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行为研究

2014-12-12 16:27郭婵
会计之友 2014年34期

郭婵

【摘 要】 文章对河南省上市公司2007—2012年间的业绩预告行为进行描述性统计,通过与西方学者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研究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行为存在的规律及问题,并针对我国业绩预告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从法制和声誉两个角度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 业绩预告; 预告意愿; 预告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4-0060-04

一、引言

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披露的一种重要的前瞻性信息。我国的业绩预告制度始于1998年,在此之后,业绩预告制度几经修订和完善,直到2006年才基本稳定下来。然而,在业绩预告制度逐步完善的同时,上市公司究竟有没有按照要求发布预告?其发布的业绩预告质量如何?本文以河南省上市公司2007—2012年间发布的业绩预告作为研究对象,对公司业绩预告行为进行描述性统计,并根据统计分析结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提高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积极性和预告质量。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07—2012年在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66家河南省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其年度业绩预告情况进行研究。业绩预告样本中剔除了内容为“不确定”、“无法预测”等没有提供确切预告的公告。本研究所用的业绩预告数据来源于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

(二)指标选取

本文选取业绩预告意愿、预告偏差和误差、预告及时性和预告精确度等指标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进行分析。业绩预告意愿,是指公司是否愿意发布业绩预告。尽管我国业绩预告制度规定,业绩变化达到一定标准的公司必须发布业绩预告,但仍有一些公司出现“应预未预”的情况,还有一些不需要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却自愿发布了预告。

预告性质是指披露的预告同上年同期业绩相比,是属于“好消息”、“坏消息”还是“不好不坏的消息”。业绩预告偏差,是指公司发布的预告是高于还是低于公司的实际盈余,即公司的预告是乐观还是悲观。在本文中,业绩预告偏差的计算公式如下:预告偏差=(实际盈余-预期盈余)/实际盈余的绝对值。预告偏差值小于零表示公司预告过于乐观,大于零则表示公司的预告比较保守。业绩预告误差用预告偏差的绝对值衡量,误差值越小,表示预告越准确。

业绩预告及时性用业绩预告披露日和会计年度结束日的间隔天数衡量。间隔天数越多,说明公司发布业绩预告越早,也就是预告越及时。在本文中,业绩预告按照精确度分为“点预测”、“区间预测”和“最大/最小值预测”。一般认为,“点预测”和“区间预测”是比较精确的预测。

三、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行为分析

(一)业绩预告意愿

表1对2007—2012年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率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进行对比。表1显示,从2007到2012年,河南省上市公司在110个需要发布强制性预告的公司-年内,平均预告率达到94.5%,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77.9%);在134个不需要发布强制性业绩预告的公司-年内,平均预告率达到47.8%,也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36.3%)。这说明,河南省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积极性相对较高。表2显示的是2007—2012年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详细情况。如表2所示,河南省上市公司自愿性业绩预告率逐年上升,从2007年的13.3%上升至2012年的73.1%。

(二)业绩预告性质

表3对河南省上市公司2007—2012年业绩预告性质进行统计。如表3所示,从2007年到2012年,河南省上市公司共发布了193个业绩预告,其中好消息预告占比60.1%,坏消息占比39.9%。在139个强制性预告中,好消息占比59%;在54个自愿性预告中,好消息的比例更高,为63%。这说明,在自愿披露业绩预告过程中,样本公司更倾向于披露好消息,从而获得吸引投资者、降低筹资成本、提高股价等好处。

(三)业绩预告偏差和误差

在河南省上市公司发布的193个预告样本中,包含133个点预测和区间预测,在全国上市公司发布的6 869个年度预告中,包括4 763个点预测和区间预测,本文只选取点预测和区间预测计算预告偏差和误差。表4对2007—2012年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偏差值和误差值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进行对比。表4显示,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平均偏差为0.011,而同期全国上市公司的平均偏差为-0.123,这说明总体来看,河南省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更偏保守。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平均误差为0.185,而同期全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误差为0.334,这说明相对而言,河南省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更加准确。

表5是对河南省上市公司2007—2012年业绩预告偏差和误差的统计结果。如表5所示,河南省上市公司的坏消息预告比好消息更加保守,但坏消息明显比好消息预告误差更大。另外,表5显示,河南省上市公司发布的自愿性业绩预告比强制性预告更乐观,说明自愿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存在利用其预告来达到抬高股价或者在资本市场争夺资金来源等目的的可能。

(四)业绩预告及时性

表6对2007—2012年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时性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进行对比。如表6所示,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平均在会计年度结束前17.71天发布,小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19.47天),这说明,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及时性相对更差。表7对河南省上市公司2007—2012年业绩预告及时性进行统计。表7显示,相比强制性预告,自愿性预告发布得更及时,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平均51.96天左右就自愿发布业绩预告。Kothari,Shu和Wysocki(2009)发现美国上市公司发布好消息业绩预告比坏消息更及时,即公司管理者会及时地将好消息业绩预告披露出去,而将坏消息延迟到不能再隐瞒的时候才披露。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时性具有同样的特征,好消息预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前19.96天发布,而坏消息在会计年度结束前14.33天发布。

(五)业绩预告精确度

表8对2007—2012年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精确度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进行对比。表8显示,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中点预测和区间预测占比68.9%,略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表9对河南省上市公司2007—2012年业绩预告精确度进行统计,表9显示,相对强制性预告,自愿性预告中点预测和区间预测占比更高,为78.8%。一些美国学者(Karamanou和Vafeas,2005;Skinner,1994)发现,相对坏消息,美国上市公司发布的好消息业绩预告更加精确。但河南省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预告中,坏消息中的点预测和区间预测占比更高,达到70.1%。

四、总结、分析和政策建议

(一)总结

通过对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意愿和特征进行统计分析,可得到如下结论:

首先,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积极性较高,无论是强制性还是自愿性业绩预告,其预告率均高于同期全国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其次,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质量较高:相比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其业绩预告总体偏向保守,预告准确率更高,但精确度较低,及时性较差。

但河南省上市公司在业绩预告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强制性预告是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必须发布的信息,或许有的公司存在“不情愿却不得不披露”的情形,因此,相对自愿性预告,河南省上市公司在发布强制性预告时,其预告误差率更大,披露更不及时,而且精确的预告占比更小。

其次,自愿性预告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相比强制性预告,公司对这类信息披露得更加及时,更加准确;但是这类预告更加乐观,可能是因为公司试图利用乐观的自愿性业绩预告来达到抬高股价、吸引投资者、降低筹资成本的目的。

(二)分析

西方学者Skinner(1994)认为,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制约:

一是法律风险。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虽然业绩预告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但是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对比较重要的业绩变化发布预告(尤其是业绩下降的消息),或者业绩预告不够准确而导致投资者受损,公司很可能会被投资者起诉。二是公司自身的声誉。Skinner(1994)认为,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发布业绩下降的预告,在业绩公布日很可能令众多投资者受损,从而影响其在证券市场的声誉。

(三)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总结和分析,笔者认为,规范公司业绩预告行为,关键是从法制和声誉两方面增强对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制约力,提高其业绩预告的准确度、及时性和精确度。

首先,相关机构如证监会和证交所等单位应完善有关规定,不止要适当加大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违约的行政处罚力度,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执行力度,使所有业绩预告违规公司都能被发现,并且受到相应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对多数试图通过操纵业绩预告来谋利的公司起到威慑作用,保证业绩预告的质量,使业绩预告能够真正对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相关决策起到指导作用。

其次,相关的行政处罚并不能对所有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对于由业绩预告违规而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需要考虑诉讼程序。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刑事和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健全,迄今为止还没有公司由于业绩预告违规而被起诉。因此,需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制度,保证因公司预告违规而受损的投资者能够对违规公司提起诉讼。例如,为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给遭受损失的中小股东成功提起诉讼提供更多的便利,并且在中小股东胜诉后对违规公司判处巨额赔偿。

最后,除了行政处罚和诉讼这样的惩罚之外,还可以考虑用声誉这种无形却有效的制约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进行监管。声誉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建立良好的声誉需要若干年的时间,然而毁坏声誉往往只需一瞬间。证券市场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对象的时候,公司的声誉也是其重要依据之一。因此,除了行政处罚和诉讼之外,还可以考虑对业绩预告违规公司实行通报制度,使得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通过一定的渠道了解公司违规的前因后果,从而增加预告违规公司的声誉成本。●

【参考文献】

[1] Karamanou, I., Vafeas, N.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corporate boards, audit committees, and management earnings  forecasts: An  empirical analysis [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5,43(3):453-486.

[2] Soffer, L. C., Thiagarajan, S. R., Walther, B. R. Earnings  preannouncement  strategies[J]. 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 2000,5(1):5-26.

[3] Kothari, S. P., Shu, S., Wysocki, P. D. Do managers withhold bad new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9,47(1):241-276.

[4] Skinner, D. J.  Why firms voluntarily disclose  bad new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4,32(1):38-60.

[5] 宋云玲.CSRC处罚的“选择性偏见”——基于业绩预测的证据[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S1):52-60.

(五)业绩预告精确度

表8对2007—2012年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精确度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进行对比。表8显示,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中点预测和区间预测占比68.9%,略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表9对河南省上市公司2007—2012年业绩预告精确度进行统计,表9显示,相对强制性预告,自愿性预告中点预测和区间预测占比更高,为78.8%。一些美国学者(Karamanou和Vafeas,2005;Skinner,1994)发现,相对坏消息,美国上市公司发布的好消息业绩预告更加精确。但河南省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预告中,坏消息中的点预测和区间预测占比更高,达到70.1%。

四、总结、分析和政策建议

(一)总结

通过对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意愿和特征进行统计分析,可得到如下结论:

首先,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积极性较高,无论是强制性还是自愿性业绩预告,其预告率均高于同期全国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其次,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质量较高:相比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其业绩预告总体偏向保守,预告准确率更高,但精确度较低,及时性较差。

但河南省上市公司在业绩预告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强制性预告是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必须发布的信息,或许有的公司存在“不情愿却不得不披露”的情形,因此,相对自愿性预告,河南省上市公司在发布强制性预告时,其预告误差率更大,披露更不及时,而且精确的预告占比更小。

其次,自愿性预告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相比强制性预告,公司对这类信息披露得更加及时,更加准确;但是这类预告更加乐观,可能是因为公司试图利用乐观的自愿性业绩预告来达到抬高股价、吸引投资者、降低筹资成本的目的。

(二)分析

西方学者Skinner(1994)认为,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制约:

一是法律风险。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虽然业绩预告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但是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对比较重要的业绩变化发布预告(尤其是业绩下降的消息),或者业绩预告不够准确而导致投资者受损,公司很可能会被投资者起诉。二是公司自身的声誉。Skinner(1994)认为,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发布业绩下降的预告,在业绩公布日很可能令众多投资者受损,从而影响其在证券市场的声誉。

(三)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总结和分析,笔者认为,规范公司业绩预告行为,关键是从法制和声誉两方面增强对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制约力,提高其业绩预告的准确度、及时性和精确度。

首先,相关机构如证监会和证交所等单位应完善有关规定,不止要适当加大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违约的行政处罚力度,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执行力度,使所有业绩预告违规公司都能被发现,并且受到相应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对多数试图通过操纵业绩预告来谋利的公司起到威慑作用,保证业绩预告的质量,使业绩预告能够真正对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相关决策起到指导作用。

其次,相关的行政处罚并不能对所有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对于由业绩预告违规而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需要考虑诉讼程序。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刑事和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健全,迄今为止还没有公司由于业绩预告违规而被起诉。因此,需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制度,保证因公司预告违规而受损的投资者能够对违规公司提起诉讼。例如,为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给遭受损失的中小股东成功提起诉讼提供更多的便利,并且在中小股东胜诉后对违规公司判处巨额赔偿。

最后,除了行政处罚和诉讼这样的惩罚之外,还可以考虑用声誉这种无形却有效的制约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进行监管。声誉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建立良好的声誉需要若干年的时间,然而毁坏声誉往往只需一瞬间。证券市场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对象的时候,公司的声誉也是其重要依据之一。因此,除了行政处罚和诉讼之外,还可以考虑对业绩预告违规公司实行通报制度,使得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通过一定的渠道了解公司违规的前因后果,从而增加预告违规公司的声誉成本。●

【参考文献】

[1] Karamanou, I., Vafeas, N.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corporate boards, audit committees, and management earnings  forecasts: An  empirical analysis [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5,43(3):453-486.

[2] Soffer, L. C., Thiagarajan, S. R., Walther, B. R. Earnings  preannouncement  strategies[J]. 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 2000,5(1):5-26.

[3] Kothari, S. P., Shu, S., Wysocki, P. D. Do managers withhold bad new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9,47(1):241-276.

[4] Skinner, D. J.  Why firms voluntarily disclose  bad new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4,32(1):38-60.

[5] 宋云玲.CSRC处罚的“选择性偏见”——基于业绩预测的证据[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S1):52-60.

(五)业绩预告精确度

表8对2007—2012年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精确度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进行对比。表8显示,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中点预测和区间预测占比68.9%,略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表9对河南省上市公司2007—2012年业绩预告精确度进行统计,表9显示,相对强制性预告,自愿性预告中点预测和区间预测占比更高,为78.8%。一些美国学者(Karamanou和Vafeas,2005;Skinner,1994)发现,相对坏消息,美国上市公司发布的好消息业绩预告更加精确。但河南省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预告中,坏消息中的点预测和区间预测占比更高,达到70.1%。

四、总结、分析和政策建议

(一)总结

通过对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意愿和特征进行统计分析,可得到如下结论:

首先,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积极性较高,无论是强制性还是自愿性业绩预告,其预告率均高于同期全国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其次,河南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质量较高:相比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其业绩预告总体偏向保守,预告准确率更高,但精确度较低,及时性较差。

但河南省上市公司在业绩预告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强制性预告是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必须发布的信息,或许有的公司存在“不情愿却不得不披露”的情形,因此,相对自愿性预告,河南省上市公司在发布强制性预告时,其预告误差率更大,披露更不及时,而且精确的预告占比更小。

其次,自愿性预告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相比强制性预告,公司对这类信息披露得更加及时,更加准确;但是这类预告更加乐观,可能是因为公司试图利用乐观的自愿性业绩预告来达到抬高股价、吸引投资者、降低筹资成本的目的。

(二)分析

西方学者Skinner(1994)认为,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制约:

一是法律风险。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虽然业绩预告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但是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对比较重要的业绩变化发布预告(尤其是业绩下降的消息),或者业绩预告不够准确而导致投资者受损,公司很可能会被投资者起诉。二是公司自身的声誉。Skinner(1994)认为,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发布业绩下降的预告,在业绩公布日很可能令众多投资者受损,从而影响其在证券市场的声誉。

(三)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总结和分析,笔者认为,规范公司业绩预告行为,关键是从法制和声誉两方面增强对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制约力,提高其业绩预告的准确度、及时性和精确度。

首先,相关机构如证监会和证交所等单位应完善有关规定,不止要适当加大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违约的行政处罚力度,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执行力度,使所有业绩预告违规公司都能被发现,并且受到相应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对多数试图通过操纵业绩预告来谋利的公司起到威慑作用,保证业绩预告的质量,使业绩预告能够真正对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相关决策起到指导作用。

其次,相关的行政处罚并不能对所有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对于由业绩预告违规而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需要考虑诉讼程序。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刑事和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健全,迄今为止还没有公司由于业绩预告违规而被起诉。因此,需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制度,保证因公司预告违规而受损的投资者能够对违规公司提起诉讼。例如,为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给遭受损失的中小股东成功提起诉讼提供更多的便利,并且在中小股东胜诉后对违规公司判处巨额赔偿。

最后,除了行政处罚和诉讼这样的惩罚之外,还可以考虑用声誉这种无形却有效的制约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进行监管。声誉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建立良好的声誉需要若干年的时间,然而毁坏声誉往往只需一瞬间。证券市场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对象的时候,公司的声誉也是其重要依据之一。因此,除了行政处罚和诉讼之外,还可以考虑对业绩预告违规公司实行通报制度,使得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通过一定的渠道了解公司违规的前因后果,从而增加预告违规公司的声誉成本。●

【参考文献】

[1] Karamanou, I., Vafeas, N.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corporate boards, audit committees, and management earnings  forecasts: An  empirical analysis [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5,43(3):453-486.

[2] Soffer, L. C., Thiagarajan, S. R., Walther, B. R. Earnings  preannouncement  strategies[J]. 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 2000,5(1):5-26.

[3] Kothari, S. P., Shu, S., Wysocki, P. D. Do managers withhold bad new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9,47(1):241-276.

[4] Skinner, D. J.  Why firms voluntarily disclose  bad new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4,32(1):38-60.

[5] 宋云玲.CSRC处罚的“选择性偏见”——基于业绩预测的证据[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S1):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