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问 题 导 向———兼论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对问题

2015-03-17 14:05王福友
关键词:导向

王福友

(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150028)

中共十八大以来,问题导向成为党中央倡导并坚持的重要执政思维方式,亦成为我国主导社会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若对问题导向本身缺乏深刻的理论阐释,普遍适用过程中必然使之逐步沦为日常语言而口号化;甚至因其主要发挥引导权力运行之功能,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反向误导社会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因此,深化对问题导向本身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看待问题

(一)树立有问题的思维

在“有没有”问题上,有问题与无问题思维分属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立场。问题导向要求遵循客观看待事物的哲学观点,坚持有问题思维。“问题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关键在于敢不敢于正视问题。敢不敢于正视问题是态度问题,需要我们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对存在的问题不掩盖、不回避、不推脱,否则就会使小问题演化成大问题。”[1]我国历史上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虚无主义,有无问题不取决于问题是否存在,而受制于掌权者的主观意志,即问题与掌权者的政绩、私利、喜好等联系在一起,以主观需求替代问题的客观意义。与之相适应,无视、消解、抑制、掩饰问题等实践做法屡见不鲜。

无问题思维意味着对客观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致使问题无法适时显现出来,错失解决问题的机会,并可能导致问题外部负效应聚集,造成更为严重的问题。对待问题的不同立场决定了执政者在社会制度供求关系上的不同态度。无问题思维旨在通过抑制制度需求解决供求关系。而制度需求乏力的表象阻止了制度供给的创造性输出。一方面,问题解决者会偏离具体问题特有的解决机理,其行为甚至会背离职业的独有技术性,同质化为抑制问题的策略行为。另一方面,巨大的社会资源被用于阻止问题的显现,其结果或者是问题解决者对问题当事人采取压制性思维和手段,使问题当事人屈服于政府意志而被迫接受解决办法,造成社会活力丧失;或者是基于对问题当事者的安抚而被迫与其达成某种妥协,以失去相同问题相同对待为代价换得问题的个案解决,进而破坏制度在主体间的平等适用。“稳定压倒一切”就是典型的无问题思维,问题成为稳定的对立面,任何问题均被纳入相同的认知和解决模式,消解问题这一共同的结果追求使得问题解决者总是不择手段地采取拦截或者遮蔽问题的策略,但暂时的社会稳定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

有问题思维旨在以制度需求推动制度供给,承认问题存在的客观性和不可避免性,通过不断创造优质的制度资源供给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问题导向旨在促进问题解决能力的不断提升,社会诸层面负有问题解决责任的主体必须面对问题的特殊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问题解决策略,保有社会问题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并促成社会诸领域问题解决机制的开放与互动。与问题当事者相比,问题解决主体如教育者、企业主、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总是掌握着某种能够促成问题解决的资源,又处于某种支配地位,不断改善并优化问题解决资源,最大限度地改善其与问题当事者间的关系并推动社会进步。

社会在不断发现、解决问题又面对新问题的过程中获得发展,问题总是展现出鲜明的时代性,阻止问题的全维度暴露无异于人为阻碍社会发展,亦会失去透过问题把握事物发展规律的机会。有问题思维不仅承认“有”问题,而且还承认问题会“常有”。问题常有符合社会常识和规律,这一点不会因问题解决者的巨大付出而改变,亦不会因问题的圆满解决而无需再行付出。问题导向拥有以发展观点看待问题的品性,内含批判性因子,能够最大限度地克服静止看问题的实践倾向,尤其能够避免问题解决结果呈现固化状态,甚至因疏于批判而使其失去与时俱进的机会。有问题的评价性质上属阶段性评价,而不是定性评价,既不能因解决问题的历史成就而否定现实存在问题的可能性,亦不能因存在新问题而无视其他问题解决上的成就。任何问题的解决永远无法做到十全十美,有问题思维旨在推动问题向更好方向的解决,并对新问题的产生形成较强的预判力。

(二)秉持真问题的立场

在“是什么”的问题上,问题导向要求从实践的观点入手,秉持真问题的立场。①如季卫东在研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秩序构建时,认为应立足于五个问题,即功能分化、理性化、科层化或官僚机构化、自由化、民主化,而这些问题是不预设任何价值前提,从客观事实及其发展的必然趋势推导出来的,对制度的顶层设计具有重大意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提出一些相应的思路和对策,并进行适当的组合和整合,得出关于现代国家治理的若干基本指标和整体性方案。参见季卫东《问题导向的法治中国构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第20页。社会生活的诸领域都会有问题存在,但问题属性各有不同,如何确保问题的“真”至关重要。伪问题如皇帝新衣,为其“发现”与“解决”浪费巨大社会资源,并可能因其负向引导而使社会发展误入歧途。问题导向就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但并非所有人的需求都属于真问题,只有源于人民、来自实践的需求才是真问题;反之,则属于伪问题。在问题解决主体系个人的情况下,关涉问题解决者个人需求的问题是否属于真问题不无疑问?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对该问题的回答恰恰是把握真问题的关键。真问题之判断应以维持问题解决者与问题当事者间的关系形态为前提,若问题解决者与问题当事者身份混同,在该关系形态中,涉及问题解决者个人需求的问题就属于伪问题,但这并不妨碍问题解决者以问题当事者身份在另外关系形态中有利益需求,在新的关系形态中则属于真问题。譬如,校长在校务会上提议给自己增加薪酬,在校务会层面上不属于问题导向中的真问题;但其在教育主管部门的会议上提出增加校长薪酬问题,在该层面则系坚持了问题导向。人民期待是问题导向的源泉,但要区分私人问题与公共问题,以遵循不同的问题启动机制,否则,以人民需求为借口援用的问题导向却可能没有秉持真问题的立场。私人问题当遵循自由原则,问题是否提出及该如何解决应由其自主决定,无法定情形以“为他人利益着想”之名去提出并解决问题在公共层面上属于伪问题,致私人陷入被决定、被支配的生活状态。非私人问题,尤其是公共问题,应严格按照公共利益确定程序加以判断,避免公共利益原则被滥用,在公共利益审查机制欠缺的状态下,围绕公共利益切入的问题多属于伪问题。在实践中获得真问题才符合问题导向的根本要求,问题不应依靠领导者的智慧、兴趣被设计或主观臆断,否则会失去问题存在的支点,倘设计问题者关注兴趣或者注意力发生转移就会使问题被搁置起来。因部门或者地区领导人更替而发生的战略变更、项目停止等现象广泛存在,曾经被视为“问题”的问题便不再提起或者无法实现。以问题导向之名,“为问题而问题”的形式主义在社会中较为普遍地存在,查摆问题时千人一面,缺乏调研而将他人问题拿来作为自己问题等现象即为明证,必须秉持真问题的立场,对问题导向上的无病呻吟现象予以克服。

(三)严守本问题的原则

在“该怎样”的问题上,问题导向要求从事物发展规律出发,严守本问题的原则,以划清此问题与彼问题的界限。问题导向的关键应立足于具体问题的内在规律,确保问题保持本身样态而不被异化,即坚持问题的专业性。现代社会高度复杂,社会分工程度比以往任何社会都更加精密,问题纵向延展上体现出更明显的专业性;全球化加深导致问题横向沟通上则呈现出更强烈的趋同性。现代问题的地方性与专业思维国际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促成问题阐释上的范式转换,问题导向应以尊重社会专业化分工为前提实现对问题的科学阐释。我国社会长期存在行政权力主导的问题阐释模式,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广泛存在,以不变应万变成为对待所有问题的共通思路,甚至试图通过强调提升领导能力和国际视野等途径阻止问题的专业化认识。问题的专业性要求由专业人员按照专业思维对问题属性予以判别,继之在专业轨道上实现对问题的科学解决,避免行政权力在对待问题上的无所不能。防火、反恐等社会事件必须遵从专业判断高于行政指导的原则,建立起以专业性预防、指挥为核心的社会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常规问题,亦需服从专业判断,避免行政决策对专业决策的干预和误导。问题的专业判断包括专业人员、专业思维、专业行为等方面,必须坚持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实现社会诸领域的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加强专业人员培养与培训,明确专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专业人员职业晋升机制。按照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引导专业行为,确保问题的妥当解决并节约交易成本。问题的专业化判断会为不同地域、不同层级问题解决者在判断相同问题时取得一致或相近的结果提供保障。要避免不同行政机关、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问题解决者对相同问题取得差异甚大的结果,促进问题解决层级间监督机制的有效发挥。问题的专业性应对能够当然地增加问题判断上的社会信服力,避免因非专业判断而造成无谓的社会猜忌,使社会沟通顺畅并促进社会不断达成广泛共识。问题的专业化标志着问题是在某个特定语境下的产物,问题导向要求必须在把握问题属性上避免因问题被吸收而造成其独立性的丧失,要正确理解主要问题与次要问题、问题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之间的关系。尤其避免所有社会问题在长期性或者阶段性核心工作的语境下被认识,或者丧失固有的重要性,或者被主流问题吸附,在主导语境下失去其本真内涵。阶级斗争时期,所有问题均被视为政治问题;唯GDP语境下,所有问题被优先视为经济问题;稳定压倒一切语境下,所有问题都被视为稳定问题。问题导向确立了问题的专业化趋向,行政权力必须由无所不能转变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拥有者必须承认其在阅历和能力上的无知,体现出对专业的尊重;根除当下社会中领导人主导社会阅历,并不适当地对社会产生误导、甚至是盲目崇拜的现象。

二、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对问题

(一)依法发现问题

“强化‘问题导向’,找准问题是前提。问题提的准不准,质量高不高,不但体现提问者与解题者的基本立场、知识水准、思想观念、敏锐力和洞察力,而且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发展方向。”[2]科学发现问题是问题导向的关键环节。问题发现牵引着社会资源配置,若该环节被滥用不但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会为权力行使保留巨大的寻租空间。国家治理模式在宏观上决定着问题发现机制。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掌握巨大的社会资源并担负资源配置责任,形成了我国传统上政府主导的问题发现和启动模式。问题设定成为稀缺资源,政府围绕问题制定并适用规则,问题导向的全过程演变成资源争夺过程:一方面优质资源在某些人或地域聚集,产生重复建设、大而全、同质化等社会问题;另一方面,问题设定及解决过程资源化,权力设租寻租现象普遍存在并产生严重的腐败问题。政府主导的问题发现模式亦造成问题异化,具有不同属性的问题均被转化为金钱或者权力问题,问题依赖的规则被异化为潜规则,并不断突破社会常识或者禁忌的约束,导致社会风气被严重破坏。问题常会以抽象的人民或者国家的名义而引起,问题解决的结果该由何人承受亦难以判别。社会问题单方面由政府主导发现机制,会因领导者片面追求政绩等主观需要而使问题偏离人民愿望。即便是发现了社会层面的真问题,但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保证发现的问题与解决的问题保持同一性。私人问题的发现也被导入政府主导模式,在行政机关不作为、司法机关不立案等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托人找关系、获得领导批示等方式,才能使原本属私人的问题成为问题,即在私人问题启动的常态机制下人为前置行政权力这一制度外运行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人大主导立法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总体要求,为问题导向提供了全新的问题发现机制,即社会问题的启动应该实现从政府主导向人大主导的转变,而私人问题应该由私人自己启动。人大主导社会问题的启动是以人大运行机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为基础,以地方立法、批准政府工作报告等形式予以体现,人大若停留在橡皮图章的地位或者没有改变少数人说了算的状况,社会问题的依法启动仍然难以落实,故加强民主建设是确保社会问题科学启动的根本条件。私人问题应由私人依法启动,行政权力的依法运行、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为其提供根本保障,以确保问题对私人的意义得到根本维护。严格地讲,依法发现问题也不能绝对保证问题发现的科学性,但问题发现能够摆脱恣意性而有坚实依据,否则问题会成为发起者达到问题之外目的的借口。

(二)循法解决问题

不同社会治理模式决定了问题解决的不同进路。人治社会中行政权力运行缺乏约束,问题该如何解决、甚至判断问题是否已经解决的标准都取决于领导意志,缺乏确定性的标准可资遵循,更容易受到问题之外在因素的引领,致使问题解决的时效不可控、结果缺乏预期。法治社会中,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在法治轨道上展开,并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1)问题解决必须遵循法治约束的程序。法治社会中程序具有独立价值,与实体结果相比,处于优先地位。问题解决必须依程序进行,不能以问题急迫或者功利主义需求等原因而背离程序,突破程序性约束必须阐明正当理由。法治程序为问题的公开解决提供保障,避免社会问题因舆论或权力的刻意压制而被隐藏,程序公开有利于问题解决得到广泛的社会监督。(2)问题解决必须以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并立足于问题解决的结果不违背机会平等原则。问题的法治解决依托于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基本范畴,为问题所涉利益冲突之评价提供可资遵循的对应及平衡关系。必须坚持问题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除法律特殊规定之外,不能因问题所涉主体存在职位、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差异,亦不能因问题的某种人为意义而被区别对待。问题解决应在体现法律公正、有效回应主体个案现实利益关切的前提下,切实保障主体间的机会平等。执法者与司法者必须积极探求法律规则背后的目的追求,并以此承担应负责任。“有目的的法律思维限制了官员退隐于规则之后和逃避责任的倾向。”[3](3)问题依法解决的过程系规范性的逻辑运作过程,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基本价值判断,且受制于公布在先的法律制度,能够较好地使问题解决与主体行为预期产生较大程度的契合性。问题解决的论理过程以法律文书等为主要载体,能够清晰地展现问题裁断者的心路历程,避免了裁断者无根据地恣意裁断或者为了问题解决本身而丧失原则,尤其能够避免因欠缺论证过程而导致问题解决违背常识等现象的出现。论理的问题解决方式因其特有的思想性,能够实现依法解决与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而不是人治语境下依靠单纯的思想政治工作去说服问题当事者,实现问题解决妥当性与社会效果的统一。(4)法律责任确保问题解决过程中不会产生结果异化。实践中,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未尽落实的情况下,问题解决往往与地方利益、政绩考核等因素联系起来,产生背离问题解决规则的博弈关系,使问题解决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无声无息。问题的法治化解决旨在落实责任终身负责制或者错误追究制度等法律责任,确保问题原因与结果之间保持逻辑关系。

(三)按法评价问题

问题导向要求依法对问题予以评价。无论社会宏观层面的大问题还是微观层面的小问题,问题解决妥当性的重要判断标准是,能否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历史问题的时代性反思过程中,现阶段没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问题数量不在少数,以冤假错案形式表现得最为明显。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历史事件的再评价不是主观的,而是在法治轨道上展开,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实质是法治评价。未能通过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问题,大多数是历史上的人治解决与现代的法治评价之间必然存在错位;即便是历史上的依法解决,但因其依据的“法”欠缺人民性,也无法通过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为了避免问题当下应对与未来评价间存在差异的恶性循环,就要坚持按法评价问题。法律效力及法律具有的人民性,是问题获得当下解决的妥当性,并为问题经受住历史和人民检验提供理论基础。问题包括原因、状态、解决等全过程,依法对问题评价要遵循系统性原则,使其展现全面且生动的发展过程。不同时空下的相同问题会存在不同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忽视对问题原因的深刻剖析,容易陷入为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甚至孤立地看待单一问题,即便某一具体问题获得了解决,但问题解决的外部负效应非但没能避免,甚至造成显性或隐性的系统性灾害。绝大多数社会问题系人为造成,不能在强调问题导向的语境下,以问题急迫为借口实质性地放弃对责任的追究,尤其是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问题导向不能以主观意志为转移,不能千方百计为问题的出现找借口,进而造成较为普遍地推诿、甚至是指鹿为马的现象。多将人为因素招致的问题归咎为某种客观原因,将本地或者本部门因素造成的问题归咎为他地或者他部门等等,其结果就是在促成问题发生的诸多条件中找到一个无足轻重者,而不是真正原因。采取各种手段以避免问题原因被社会讨论和批判,为问题解决过程中责任的转移和推诿创造条件,使问题自找寻原因到最终解决全过程均按照主观设计的方案发展,而偏离问题本身固有的发展逻辑。问题导向并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顾一切,实践中要动员诸多资源为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氛围,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寻求问题的解决,往往会有意打压或者屏蔽对问题的批判声音,以放弃社会监督、甚至是言论自由而逃避对问题的深刻反思。更为严重的是,问题发展过程甚至会被利用,成为转移社会注意力并制造更大问题的契机,问题的制造者甚至会因参与问题的初步解决而成为英雄,这是坚持问题导向必须要避免的。

(四)法言阐释问题

问题导向不仅促成社会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深刻变革,而且推动社会主导言说方式的根本转变。我国社会形成了以顺应行政权力为主要价值选择的社会主导言说方式,其突出表现为言必称领导、言必信领导、言必学领导、言必为领导。全面深化依法治国要求以法治言说方式去落实问题导向,以利于社会沟通与共进。首先,问题导向拒斥意识形态化的言说方式。必须避免形成于文革时期、以阶级斗争为标志的意识形态化言说方式,其善于凝聚公众情感并引导社会价值观,先在性地确定了毋庸置疑且不可动摇的标准或者模板,并常态化地将具体问题标准化或者模板化。①南开大学校长龚克认为,网上有些人讲要全面清理、纯洁、整顿教师队伍,这个不能同意,这是1957年的思维或者1966年的思维。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时不能走到另外一个极端上去,不能重蹈历史上对待知识分子的“左”的错误。“南开校长:意识形态不能走到另一极端”,参见http://news.sina.com.cn/c/2015-02-10/043331501604.shtml。具体问题本应体现主体的特定利益追求,意识形态化的言说方式会主导问题偏离固有逻辑,具体主体的利益追求被边缘化,问题会在该意识形态价值下被赋予意义,从而使问题丧失自身规定性。其次,问题导向拒斥宏大叙事化的言说方式。宏大叙事化言说方式主要体现为行政权力主导问题的言说方式,行政级别高的领导意味着当然的大智慧,其言行总是被置于无可怀疑的地位,但领导退休或者贪腐后又被迫发生相反的转向,在官场甚至是整个社会都形成较为普遍的后知后觉的行为方式。对行政权力的服从丧失了对问题真伪、原因、解决等方面沟通和讨论的余地,对待问题上的不同立场被当然地视为与领导作对。人们善于从长官处学会新名词并层层传导,形成了独特的官场文化。这一过程中,语言因失去具体语境而被无差异地运用于各种场合,尤其是对微观问题总是以宏大叙事的语言,使其远离问题表达的核心,对公众产生较大的欺骗性。本属小事却往往与信仰等大问题无谓地联系在一起,如以爱国之名在人代会上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②“人 大 代 表 倪 萍:我 爱 国,从 不 添 乱,不 投 反 对 或 弃 权 票”,http://xinde-2006.blog.163.com/blog/static/18065743201142725652409/。为了不与政府作对而不请辩护律师等,③“媒体:刘铁男曾拒绝聘请律师,称不想对抗政府”,参见http://newss.ohuc.om/20150210/n408879128s.html。都是宏大叙事化言说方式的具体体现。再次,问题导向拒斥万能化的言说方式。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大投入等已经形成了我国当下主流的问题言说方式,几乎被适用于任何问题及任何场合,而无需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把握,即便是发生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也要花费大量篇幅强调领导的重视。④“官方通报哈尔滨大火,被抨击为‘中国式’灾难新闻”,参见http://www.51benan.com/a/201501/224359.html。问题导向要求有效言说方式的直接切入,关于具体问题原因、状况、解决方式的判断需在坚持规律性与个性化的基础上做出,万能化言说方式实质上纵容了庸官的存在,误导了问题的解决,也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法治言说方式是法治国家主导的社会言说方式,系规范性的言说方式,其契合了问题导向固有的主体平等、权利主张、依法解决等根本要求。问题导向必须依靠法治言说方式予以保障,否则就无法摆脱社会口号的命运。最后,问题导向拒斥形而上学的言说方式。用抽象的“好”与“坏”,或“进步”与“反动”等方式判别问题。其结果不仅忽视甚至是取消了常识、科学和哲学作为价值规范的区分,而且往往简单地以“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去看待价值规范[4]。

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把握问题

(一)立足中国实际把握问题的地域属性

“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以研究中国问题为导向。”[5]问题导向必须立足于中国这一地域背景,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则为枳,受制于传统文化、民族感情、特殊国情、民族诉求等因素,中国问题有着特殊的表现形式。问题导向就是要以中国问题为导向,赋予其独有的问题属性和应对方略,尤其不能以问题的国际普遍性等为借口混淆视听。我国宪法和法律为问题的合法性设定了判断标准,主张宪政、多党制则属于违法问题;民族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民族情感展现了中国问题的独有历史维度,必须在人民选择和历史选择的意义上把握党的领导等重大问题;我国社会嬗变进程为中国问题提供了独有的社会基础,人权保障、环境保护等问题都要在发展中国家的语境下得到解释。中国国情为问题导向提供了独有的观察进路,背离问题的地域属性就会使得问题倒逼、甚至推动社会背离固有发展轨道。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各地区在发展历史、现实状况、民族构成、风土人情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讲,同一问题在我国的不同地区间均会体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表现出鲜明的地方性。问题导向就是以问题的地方性为前提,不能以问题的一般性遮蔽了问题的特殊性,从而在问题导向的借口下实现对问题的僵化认识和解决。问题导向要牢牢把握属于地方特有的问题域,寻求属于地方独有的核心或者关键问题。避免照抄照搬别人的问题,丧失政府行为的能动性;从问题展开过程观察,问题导向就是要在把握大局的前提下,遵循国家法律的同一效力,寻求地方性问题的切实解决。地方性问题受制于国家发展战略,但并不是国家发展战略的简单重复,要结合地方发展实际,以地方人民期待为依归实现问题的具体化。切实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从对真问题的凝练和问题解决的推进等方面形成地方性问题,避免当下存在的人为制造问题的状况。许多地方或者照搬他地的发展战略而千地一面,或者为了追求差异而武断地选择与众不同的发展战略,问题没有呈现地方性在很大程度上深化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区域差异。促成地方性问题形成的重要渠道是发挥好地方立法的功能,为区域性问题提供规范基础。由于实践中没能形成适合地域性的问题意识,尤其是地方政府主导立法项目的运作模式,导致地方立法在项目选择上没有针对地方性问题,立法内容上主要是为了扩张行政权力,立法技术上则是上位法内容的简单摘抄,实施效果上则偏重立法轻视实施,甚至是许多地方立法文件被束之高阁。

(二)立足社会常态认识问题的时代特征

中国社会发展总体上仍处于转型阶段,在选择转向的问题上必须把握转型的立足点,即社会常态问题。不能正确把握社会常态,就不能理性看待当下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发展的正确方向,并依此确立问题导向的着力点。问题与常态的关系,无论其是否符合常态均能成为问题,但法治社会中对问题的法律规范性评价模式却有不同。就法律规范而言,符合常态者构成法律规范中的一般情形;而背离常态者,则构成法律规范中的例外情形,对该问题的判断应该具备特殊机理,使其偏离法律规范的一般情形具有合理性。社会转型阶段判断社会常态有两个选择,即传统社会阶段的常态和现代社会阶段的常态。传统社会下的常态根植于人情社会的社会基础,主要满足传统道德的内在要求,实践中体现为诸多的社会习惯;而现代社会则依靠现代立法固定社会常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与既存社会习惯的差异和背离[6]。社会常态不被固定下来,必然存在与两类社会常态一致的两套问题处理“规则”,造成人们理解问题上的规则混乱。更为严重的是,两种常态又会彼此作用,从而促成社会规则异化,形成诸多的潜规则。各种“规则”并存形成的社会现象不能被视为社会常态,否则该现象必然蒙蔽对社会问题的判断,在问题发现、解决、反思过程中无谓辩论和无理纠缠,难以达成基本的社会共识。我国社会发展目标是迈向现代社会,而现代社会的常态需要法律制度加以构建,社会转型期必须实现以法律制度对传统社会常态的克服和矫正。故问题导向不能立足于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需要以现代社会常态为基点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加以判别。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常态应属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问题,背离现代社会常态的问题无论多普遍、多顽固都应在价值判断上被否定。

(三)立足中国理论,明确问题的理论依托

“自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就是一个以问题为导向的实践过程。”[7]中国问题需要中国理论去阐释和解决,这不仅是因为中国问题的特殊样态,更重要的是中国理论的独有气质。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我国人文社会科学获得了实质性发展,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形成了现代中国的学科范式,对中国问题有着强大的解释力,这是阐释中国问题的基本工具,也是坚持理论自信的重要体现。理论自信就是以理论对实践的强大解释力为表征,并据此确立问题导向中问题的理论依托。问题讨论常在社会上产生巨大分歧,甚至是派系争执不可调和。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阐释问题的根据不同。理论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受制于社会发展状况、文化传统、知识演进等因素,形成于不同国家的理论总是不同,这不仅仅体现在理论本身的差异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理论的适用能力上。以别国理论阐述中国问题,必然造成价值选择和逻辑判断等方面的不适应,实践中问题讨论纷争的实质是,人们往往只注意讨论的结论,而忽视问题讨论依赖的理论前提。放弃以中国理论阐释中国问题或者无法以中国理论解决中国问题,则意味着中国理论仅仅是“理论”而已,理论自信便无从谈起。中国理论对中国问题阐释的有效性,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国理论来自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本身构成了理论形成的实践样本,故可最大限度地降低问题解释与解决的成本。二是中国理论有着固有的理论承诺,问题解释与解决是这些理论承诺的具体体现,若以他国理论解决中国问题,就会在某种普适性观念的支配下,人为放大问题的呈现状态,甚至产生某种“变异性”结果的认知。三是理论的价值基础与问题当事人的价值选择在方向上有一致性,问题解决的过程就是不断促进当事人认同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实现问题解决过程中误解和矛盾的消除。立足中国理论阐释中国问题,并不能完全避免问题阐释上的分歧,但可以营造价值一致前提下的讨论环境,不断推动社会共识的凝聚和形成。

[1]刘云山.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J].领导之友,2014,(6):4-5.

[2]罗志荣.问题、问题意识与问题导向[J].企业文明,2014,(11):45.

[3][美]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P.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92-93.

[4]孙正聿.哲学通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57.

[5]邹祥勇.问题导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5,(1):16.

[6]王福友.论法治常识化与常识法治化[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16-17.

[7]尹汉宁.问题导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原动力[J].哲学研究,20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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