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生命体验的辩证法

2015-02-26 03:06孙利天,李建萍
学术交流 2015年2期
关键词:辩证法生命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10&ZD066)

作为生命体验的辩证法

孙利天1,李建萍2,1

(1.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 长春 130012;2.黑龙江科技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150027)

[摘要]现行的教科书对辩证法进行了形式化的理解,其实质是知性思维方式对辩证法的规制,遮蔽了辩证法和生命的本质联系。突破知性思维方式,辩证法是生命体验的逻辑,在黑格尔那里表现为精神生命的体验。而马克思则立足于感性的实践活动,以“生产过程”取代“思维过程”,实现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改造,实现了辩证法对人的现实生命的关切。

[关键词]辩证法;生命;精神生命;现实生命

[收稿日期]2014-04-11

[作者简介]孙利天(1952-),男,吉林舒兰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现代西方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02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2-0005-06

辩证法是什么?现行哲学原理教科书似乎给出了最为清晰和科学的表述,即“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具体包括三大规律和五对范畴等理论内容。这个定义和体系从表面上看,具有非常严密和科学的逻辑自洽性,而且易于掌握和理解。但是,深入其内部仔细研究,却存在着很多理论困惑和疑难问题,这也是多年来唯物辩证法受到诟病的原因之一。

一、教科书对辩证法的形式化理解

仔细研究教科书对辩证法的阐释,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教科书辩证法是在传统哲学解释框架中,对辩证法进行了片面的、庸俗化的理解。在这种解释框架中辩证法成为事物一般联系和发展的原则的学说,脱离了事物自身具体的内容,变成了关于“抽象的共同点和僵死的共相”的“科学”。

首先,教科书对辩证法的纯形式化理解导致对辩证法的片面和庸俗化的理解。这主要体现在把辩证法直接解读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辩证法似乎和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实证科学一样,是对客观对象研究的科学成果和结论,它无疑是具有最大普适性的对象性理论,是无所不包的现成的知识总和。例如,按照教科书的理解,辩证法可以区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现成的存在于客观世界之中,人只需要像照镜子一样去“反映”,从而形成主观辩证法。如何证明这个论断的正确性呢?教科书的办法是观点加实例。通过各种实例的总和来解释辩证法的普遍有效性,证明辩证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辩证法的这种理解带来的问题是:辩证法是否就是一门实证科学,是否存在着这样一种具有最大普适性的科学理论体系?如此简单的反映论,离开了辩证法的认识论内容和人类的思维发展史来叙述辩证法的形成根源,很显然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结果。辩证法所包含的丰富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被抽象掉了,成为常识性的经验总结和空洞的形式主义教条。这样的辩证法不能不说是一种新的形而上学。

其次,对辩证法的形式化理解使辩证法成为可以四处套用的公式和逻辑法则。按照这种理解,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被表述为非此即彼、静止地、孤立地看问题。辩证法则是以运动的、联系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辩证法是辩证推理的形式,即固定的形式法则和逻辑思维工具。不但可以脱离事物的具体内容单独存在,而且还是一套实证的科学方法和现成的工具理论,一经掌握,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成为套话、空话、假话的逻辑基础。对辩证法的形式化理解从表面上看似乎克服了形而上学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达到了对世界的整全性的认识。而实际上,只是“用辩证法的语言表达知性思维方式的要求”。辩证法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条原理和公式。用辩证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就是用类似于自然科学的规律原理去对事物和事实进行裁剪、宰制。这样理解的辩证法与其说是客观的还不如说是绝对的主观主义。既失去了形式逻辑所具有的“必然得出的”形式的正确性,也没有事物、事实自身内容的真实性,成为一种亦此亦彼、是非不分、无立场的相对主义言说,只能造成思维的混乱和诡辩,被戏称为“变戏法”。这样的辩证法至多表现为某种常识水平上的机敏或机智,根本无法正确认识世界、理解生命的无限丰富内容。即便是在日常生活当中,形式化的辩证法也会导致模棱两可,推卸责任。辩证法陷入到绝对的不确定性当中,只剩下纯粹形式规则本身的确定性。辩证法不仅没有被在哲学层面上深入理解,反而被降级为一般的经验常识。辩证的思维方式也无需经过艰苦的训练和教养,而是拿来就可以使用,辩证法完全丧失了对人的关注,完全失掉了哲学的本性。

二、知性思维方式是辩证法被形式化理解的根本原因

把辩证法解读为一套现成的工具理论,借以去发现自然、人类社会、思维的规律。结果就是辩证法被实体化、客体化,独立于人之外。这正是知性思维方式对辩证法的规制。在知性思维范式下理解的辩证法,失去了否定性的、批判性的本质。

知性思维是人类认识能力的一个必要环节。我们反对知性思维对辩证法的宰制,但是并不否定知性思维本身存在的合理性,而且从传统来看,中国人恰恰缺乏的就是知性思维能力。我们反对的主要是知性思维的僭越,反对以知性思维来消解马克思的辩证法,从而把辩证法变成新的教条和形而上学。

知性思维作为人类精神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认识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正如黑格尔所言:“无论如何,我们必须首先承认理智思维的权利和优点,大概讲来,无论在理论的或实践的范围内,没有理智,就不会有坚定性和规定性。”[1]173黑格尔这里的理智指的就是知性思维。本质上是一种主客二分法,把事物和世界区分为二元的对立关系,从而达到对丰富的事物的千差万别的认识。知性思维遵循的是同一律,“运用知性逻辑从事认识活动,能够保证我们的思想具有坚定性和确定性,使我们对每一思想都能加以充分、确切、清晰的把握,而绝不容许有丝毫的空泛和不确定之处。”[2]知性思维方式是科学研究必须坚持的思维方式,也是科学精神的核心内容。因此,知性思维在实证科学和经验常识中是居于主导的思维方式。西方文化传统正是以知性思维为主导的,不仅造就了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达,而且渗透到各个文化领域和人的日常生活之中,进而演变为一种操作、控制一切的意识形态和专制力量。

知性思维方式为什么能够实现对辩证法的消解、取代,从而使辩证法沦为工具性、技术性的方法,丧失了批判性和超越性?黑格尔对知性逻辑的批判提供了有力的论证。黑格尔认为知性思维方式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首先是形式性。形式指的是对象的内在和外在的结构、有序性和量的比例性。知性思维只从结构、有序性、量的比例来把握对象的本质。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形式逻辑中,体现在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中。知性思维通过概念、共相来把握对象,而概念和共相是脱离了感性、内容的纯形式。特殊性、丰富性已经被抽象掉了,只剩下一个抽象出来的共同性。比如“存在”作为一个共相是无所不包的,凡物无不存在,存在即是“有”,而这个“有”其实也就是无,因为它没有内容,没有规定性,只是一个没有内容的纯粹的外在的思维形式。而辩证法是关于内涵的逻辑,它在本质上是“自否定”,在自我矛盾中自我分化、建构自身。自否定本质上就是自由,同时也是自律,因此,辩证法是关于具体的内容的逻辑,是对生命原则的表达。以知性思维来规制辩证法,必然使辩证法也变成了思维的纯形式,成为脱离内容的形式主义的教条。辩证法作为无所不能的科学真理,成为高高在上的权威,批判一切却唯独不反省自身的独断论。同时,因为可以完全不顾内容而无限的加以灵活运用,辩证法便成为是非不分、可以随意主观使用的工具,陷入了诡辩论的泥淖。

其次是知性思维方式的抽象性。这种抽象性是建立在形式性特点基础之上的。知性思维把握对象的共相,是从对象中抽取出来的共有的规定性,并用概念把它固定下来。这种抽取出来的东西同特殊、具体是对立的,是排斥特殊性的“抽象的同一性”。由于概念只是事物的共同点,舍弃了事物的特殊性、差异性、具体性和变动性,所以不能达到“具体的同一性”。因此,知性思维无法把握生成着的世界本身,而只是关于世界的普遍、静止的“图像”。辩证法一旦被形式化,脱离了对象的具体内容,必然导致自身的僵化和教条化,从而只具有操作、控制对象的有效性,成为实用的工具。

最后,知性思维方式具有外在性。知性思维方式建立在主客二元对立的基础之上,主体与客体是相互独立的异质性存在。主体对客体观察、研究,目的是要实现对客体的控制和利用,使客体按照主体的尺度来显示自己,而客体是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对象。知性思维方式最终还是外在的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化,仍是主体性视域内的客体,客体本身的存在作为主体的反映已经脱离了原初意义的存在,客体对象的存在仅仅是为了可兹利用。这种主客二元对立在现实中反映到人和自然、人和人的关系两个方面。处理这两方面的关系无论采取自然主义的态度还是人类中心主义态度,最终导致的都是人与自然的异化和人与人的异化。而辩证法的内在要求是用整体的、统一的、发展的原则来看待事物、看待世界。知性化的辩证法必然导致辩证法的工具化和实用化,使辩证法只具有形式上的灵活和机智,实际上是没有内容的词汇游戏,很难与诡辩论、相对主义、怀疑论和主观主义划清界限。以知性思维方式规制辩证法,辩证法只能沦为追求狭隘的功利目的的工具,完全丧失了否定自身、超越自身的旨趣。

三、辩证法是生命的体验

辩证法不是关于对象的外在认知和现成的知识体系,它是内容的逻辑。这个内容指的是什么?辩证法的合法存在领域在哪里?

一方面,辩证法不是对感性直观的表达。感性作为直观能力,其形式是空间和时间。空间用于把握对象的个体,而时间则用于把握自身生命的个体。感性直观具有事实的明证性,如太阳的东升西落,河水的流动,人的情感、情绪等日常经历的现象本身具有感性的确定性,不需要辩证法的把握。辩证法在这个领域的使用反而会打乱日常经验的确定性,并且不能提供更多更强的明证性。另一方面,辩证法不是关于知性的知识。“知性之知的明证性在于按照思维的不矛盾性原则将反思的共相回归为直观,因此矛盾律和经验证实便是知性之知的明证性的承载者。在这里辩证法也是根本不必要的。不仅如此,它不但不会增加知性之知的明证性,反而动摇了知性明证性的承载者——矛盾律,因此它对于知性之知来说也是消极的。”[3]因此,知性逻辑获得的必然是知性的知识。

辩证法的合法存在领域只能是生命的价值领域。生命是具有内在性的存在,无法被直观和知性化,它不是感性、理性等各种因素的外部联合,而是内在统一的辩证否定过程。辩证法是生命的逻辑,它生发于人的生命活动,既是对生命自由的体验和内在感悟,也是生命得以生成和觉解的过程。因此,辩证法是关于真理内容的逻辑,而不是符号化、数字化的外在形式和规范。

人的生命具有什么样的特性,需要用辩证法来表达?人的生命是自否定的、超越性的过程。人的生命从来不是现成的、凝固的存在者,它是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人在每一瞬间都是自我创造、自我发展、自我超越的过程,是一个经验的自我综合过程,具有未完成的开放性。形式逻辑难以克服的困难——悖论恰恰是辩证法得以开始的地方,悖论的实质就是自否定。人的生命是一个悖论性的存在,主要表现在人是自然的,又不仅仅是自然的。世界上的全部存在,可以区分为生命的存在与非生命的存在。马克思认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4]105。人及人以外的其他生物的生命存在首先是纯粹的自然而然的存在,必须服从机械的必然性法则。同时,马克思也认为:“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4]57人的生命存在不仅仅是自然而然的存在,而且还是超越自然的存在,是自由自觉的存在。人的生命的自相矛盾还表现为感性与理性、有限与无限、自在与自为、生与死等相互对立的两极性矛盾关系,这些矛盾共存于人的生命,人的生命就是这些矛盾关系的否定性统一。人的生命的自否定性首先不能够被还原到经验事实,生命的基础不是经验事实的例子可以说明和证实的,所以辩证法也不可能是观点加实例;其次自否定和他否定是对立的。他否定也可以称为外在的否定,即外在规定性的彼此排斥和对立。这种否定是两种规定的僵硬对立,传统的教科书对否定的理解就是这种抽象的否定观。辩证的否定不是外物的否定,而是事物的自我否定,自我超越,因而,同时也是对自己的肯定。可见,否定的基础是同一个本体。只有人的生命表现为这种自否定,因为人不仅有自我意识,而且有自觉的行为,生命是一个不断返观自照、自我完善的过程。自否定作为辩证法的核心精神,是对人的独特生命存在的表达。辩证法的本质是对人的生命本性的揭示,是沉入生命的体验活动。辩证法的真实基础只能是人的存在和人的历史发展,而形式化的辩证法对辩证法和人的生命的本质关联进行了遮蔽,是对存在本身的遗忘。

四、黑格尔的辩证法:精神生命的体验

黑格尔对知性形而上学的抽象性和独断性进行了批评,批判了康德哲学的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把两千多年西方哲学的范畴史思辨演绎成绝对理念自我否定、自我发展的逻辑体系。每一个范畴既是纯粹的思维规定,也是事物和世界的本质规定,不仅实现了逻辑学和本体论的统一,也在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中实现了本体和现象的统一。在自然和历史的现象形态中,绝对理念表现自身、认识自身,最终在绝对精神里完成了自我认识。黑格尔的辩证法超越了形式逻辑,可以归结为精神生命的体验。

首先,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内容的逻辑。黑格尔在对形式逻辑的批判中,阐述了“辩证法是关于内容的逻辑”。他认为,“形式推理以脱离内容为自由,并以超出内容而骄傲。辩证法则是要主动放弃这种自由,不成为任意调动内容的原则,而把这种自由沉入内容,让内容按照它自己的本性,即按照它自己的自身而自行运动,并从而考查这种运动。形式推理否定地对待所认识的内容,善于驳斥和消灭这种内容。可以看出内容不是这样,这种看法本身只是空洞的否定;这空洞的否定本身乃是一种极限,它并不能超越自己而达到一种新的内容”[5]。在辩证思维里,否定作为内容的内在运动和规定就是内容的一部分,否定就是这种运动和规定的全体。否定就是从这种运动中产生出来的,即规定了的否定。由于形式逻辑的否定只是外在的否定,因此,它所认识的主体只能是一个想象出来的主体,内容作为偶性和宾词与主体相联。在概念思维里,概念即是对象本身,但是对象本身不是静止的、不动的、具有偶性的主体,而是对象本身的生成运动过程。概念就是对象自我建构并将它自己的规定收回于其自身的过程。因此,主体即是内容,没有内容之外的主体,实体即主体。所以,辩证法作为方法只能是体验,即实际生活,是由内容自身决定发展的过程,是理性向对象的沉入、投入,是对于内容的亲切接触。黑格尔第一次使辩证法这种历来只靠内在知觉才能体验到的深刻思想有了系统的、确定的逻辑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不是建立在诗意的比喻上,而是建立在纯粹概念之上。思维的能动综合作用把丰富具体的内容和世界的发展作为概念的内容表达出来,思维就从抽象走向了具体。因此,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与众不同的存在逻辑,如果单从它的逻辑形式去理解,无法揭示它的生命力。它是非演绎的,非形式的。它的目的在于它所表达的客观内容,它是沉浸于客观内容的,以理性方式表达的精神生活。因此,黑格尔的辩证法与其说是一种方法,不如说是以精神的辩证运动为真理内容和本体的内涵逻辑。正如黑格尔所说:“辩证的运动本身,则以纯粹的概念为它自己的原素;它因此具有一种在其自身就已经彻头彻尾地是主体的内容。”[5]

其次,黑格尔的辩证法的本体是精神生命。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的真实基础是基于精神生活内容的体验,而不是形式逻辑的固定法则。“绝对理念的内容就是我们迄今所有的全部生活经历。那最后达到的见解就是:构成理念的意义和内容的,乃是整个展开的过程……内容即是理念的活生生的发展。”[1]423辩证法的主体不是人,而是绝对精神。这就必然提出一个问题:如何解释外在于精神的那些经验中的矛盾?黑格尔对此作出了回答:自然和人是思维的外化,并且不过是纯粹思维自身的异化,一切的对立都是在思想本身范围内的对立。辩证法仅仅只是“绝对精神”的运动。对此,马克思认为:“全部外化历史和外化的全部消除,不过是抽象的、绝对的思维的生产史,即逻辑的思辨的思维的生产史。”[4]99既然所有的都是思维本身的异化,那么,“对于人的已成为对象而且是异己对象的本质力量的占有,首先不过是那种在意识中、在纯思维中即在抽象中发生占有,是对这些作为思想和思想运动的对象的占有”。一切都只是思维过程,思想从未超出过自身。马克思对此作了精彩的表述:“只有精神才是人的真正本质,而精神的真正形式则是思维着的精神,逻辑的、思辨的精神。自然界的人性和历史所创造的的自然界——人的产品——的人性,就表现在它们是抽象精神的产品,因此,在这个限度内,它们是精神的环节即思想的本质。”[4]99黑格尔的辩证法以“思维过程”为主体,是概念直观自身的体验活动,是概念的自我综合、能动的体验过程,并以逻辑形式为根据深入生命的本质。因此,黑格尔辩证法的本体就是生命的体验,但它是以精神的、意识的方式表现出来的。精神生命的能动性从何而来?黑格尔在《小逻辑》里认为,有生命的事物具有一种感受痛苦的优先权利,正是这种感受痛苦的能力使它能够“自己运动”,并把自己建立为一个规定,在规定中保持自身。绝对精神的这种能动的活动性,是通过绝对精神内在的否定完成的。

黑格尔的辩证法把绝对精神的逻辑运动看做生命本身,其实质是对人的生命作了纯意识的、精神化的表达。马克思对这种唯心主义的表达进行了批评,他认为绝对精神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运动,其实质是无人身的理念的自我运动,对象、本体都是精神自身的产物,完全消解了物质生活的基础。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生命是思辨的、概念化了的泛逻辑主义的表达,带有神秘主义色彩。黑格尔的辩证法克服了知性思维,却完全忽视了人的感性生活,片面夸大了思维的能动性,因此,它仅仅是思辨的形而上学。

五、马克思的辩证法:现实生命的体验

马克思以感性的实践活动为出发点,实现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改造,他把辩证法的基础置于人的现实生命的存在和历史性的展开的基础之上。感性的实践活动第一次突破了意识哲学的樊篱,打开了精神的客观化、物质化的通道,为思维和存在的统一、思想的客观性、具体普遍性找到了现实基础。在马克思看来,人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而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即被生活决定了的意识。因此,黑格尔“从意识出发,把意识看做是有生命的个人”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而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7]17才是“符合现实生活的考察方法”。这样,辩证法的本体基础被置于感性活动的人的基础之上。“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7]21。马克思以“生产过程”取代了黑格尔的“思维过程”,以感性活动的能动性取代了“思维过程”的能动性。正如马克思所言:“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人是一种以生产活动为存在方式的特殊存在者,并受自己的生产力和相应的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的制约,人的存在就是生产过程。 马克思以“生产”取代黑格尔的“思维过程”,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必然性。

首先,哲学要想实现人的解放,就不能是仅仅停留在头脑中的思维过程。马克思认为:“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务,而哲学未能解决这个任务,正是因为哲学把这仅仅看作理论的任务。”[7]28只有以“生产过程”代替黑格尔的“思维过程”,才能使哲学走出内在的思想和意识,进入感性活动的物质化过程中,变成实际改变现存世界的力量[8]。生产作为人的存在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和全部历史活动,不仅是主体力量的自我确证,也是自然和存在自身显现的过程,是原初的存在的体验。所谓原初的存在,即是未被知性化、价值化、客体化的生存本身。“生产过程”就其作为人的原初体验来讲,是全面的“人”的感觉。一方面,人在生产中,体会到的是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劳动就是人的现实,是人的真实的存在感的来源,人只有在感性活动中,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生产是人的一种自我享受。另一方面,自然也只有在生产活动中,才能显示出自身的物质性和客观性,并且“作为那是某物自身的东西显现出来”。总之,辩证法只有以生产活动为本体,而不是以头脑中的思维为主体,才能真正实现人和自然的双重解放。

其次,马克思之所以强调生产过程,是因为只有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使思想的能动性转化为现实的物质力量,从而真正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条件下,“当前的经济事实”是生产劳动的异化。主要表现在:第一,“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同劳动对立;第二,劳动活动已经不是工人的本质活动,而是他自身的丧失;第三,这种劳动因为夺走了人的生产对象,同时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即自由自主的活动变成了维持动物般生存的手段;最后,这种异化关系必然同时反映到人对他人、对他人的劳动和劳动对象的关系之中。总之,私有制条件下的生产过程,已经从一种自由自觉的、确证人的本质的全面的、肯定的活动,成为一种片面的、否定的、剥夺人自由的工具性、功利性的活动。劳动的异化就是生命的异化,“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在私有制的前提下,它是生命的外化,因为我劳动是为了生存,为了得到生活资料。我的劳动不是我的生命。”[4]184生产活动、我的生命唯一的目的是维持我的肉体的存在。在资本的逻辑中,生产已经不是全面的“人”的感觉,“物质的直接的占有是生活和存在的惟一目的”,“一切肉体的和精神的感觉都被这一切感觉的单纯异化即拥有的感觉所代替。”生命的价值就是“我们彼此拥有的物品的价值”。因此,人的解放首先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异化劳动的现实中解放出来。

马克思正是在生产的辩证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对私有制条件下生产异化的批判,阐述了他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从而为人的解放找到了最终的道路——共产主义。在《巴黎手稿》中,他这样表述道:“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4]81克服生产的异化是实现人的解放的唯一现实的道路。生产过程就是人的生命的现实存在过程,生产的异化,就是人的生命的异化。走出异化,就是人对自己生命的全面的重新占有,因此,辩证法的存在基础由“思维过程”向“生产过程”的转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对黑格尔哲学超越的关键之处。也就是说,马克思对传统的知性哲学以及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其要害不是在于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而在于马克思发现了辩证法的真实基础,使辩证法真实地表达了人的现实存在。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对人的现实的生命进行自我领会和阐释的基础论和生存论。由此得出,历史唯物主义的真实基础是立足于感性的实践活动的辩证法,而不是传统教科书当中所认为的“物质”。

辩证法突破知性思维方式的规制,作为生命的体验,经过黑格尔,最终在马克思那里实现了对人的感性的、现实的生命体验的关注。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贺来.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

[3]王天成.生命意义的觉解与辩证法的任务[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4).

[4][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5][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45.

[7][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8]孙利天.让马克思主义说中国话[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28.

〔责任编辑:常延廷巨慧慧〕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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