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2015-08-15 00:53张全喜
关键词:财产权公共利益宪法

张全喜

(安徽中医药大学,安徽 合肥 230012)

一、私有财产权概述

“私有”是与“公有”相对而言的,私有财产的提出,也是针对公有财产而提出的。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在维护公民权益上具有独一无二的作用。我国宪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障就是财产权的法律体现。私有财产,就是个人财产,而私人财产权就是公民对自己财产使用以及支配的权利。从宪法中可以看到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法律标准相去甚远,公有财产是各自独立的使用者所共同使用、拥有的财产。而私人财产则是明确地凸显出人与人的关系,私人财产权在完全公有制的环境下,必然毫无意义。其本质就是指特点的东西被特点的主体所拥有和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其他人不可剥夺和侵犯。从实际的使用情况来看,财产实际就是指私有财产,虽然在定义上两者具有一定的差异。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相关学者也曾经提出,宪法与民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权,实际上就是私有财产权。这与我国长久以来的观念有关系。我国政府一直将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个人财产往往处于次之的地位,甚至是容易被侵害的。在我国宪法逐渐完善、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的形势下,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财产的保护主要倾向于私有财产的保护。

二、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历史分析

1.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起源。私有财产制度并非一开始就存在的,在人类社会初期,也就是原始社会,那个时候财产都是公有化的,人们并没有形成私有的意识,当然私有财产也就不会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生产力得到了巨大发展,这个时候人们的劳动产品有了剩余,进而才有了私有财产。而真正意义上的贸易活动则是通过交换实现的,交换是私有观念诞生,并逐渐称为提议的关键因素,也可以说是导火索,进而财产私有制度逐渐出现。在专制社会中,所有权的主体被限制,并且非常不平等,也就是说这个时期的私有财产非常少,并且所谓的财产权制度并未完全形成。

2.我国近代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建立和宪法财产权确定。启蒙运动对我国私有财产权的确立提供了前提和机会。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他们的权利可以在法律上得到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要求自身权利的保障,制定有关权利与财产的有效性规定也就成为必然之举,它能够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人心。

三、新中国成立后宪法对于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发展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产观。《共同纲领》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及其私有财产,但是在1954年宪法中对剥削制度的规定能够看出有着明显的削弱作用,其本质就是将私有财产非法化,想要全部剔除和消灭。这种规定实际上完全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任务相违背,不利于国家的安定以及社会的进步,因此在后来的宪法中也进行相应的更正,总而言之,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私有财产的认识有些偏差,从而导致宪法也没有充分发挥出保障人们利益的作用。

2.改革开放后的新变化。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提高,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国际综合实力也在不断提高,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走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稳定人心,提高人们对于国家的信任和支持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宪法中,也开始将私有财产权进行了再次修改,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私营经济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国家必须保障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样才能使之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我国从法律上对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以及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私营经济的腾飞。后期在宪法中又逐渐取消了对个体经济以及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补充的规定,将其正式确定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对于非公共有制经济进行了再次肯定。总而言之,从这些改变中能够看出,我国宪法对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从开始完全否定,到后来的给予一定的肯定,直到现在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民个人利益的重视和保障,虽然目前我国宪法对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需要完善,但是,我国人民利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并且在未来的日子里,人民的利益还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四、完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促进作用

1.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人的行为需要法律的约束,市场经济也需要在宪法保障下才能得以顺利发展,并且市场经济的主体越发多元化,并且这些主体必须在一个平等的前提下,各方利益主体参与竞争,宪法对这些竞争行为进行有效保护。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西方一部分发达国家的财产秩序,基本都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渐确立起来的,这种财产秩序对于个人财产的使用与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社会与个人的财富,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巨大的现实意义。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并且也是一种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

2.是人权保障的基础。建立财产所有权是为了保障人权,在我国宪法中对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和依托,也就是公民的其他权利都与财产权联系密切,离开财产权,这些权利也往往无法实现。比如:一个人如果穷到连饭都吃不饱,那么他每天所想到的就是如何吃饱饭,睡好觉,根本不会去考虑选举权、人格尊严等权利。这就是现实,从现实意义上来看,一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才能行使其他的权利,这也是宪法对私有财产保障的意义所在,也是宪法对私有财产保障是人权保障基础的原因所在。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私有财产的侵权在平等主体的前提下,公权力对私有财产的威胁会更大,也就是很多人往往打着公有财产的旗号,侵犯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础,也就是说确保私有财产不被侵犯。如果深究,也就是说宪法在公有权利与私有财产中间划分了一个明显的界限,不仅仅做到了公私分明,也有效地限制了公权力,所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非常必要的,是实现公民权利、国家权利监督的前提,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4.使我国开启宪法诉讼成为可能。在现实社会中,私有财产被公权力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宪法中对于私有财产的各项规定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宪法规定了,但是普通法律却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往往会引发一些需要宪法进行救济的问题。目前,我国宪法并没有引入诉讼机制,可是我国公民的权益必须得到保障,宪法作为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应该充分发挥作用,行使其权利,积极地进行宪法保障机制的完善,从而使我国宪法诉讼成为一种可能。

五、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面临的问题

1.宪法条文表述不规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笔者认为合法一词可以被忽略,可以这样理解,私有财产之所以被称为私有财产,就说明它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那么就不会具有所得权限,当然也不会被法律所保护。另外,宪法是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所规定的保护权利必然具有合法性。而与之相对的,国家在针对公有财产规定的时候,则是采用“神圣不可侵犯”这样词汇,并没有使用合法这样的词语,在这样的情况,就非常容易出现歧义,也就是说公有财产不管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都应该被保护,社会上很多个人或集体,正是钻了这个空子,假借国家的名义,对私有财产进行侵犯。

2.公共利益界定困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当前的宪法中对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中明显地突出了社会责任性,这种责任的本质就是公共利益。但是所谓的公共利益到底为何?我国在这个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更加广阔的范围来看,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公共利益的标准,也就说公有利益与私有利益实际上是很难界定的两个方面。

3.宪法没有规定补偿标准。我国宪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私人利益的保障应该与公有利益保障放在平行的位置,公共利益不能无条件地放在私人利益之前,也不能为了保障公有利益,而完全忽视私人利益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个人为了公有利益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并损失很大的时候,国家就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样一来,新的问题随之出现了,那就是补偿的标准是什么,现代国家基本都规定了相应的公平性补偿,例如,合理的价格补偿、精神补偿等,但我国宪法在这个方面,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当前宪法中只是简单地“应给予补偿”,在问题出现后,相关政府和部门很难做出正确的权衡,针对这样含糊不清的规定,无法给予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协议,因此,很多不平等的补偿事件也就随之发生。比如,我国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也会发觉补偿的不合理现象,但是却依旧无法从宪法的角度去否定征收行为,这也降低了宪法私有产权的保障性。

4.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性质不确定。在对修正后的宪法分析后,能够发现,针对私有保障的部分是被安排在“总纲”之后,在根本经济制度之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没有涉及,从这个方面来看,我国宪法在私有财产规定方面并不是一种建立在人权价值取向基础上的规定,更多地反映出来的是经济制度或者基本政策。这个现象非常不合理,不符合逻辑,私有财产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已经成为一个公论,我国宪法“公民权利与义务”一章中对私有财产权规定明显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人权体系的完整性。

六、进一步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思考

1.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给予平等保护。现代化国家以法制为基础进行发展,而宪法是保障社会活动平等和公平的法律,平等地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同样也是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到平等地对待市场中的主体,不能因为财产所属权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式对待。从国际环境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制度,甚至一部分国家还针对不同经济形式,制定了不同的保护措施。从法律的角度对私有财产以及公有财产进行确立和保护,并明确其平等的地位,是当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对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是一种保障。

2.完善征收征用的补偿规定。首先,要科学合理地对公共利益进行区分,上文已经阐述了每个人对于公共利益都有自己的界定,因此,公共利益的界定只能是一个客观的标准。比如:一些部门在公共利益基础上对一部分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的时候,必须经过人大的审查和同意之后,才能进行,并给予人们相对平等的补偿,这种行为客观来说并不一定真正地公正,但是对于人们来说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安慰,并平静地接受审查结果,这就是所谓的程序公正的意义。然后,就是应该对补偿制定相应的标准,我国宪法针对这个方面缺少完善的规定,虽然部门法中也给予一些规定,但是在实际的解决问题的时候,很多部分无法进行及时调整,宪法规定上的不完整必然会造成实际工作的重大阻碍,因此,针对这个部分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3.把私有财产权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私有财产的重要性逐渐体现出来,并且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中都体现了公民财产的保障制度,财产权也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就是说人民的权利逐渐得到壮大,国家对于公民的重视程度越来越深。我国宪法在公民权利上给予大力肯定,但是从某些规定上也有着与世界宪法发展相左的地方。并且在自由权以及生命权等方面没有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宪法仍待完善,在公民私有财产权问题上,应该给予更加细致、明确的保障,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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