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2014-10-27 22:01
广西教育·D版 2014年10期
关键词:选派支教自治区

问:我区何时起实施“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相关部门出台了什么文件推进该计划?

答:7月31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各市县,要求组织实施好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工作。《方案》提出,我区“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则上每学年下达一次选派指标。

问:支教走教的资格如何确定?

答:《方案》指出,原则上选派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担任支教教师,幼儿园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从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选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支教教师。大学生实习支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不列入支教选派范围,短期的基层巡讲、交流或支教也不列入支教选派范围。

《方案》指出,原则上选派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英语、体育、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骨干教师担任走教教师。大学生实习支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不列入走教选派范围,短期的基层巡讲、交流或支教也不列入走教选派范围。

问:支教走教有哪些要求?

答:《方案》提出,原则上市级学校支教教师必须到县级及以下学校,县级学校支教教师必须到乡镇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一个完整的学年(如安排上实在有困难,至少要连续任教一个完整的学期),担任相应课程或专业的教学任务,并通过集体备课、举办讲座、开设公开课等多种形式,帮助当地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业务能力。

《方案》提出,原则上走教教师除完成原单位教学工作外,还必须到乡镇及以下2所以上学校(不包括本人所在学校)连续走教一个完整的学年(如安排上实在有困难,至少要连续走教一个完整的学期),担任相应课程或专业的教学任务,并采用多种形式切实帮助走教学校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问:如何保障支教走教教师的权益?

答:为了保障支教走教教师的权益,《方案》提出了5点举措。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绩效工资由派出学校发放。在支教走教期间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教师福利待遇。按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以及购买意外保险等补助。

2.支教走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研究生考试等方面,按现有倾斜政策执行。

3.对于选派工作期间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4.选派学校、受援学校及支教走教教师本人三方应签订工作协议以明确权责。

问:如何保障支教走教的工作经费?

答:对于支教的工作经费,《方案》提出:安排到“三区”县义务教育阶段支教的教师选派工作经费,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安排到“三区”县非义务教育阶段支教的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支援方所在设区市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1∶1共同分担;安排到“非三区”县支教的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年人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如有不足,由市县承担。2014年,“非三区”县支教均安排在义务教育阶段,自治区本级财政暂不安排到“非三区”县非义务教育阶段支教的教师选派经费。

对于走教的工作经费,《方案》提出,走教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年人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如有不足,由各市县承担。

问:如何确保“支教走教计划”顺利实施?

答:为了确保“支教走教计划”顺利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在原自治区“三区”教师专项计划领导协调小组的基础上,成立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全区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统筹负责,指定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要抓好各项具体工作,制定经费使用方案,规范选派程序,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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