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教育对亲社会行为的培养作用——以“向陈洲贵同志学习”为例

2014-08-15 00:47何丽艳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受教育者道德教育榜样

●何丽艳

(武警学院 部队管理系,河北廊坊 065000)

(本栏责任编辑、校对 李献惠)

亲社会行为通常是“指心理学家定义的任何对他人有利的行为”[1]。这种助人利他行为具有无私增进他人利益的道德属性。在社会道德生活中,民众经常因为帮助、安慰、捐献等各种亲社会行为感受到温暖和幸福。亲社会行为也因此获得了很多民众和媒体的赞誉。然而,这些赞誉虽然意味着亲社会行为被热切期待,却并不能保证亲社会行为在下一个社会情境中必然发生。所以,要使社会成员有意识地积极践行亲社会行为,除使其接触亲社会行为外,还必须施以系统的道德影响,即开展关于亲社会行为的道德教育活动。那么,由道德榜样教育、道德知识传授和道德舆论宣传等组成的道德教育活动在亲社会行为培养方面具有哪些作用呢?

一、道德榜样教育激发亲社会行为模仿

道德榜样是一种道德生活中原生的、可供仿照的正面道德形象。马克思·舍勒认为:不论家庭、家族、社团以及民族国家,“在每一个实际的社群单位中”[2]都存在着代表理想人格的原发性榜样。这里的原发性榜样,既是道德生活中的模范,又是道德教育中的生动教材。中国古人也认为,“今夫陶冶者,初埏埴作器,必模范为形,故作之也”(《论衡·物势》),即培养道德理想人格需以“模范”为仿照的榜样。在培养亲社会行为的道德教育活动中,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能够激发受教育者积极模仿其亲社会行为。

第一,呈现榜样人物的社会身份,增强亲社会行为的吸引力。在日常生活中,真实的事物容易因为可信而引发人们的关注。亲社会行为的道德榜样教育也是如此,受教育者对榜样人物亲社会行为的关注是以人物信息的真实可信为基础的。榜样人物身上有很多真实信息,其中榜样人物的社会身份信息相对客观且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所以,在道德榜样教育中经常可以看到对榜样人物社会身份的呈现。如武警学院在获悉陈洲贵同志①陈洲贵同志生前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十三队学员。2013年7月31日于福建省东山县屿南浴场抢救落水群众时失踪,8月4日遗体被发现。陈洲贵牺牲时年仅22岁。为表彰英雄事迹,大力弘扬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公安部追授陈洲贵同志为革命烈士、“为民献身的模范学员”荣誉称号,教育部追授他“全国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树为全国大学生的楷模。武警学院开展了一系列“向陈洲贵同志学习”的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因抢救落水群众光荣牺牲的消息后,在校园网上登载学院领导慰问家属的图片,刊发其同学、朋友的悼念文章,展示其国防服役章和警服等遗物,即强化了受教育者对陈洲贵同志警院学员的社会身份认知。这种强化带来的结果是警院师生介由身份认同对陈洲贵同志的亲社会行为产生持续关注。

第二,塑造榜样人物的道德形象,增强亲社会行为的感召力。榜样人物的树立往往是因为某一个或某一类对社会或他人有益的行为,但榜样人物道德形象的不断丰满却是在其道德生活回顾中逐渐完成的。道德生活回顾不仅仅是以往生活信息的回放,它还通过点点滴滴的生活细节,勾勒和描绘出人性化、平民化的榜样人物形象。这种道德形象展示,其实是发掘了榜样人物相对于他人的亲切性。以陈洲贵烈士的榜样教育为例,其道德形象展示借助了身边熟人的回忆。在这些回忆中,既有在火车上热心帮人补票、在班长的位置上尽职履责,也有在英语学习中克服闽南口音、在军训中苦练正步。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当陈洲贵同志的优点和缺点同时呈现出来时,不但不会损害他的道德形象,反而有助于发挥他作为道德榜样“在新时期新阶段的示范和引领作用”[3]。在引领他人的过程中,虽然榜样人物不是十全十美的完人,也不是高高在上的圣人,但越是这样,他的助人利他行为越是能在平凡的生活世界中闪出耀眼的道德光芒,越是能不断唤起和凝聚受教育者亲社会的良知良能。

第三,揭示榜样人物在亲社会情境中的自我牺牲精神,增强亲社会行为的感染力。亲社会行为是对他人利益的无私增进。“无私”意味着这种行为选择具有高尚的道德性,但也很可能导致自身利益的受损。所以,榜样人物的亲社会行为通常都饱含着可贵的自我牺牲精神。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可以净化、纯洁人们的心灵,陶冶人们的道德情操。道德榜样教育往往通过重现亲社会情境的方式,揭示榜样人物自我牺牲精神的崇高性。例如,陈洲贵同志牺牲的那片海岸、陈洲贵同志先进事迹描述等,让烈士的自我牺牲精神走进警院师生的内心深处,撼人心魄,并使人对其亲社会行为产生敬仰和尊崇的道德情感。这种教育效果的取得与人们对“崇高”的道德体验密切相关。毕竟,“人在感到崇高的时候,不是恐惧而是豪迈,不是害怕而是矢志追求”,“崇高感总是与道德感最相接近”[4]。故而,一旦人们在情境重现的条件刺激下感受到榜样人物自我牺牲精神的崇高,也就意味着其亲社会行为产生了强大的道德感染和教育作用。

其实,道德榜样教育对亲社会行为吸引力、感召力和感染力的增强,都意在激发受教育者模仿榜样人物的亲社会行为。对榜样人物亲社会行为的反复模仿,既有助于模仿者对亲社会行为产生积极的道德情感体验,也有助于模仿者整饬自己的道德形象、提高自己的道德精神境界,从而促进其亲社会行为的发展。

二、道德知识传授解释亲社会行为的合理性

与道德榜样教育相比,道德知识传授的理性特征更为明显。作为学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知识传授不仅要向学生灌输各种善与正当的道德观念、宣讲具体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规范体系,还要阐发美德对于人生的重要意义,促进学生道德意志品质的形成。毋庸讳言,个体道德意志品质的形成对亲社会行为培养是大有裨益的。究其原因,道德知识传授可以通过灌输亲社会价值观念、宣讲亲社会行为规范以及阐发扶危济困、助人为乐行为的现实意义,解释亲社会行为的合理性,从而使受教育者更好地理解亲社会行为。

第一,灌输亲社会价值观念,提升受教育者对亲社会价值的道德敏感。道德敏感是“个人、群体、社会或主体对人文社会现象中的善与恶的感知、感悟、反应能力,既包括对善的领悟、发现和把握,也包括对恶的感知和反应”[5]。值得指出的是,它对善与恶的各种反应都是以熟知并尊重相关道德价值为基础的。换言之,人们对某种道德价值如亲社会价值的视而不见,在很多情况下并非由于向善之心的缺失,而首先是由于无知。这种无知既可能涉及价值观念的内涵,也可能关乎价值观念的影响。所以,为了防止“无知”对个体的道德敏感产生消极影响,有必要向教育对象灌输相关的价值观念。如在陈洲贵同志牺牲后,人民公安爱人民、为民献身等亲社会价值观念成为武警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相应地,学员接受这些观念教育,不仅可以明确认识,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敏锐地察觉自己道德生活经验中原有的亲社会价值取向。

第二,宣讲亲社会行为规范,明确受教育者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是同一种道德‘命令’在人之外和在人之内的两种表现形式。”[6]二者作为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反映出一定的伦理关系,又为处理这些伦理关系提供道德约束和引导。例如,救助的义务与责任,代表着救助行为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伦理关系,并且二者的关系处理不仅要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外在他律要求,也应该能够满足道德主体良知的内在自律需要。陈洲贵同志不顾个人安危抢救落水群众的亲社会行为,是以其高度的社会道德义务感和责任感为基础的。结合陈洲贵同志英雄事迹开展的各种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如“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以及“学雷锋、促和谐”志愿服务等,从职业道德要求的角度明确了公安现役院校学员肩负的道德责任。

第三,阐发扶危济困、助人为乐行为的现实意义,培养受教育者的亲社会意识。陈洲贵同志的助人行为挽救了落水群众的生命,切实增加了他们的现实利益。“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7],需要的满足即意味着个体向幸福生活的趋近。换言之,陈洲贵同志亲社会行为的价值指向是他人的幸福生活。在这一闪耀着德性光辉的行为中,落水群众因获得帮助而得以继续幸福生活。这样,亲社会行为过程就表现出道德与幸福的同一性。揭示这种同一性,也即阐发了扶危济困、助人为乐行为的现实意义。在陈洲贵同志英雄事迹的教育活动中,武警学院以号召全院师生向烈士学习以及命名陈洲贵队等举措,积极回应陈洲贵同志的高尚行为。这些积极回应促使受教育者不断对亲社会行为作出道德思考,进行亲社会的道德推理和判断。

三、道德舆论宣传创设亲社会行为的情境氛围

值得指出的是,培养亲社会行为的道德教育活动,除道德榜样教育和道德知识传授外,还有道德舆论宣传。毕竟,亲社会行为是一种道德性的人际互动。有人际互动,就会有公众的道德意见即道德舆论。道德舆论不仅反映道德现象的客观事实,而且会“依据社会共同的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8]对道德现象进行善恶评价,从而以情境氛围的熏染来约束和引导个体的日常行为选择。亲社会行为道德教育中的道德舆论宣传即充分利用和发挥了道德舆论的这种作用机理。

第一,积极评价亲社会行为,外化个人道德品质与社会道德需要的符契性。在现实生活中,亲社会行为往往会获得公众的积极评价。例如,为表彰陈洲贵同志的英雄事迹,公安部追授陈洲贵同志为革命烈士、“为民献身的模范学员”荣誉称号,教育部追授他“全国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在肯定陈洲贵同志优秀道德品质的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助人利他行为的现实需要。二者的共时性,蕴含着个人道德品质与社会道德需要之间的内在关联。道德舆论宣传介由信息传播,如中央电视台、网易、武警学院校报、校园广播等新闻媒介对追授陈洲贵同志荣誉称号进行的及时播报,促使受教育者意识到这种内在关联。无疑,这将有助于受教育者“通过关注他人的利益来实现自我和社会之间的整合与适应”[9]。

第二,彰显亲社会行为中的正能量,引导受教育者以亲社会价值为自我立法。道德舆论宣传是公众道德意见的表达。道德教育中的道德舆论宣传通过文学语言、舞台艺术等进行情境渲染,烘托和映衬出高尚道德精神的现实力量。在“向陈洲贵同志学习”的教育活动中,各种“学英雄”、“赞英雄”的追思会、主题演讲、诗歌比赛以及纪念晚会等,以统合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的形式,讴歌陈洲贵同志的英雄事迹,烘托和映衬出他助人利他行为的社会正能量。这种烘托和映衬,不仅可以唤起受教育者的“团结感和群体生活感”[10],还可以为其亲社会行为选择提供强有力的背景支持。而一旦这种支持力量日积月累入心入脑,它就将积极地指引受教育者以亲社会价值进行道德立法。尽管其所立之法不具有宪法、刑法的强制力,但它的约束和监督作用可以实实在在的磨练行为主体的道德意志,为亲社会行为的发生提供有利条件。

总之,道德榜样教育、道德知识传授和道德舆论宣传等道德教育活动,对亲社会行为培养具有积极的正向作用。虽然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上的性善论出发,助人利他的亲社会价值取向是人所固有的,道德教育只是有意识地对这一价值取向进行了培植和存养。然而,对亲社会行为而言,道德教育的这些培植和存养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可以在道德情感的丰富、道德理性的辨析、道德意志的磨练等层面培养亲社会的道德理想人格,强化个体对亲社会行为的道德认同,从而促进亲社会行为的发生与发展。从道德教育培养亲社会行为的有效性出发,不难发现社会伦理机制培养亲社会行为的一条现实路径。

[1][美]谢弗,等.发展心理学:儿童与青少年[M].邹泓,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512.

[2][德]马克斯·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下册[M].倪梁康,译.北京:三联书店,2004:703.

[3]潘玉腾,陈赵阳.中国共产党先进典型教育的历史考察及经验启示[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4]曾钊新,李建华,等.道德心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269.

[5]徐贵权.道德理性、道德敏感与道德宽容[J].探索与争鸣,2006,(12).

[6]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187.

[7]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2:483.

[8]叶国平.论和谐社会中的道德舆论建设[J].社科纵横,2007,(7).

[9]张庆鹏,寇彧.自我增强取向下的亲社会行为:基于能动性和社交性的行为路径[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10][法]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M].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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