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从业者的竞技体育犯罪与预防

2015-08-15 00:50陈凌楠河南大学体育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文体用品与科技 2015年6期
关键词:裁判员赛场竞技

□ 陈凌楠(河南大学体育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1)

竞技体育在现代奥林匹克的背景下在全球取得了普及性发展,使竞技体育背后的经济、政治价值得到了充分的挖掘,它不仅丰富的全世界人民业余生活,而且也使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对抗转变了竞技体育中的对抗。另一方面,随着现代传媒的发展,竞技体育比赛所产生的冠军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伴随而产生的明星效应在公共领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在政治、民族荣誉、经济、社会财富的推动下,想尽一切办法使自己成为世界冠军,从而使自己在各方面取得发展,就成为了有利可图的事业。为此,各种药物推动训练手段、比赛黑哨、钱权交易等成为了阻碍竞技体育发展的绊脚石,不仅污染了竞技体育领域,也使运动员的身体遭到了危害。本研究将从犯罪学的视角,主要运用文献法、逻辑分析法,对竞技体育中所存在的犯罪现象进行了文本解读,借鉴了贝卡利亚、布罗梭等人的犯罪学理论对竞技体育中所存在的犯罪现象进行了分析,期望为我国竞技体育中发展提供保障。

1、竞技体育犯罪释义

“竞技体育犯罪”是伴随着现代竞技体育的发展所产生的一个新的名词,主要指在现代竞技体育比赛、训练等整个序列过程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从业者,采取的一切违反竞技体育规定的行为,包括非科学的训练手段、裁判员的不公正执法、运用不合理等现象。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发展,危害了竞技体育发展的长期效应,这种行为构造了、或者说达到了刑事法律的规定,及有密切联系的越轨行为。所以,有学者将竞技体育犯罪的概念界定为:竞技体育犯罪是指在竞技体育过程中,竞技运动参与者实施的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越轨行为。

2、不同体育从业人员的竞技体育犯罪

2.1、运动员的犯罪

运动员的犯罪主要是指运动员服用尽止药物,买通裁判员、教练员等行为,这种现象在现代竞技体育中已经成为了一个常见的现象。这种现象以运动员服用药物最为常见,尤其是在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八、九十年代,由于国家对竞技体育冠军的高额奖励,同时也由于社会各种因素所导致了赛场黑哨、金钱保冠等行为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当然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我国,以英国《每日电讯报》在1997年12月30日的报道为例来说明,女子铅球运动员海蒂克雷蒂(前民主德国)服用类固醇化学物品,在取得一系列破纪录的成绩后,造成自己身体异化。据报道信息,该运动员从16岁就开始了药物的服用,在重大比赛时会加量服用,以使其在竞赛中能够充分提高兴趣程度,这种药物的服用使她的成绩在欧洲各赛事上突显,在取得一系列成绩后,不得不做了变性手术。她喉结逐渐突显出来,脸上的汗毛变得浓密,最后不得不做了变性手术结束自己区别于其它女性所导致的心理恐慌与压抑。

2.2、裁判员的犯罪

裁判员的犯罪是构成竞技体育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其通过与教练员、运动员等的钱权交易、亲情关系所达成的非公平判决,使本应该公平公正的比赛过程变成了非公平,即压抑了竞技体育运动成绩的提高,同时也使影响了运动员天赋的充分发挥,而在整体的体育水平上来说,会影响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以中国足坛为例,在我国竞技体育中足球是最早进行职业化的竞技体育运动项目,也是最使国人不解的项目,其赛场黑哨、运动员选拔等一系列问题都影响了该项目的发展,使我国足球运动大大落后于国际水准。比如在“足协杯”1998年9月的半决赛上,来自辽宁队把大连万达队淘汰出半决赛,而辽宁队的胜利在界内被指主裁判余元聪在这场比赛中存在漏判点球的失误,使万达队董事长王健林对场上裁判非常不满,在半决赛后的新闻发布会上,王健林提出“中国足坛太黑暗了,万达将永远退出中国足坛。”由于该比赛的影响力之大,加大媒体的宣传,事后国家体育总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给予“停止余元聪的执法资格”的惩罚。从这以后,我国足坛相继又掀出了“龚建平”案件,成为了我国足坛“反黑”运动扩大化的推动剂。在武术散打项目中,数秒不及时、不该数秒的情况下给运动员压点、数秒次数不够,摔倒时间延长或压短等情况也都发生在各级赛场上,这些行为使得竞技体育犯罪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行为。

2.3、教练员的犯罪

如某省运动学校一位教练所言:“体育圈里哪个人敢说自己清白”,说明在我国竞技体育界存在很多问题,第十届全运会“孙英杰误服兴奋剂”一案。孙英杰作为世界级运动员,竟然大赛前,饮用了虽然是自备但却已开封了的猕猴桃汁。以法律的语言来回应这种行为就是,孙英杰包括她的教练太想拿这块金牌了,放任了所有可能出现结果的发生,以至于不顾及任何风险,甚至法律的高压线。因而,竞技体育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性的特点就应包括明知必然——希望发生和明知可能——放任发生两种心理状态,无论是在哪一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都能够满足故意性的特点。

2.4、观众的犯罪

竞技体育的观众犯罪已经构成了竞技体育的特殊犯罪行为,由于该犯罪经常发生在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之间的赛场竞争中,这种行为时常在民族主义的掩护下而很难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它一方面使得被害方记恨在心,心存报复,另一方面也使挑事方心存侥幸,肆无忌惮,使这种行为在一场场的比赛中愈演愈烈,由此而造成了国家与国家间的冲突也不罕见。例如发生在1985年比利时布鲁塞尔的足球比赛场上,由于英国球迷的骚乱,使得看台倒塌,造成了39名尤文图斯人死于非命的惨案。而在2004年6月马来西亚全国运动会中的足球比赛上,在该国的两支足球比赛中,一名队员居然向裁判员投掷饮料瓶,以此导火索,接下来包括观众、替补队员、官员等在内的大约1000多人冲进赛场内,开始了持续10分钟的“大规模冲突”,最后警方赶到才控制住了局势。

3、竞技体育犯罪的预防

3.1、竞技体育犯罪的法律预防

各种犯罪行为已经影响了社会发展,在此过程中人们为了更好地解决和处理这些问题,使社会正常发展,就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预防和惩罚这种违反这种社会的行为,于是就有了专门的法律体系。在竞技体育当中,虽然存在着各种条条框框来抑制各种影响竞技体育发展的行为,但是由于竞技体育犯罪的复杂性,使得这种法律与法规仍然不健全。尤其是在我国由于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其表现的各为严重,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几乎找不到解决竞技体育犯罪的条文;作为专门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容量仅56条,对竞技体育犯罪的相关规定仅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有所体现,仅有6个条文。所以,组织专门的机构来研究我国竞技体育的犯罪现象,针对这些现象制订出符合我国的竞技体育犯罪法律已经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3.2、竞技体育犯罪的管理性预防

在我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人员为了捞取升迁资本,使管辖的运动队采取非正当竞争已经不是罕见现象;运动员参与赌球;赛场假球、黑哨等犯罪现象已经充斥赛场。这些丑陋的竞技体育犯罪现象需要严加管理。

3.3、竞技体育犯罪的监督性预防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裁判员在赛场上的判罚是最权威的,同时场上激烈的对抗,由于站位与观察角度不同,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判罚结果,会产生误判或漏判,而且场上裁判一旦判罚,其结果不再更改。个别裁判正是利用了这样的正常的错判与漏判为其行为作掩护,有意根据自己的意愿而进行判罚。所以,竞技体育亟需社会各界的监督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3.4、竞技体育犯罪的伦理性预防

伦理性预防是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社会公德教育和采取的攻心战术,使得曾有犯罪预谋行为人能够最终主动放弃犯罪。这种预防犯罪的手段是针对行为人的思想和观念采取的,由于人的内心世界之差异,使得这种犯罪预防手段通常见效较慢,但是一旦方式奏效,则其对犯罪预防的彻底性是其他预防手段所无法比拟的。

[1]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28.

[2]黄风译.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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