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2015-10-21 18:53黄志波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紧迫性法律意识

黄志波

【摘 要】保护森林资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当前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频发,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森林资源之间的关系。文章以安溪县为例,分析了该县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特点、主要原因等,认为在保护森林资源与发展经济之间取得平衡是治理当前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关键。

[关键词】紧迫性;监督制度完善;法律意识

笔者所在的安溪县森林资源丰富,林业在该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护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是安溪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近年来该县部分群众因违规毁林开荒、砍伐薪柴等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案件屡有发生,盗伐、滥伐林木以及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犯罪行为也有日益增长之势,给安溪县的森林资源保护制造了难题。几年来,安溪县司法机关通过专项行动依法惩治了一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反而有增长之势。笔者认为,打击犯罪固然重要,如何在保护森林资源与发展经济之间取得平衡才是关键所在。

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紧迫性

森林资源的合理采伐与保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笔者所在县是一个林业大县,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是该县建设生态县的基础,是重中之重。在全球保护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大环境下继续保持该县的生态优势是与时俱进、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长期以来,县政府部门在生态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成就有目共睹。然而,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案件仍屡禁不止,失火、盗伐、滥伐林木以及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等犯罪时有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县建设的进程。因此,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刻不容缓。

二、安溪县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特点

当前安溪县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1.涉及罪名相对集中。近年来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涉及破坏森林资源保护的案件集中在失火罪、盗伐林木罪、滥发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发的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失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居住在偏僻、经济水平相對落后的山村;近年来,失火案件的涉案人员年龄集中在40-70岁之间,平均年龄57.25岁,因为缺乏防火常识,不当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一般在初中以下,且62.5%为文盲,25%为小学文化,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

3.失火案件频发,时间集中。在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中失火案件占很大比例,且时间全部集中在每年的12月份至次年的5月份期间,即在“冬至”、“春节”、“清明节”期间林区较干燥的春冬两季。且失火案件因为天气因素易于集中频发。失火案件的发案原因也相当集中,多数的失火案件是因为农民田地劳作烧杂草或祭拜活动中烧金纸点香烛等传统习俗引起。

4.近年来,因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的消费水平上升,红豆杉、香樟木等珍贵名贵树木的雕像、家具等制品需求量急剧增加,且价格一路攀升,部分群众为经济利益驱使,偷偷采伐、采挖、运输、贩卖珍贵树木,特别是笔者所在县部分林区野外山林中生长着大量红豆杉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

5.由于整个社会经济大环境欠佳,导致因经济原因铤而走险盗伐、滥伐林木。茶叶是山区的主要经济来源,由于近年来茶叶经济不景气,从事茶叶生产的人员中有些人没有技术特长,也没有其他赚钱机会,对可能带来经济收入的林木起了非法占有的想法,续而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且由于近年来,国家倡导的生态中国,美丽中国等,环境保护的整体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木材价格走高,部分群众对自家林木想卖出换钱,但由于行政审批手续难办理,或审批配额不足,往往无证砍伐。

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相关部门对群众的保护森林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导致群众保护森林资源和依法治林的观念还比较淡薄,满足于眼前的经济利益,消耗森林资源。群众对犯罪后所面临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造成部分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触犯了刑法。群众缺乏足够认识,对火灾发生区域和季节按照经验主义主观臆断,对森林防火形势估计不足,危机意识不强,存在着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对林区禁火令置若罔闻,从而引发森林火灾,使自己受到法律的惩罚。另外,有些群众认为法不责众,集体决定的滥伐或为集体利益造成的滥伐不是犯罪。而绝大多数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嫌疑人对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违法性、严重性认识不足,特别是受到重大的非法利益的诱惑,对保护珍贵树木存在抵触心理,表现出挖一株两株完全不严重的思想认识。

2.监管机制不健全。林业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注重对上报制度的审批,缺乏对林区生产的有效指导和管理、监督,林业基层往往由于经费不足,基础设施较差,“四防体系”(防盗伐滥伐,防火,防病虫害,防止非法占用林地)建设规划难以落实,缺乏监督检查,造成部分小煤矿、矿石洗选场非法占用林地现象,部分矿区开发存在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林地以及部分地方群众毁林种茶、果树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一些基层林场缺乏监管人员,而且部分监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责任心也有待加强。

3.法律规定不完善,刑罚执行效果不佳。首先,就现行法律规定而言,我国《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设置的法定刑罚较轻,绝大部分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不超过7年有期徒刑,对罚金数量的规定也不够明确,相比从事犯罪活动取得的巨大利益,显然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其次,从刑罚执行效果看,林业刑事司法实践普遍存在着轻刑化问题,适用罚金刑罚所占比例多于人身刑,且适用缓刑过多。对危害生态环境行为的严肃查处与案件实际处理结果形成强烈反差,给人一种“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打击效果有限。

四、惩治和预防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对策

如何推进生态经济发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是生態资源检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想要遏制当前毁林犯罪高发的趋势,除了加大打击力度以外,还需统筹兼顾,在转变观念、完善制度上做文章。

1.转变经济发展观念,提高法治意识。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避免就案办案的思维,把树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通过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宣讲政策法律、普及环境资源保护知识等方式,提高普通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通过加强对政府人员的教育和引导,培育“法治”思维,改变落后政绩观,形成环境法治观、生态文明观、可持续发展观,提高执政水平;通过畅通检举、揭发渠道,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打击犯罪的热情,增强每一位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最终形成保护生态、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社会风尚。

2.强化法律监督,认真履行检察职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检察机关应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加强涉林案件立案监督,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检察监督,切实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不严格执法现象。同时加强与控申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多渠道收集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犯罪线索,及时介入,了解掌握初查情况,提高成案率。要积极探索,完善“一看二司三介入”的方法,严把阅卷关、提审关、退补关,力争把在审查中发现的漏犯绳之于法。同时,对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量刑畸轻畸重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坚决依法提起抗诉,维护司法的公正。

3.提高林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水平。首先,通过机制创新,提高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能力,以机制创新带动生态资源检察工作发展。比如,向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专门就如何加强生态林、红豆杉等重要森林资源的保护提出建议,突破查办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瓶颈,提高破案效率,强化警示、预防犯罪的作用,有效保护当地森林资源。其次,改变工作方式方法。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民情,解决林区群众最实际的困难;接待来信来访、下乡办案,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等,通过这些看得见的方法加强群众联系,关注民生、化解矛盾,不断提高林区综合治理水平。

总之,惩治和预防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加强和完善生态资源保护,既要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犯罪、加强法律监督,又要积极开拓思路、创新体制机制,才能维护林区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利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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