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改革与政府自身的改革

2015-03-17 21:46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5年12期
关键词:立法法财政法治

●本刊评论员

财政改革与政府自身的改革

●本刊评论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财政体制改革正在全面有序推进。进行财政体制改革,需明确财政体制改革与政府自身改革的关系。财政问题从来不只是独立的技术和操作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是政治问题、公共治理问题,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制度本身就是政治制度、国家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制度、国家治理制度及其实施又无不包含财力来源和财政成本的约束,都有财政制度的内涵。所以,财政改革的成效离不开政府自身改革的方向和力度,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

李克强总理今年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着力突出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方面,他说:“对存在的问题,政府要先从自身找原因、想办法”,“从政府自身改起”,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背水一战的气概”。 改革要“改政府自己”,为财政改革创造条件和机遇,为财政改革的成功提供保证。

当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政府自身改革的首要目标就是建设成为法治政府。法治政府之下,法治财政才能成为可能。法治财政之根本是建立程序合法正当,内容全面、公开、透明、完整的预算制度。去年新《预算法》出台,规定了“四本预算”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今年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提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在社会力量的推动下,还将 “税率法定”写入立法法中,并获得通过。总而言之,法治政府之下的财政行为必须是财政法规得到一切政府机关和行政人员的信奉和遵守,要把财政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加强监督,严格依法惩治财政领域中的贪腐舞弊行为。

政府自身改革要约束公共权力,防止政府越界干预市场和私域生活,也要防止政府随意扩张自身规模,建设有限政府。过去政府容易随意给市场行为和私人生活立规矩,对企业干预过多,什么事情都想“审批”一把,一些政府官员还试图通过这种干预得到寻租收入。所以一讲改革,总是容易想到去“改别人”,而不愿意将改革指向自己。这不仅生事扰民,抑制了市场和民间的活力,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还增加了行政成本和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政府必须遏制乱伸手、乱立规矩干预市场和私人生活的冲动,主动在权力上、在规模上“瘦身”,主动从政府自身找原因,看看越界了没有,这才是真改革,也必将释放改革红利。在财政制度建设上,必须树立“以财限政”的思维,不提供随意扩大权限、乱设审批事项、扩大政府规模的财力。

政府自身的改革使政府工作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要为公众监督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条件。所以政府自身改革的又一方向是建设透明政府、阳光政府。在这一改革进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财政行为是用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除了事涉国家机密,必须公诸天下,以接受监督。要对事涉财力使用的政府行为最大限度地公开,尤其是对公共资金、公共资源进行监督审计的信息公开,更有利于对政府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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