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生猪屠宰检疫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5-01-24 00:00云南省红河州动物卫生监督所661199
中国畜禽种业 2015年1期
关键词:蒙自肉品无害化

翟 芸 (云南省红河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661199)

蒙自市生猪屠宰检疫中的问题及对策

翟 芸 (云南省红河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661199)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对畜产品质量与安全问题日益重视。强化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在较大程度上杜绝了私屠滥宰,规范了市场秩序。针对蒙自生猪屠宰检疫存在的问题,笔者根据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促进生猪屠宰检查工作的完善和规范,达到推动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的目的。

生猪;屠宰检疫;问题;对策

1 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性

生猪屠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屠宰的生猪实施的宰前、宰后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加盖统一使用的验讫标记。实施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证肉品卫生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保障广大市民吃上 “放心肉”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把好生猪屠宰检疫关,是保障人们的肉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关键。蒙自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云南省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和要求,做好入场生猪查证验物,凡无产地检疫证明、未配戴耳标、证物不相符的生猪一律不允许进入屠宰场屠宰,对检出的病害肉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2 生猪屠宰检疫存在的问题

2.1 检疫技术力量不足

近年来,特别是红河州政府回迁到蒙自以来,随着蒙自经济、社会和文化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城市体量的不断扩大及人口数量的剧增,动物产品消费量大幅增加,检疫执法工作的不断规范,检疫程序日趋复杂,且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搬迁扩建和生产规模的扩大 (设计生产能力为年屠宰加工生猪50万头,单班生产能力1000头),导致检疫监管工作量成倍增加,检疫人员紧缺问题更加突现。截止2013年,蒙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共有编制23人,专业技术人员23人占86.9%、工勤人员3人占13.1%。该所现有办公室及监督组工作人员9人,长期在屠宰场从事专职检疫工作人员12人 (不含聘请临时工3人),被有关部门长期借用专业技术人员2人。在屠宰场从事专职检疫工作的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9人,技术工人3人,单位另外聘请临时工3人 (不具备执法资格),检疫技术力量严重不足。

2.2 检疫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从事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人员12名,检疫员年龄结构偏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人员素质偏低。年龄结构:其中30~40岁的占25%,40~50岁的占 47%,50岁以上的占28%。学历情况:具有大专学历的有53%,中专及以下的占47%。职称情况:副高占8.4%,中职占58.33%,初职占33.3%。当前的生猪发生疫病,不再是过去的单纯一种病症,而是多种病源混合在一起引发生猪产生疫病,以检疫人员现有的专业技术水平,有时对生猪及其产品无法准确地作出疾病判断,从而导致染疫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对社会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归根结底由于单位培训学习机会少,导致检疫工作人员对执法程序缺乏了解,执法意识不强,法律理解不够透彻,检疫技术落后,检疫行为不到位,影响规范执法。

2.3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受到各方面干预

2.3.1 与屠宰加工企业无法形成合力

多年来,在对生猪屠宰管理时,屠宰加工企业受各自法律法规、部门规定以及部门利益的驱使,大都各自为政,单独行动,很少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合执法,无法形成整体合力,管理力度削弱,有时甚至出现诋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行为,最终结果无疑是加剧了管理的难度,形成了对生猪屠宰检疫难管的尴尬局面。

2.3.2 少数屠商法律意识淡薄,经营不规范

在屠宰检疫过程中,由于屠商为了个人利益而无视法律法规,与检验员形成对抗局面,漠视检验结果。个别屠商利用检疫员下班时间将病害动物拉入屠宰厂,将检疫不合格肉品、病害肉等偷运出场、强行出场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肉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有的个体屠商还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工作,影响了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多数肉品批发商在屠宰加工车间内交易,在上夜班期间,屠商、批发商随意进出屠宰加工车间,有时甚至在检疫操作都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把肉拉走,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2.4 屠宰加工车间、待宰厩的工作不规范

(1)消毒工作不到位。每天加工完毕后屠宰加工车间、无害化处理间等整个生产区域没有实行有效的消毒,待宰厩因为未能执行 “日进日清”制度,随时有库存猪存在,清扫消毒更加困难。

(2)由于屠宰加工企业未能有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没有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判定高温处理的使用高温锅,判定销毁处理的使用深埋方式,基本不使用配置的化制炉。

2.5 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法律意识淡薄

政府虽然将肉食品卫生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范畴,但对《动物防疫法》相关法律法规及购买肉品注意事项等知识宣传不够,宣传方式、方法等还有待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肉品监督机制意识不强,导致动物贩运户及肉产品经营户无视各项法律法规、不遵守入场及屠宰相关规定,违章经营问题比较突出。

3 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对策

3.1 完善检疫队伍人员结构

3.1.1 增加检疫人员,加强技术力量

由政府统筹,出台相关政策,对检疫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和屠宰场的规模等情况,增加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人员编制,核定动物检疫协检人员编制,明确检疫员身份,并将其相关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以解决检疫人员不足及合法性问题。

3.1.2 充实检疫力量

结合市情,根据工作实际和岗位设置需要,面向社会各大专院校招聘所需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检疫,壮大检疫员队伍,并将其相关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3.1.3 提高检疫员待遇,稳定检疫员队伍

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检疫员工资待遇,参照在编检疫员的工资标准,适当提高招聘人员的工资水平,解决招聘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问题,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保证检疫队伍相对稳定。

3.2 增加培训学习,提高检疫员素质和能力

加大对所有检疫人员的培训力度,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检疫员资格,从整体上提高检疫队伍的素质。

(1)充实检疫力量。结合蒙自市工作实际和岗位设置需要,面向社会各大专院校招聘所需高学历、年轻化、专业化技术人员,解决检疫员年龄结构偏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问题。

(2)加大对所有检疫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检疫员资格,从整体上提高检疫队伍的素质。

(3)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全体检疫人员进行动物常见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学习,准确理解新颁布的11个动物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内涵。学习采用讲课、提问、经验交流等方式,使检疫人员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

(4)紧紧围绕 《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组织屠宰检疫人员到周边地区考察学习动物检疫技术,借鉴好的经验和方法。

3.3 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排除各方面干预

3.3.1 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为了保障蒙自辖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不断加强流通环节监管。一是加强对肉品市场的监督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肉品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出售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逐步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二是开展对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力量,适时对肉品市场集中整治,重点整治生猪屠宰加工、肉品流通秩序,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死猪肉、劣质肉、注水肉等违法经营行为,遏制不合格制品的销售,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肉品质量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肉品消费安全。

3.3.2 加强与屠宰加工企业沟通,形成合力

加强对肉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协同屠宰加工企业严格把好肉品市场准入关,严格证章管理制度,确保质量安全。进入市场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的肉品必须有两章 (产品检疫合格验讫验章、肉品质检验章)、产品检疫合格证。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肉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

3.4 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

(1)严格消毒制度。对加工完毕后屠宰加工车间、无害化处理间、待宰厩等整个生产区域严格实行有效的消毒,严格执行 “日进日清”制度,不允许有库存猪存在,保证待宰厩卫生安全。

(2)屠宰加工企业应有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根据检出病害动物病情使用各种无害化处理设施。

3.5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知法、守法的意识

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进行宣传;利用科技 “三下乡”和科普宣传周活动,印发法律宣传资料,结合全国 “3.15”消费日活动,开展 《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购买肉品注意事项等的宣传。形成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肉品监督机制,动物贩运户及肉产品经营户自觉遵守入场及屠宰相关规定,以杜绝未经检疫、病死、注水肉品上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强抓定点屠宰管理的每个环节,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不合格肉品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定点屠宰行业整治,作好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工作,使蒙自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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