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

2015-08-15 00:53宫炜炜
关键词:生物圈道德行为关怀

宫炜炜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日照 276826)

以往的理论认为,人类利用自然只在乎或多或少的有利结果,而不存在伦理方面的意义,但先进技术文明对自然的开发利用到达了相当的程度,以至于它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自然资源的短缺和污染的现象证明了地球上的生命的有限性和脆弱性;气温升高和极端天气现象以一种消极的方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状况,日益加剧的消极后果使我们对于生物圈未来命运的无力感和不安全感与日俱增,迫使我们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伦理思考。

一、人和自然是一个有机整体

全球气候变化和生态危机对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构成前所未有的挑战,迫使人们重新思考自然与人的关系及其道德性质。人类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表明,对于自然的理解,我们不应仅仅停留在过去对自然有机体的科学认识上,而应当注重人与自然关系的统一性,真正地把人类看作自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事实上,这一议题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工业生产中“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等口号的提出;对于“可替代能源”问题的讨论与探索;以及承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界的脆弱性,等等。对于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问题的探索,在促使人们重新思考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问题的同时,也提醒人们,人类应该怀着感恩的心接受自然界赐予的物质条件。自然并非仅是一种被动的资源、一种为人类主体所干预的物质客体,而是一种积极的有机“主体”本身,它能够以一定的方式干扰生态平衡,从而深刻地影响人类的生活与福祉。也就是说,人和自然是一个有机整体,二者都是这一有机整体中不可或缺的、相互依赖的部分。人依赖于自然,自然的存续以及生物物种的多样性也有赖于人类适度地对待自然;人类自身并非“外在”于自然,自然的有机完整性也是人类幸福安康的前提条件。

(一)人的自然和自然的人

人和自然的有机统一性意味着自然是人的自然,人是自然的人。一方面,自然对人类具有有用性;另一方面,自然为人类提供物质资源。人类生存于自然界之中,自然是人类生存的必要基础,这也是自然对人类最基本的作用,自然为人类生存提供生存场所,是人类所有实践活动的场所,自然也为人类生存提供物质保障,自然所提供的各种环境要素,包括土地、空气、水等,都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一方面,自然为人类提供文化、精神价值,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中,人类以不同的方式同自然相处,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文化;另一方面,人从属于生活世界。在最深层意义上,人的存在属于生活世界,人以自然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条件生活并实现自身,人在其各个方面都从属于世界。首先,“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1](P383-384)。毋庸置疑,人是从自然分化出来的,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具有先在性,是先于人类和人类社会,且不依赖于人类社会而存在的。其次,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特殊存在物,人类不但能思考,而且能在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各类活动。但是,如果这些理论认识不到人从属于生活世界这一特征——包括自我保存、生活的丰富和自我实现等,那么,其理论能力就是空洞的。因为人的生活同他人有着组织上的联系,其意识和文化生活是以社会生活的方式构成的,其自身生活的福祉也依赖于他人的关怀和认可,依赖于其自身对他人的道德义务的履行。

(二)人类存在的道德性

人类生存于同他人相互依赖的社会之中,人类的道德义务也源于同他人共同经营的生活。对于人类活动的自然对象而言,人类也具有一种道德特性。事实上,人类具有的此种道德特性主要源于以下三点:第一,人类拥有我保存自并影响生物圈的知识(科学)和技术能力。第二,人类能够知道其行为产生的积极和消极结果。根据以上两个事实,人类同自然的联系必然具有内在道德性,即人类所了解并行动的生物圈一定是人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知的活动对象,是责任的客体。第三,作为一个自然存在物,人类一定对确立人对自然的道德关系感兴趣;他对于自身生活的供养有内在的兴趣,他也一定能够认识到他对于作为其生存和获得幸福条件的生活总体也有内在的兴趣。由于自然客观地受到人类的掌控,因此,人类既是自然的一部分又外在于自然。

二、自然能成为道德责任的对象吗?

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人同自然构成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就人在自然中地位的伦理方面而言,是否能提供道德理由支持关心或保护自然,保卫人与自然后代的生存和繁荣,使生物圈保持高度的物种多样性?总之,自然能成为道德责任的对象吗?

(一)间接责任:自然的“道德资格”

对于道德行为的主体和客体问题,传统的伦理观认为,道德行为只是对人类而言的,非人的自在世界不能成为道德的主体和客体。因为理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如我对他人自主的尊重便包含着别人对我的自主的尊重。作为道德责任的主体要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道德行为的客体能够在理性的基础上进行自决。所以,有资格拥有这种权利的主客体,不但能作为别人行为的手段,而且作为他们自己的目的本身来对待,也就是说,只有拥有决定和塑造自己生活的权利的人才具有道德资格。事实上,这种看法忽视了人类对于自然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情感的存在。自然虽然不能作为道德的主体,但是自然可以成为道德行为中的客体尺度。

道德行为本质上是主体间的,是以双方互相对称的关系为前提的,但是,责任伦理之所以假定不对称关系,是由于相关部分的人在知识和权利上的不平等,因而,某些道德关系并不是对称的。例如责任的原始形象化含义是父母对子女的关系。对于道德的思考,如果我们基于对生活的理解,而不仅仅基于纯粹实践理性原则,我们就可以说,一般意义上的努力奉行道德和特别意义上的担负道德责任,其目的就是提升个体和整体的生活,因为生活的本质目的就是自我生存和自我实现。因此,“应当”源于“是”。因为在道德行为中,活着就是要提升生活,这是生活自身的内在追求。

是否保护物种多样的自然界中的生命,这可以当作道德责任问题来考虑。如前所述,自然不但是人类生存的条件,而且是其生活完善的条件。自然构成人类生活的基础,为人类需要的满足提供了可能。此外,作为一种审美价值,自然在人类文化生活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自然物种多样性的关怀,也表现了对生活和相互依赖的各部分自我实现的基本肯定。无论在基本意义上的保护人们需要的满足,还是在审美意义上,通过对自然生命的关怀,我们也肯定了人类生活。如此一来,我们对自然至少负有间接责任。自然是自在之物,是“是”,忽视自然法则,缺乏对自然的道德责任,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在人类同自然的相互作用与影响中,我们应该认识到,自然不但具有道德资格,是道德责任的客体,而且对自然的关怀便是对人类自身的关怀,破坏自然道德,毁灭的将是栖身于自然中的人类。

(二)直接责任:人类的特殊地位

作为生活世界中的一员,作为关心、爱护生活世界的主体,我们都应该认识到我们同自然是有机联系的,同处于维系普遍性生活进行的统一体之中。对于他人和自然的关怀和对自身的关怀是密不可分的,对自然的道德责任是无可推卸的。

但是,除对自然负有间接责任之外,我们对自然是否也有一个直接责任呢?除了上面提到的道德理由,还可以提供一个形而上学的论证,即对人在自然中的地位的问题的论证。人类是高于其他物种的一个物种,既属于自然,又超越自然。人类拥有不断发展的以消极和积极的方式影响整个生物圈状况的知识和技术才能,已为人类的历史所证明。但是,人类的认知能力也是与其意愿和行为相关的。人类能够深思熟虑地选择将责任分配给谁。作为这样一种既存在于自然之中,又能主观能动地改造和利用自然的特殊存在,人类对于自然负有道德责任。

三、人对自然道德责任的内容

(一)对于生物圈的责任

生物圈不但是实现人类目的的工具,而且是目的本身。生物圈不但是按机械论法则运行的物质材料、“无生命的”世界,而且是有机的、在一定程度上自我维持的存在,它由层次不同但又相互依赖的物种和生命形式构成,包括拥有智能的和道德的众生。因此,生物圈属于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的范围之内,人对于整个自然和生物圈负有道德责任。所有的伦理关系都源于人的存在的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人是被嵌入到自然和社会关系之中的。人与生物圈关系中的伦理特点并不是由人主观确定的,而是以义务的形式确立道德理性。义务呈现自身,即义务是一种道德直觉,是一种不可逆的关系。地球上的每一个生命,从最简单的动物到人类都感受到关怀,这是它们生存和自我实现的基本条件。因此,照顾其他生物是每一个人的义务,他必须站在如同自身对待父母和教师的依赖关系的角度去关怀其他生物。同时,正如约纳斯所言:“我并不十分清楚,严格意义上的责任是否能在双方间对等存在”[2](P94)。关怀是一种不对等关系,它以一方(父母、教师等)的知识和能力为基础,对应的是弱者及其依赖。也正因如此,关怀的特点是责任。人类要履行这种义务,就必然要求其道德行为包括关怀其他较弱者的生存、幸福和全面自我实现。因此,依据生物的“种特性”可以获得这样的价值观念,即所有的生物个体都在生活中显示它们的固有利益,既保证它们自身的生存,也实现其“种特性”。人类族类的道德责任必然是参与到其自觉的普遍生活之中,这对于真正的人类生命的实现是不可或缺的,这种真正的生活只有在不受威胁的生物圈才有实现的可能,也就是说,实质上受到影响的是人类族类自身。

(二)对于人类后代的责任

人类不仅对于生物圈有道德责任,对于未来后代也有道德责任,即“我们无权为了眼前的更好生活而危及未来后代的生存”[2](P12)。在现代世界,责任伦理不能单纯看作个体同它所特定来源的国家与民族的关系,由于人的活动是世界性的,因此,道德责任应该面向人类,并思考全球性的技术与物质发展对于后代生活和自我实现可能性的影响。“人类肯定不是由同龄人组成的,而任何时刻都是由各个年龄的成员组成,每一个年龄都在场,在这一刻所有成员都同时在场,从耄耋老人到呱呱坠地的婴儿。这就是说,我们肯定总是已经和一部分未来一起存在,而一部分未来与我们共在(所以,未来甚至已经对我做了什么)!”[3](P242)对未来的考量是人类伦理取向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父母对孩子的关怀是以孩子的生存、幸福和自我实现为导向,保护后代并设身处地地为其打算也是人类应当承担的义务。

四、结语

人与自然关系问题历来备受重视,有关论述俯拾即是。倡导人与自然的一体性,倡导一种人与自然的有机整体观,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承认人对自然的从属或归属关系,承认人在其各个方面都从属于世界,拒绝将人类看作复杂自然的一个片段,而是坚持自然拥有,是对自然价值的肯定,是一种从自然中发展出来的站在人类的角度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

在现代科学技术的世界观和现代哲学的视域之外去思考技术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使人担起对自然和未来的责任和义务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对道德对象的扩展,对于针砭当今人类文明的发展模式无疑有重要的启迪。同时,这种强调不但要对人类自身乃至整个生物圈负责,而且对人与自然的未来负责的观点,就是哲学的未来,也是自然和生命的未来。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Jonas H.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y Age[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

[3][德]汉斯·约纳斯.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M].张荣,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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