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论视域下道德重建如何可能

2015-03-02 08:01徐化影
关键词:社会性理性现实

徐化影

(信阳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信阳464000)

一、问题的提出

经过长期有序的道德教育,人们在观念上不仅不缺乏道德规范,而且可以说从家庭美德到社会公德再到职业道德,人们的头脑中具有完备的道德规范体系。但是,何以当面对现实事件时往往却是以道德的实际缺席收场?

从内生性层面上分析,道德现实缺场的根源在于关涉道德事件的人往往从外在的、客观的因素寻找自身道德不作为的原因和借口,从而以获得自认为是“合情合理”或“情有可原”的说辞为自身的道德不作为进行利益性、必然性和社会性的开脱和免责。当然,正如荀子在《礼论》中所言:“人生而有欲。”人,先天地带着欲望而生,因而也先天地具有满足本己欲望的利益本性,带着亚当·斯密称之为“自爱”[1]13的利己天性,这种天性是人存在的充要条件,具有正当性。自我存在是展开一切非自我、利他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在一定意义上说,一个人只有当他能够以好的方式实现“为我“的存在时,才具备以好的方式实现非自我的即“为他”的存在。但是,尽管如此,自爱、自我存在都不能构成为了自我的现实利益而选择道德上不作为的绝对理由,实际上,如果深入思考的话,道德上的作为恰恰从广延性和普遍性上更能有助于个人为我的存续。此外,如果人面对“客观性”“必然性”“社会性”就丧失了有所作为的可能性的话,那么,社会历史就不会具有从古至今的变革,人生活的世界就不会是当今的文明状态。正是在对客观必然性以及既有的某种不合理的社会性的超越性生存中,人突破了种种外在的“被给定的存在”,才将自己从“是其所是的自然必然性”中区分并解放出来,历史性地越来越过着一种“人造”的、“属人”的共同体生活。所以,从人本身对客观境况的理性能动性、现实建构性以及交互关联性的深处去解构由人而生的道德现象之因,并相应建构道德应然性和现实性,就是合理的和应当的。对此,主体论提供了哲学维度上的理论可能。

在哲学主体论视域中,人不仅是阿伦特所认为的“被处境规定的存在者”[2]3,也不仅是像海德格尔所言的那样受制于自身“被抛”环境中的存在者,而且还是具有自觉能动性,在知性思维中创造蓝图、并通过物质性的行动将知性世界中观念性的意图客体化的理性实践存在者。马克思对此曾做出过生动地说明:“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3]178此外,人还是处在相互关联中的社会性存在者,人与人之间内在关系的张力形成人存在的现实状况与社会历史过程,历史的主体即人的观念是什么性质的,由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现实社会就具有什么性质,所以,有道德的社会的实现取决于社会性主体共同的道德建构。

总之,正是在人自觉能动地进行“为我”的理性、实践性和社会性生存活动中,人在哲学认识论和解释学中作为主体被揭示出三重属性,即理性主体、实践主体和交互主体,它们言说和表达的是人所具有的不同存在维度,并共同架构了人作为主体的基本属性和基本场域。因而,在道德重建这一论题上,就成为一个可以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论域。

二、道德理性的主体重建是道德重建的思想性前提

如果要现实地建构一个事物,那么首先在观念世界对此进行理性建构则是其必要前提。道德理性的主体重建对道德重建具有逻辑先在性。

道德理性的重建是道德重建的先决条件。主体理性,其基本功能和价值在于对有限定在进行反思、抽象和超越,从而确立具有普遍性和有效性的观念和原则。道德上主体理性的在场,其价值在于超越个体观念和个体行为的不道德性,而能够对道德之本质和价值进行理性澄明,从而在理性上确立道德的观念和进行道德的行为的价值选项,而不被具在的不道德事件和普化的不道德现象同构。从主体的角度而言,失德现象传播和蔓延的首要原因是因为主体道德理性的缺失,即作为有理性的主体对失德现象反思的缺失和作为主体对道德理性建构的缺失。道德理性思考是需要条件的,也是具有难度的,理性本身的缺乏和误读以及思考过程本身的非物质化和非功利性性质,都内在地蕴含着直接解构道德理性思考本身的尊严和建构个体理性思考的反叛力量。所以,当个体遭遇道德缺失之事件和现象时,往往就因为主体道德理性的丧失而或主动或被动地被具体发生的事件的不道德性质所同质化,失德现象的普化正表明了主体往往做出的正是道德不作为的趋同选择和模仿选择,而不是主体的道德理性选择。故而,要破解道德缺场这一问题,在主体层面上就需要主体道德理性的重建。

主体道德理性要得以重建,其前提是主体对自身具有理性、应当成为理性存在者,并在道德问题上完全具有进行道德理性选择能力的自我确认。这涉及的问题在根本上是“人是什么?”而这个问题正如人类所遇到的其他一切问题一样,都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中。不同的答案都在以其具体而局域性的解释共同型构着对所面对问题的多层面探索和认识,并因而使其更加全面,更具完善性。而如果超越不同回答的具体内容而抽象出它们的共性就会发现,所有的回答都表明和言说着人以“理性主体”而存在的基本特质。因为,无论是问题的提出本身还是对问题的多视角的回答,它们自身恰恰就是对人的理性存在特质的外化和自证。这个特质在哲学上也获得了长期的反思和阐发,从近代哲学之父笛卡尔的“第一哲学沉思”到现代的分析哲学,延续至今。对道德的主体理性本质给予深刻论证的,是被卢梭称之为在道德上实现了“哥白尼式革命”的康德。康德主张,人作为道德主体具有完全而充分的理性选择“善良意志”的可能和自由,这种自由意味着自律,即意味着人面对任何道德事件,都具有选择道德行为的主体自觉和进行主体自律的理性自由和实践自由,而且作为具有这样性质的主体,人应当进行这样的选择,这也正是人的尊严之所在[4]40-41。他的这一思想成为道德哲学的基本理念之一。主体道德理性表明,道德是主体对善的追求,而善是与物有着质的差别的两种不同的存在,只有当人具备了超越关涉自身物的功利性的价值追求时,才具有做出善的即道德选择的可能。当然,这并不是说对善的追求与对物的追求是绝对不相容的,而是说在价值序列中,存在着并应当存在着高于物的价值细目,而且高于物的价值选择与对物的选择共同在场,才能构成较为“完整的人”,而不是沉溺于物的“单向度的人”。这样的价值选择不仅能符合单个人的存在需要,而且能符合社会整体的存在要求。问题的关键在于,尽管道德理性是人的属性,但道德的理性能力以及作为道德理性主体而存在的人的维度并不是可以自在性地获得,相反,它们的获得需要一个向主体不断揭示和逐渐显现的过程,只有当这个过程完成之后,人的道德理性主体维度被自我确证与自觉完成,人在遭遇道德事件时才具有道德选择的观念前提和主体条件。同时,在被黑格尔称之为“历史的狡计”般的现实运动过程中,理性在很多时候都是脆弱而易毁的,历史的种种悲剧在主体层面上往往正是主体理性悲剧的外在表象,道德理性领域亦然,道德悲剧往往是主体道德理性缺失的悲剧。但也应看到,在辩证思维认知模式中,道德悲剧在其“反者道之动”的意义上,它的一个可能性方向正凸显出了道德“正剧”之真的必要性,因为,往往悲剧在启迪着主体对善和美的理性沉思与现实追求,正是道德现实缺场所产生的悲剧在呼唤着道德的重建。

三、道德实践的主体重建是道德重建的现实性路径

道德重建在根本上是道德实践的重建。人们对种种现象进行反思,直接目的是对现象进行必然性和普遍性的揭示、形成合乎理性的思想和观念,但“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思想要得到实现,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5]320。这意味着,人只有通过自己的现实的实践活动将思想对象化为外在的客观世界的一部分,才能实现思想观念对世界进行改造的基本预设和价值预期。因而,道德理性的重建对道德重建本身固然重要,但判定人是否是道德的,其依据并不是他在观念上是否是道德的,而是他的行为本身所显现的实际活动性质的道德与否:“我们是怎样的就取决于我们的现实活动的性质。”[6]37我们是什么样的人,是被我们自身进行的活动的性质所规定的,我们的现实活动过程本身即是对我们自身性质的表达。存在决定本质。所以,道德重建作为人们对自我现实活动的经验反思和价值重建,归根结底只能经由作为主体的人的现实道德实践活动本身,只有在行为上是道德的才是真正有道德的。

道德实践在其现实层面上只能是每个主体的道德实践。实践是人的活动,而人在其现实性上只能体现为单个的人并以其为载体。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是,它指明了社会历史是由人及其活动构成的,而人不是“抽象的人”即观念中的人,而是“现实的人”即“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的人”[7]525。人是以自己的现实活动去创造人类生存条件和自身发展历史的,虽然“人”这个概念具有整体抽象性,但是进行现实实践活动的人却并不是对所有人进行抽象性后的整体性抽象存在的人,而是单个的人,人类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基于单个的人的活动。所以,尽管单个人的活动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并不能决定总体人的活动的性质,然而如果每个个体人或者相对多数人的活动如果具有相同的性质,那么,由每一个单个意志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历史合力”即历史本身也就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而历史结果如果就其现实性而言则正是人所置身其中的现实社会。因而,如果个体实践在普遍性上是道德的,那么在整体性层面上人的存在的社会表现就是道德的。总之,任何思想观念的实践外化最终都必然指向单个人意识形态上的内在一致及其实践形态上的同质完成,没有具体的、活生生的、“现实的人”的个体的道德实践,就不会有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发生和实际在场;而如果没有道德实践的现实在场,只有道德言辞的在场,其结果一方面就是道德更加伪饰化并因而更加偏离其本初的意义和价值预设,另一方面则是道德实践的实际空场。而当这一状况得以泛化之后,社会整体在道德实践上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集体无意识状态。在这种社会状况下,人不仅对自己的道德不作为失去辨识的主体理性意识,而且已经自发融合于道德的反面并以之为“道德”标准对他人进行道德评判,其结果也就合乎逻辑地和现实地演变成对道德的进一步异化和偏离。

四、道德互主体关系的主体重建是道德重建的社会性支撑

人与人之间交互作用的客观性是一个可以历史分析的实际存在。在《1857 至1858 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对这种客观性进行了历时性的概括和揭示,他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发展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往,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8]52人的认识及由此所形成的理论都是以经验为前提的,但并不是一经经验的东西就立即进入人的理性认知结构中成为理性思辨的对象。所以,尽管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作用与人的历史共生共进,但迟至现象学运动伊始,“交互主体”理论才作为对近代所开创主体理论之缺失的克服和补充而被明确确立,它也突破和超越了既有理论对主体存在性质的原子式解读的限制,而强调和发展了主体之间内在的社会性联结和互生性关系。

因而,交互主体理论提供了道德重建所必要之社会性道德主体支撑理据,即道德重建需要社会性存在主体的道德共建。主体间现实地存在着相互关系,这意味着只有当主体都成为道德的主体,并担负道德实践的个体责任时,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才具有道德性质的可能性前提和基础。这还意味着如果只有一方是道德的主体,那么,其存在并不能保证或决定与其发生相互关系的他方个体的道德性质。从逻辑上说,这种情况下的主体间关系要么是一方决定性影响另一方,要么是不能形成影响关系,即道德的依然是道德的,不道德的依然是不道德的;如果是前者,这就可能造成下面的结果,即道德的个体被以相反性质存在的对象性个体“异化”,也就是说道德的个体反而被不道德的个体所改变和同化;如果是后者,那么就会造成在他们遭遇道德事件时,主体间观念与行为上呈现出泾渭分明的道德与不道德的结果,这仍然无法形成主体间道德的社会关系。可见,只有当主体都是道德的条件下,才能充分保障主体间关系即社会关系的道德必然性。所以,道德重建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能够有效形成道德的主体,答案之一就是,交互主体理论视域下衍生出的“道德共同体”的建构。

道德共同体是交互主体间可以建构的应然价值追求。主体的人是有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着自我存在和自我发展的理性存在者,而这种追求是现实地发生在交互主体之间的。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提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56这在实质上蕴含着主体间的交互关系。而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是生产关系,它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生产中最基本的又是物质的生产。物质生产在表面上似乎与道德之间没有什么关联,但实际上,物质生产活动本身,从生产什么、怎么生产到如何分配、消费等全部过程都内在地需要道德因素的在场,否则,物质生产活动终将不仅不会是有益于人的,反而恰恰是有害于人的。更重要的是,由于物质生产活动的社会化性质及其构成人的根本存在方式的性质,它的不道德性所产生的影响是广泛的、彻底的和根本的。这已为现实所证明。当前我国社会中不仅存在着大量的物质生产方面上的不道德行为,而且因之而引发的连锁反应也极具扩张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前提正是经济人的“道德情操”。一个社会共同体如果缺乏基本的道德情操,那么就会深陷物质欲壑中难以自拔,从而使共同体丧失其存在的非物质性要件。道德正包含着人对物质追求限度的思考、规范和边际,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道德理念的提出是基于为满足人类存在的“第一个前提”[5]71即物质生产的持续性、合理性和社会性的内在要求,而在人的理性深处做出的自我认知和自我规定。物质生产水平越高,分工就越细,生产主体之间的互主体关系就愈益呈现多维性,主体间的社会关联性就越紧密,社会共同体的结构就越复杂,而越是多维和复杂的社会共同体就越是需要主体之间更多的道德关联和道德在场,从而保障社会共同体的有序、稳定与协同发展。道德共同体是建构和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理性工具。总之,生产是在主体间进行的,生产的道德因素本质上存在于生产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之中,当进行生产的交互主体之间共生出对道德的体认时,道德共同体就会萌生并逐渐形成,正如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中所言:“一部分人一旦发现他们具备了其他人所不具备的共同的观念、利益、情感和职业,那么在这种相似性的影响下,他们不可避免地会相互吸引、相互寻觅、相互交往、相互结合。这样,一个特定的群体就在整个社会中慢慢地形成了。”[9]31当社会性存在的主体形成一种普遍化了的道德的互主体关系时,社会整体范围的道德共同体也就相应地形成。总之,“一只燕子或一个好天气造不成春天”[6]20,单维道德主体的道德理性或道德实践并不能真正实现道德的重建,只有当社会性地形成“全景”式的道德的理性主体与实践主体时,道德重建才具备其不可缺少的主体社会性支撑条件,道德才可真正重建。

总之,道德重建在观念性上需要主体道德理性的自觉与澄明,在现实性上需要主体实践与其道德理性的统一与同构,在社会性上它又需要普遍的道德理性与道德实践主体的共建与交互支撑。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法国学者托克维尔认为,美国公民在参与民间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产生出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和权利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的义务和责任的性质、权利范围形成明确的和切合实际的概念,这是造就美国繁荣的重要因素之一[10]。而道德的重建正内在地蕴含着义务、责任和权利等的重建——既包括个体的也包括社会的,当这双维的义务、责任和权利都得以现实建构时,个体主体及其作为整体载体的社会便会在秩序中前行。当道德作为一种特别而又基本的社会建构现实在场时,主体间的裂隙就能更好地弥合,社会的凝聚力也会更加强劲,也就更有利于造就一个更加文明和谐、繁荣富强的国家。

[1] [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2] [美]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M].王寅丽,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M].苗力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 [法]爱弥儿·涂尔干.道德教育[M].陈光金,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10] 龙静云.我国社会道德共同体及其型构策略[J].中州学刊,2015,(1):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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