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利益表达的聚合机制研究

2015-08-15 00:53刘立杰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民利益

李 璠 ,白 艳 ,刘立杰

(1.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吉林 长春 130103;2.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3.吉林工商学院思政部,吉林 长春 130507)

一、我国公民利益表达的现状

1.公民利益表达主体和内容的多样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多元经济结构的确立,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利益单元的分化与产生,各种利益需求相同或相近的利益个体逐渐地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利益群体,如工人阶级分化出机关干部群体、企业经营者群体、知识分子群体、普通职员群体以及特殊困难群体等;而农民阶级分也出现了分化,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在数量上逐步减少,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正逐步融入其他利益群体;同时新的利益主体也不断涌现出来,出现了民营企业创业者、技术管理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等新兴利益阶层或群体。这些利益群体的利益来源是多样化的,从经济收入上看除了传统的工资性收入之外,还包括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如个体、私营企业主的经营收益、房屋所得、存款、股票、债券的红利所得等。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根据其社会身份、占有社会资源量、利益来源等划分为不同的利益群体,这些群体的利益需求,有相同相近的,但更多的是相互区别甚至是相互冲突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个利益群体不但利益需求全面发展,其表达利益需求的愿望也日趋强烈,各种政府的与非政府的渠道、传统的与新兴的媒体和传播方式,都成为公民利益表达的方式和工具。

2.公民利益表达机会的不均等

由于各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占据不等的社会资源,以及所受教育程度的区别、所处社会地位的差异等,其利益表达的机会是不均等的。那些受过高等教育、占据着相当社会资源的社会精英构成了强势群体,他们对自身以及利益群体的利益需求有清楚、明确的认识,并能够利用自身的条件充分地将自己的利益需求表达出来,从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中间群体人数最多,但却很难形成统一的话语口径,尽管每个个体都有较为成熟的需求想法;弱势群体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因为他们基本上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的能力。弱势群体在我国目前主要由下岗职工、失业者、农民等构成,这些人由于所处社会位置和自身文化教育等方面的限制,很难形成真正的利益需求表达意思,基本上没有群体利益意识,所以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很难接收到他们的有效的利益表达信息。

3.公民利益表达效果的差异性

强势群体由于统一的群体利益共识,加之他们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很容易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表达自己的群体利益想法,将各自公民的利益表达整合通过群体利益表达的声音得以表达,并为此找到相应的理论依据,使得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其想法能够得到充分的考虑,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中间群体和弱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则是更多地作为被动的接受者出现的,他们很难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弱势群体,他们自身的利益诉求基本上不能够有效地得以表达,他们的利益需求更多的是一种被动的接受。

二、当前我国公民利益表达失调的原因分析

1.中国数千年封建传统的桎梏

中国有着数千年的封建历史。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虽然在政治民主、言论自由、群众的利益诉求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推进,但相对于传统封建思想的桎梏还是严重不足。自由表达、民主等概念还远没有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文化自觉。人们还是没有摆脱封建社会的“官”文化的影响,更多地习惯于接受,而非主动参与。主动参与在大多数人眼中是一种“挑战与冒险”,而不会联想到自由和民主。从历史上看,中国人的包容性促进了中国各民族的数次大融合,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人的容忍力也同样地惊人,在能够维系其利益底线的情况下,相当多的中国人不愿意去冒险。

2.中国现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缺“实”

利益个体抑或是群体在明确自身的利益需求之后必然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自身的利益予以表达。在体制的框架内,群体对于利益的表达,往往会首先选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如果按照这一程序利益诉求得不到表达,才有可能采取其他非正常的方式方法。“官僚主义”“不作为”“乱作为”已构成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顽疾,不仅危害着党和国家的事业,还漠视着民族和人民的利益。“一些党员和领导干部或出于政绩私利等考虑,掩盖矛盾、堵塞言路、压制民意,使民意呼声往往不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委政府,致使矛盾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尖锐,直到酿成群体事件,乃至出现更大的社会风险”。

“社会学家默顿在解释越轨行为时认为:当官方认可的关于成功的文化目标同达到这些目标的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之间出现断裂时,个人为适应这种断裂就可能采取五种不同的方式:(1)遵从。即接受社会倡导的目标,也采用制度化的手段,这是最常见的方式。(2)创新。即接受社会倡导的目标,而拒绝制度化的手段。(3)仪式主义。即采用制度化的手段,但拒绝社会倡导的目标。(4)隐退主义。即对社会倡导的目标与制度化手段一概加以拒绝。(5)反叛。即接受某些目标与手段,但又拒绝某些目标与手段”。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各类利益群体的各种需求不断涌现。然而,面对急剧增长的各种利益表达需求的,却是制度化表达需求渠道的缺失及功能的失调。于是,本该借助制度化表达渠道的利益群体,在现实的压力面前不得不借助于非制度化的手段,如越级上访、围攻政府部门等。

3.现有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

利益需求表达的前提是明确的利益需求认知,每一个利益个体抑或是群体都应该对自己的利益需求有明确的认知。然而,现实却是只有强势群体才能有效地实现这一环节。中间群体虽然对各自的个体利益需求有一定的认识,但整体意识的缺乏,使其在个体利益与其所在群体利益大方向一致的情况下,仍然固执于个体利益对群体利益的优先性,无法形成利益需求表达的合力,因此,很难以一个声音影响公共政策决策,从而丧失应有的话语权。弱势群体对自己的利益需求没有明确的认识,而且由于教育程度、所处社会群体环境等因素的限制,这部分人群很容易受到其他利益个体或群体意识的影响,转而将别的个体或群体的利益视为自己的利益。不能明确地认知自己的利益需求是弱势群体利益需求不能有效表达的根源。

在中间群体和弱势群体不能明确认知和有效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的情况下,如果公共政策的制定仍然采取传统的、被动的方式去获取信息,那么,这些政策的执行肯定照顾不到中间群体和弱势群体,从而忽略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在传统概念上,这必然与民主的发展在源头上相矛盾。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虽然人大、政协、居委会、村委会等在中间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表达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还远远不够。这里我们引入一个概念,即利益客体。“利益表达客体是指利益表达主体进行利益表达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没有利益表达客体,利益表达主体的利益表达就失去了目标,利益表达客体如果不积极、努力地倾听利益表达主体的利益表达,就会使利益表达活动出现意想不到的截获,也会影响利益表达主体的表达积极性,甚至会阻碍利益表达信息的进一步传播与汇总,对执政党政策和政府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三、聚合机制下提升我国公民利益表达路径的探索

“聚合”是指将各种不同的要素聚集于同一集合体下,从而使得这些要素的共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力量有限且分散的个体只有利用个体的共性形成合力,形成最佳组合,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

1.培育公民文化,聚合公民利益表达的主体意识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个体越来越注重个体利益及其表达。但由于教育背景、先天资本等因素的作用,不同利益主体的表达意识和能力水平存在巨大的差别。利益表达不清、不力使得中间群体和弱势群体很难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这不利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为此,一方面我们必须大力推行文化教育,培育公民文化,使得利益个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个体能够对于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有明晰的认识,能够理性地认识和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只有这样,公民个体才会更加自觉、主动地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另一方面,培育政治文化,倡导公共精神的形成与发展。正如阿尔蒙德等人所说的:“政治文化在几个方面对利益表达都是重要的”,“如果有机会的话,参与性文化更易于动员人民”。当公民个体对自己的利益需求有明确的认识和表达能力之后,另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就是如何更好地对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利益的输入。我们只有达成共识,形成公共精神,才能形成一种共同利益的聚合,才能更加有效地进行利益需求的输入。此时利益个体更加关注的是共同的集体利益,而非个体的区别性利益。公共精神可以有效地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它也是现实社会中利益个体特别是中间群体和弱势群体所缺乏的。

2.创新组织建设,聚合公民利益表达的重要载体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中国社会涌现出以社会民间力量为主导,以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为特征的组织形式,这些被冠以“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第三部门”的组织发展迅速。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社会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根据政府委托在民间设立的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从事社会公益和互益活动的各类组织,与政治和经济组织相对应。社会组织不仅可提供一定的社会公共服务、维护一定群体的利益、推进民主政治,而且还能分担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公民个体很难有效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很难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公民个体只有通过公共精神形成合力,才能增强其影响力,而这种合力要想以一种常态化的形式得以存续,就需要一个聚合的载体,这就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不仅能够整合利益个体之间各种差异化的、分散的利益需求,形成共性的利益需求通过组织以群体利益的形式有效地输入,并公共政策制定机关,还能够在政府之外形成一个平台,舒缓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压力。这不仅需要政府实现职能转变,让这些成熟的社会组织实行一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还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使之合理、合法地运行,营造社会组织运行、发展的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环境。

3.完善机制建设,聚合公民利益表达的客体环境

公民利益的有效表达除了需要公民个体对于利益需求有明确的认知以及实现群体利益的整合之外,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回应,如此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与互动。这不仅需要对于公民的利益表达及输入有相关的制度流程保障,同样对于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及回应程序也需要相应的设计并使之常态化,形成公共政策制定的公开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评估制度以及责任认定等一系列的制度回应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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