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众感受到司法的正义

2014-06-24 14:34受访人方工访谈人彭启发
清风 2014年2期
关键词:司法权力民众

受访人_方工 访谈人_本刊记者 彭启发

让民众感受到司法的正义

受访人_方工 访谈人_本刊记者 彭启发

方工,中共党员,1951年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自1979年进入检察机关工作的23年中,他先后四次荣立一等功,获得过“全国优秀检察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第四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全国模范检察干部”等多项荣誉称号。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存在“地方法院缺乏独立性”“法官判案往往受到干涉”的弊端。同时,司法系统还存在司法腐败现象。对此,该怎样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上述精神?如何才能让民众感受到司法的正义?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近日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方工(以下简称“方”)进行了专访。

预防司法腐败须推进司法公开

记:近年来,司法腐败的案例不少,特别是一些司法腐败窝案,如广西罗城监狱司法腐败案,广东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腐败系列案,辽宁因“驰名商标”引发的大规模司法腐败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嫖妓”案等。针对司法腐败的蔓延,我们该如何阻止,同时又如何推动司法公开?

方:事实证明,司法领域同样存在“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规律,监督不力,司法权也会被私用,出现司法腐败现象。遏制司法腐败,需要教育、制度、监督与改革同时并举。应该强化廉政建设,对司法队伍,要实行有效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措施是,严格执行司法人员选用制度,通过严格的程序,选拔人品好、作风正、业务精的司法者,同时疏通出口,让不适合做司法工作的人员能及时离开司法岗位。

还需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公开的司法活动,如立案、开庭审理过程、审判结果、裁判文书、裁判理由、司法听证、案件执行,以及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及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相关信息等,都应该公开。2013年济南法院审判薄熙来案件时,对法庭审理过程及时公开信息,是很好的范例。

推进司法公开,不能满足于号召流于形式,而应有规则可依、必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就提出了“检务十公开”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曾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都起了很好作用,现在看还应该细化。

记:有人说,在某些地方司法已成为行政权力的工具。目前,我国是否存在这种现象?如果有,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

方:不顾大局,只从地区利益出发,干扰司法权的地方保护主义确实存在。最高法院原院长王胜俊2013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做工作报告时指出,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中就有“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还不够健全”的问题。

前几年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要求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滥用检察权,动用司法手段报复陷害举报人就是很典型的案例。还有有的地方由于主要领导专横跋扈,所以司法活动会受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的干扰。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当然有部分领导者法治素养不高的原因,但主要是约束和监督权力的制度不健全,权力不服从法律,不尊重司法,不用承担责任,而且司法管理体制不符合司法规律,司法机关用人和经费保障都要受地方制约,这都使得一些地方人治思维和地方保护主义有机可乘。

记:在目前的现况下,如何让司法少受或者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在党的领导下,又如何让司法走上独立?此路径是否走得通?

方: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就必须实现司法权独立行使。首先要教育司法者敬畏宪法、法律和司法权力,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其次,要从体制上克服司法地方化,就要解决司法机关靠地方财政吃饭,不得不服地方管的弊端。第三,发挥二审、再审等司法程序的作用,抵御或摆脱权力的干扰。因为,二审时案件就会转到一审所在地区的上级地区管辖,例如县里一审的案件,二审时就由县属市的司法机关管辖。我到北京市检察院工作后,就体会到,有时区县检察院难以应付的干预,市院就能够抵制,有了市院的支持,区县检察院也就便于依法处理。

党的领导不构成对司法权独立行使的障碍,因为,司法权独立行使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对此,党也时刻受到多方面的监督,也要改善领导方式,否则就会失去民心,执政地位难以巩固。再有司法权独立行使,是法治社会健康运行的必然规律,不可违背。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后,党始终强调依法治国治党,维护和服从宪法法律和司法权威。如中共中央1979年的64号文件,《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就提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切实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直至十八大还在报告中明确:“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此阐述了明确的思路,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所以,在党的领导下,真正实现司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可以期待的目标。

“让民众在每一司法个案中感受到正义”

记:进入检察机关到退休30多年来,您始终从事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请联系您的执法经历,谈谈司法者如何才能做到司法公正。

方:在初进检察机关时,我就接受了这样的教育,就是案件质量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甚至是身家性命,错案在办案人那里比例可能只占百分之一、千分之一,但对当事人的伤害则是百分之百。反之,还会制造社会矛盾。所以案件质量是司法的生命。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所说:“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终生的追求和重大的责任。任何执法办案人员都没有丝毫理由对此自我感觉良好,而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临渊履薄的心境和一丝不苟的态度来对待。”

多年来,我对办案始终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不敢疏忽大意,生怕出错案。我当承办人时,坚持对案件和法律负责,不受外界干扰,同时,坚持“大事必作于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总要细致核实,不放过细节。例如,凡是遇到命案,我都要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对死者衣服上由凶器形成的破口,都要用尺子量出尺寸,与检验报告比对。记得一次,发现被害人衣服上的破口窄于收缴凶器的宽度,我就找法医求证,直到搞清凶器可以形成这种破口才敢认定。

我体会到,要保证案件质量,不能图省事,不能只看现成的卷宗材料。我曾一次办理一起姐弟二人故意伤害致死自己父亲的案件,提讯中总感觉二人的供述有不一致的地方,于是到被告人所在居委会和工作单位去了解他们的表现。结果在工作单位走访时发现了线索,原来参与的人不只是姐弟俩,还有其他亲戚朋友。而事实是,因为家庭矛盾几人把脾气暴躁的被害人关在小屋,喂了安眠药后造成窒息死亡。为了不使他人被追究,他们订立了攻守同盟,但说假话总有漏洞,所以使我察觉到供述有问题。最后根据具体情节,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诉二人,不起诉四人结案。后来我担任了领导,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对通过指导办案、审批案件来保证司法公正,不敢稍有松懈。

从亲身经历中,我体会到,司法者必须培养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心系人民,信仰法律,追求正义,不谋私利,刚正不阿的法治思维和道德修养,并提高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记:您曾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后来又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请谈谈您的管理经验。司法如何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方:谈不上什么管理经验,但我有点体会。在当前形势下,司法人员承担的任务很重,面临的考验很大,他们的行为事关国家法治建设,直接影响民众的利益。所以,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必须保证司法公正,必要条件是着眼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建设一支合格的队伍,才能维护法治,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我们需要在队伍建设中强化教育,严格管理,健全制度,培养有独立人格,能独立思考,专业能力强,道德水准高,敢顶住歪风,能胜任复杂艰巨任务的工作人员。这样的队伍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在每一具体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我们为了这个目标,明确身为领导干部,打铁先要自身硬。同时,必须抓紧党风廉政建设,零容忍违法乱纪行为,凡是有举报,一定要查明并区别情况做出处理。例如,我院曾通过一名犯罪人的申诉,查清一名副处长违反办案规则,搜查扣押嫌疑人的财物不登记、不开清单,不妥善保管,造成巨额财物数量不清,影响恶劣。尽管当事人是骨干,既有能力也有业绩,组织依然给予他纪律处分并将之调离检察机关。

民众依法行使权利有利弘扬法治精神

记: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往往是无条件地站在被害者一方,而忽视了施害者一方的合法权利。您在审理案件中,是如何顶住“压力”,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利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在理性中确保“人”的权利。

方:我1978年年底从事检察工作时,国家法治水平与今天不能相比,还没有维护人权、平等保护等概念。尽管如此,不能忍受对任何人不公正对待的感情还是有的,知道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一个人犯了罪仍然是人,必须当人对待”的道理,有种朴素的人道主义理解。所以我能人性化地对待犯罪嫌疑人。例如,我当承办人时,从不打骂犯罪嫌疑人,还曾把自己的上衣脱给秋天还穿着短袖衬衫的犯罪嫌疑人穿;也曾帮助犯罪嫌疑人到其亲属家取过在看守所内的必用品,等等。之后,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认识也在不断进步,逐渐从法治理念角度懂得,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犯罪人的人权都能依法得到平等保护,才是对所有人公正的法治社会。在20世纪开展的严打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我们办理的一件故意杀人案,证据上不能排除被害人有自杀可能。但我们没有因严打的压力降低案件质量,而是公正地依法对案件作出不构成犯罪的决定。

现在,倡导“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更加明确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统一,因此更有利于做到司法活动只能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民众情绪或上级指示左右,从而公正地对待犯罪者,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其中很重要的是正确对待辩护律师,我认为尊重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就是尊重宪法和法律,尊重人权,并且律师的辩护对保障案件质量十分必要。在担任院级领导后,我始终在职权范围内,要求必须支持律师依法工作,绝不能设置障碍。由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与律师协会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检察机关从中受益很多。

记:请从您的经验与思考出发,谈谈民众如何依法来反腐败,同时,如何依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来培植民间的法治基础与法治理念,推动法治社会的进展。

方:腐败是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直接损害民众利益,所以反腐败不是执政党,也不是政府的专有工作,而是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正义事业。民众是具有强大力量的反腐败主体,有打击腐败的强烈要求和运用民主法治的武器维护权利的积极性。顺应民意,就应充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制定约束权力的健全法律,认真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加强监督权力的功能;应强化政协会议对中共党建工作、执政活动和反腐斗争的民主监督。民众也可以通过向专门机构部门揭发、通过自媒体批评等多种渠道,对官员的行为实施监督。民众还可以对政府滥用权力侵犯自己利益的行政行为,运用法律武器,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制约权力,维护权利,遏制腐败。这些依法行使权利的方式,对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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