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2015-10-21 18:53李莎莎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制宣传

李莎莎

【摘 要】在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往往是仅有的知情证人,其言词证据对案件有决定性作用,但行贿人往往不愿出庭作证,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但由于一些法官怠于让行贿人出庭作证、公诉机关排斥行贿人出庭作证等原因,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行贿人不出庭作证问题,加强对行贿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强化对行贿人及其家人的保护力度、完善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启动条件、作出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书面证言无效的明确规定等是解决行贿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行贿人出庭作证;对质权;法制宣传;污点证人

在受贿案中,行贿人对犯罪嫌疑人或涉嫌犯罪事实来说,往往是仅有的知情证人,其言词证据对案件有决定性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并不乐观,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关键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但能否解决行贿人不出庭作证司题,笔者想通过本文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行贿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虽然在受贿案中,行贿人的证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通常仅仅是提供证言,而不愿出庭作证。和其他案件中律师不太愿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同,在受贿案件中,辩护律师一般是极力要求行贿人出庭作证的;和其他案件不同的地方还有,在其他案件中,证人一旦出庭作证,如实作证的多,翻证伪证的少,但在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一旦出庭作证,翻证的比较多,当然这也不能就片面地说行贿人一旦出庭作证倾向于作伪证,不敢指证犯罪。不能排除行贿人出庭作证时会受到某种利益的驱使或者出于对自身的保护而作伪证,但也有可能是在侦查阶段受到诱导或者恐吓而提供了虚假证言,出庭作证时推翻以前的证言如实作证,这也是公诉机关不愿意行贿人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行贿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一)行贿人自身方面的原因

在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不愿意出庭作证除了是出于我国传统文化中公民厌诉、厌证的心理以及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还基于人之常情,试想,你为了求人办事而给人家送钱,最后别人出事了,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还要你站出来指证,如果仅仅做个笔录也就罢了,至少不照面,但一旦出庭作证,面对面的对质,难免会不好意思,不愿出庭作证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证人不敢出庭多数是出于怕得罪人,遭到报复的顾虑。除此之外,在我国行贿也可能要以犯罪论处的法律背景下,行贿人出庭作证指证受贿人,也就要当庭公开承认自己行贿的事实,担心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官方面的原因

由于法官往往认为要求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相对于使用书面证言,是一项高投入的审判工作,基于此,法官一般不会主动要求行贿人出庭作证,有些法官还对控辩双方尤其是对辩护人提出要求行贿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漠然处之。特别在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出庭作证不仅费时,而且行贿人不出庭只是提供证言,证据就很稳定,而一旦行贿人出庭,作为关键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在辩护人的询司下证言出现偏差,都会使证据发生改变,使庭审出现变数,所以大多法官也不希望行贿人出庭。

(三)公诉机关方面的原因

前面已经提到,在受贿案中,行贿人对犯罪嫌疑人或涉嫌犯罪事实来说,往往是仅有的知情证人,其言词证据对案件有决定性作用,一旦行贿人出庭作证,由于害怕被打击报复或者不好意思当众指证受贿人而往往会改变证言,无论是全部或者部分改变证言都会使公诉机关措手不及,使公诉陷入困境。为了保证不出现意外情况,公诉机关一般是不希望行贿人出庭作证的,而更倾向于用已经收集好的行贿人的书面证言来指控犯罪。再加上我国目前还缺少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书面证言无效的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公诉机关是不会为不让行贿人出庭作证而承担任何后果的。

三、行贿人不出庭作证的解决途径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行贿人意识到作证是他们的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以解决行贿人不愿出庭作证问题

大多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认为出庭作证劳而无益,担心出庭作证的误工费、差旅费等得不到补偿,针对这种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落实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财产保障措施即可得到解决。然而行贿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大程度是顾虑到社会中各种人际关系,所以,要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的开展普法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行贿人真正意识到作证是他们的义务和义不容辞职的责任,努力使公民树立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观念。

(二)加大对行贿人及其家人的保护力度和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以解决行贿人不敢出庭作证问题

为了有效惩治犯罪,国家期望证人出庭作证,但任何人没有义务以牺牲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为代价来帮助国家惩治犯罪。为了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以消除行贿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新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特殊证人保护制度,即新刑诉法第62条的规定,但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新增加的特殊证人保护制度并不包括对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所以把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出庭作证纳入新刑诉法第62条的规定之中以加强对行贿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势在必行。

此外,要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前面已提到,行贿人不敢出庭作证,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庭作证指证受贿人,也就要当庭公开承认自己行贿的事实,怕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国要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以此激励一些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犯罪中特殊证人出庭作证指证犯罪。

(三)完善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启动条件,以解决法官怠于让行贿人出庭作证问题

根据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要符合三个条件: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这样严格的规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的最终决定权就落在了法官的手中,而且法官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有必要”不是一个确切的条件,而主要是基于一个主观的判断,加上一些法官怠于让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态度将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赋予法官对证人出庭裁量的适用,“有必要”容易异化为没必要,因此“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规定可能使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虚置。所以,必须完善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启动条件,要么直接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即: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要么对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中的第三个条件“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从客观方面作出明确界定,以限制法官在證人强制出庭作证方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作出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书面证言无效的明确规定,以解决公诉机关排斥行贿人出庭作证问题

要解决公诉机关排斥行贿人出庭作证司题,法律上设置“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书面证言无效,特殊情形除外”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是首要的选择。这一程序性法律后果,是针对公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制裁机制,即是对侵犯被告方对质权的公诉机关的惩罚,也是对被侵权的被告方的救济。

(五)采取有效方法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和素质,使其具备良好的当庭询问出庭行贿人的能力和素质

当庭询司行贿人是一项专业要求高、技术难度大,且后果严重的诉讼活动。行贿人出庭作证,往往由于害怕打击报复或者不好意思当众指证受贿人而会改变证言,这对公诉人的专业能力和处事智慧形成挑战。如果公诉人只是平庸呆板地发司,不会针对趋利避害的人性特点,明智地选择询司策略,不能根据行贿人的态度表现,机智地确定询司内容,或者一旦出现意外,离开事先拟就的询司提纲就不能再提出有力的司题,再通过精心设计的司题让法官明了证言真伪,那这样的公诉人在复杂的庭审中就不可能掌握主动权。所以要落实好证人尤其是行贿人强制出庭制度,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和素质,使其具备良好的当庭询司出庭证人尤其是行贿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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