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细节 杜绝意外

2015-08-26 13:49张清
黑龙江教育·小学 2015年8期
关键词:篮球架小辉栏杆

张清

学校最首要的就是要保证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看了很多学校的一些安全案例,感觉有些责任是我们作为学校不得不认真对待的!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安全、和谐、稳定,为全校师生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是我们学校管理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案例1】

某男孩,小学一年级学生。3月某日下午1点钟左右,他提前来到学校。当时学校下午1点05分打预备铃,1点10分正式上课,并且学校在3月开学时已经明确书面告之家长学校的作息时间,并与家长签定了安全责任书。该男孩到学校后,并没有进入教室,当时该班班主任正在教室看护学生,男孩与其他几个同学一起在学校操场的篮球架下荡秋千玩耍,学校大队部学生发现后进行了制止。但当大队部学生离开后,男孩和其他同学又继续在篮球架下吊着玩耍。1点12分左右,该男孩因手滑未抓牢篮球架下栏杆坠落,造成其头部损伤。事后教师和年级组长立即通知家长到校,并与家长一道将其送往市区最好的医院进行救治,在医治过程中,学校也多次安排干部前往医院进行看望。

【分析】

1.男孩的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之责,致使男孩过早离家到校;

2.男孩到学校玩耍中不注意安全,在学校明示“不能翻爬栏杆”之处玩耍而手滑未抓牢篮球架下栏杆,坠落受伤,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男孩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学校在学生离校期间敞开校门,疏于管理,篮球架老化,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相应责任。

【案例2】

下课时,某校五年级的一名男生走向走廊,用手扶走廊上的不锈钢栏杆,从教室一头滑向另一头,正当其他学生正排队向教室走时,突然听到男孩的喊声:“我的手出血了。”老师急忙从教室跑出来看,原来是不锈钢栏杆割破了小男孩的手臂,当时血流如注,身边的学生一片惊呼,个个吓得脸色苍白。老师将该生送到医院,妥善处理好后仔细察看了现场,发现原来栏杆有一处有裂缝,没打磨光的不锈钢,因为没有严重的损坏,老师平时也没有注意,更不可能及时上报处理。男孩手滑过此处时,便割伤了手臂。

【分析】

1.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他们对周围的事物和潜在的危险尚不具备规避和判断的能力。而学校作为公共场所,应该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应该及时排查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而学校教师却没有注重细节处的把握,没有细心地查看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前导性原因。

2. 学生在校期应该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该违反规定利用扶手打滑、游戏。教师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可该学生置学校的要求和老师的叮嘱而不顾,这是造成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

3.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九条中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的责任情形规定,因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此案例应该属于以上规定范畴,学校存在过错,虽然学生有过,但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所以学校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3】

小辉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平时在校就餐、住校就读。为解决学生就餐时的喝水问题,某小学规定,各班级学生轮流值日,以两人为单位用铁桶为所在班级抬开水。2004年8月22日中午,小辉与另外一名同学在抬水回来的途中,不慎被绊倒,一桶滚烫的热水洒在了他的身上。事件发生后,教师及时拨打120,并通知了学校领导和孩子的家长。小辉前胸及右上臂皮肤被烫伤,经法医鉴定,小辉的伤情构成第十级伤残。小辉受伤后,因某小学在本学期开学时利用学生缴纳的保险费为在校生投保了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故小辉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了5000元的保险赔偿金。2004年10月,小辉诉至法院,要求判被告某小学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保障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600元。审理中,被告某小学辩称,首先,学校为在校就餐学生无偿提供开水属公益行为,原告小辉抬开水是用于其个人与其他同学饮用,并非是为学校服务,故学校对小辉的烫伤没有过错;另外,小辉自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相应扣减其诉讼请求额。

【分析】

一、 关于某小学对小辉的烫伤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本案中,某小学及其教师明知小辉等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却安排并默许其从事用水桶抬开水喝这一危险行为,某小学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存在疏于管理、同意未成年人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成长的活动的行为和不作为,造成了小辉绊倒被开水烫伤致10级伤残的后果,且该损害与其作为及不作为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某小学依法应当对小辉因烫伤造成的损失适当给予赔偿。

二、关于某小学对小辉的烫伤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比例及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某小学应当对小辉因烫伤造成的损失适当给予赔偿,赔偿的比例应与加害人的侵权过错相适应。对于小辉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而责任承担方式与责任的大小存在一定的均衡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某小学虽有疏于管理、同意未成年人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成长活动的过错,但该活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其过错情节较轻,虽对小辉造成伤害,但综合考虑其过错情节、小辉受伤的部位及伤害程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小辉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三、关于小辉自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否相应扣减其诉讼请求额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本案中,某小学作为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为小辉等被保险人投保,小辉等为受益人。根据有关保险理论和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赔偿与加害人的赔偿应相互冲减、弥补,允许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时请求这两种赔偿,兼取两种赔偿金。这充分考虑了人的生命、健康权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不像财产那样在受到损害后可以恢复或找到替代物。故某小学关于小辉的诉讼请求额应当扣除保险赔偿金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

【反思】

在平时的管理中,很多人都认为,上述这三起都应该是意外事故,是防不胜防的事情,是意料之外的事情。学校为什么该负责任,学校负责任完全是冤枉的。其实不然,四川教育学院教育系教授、科研处处长邱兴专家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中讲到:凡是有可能发生的,而学校没有注意或没有想到预防而发生的事故,都不属于意外,学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上述三起案例来看,学校的篮球架不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虽然很多单位都在使用这种老式篮球架。楼道上的不锈钢栏杆尽管是一条小裂缝,但是我们都应该想到,它可能给师生造成伤害,只是个时间问题和谁遇到的问题。学生打水,未成年人不具有自我保护的能力,所以出现问题也应是意料之中的事。

学校安全无小事。我们应该吸取这些案例的教训,一是要树立学校安全意识,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加强安全工作管理;二是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抓、层层管、层层分解,把责任落实给学校每一个教职员工;三是要实行安全排查制度化,做到定期拉网式排查,不留任何死角;四是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整改,杜绝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虽然上述三起案例仅仅是学校发生的三起小事故,对学生也没有造成大的伤害,在我们庆幸的同时,应该将安全的警钟长鸣于心,人人都应该扎实开展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作者单位:牡丹江市长安小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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