法研究中,Fu Yichin(1978)认为比较结构中存在三个分句,并将抽象存在的“比较”视为该结构的谓词,两个比较结构为结构论元,并通过不确定性的比较级修饰语变量修饰。而“比”则被理解为类似于标志词的成分,它不存在句法的深层结构中而是在转换过程中添加在分句结构中,因此比较结构为附加语性质结构。基于Lasnik的包含性先行语省略规则(ACD)研究,刘辰生(1996)在分析中认为比较句中的比较标准结构为介词结构,并且它是比较谓词的附加语,而整个比较结构可改写为[形容词结构[介词结构比介比较标准]形容词结构]。同时在如(1)类型的结构中,刘辰生假设存在与短语比较级表层结构相同的深层结构,并且在比较标准删除规则中存在曲折词省略现象,且将“比”进行例外受格分析,因为比较标准短语不允许越过曲折词节点而通过格特征审查。

(1)郭靖今天比黄蓉昨天高兴。

对于连词结构的分析,Hong Weimei(1991)提出比型比较结构为动词短语提升的连词性分句结构。其中,她将如(2)结构中的中心语右侧动词短语强制提升,提升理由是分句中相同成分可以融合后整体右提升。但由于此种句法分析规定性较强,Hsing(2003)已经质疑其有效性与合理性,并指出洪的连词结构分析中有关表层结构中一般谓语的分析容易导致语义缺省。

(2)他打篮球比我打的好。

通过结合“A非A”结构、比较句的被动结构、量词“各”的研究等方面的分析以及动词短语壳结构的类比性研究,动词性结构研究学者(Yip,Poching&Don 2004;Wang Yebin,2006;Erlewine,M.Yoshitaka,2008;)认为汉语“比”型比较结构中,在比较谓词位置之上一定存在附加的动词或轻动词投射。而比较标准词占据比较谓词后位置,它不能脱离“比”而单独存在于比较结构中。因此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比”与比较标准词之间不存在任何位置,不允许其他成分的插入,而“比”可被视为句子结构的谓词,词类归属为动词。

2.对比较结构的既成观点分析

正确分析“比”的句法属性是研究现代汉语“比”型句法结构的基础。在以往的句法研究中,不少句法学者根据生成句法各时期的理论提出了相关的见解与解释方案,但是该结构中各成分的语类属性未能提出较为清晰有效的划分规则,尤其是比较结构中的谓词确定各有观点、模糊不清。

2.1 关于标志词结构分析

Fu,Yichin(1978)指出在比较结构中“比”的句法功能类似于标句词或标志词,它的句法生成发生在语句句法的

(3)张三 比 李四高。

张三 标句词(COMP) 李四高。

Zhangsan is taller than Lisi.转换阶段而不是直接在深层结构中原位生成。对于标志词结构分析,首先应理清关于标句词的句法界定。

标志词或标句词(Complementizer or Comp)是由Radford在1988年提出,诸如英语中的 that、for、whether,通常由这些词引导补语从句(补语从句通常充当动词、名词、形容词等词类的补足语功能),于是将这类词语命名为标志词。Ouhalla(1999)中对标志词的定义为“标志词具有引导句中动词补足成分的功能……它不是句子S的组成成分,但它是另一个上位范畴S’的组成成分”。因此,根据上述已经被接受的标句词的界定,不能认定汉语比较句结构中的“比”为标句词。显而易见,在比较结构中,“比”具有实在完整的语义与句法地位,它并不担当引导语句补足语成分的功能,也并非语句S这一范畴中或有或无的成分。

其次,关于Fu的比较结构分析,以“张三比李四高”为例,分析图如下:

在他的分析中,语句转换的第一步是NP1从下图中由(4a)到(4b)主语提升过程,为获得如(4c)中NP2的位置,“比”将嫁接在(4b)中的NP2上。下一步,比较级标志“X gao”将被降级替代S0中的VP位置,同时S2中相似的形容词结构将被省略,继而NP可占据S2形成(4e)的树形结构。最后,表层结构中的“比”型比较结构(4f)形成。在此观点分析中,比较分句在句法结构转换中经历了一系列的句法操作和省略,最终整体的比较结构被解释为“NP+VP”。但在分析中,Fu未能充分提供从(4a)到(4b)转换过程中的NP提升动因,而在提升过程中只有NP1提升NP2却留在原位同样未能提供充实有效的证据。至于(4d)到(4e)的转换中,则强制省略相似成分“比较高”的操作,主观规定性较强。

2.2 关于连词结构分析

基于Napoli(1983)关于英语比较结构的分总结,比较结构的重要特性之一是在句法和语义层面都表现出平行对称的结构才可成功地实现对比或比较。因此,Hong Weimei(1991)将比较标记“比”视为连接前后两个比较分句的连接词,并将汉语比较句结构分析为VP强制提升的二元对等的并列结构。她根据Napoli(1983)提出的两个比较成分应属于同一语类范畴的结论,指出在汉语比较结构中的两个比较成分同样遵守这一原则,例如NP比NP、VP比 VP、PP比PP、S比S。另外,该两种比较成分必须遵守彼此语义评析对等;而由“比”连接的句中成分也应遵循相同的对句中动词V的共现约束。

在分析中,Hong利用Gazdar提出的“特征同现限制”规则(Feature Co-occurrence Restriction)与比较模式,指出现代汉语比较结构是一个VP提升的并列分句结构,进一步表现为句法结构中的右节点提升。例如对于(5)的句法树形分析:

(5)狗比猫忠实。

其中,H代表中心语,[+COMP]为具有比较特征;CONJ是连词特征;[+N+V]是句法语类。她认为,比较结构中的比较标记词右侧的成分如果是动词结构就可以进行提升,并用“右侧依存”理论(rightward dependency)解释句中VP的强制提升到整句谓词的位置动因,但依然存在理据不足的问题。其中备受其他语言学家(Hsing,2003)诟病的弊端之一是Hong的树形分析中缺少对比较程度短语的分析,因此未能界定哪一部分的比较成分可被视为比较程度结构。

我们再分析所谓连词性质的“比”的可靠性。连词的句法功能是连接同一结构中相同的成分。因此,假设可界定“比”为连词,那么在句法分析中就一定会允许(6)中的NP1或NP2对它的投射。但是在Hong Weimei的分析中,由于NP2不同于NP1具有语义连接特征,故“比”只能被NP2投射。(6)中“狗”、“猫”同属于名词短语NP,我们不能强制认为相较于“狗”,“猫”更具有语义连接特征,“比”只能与NP2“猫”共现。显然,这样的说法与连词的词类本质特征相悖,基于语义表层含义的规定式判断在确定语类特征时并不十分可靠。

2.3 关于动词结构分析

赵元任(1968)已将汉语比较句中“比”分析为动词。他认为在比较句中存在两个词性的“比”,一个是在词语的语义选择中,词语二次赋义的时候经常做动词的“比”,另一个则与英语比较结构中than的功能类似。如下句(7)中,“比”的动词属性在第二次赋义时获得,而在(8)中,“比”在第一次赋义时获得与than等效的属性特征。不过他的词语范畴属性分析更多依赖词语的语义性解释。

(7)这个不能跟那个比。

This can’t compare with that.

(8)你比他高。

You are taller than he.在基于 Larson的 VP壳(VP-shell)理论,Xiang Ming(2005)发展了自己关于汉语比较句的理解。她认为在该结构中“比”一定不属于介词范畴,因为它的用法更像一个动词。其中,用以支持自己观点的重要理据是“比”在历史语义学上曾具有“比较”的含义,因此它定为动词。同时认为在比较结构中的比较标准词(compare standards)应部分对称地对比较结构谓词和不同的比较程度论元进行成分统制(ccommand),其中包含与“比”位置分离的空比较素exceed,如下(9)所示。

Erlewine(2008)研究中,通过研究比较标志词“比”与比较标准的关系、反身代词自己的“A非A”结构、分布量词“各”与比较句的被动态得出“比”具有动词特征。她提出了比较结构的三种可能的树形结构图,如(10),推断比较标准词占据比较谓词之后的位置,它不能离开比较标志词“比”而单独存在。比较标准词成分统治句中的比较谓词,而且不能消除句中的连接结构与附加语结构。在如“你比他高吗”的结构中,“比”是一个语义重复成分,此时它不是比较谓词。

在“比”动词属性确定研究中,有学者如Yip,Poching&Don,R.(2004)认为“比”是同语法算子“把”、“被”类似的助动词,但有学者,如Wang Yebin(2006)进行了相关助动词地位的反驳,他将“A非A”结构作为检验的标准,在该结构中语法算子不能出现,如“去不去”、“吃不吃”,从而否定了有关助动词说法的界定。

而我们认为,比较结构中“比”并不占据动词短语中心语(即VP中V)的位置。其一,根据历史语义学追溯寻得“比”曾具有动词“比较”的语义,只可证明“比”在词库中进行词语赋义时的可选择性二次赋予语义。由于语义是流变的,不能将历时的研究结果放置于共时平面上的句法研究;同时,生成句法分析的原则之一是有效地“悬置语义”,既不是完全抛弃语义因素但也不可过分地依赖由表层语义决定结构的属性判断。其二,将最具代表性的比较结构“我比你高”作为例证。在动词结构的分析中,该句中的“比”是动词V,与名词短语NP“你高”一起向上投射为完整的动词短语VP。据此,判断例句(11b)的结构分析为[我[比[你]]],其中[比[你]]可构成完整的VP。显然,这是不合法的汉语表达结构。但是(11c)与(11d)均是合法的表达,证明“高”虽作为形容词但是在句法结构中可以占据逻辑分析中VP位置。因此,我们认为在比较结构的分析中,清晰地确认何种成分占据了VP的位置是解决众说纷纭“比”的属性的关键。而由(11c)与(11d),我们可以推断充当动词短语或动词结构VP的成分不一定是传统语文学分析中的“动词”,它可以由形容词短语AP或是其他名词短语NP、介词短语PP等成分占据位置。

(11)a.我比你高。

b.*我比你

c.我高。

d.你高。

2.4 关于介词结构分析

将汉语比较句句法结构分析为介词结构是由台湾语言学学者刘辰生(1996,2006,2007,2010)最早提出。

(12)a.张三比李四高兴

Zhangsan than Lisi happy

Zhangsan is happier than Lisi.

根据刘辰生的树形结构分析图,如果I’的空位被占据,那么比较分句的主语“李四”将无法获得格,不符合“格检验式”——“NP 若要在句中出现必须有格”(Chomsky,1995:111)的要求,句子不合法。为解决此要求,刘辰生从Chomsy的“例外授格”(ECM)理论获得启发,规定“比”可进行例外授格,并为比较分句授格。根据授格的要求,IP中时态曲折词可为NP“张三”赋格,而NP“李四”若要获得格只有从“比”处获得。而将“比”分析为介词,根据它的语类特征可以解释汉语比较结构中缺少远距离wh-移位现象的原因。他认为这是由于“比”与比较分句的主语“张三”距离过远,不能为其赋格。

对于“格理论”的存在合理性,暂且不予讨论。在遵从“格检验式”的要求下,我们认为“比”不具备为NP“李四”赋格的条件。因为,在刘辰生的(12b)分析图中,介词“比”与NP之间存在一个最大投射CP,CP是“比”可以管辖NP李四的障碍,这与“授格”规则中管辖是授格的必要条件,即“只有管辖语才能把格授予管辖成分”(梅德明,2008:140)相矛盾。另外,将比较分句分析为CP并不可靠,原因在2.1标志句结构中的分析中已经提供相关解释。至于“例外授格”的理论充分性,已经有学者(赵彦春,2012)进行质疑,指出“例外授格”理论与“格理论”自身相互矛盾,其中一缺陷就在于对ECM结构的分解假设违反“结构原则”,同时也无法解释Schütze(1997)提出的“特殊宾格”问题。尽管刘的介词性句法结构研究中存在着尚待完善的不足,未能实现解释的充分性,但他将“比”分析为“介词”,并将比较分句作为介词结构,整体充当附加语的解释为我们继续深入思考比较结构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可能。

3.“比”型比较句定位分析再思考

依据异质同构思想,汉语比较结构“比”的语类属性再分析必须基于所在的句法结构,因为一个孤立的词语将无法辨别出它的语类属性。词语的功能是在其所依存的句法结构中体现,它们的价值则由词语间的关系决定,也就是索绪尔所提倡的“结构决定功能,关系决定价值”思想。我们认同刘辰生先生将汉语比较结构中“比”认定为介词,比较分句结构视为介词短语PP的假设,不过推导过程并不相同。

首先,关于实意语类——介词的界定,温宾利(2002)已有相关论述。在比较结构中,“比”后可以直接连接名词短语NP,这是已经普遍认同的划分词语语类为实意介词的验证标准之一。另外,不同于其他实意语类,介词可被“完全”等词强调修饰,而“比”恰好符合。随后,为理清比较结构的短语性质,对构成XP的充分必要条件的界定显得十分必要。XP作为句法操作的基本单元,它应该严格遵守“结构依存原则”(the structure dependency principle)。XP是中心语X的最大投射,中心语X的语类决定XP短语的特征。由中心语X选择补足语使整个短语结构构成完整的XP。赵彦春(2008)曾提出了关于构成XP短语结构的充分必要条件:“XP由中心语与补足项构成;XP当且仅当由中心语与补足项构成,其他成分只能作为XP的附加语而非XP的成分”,NP、VP为构成XP的充要条件,以及人类语言最精简的模板 F(frame)由 NP、VP无限嵌套而成,即[Np[VP[NP]]]。关于“附加语”的相关界定,温宾利(2002)明确指出附加语是反映时间、方式、原因等功能但不能在句中充当论元角色的成分。因此,在句子结构中省略附加语并不影响整体基本结构的完整性;也就意味着,附加语起到的正是句法结构的语义补充与完善作用,保证句子语义完整性,但它并不是保证句法结构完整的必要条件。对于附加语的构成,所有的XP短语都可以充当附加语;而附加语的位置也较为灵活,所有的XP短语也都可被附加语附加,如下图所示。

“比”的句法成分已经确定为介词,否定了它作为VP的可能,我们继续探讨整个比较结构中真正的VP位置,即谓词成分由什么成分占据。对此,我们提出在汉语“比”型比较结构中的VP位置由隐性的be担任的假设。关于英语中be的语法研究,通常将它归为功能语类,在汉语中将它称为“连系动词”;在生成句法研究中,be不具有题元结构,也不能分配题元角色,而题元角色经常是由它所连接的名词、形容词等实意语类词汇分配。有学者(Stowell,1978)将be归为提升动词,并将小句作为它的补足语。不过这种观点同样缺乏解释的充分性,我们以(14)为例。

由于be无法分配题元角色,结构中直接生成一个空主语的位置。姚明,作为小句主语便提升至整个句子的主语位置,小句谓语则间接地题元标记了陈述句中的主语。但动词后的名词语迹是非作格动词be的内论元,根据Burzio的“非作格动词”假说,它可以获得题元角色,这与be不能赋予题元角色的理论互相矛盾。有学者(赵彦春,2008;2010)提出了将be视为完整VP结构的假想。在汉语和英语的日常合法语句中,可以发现如下用法:

(15)a.God is.

b.The Word was God.

c.你是对的。

d.你对的。

在传统的语法分析中,例句(15)中的主语由名词或名词短语充当,谓语则为“is”或“是”。不过在(15b)、(15c)中,曾被视为不及物的is是却后接语法成分NP、AP,这提供了将be分析为完整VP的假想可能性。在上文XP的讨论中已经指出,XP由中心语与补足项构成,但是显现的补足项并不是构成XP的必要条件,比如形容词短语AP的补足项常为空位。同理,在关于be为完整VP的假说中,be的补足项也为空位,句中出现的其他成分则可将其视为保证语义完整的附加语结构。在(15d)中,我们在它的句法结构中无法看到任何显性的动词存在,但是它表述了与(15c)相同的陈述判断。在句法分析中,存在着空位、语迹、空算子等实际表层结构中并不显现的逻辑概念,在表征中不显现的抽象算子实际存在于逻辑结构中。由此,我们可以推断(15d)中存在着一个抽象、隐性be的位置,同(15c)中可视的“是”具有同样的句法与逻辑角色。

据此,回归关于汉语比较结构中VP的探讨。首先,我们梳理名词性短语与动词性短语的成分界定。名词性短语的句法位置不仅可由名词、名词结构占据,任何放置在NP位置的成分都可以被称之为名词性短语NP,同样动词性短语的成分并不仅限于传统语法中的动词或动词结构。于是,我们可以将比较结构归纳为一种关于名词性短语NP做出的比较性判断。我们重新对前文提及的例句“你比我高”进行句法分析,这是一个关于NP高度的完整比较判断,显而易见“你”、“我”是句中的NP;而作为完整的语义判断句,该句中同样未能出现合理的显性VP。因此,根据上文中be的假说,我们推断汉语比较结构中真正的谓词VP位置是由表征空位、逻辑真实存在的隐性动词“是”占据。“你比我高”的句法基本结构则可被解释为[你[是]],介词短语“比我高”作为附加语附加在VP“是”上,并一起向上形成最大投射VP+,如下图所示:

据此,我们关于汉语“比”型比较句结构的句法再分析可以归纳如下图,其中比较小句作为整句的附加语,确保了语句的比较性语义完整性。

4.结语

国内外语言学家持续多年关注于汉语比较句结构的句法分析,但更多的关注焦点在于形式语义学与句法学的界面研究,对于“比”型比较句的深层句法生成机制的探究仍存有遗憾。根据Chomsky的最简、经济的句法研究思想,我们大胆地提出了比较结构中的真正VP假设,并力图在句法分析中剥离表征现象,还原句法研究中的逻辑实质。总之,关于汉语比较句结构的研究我们仍将继续深入探究,积极寻求更多有效的语料支撑,更为切实证明“假说”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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