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动物检疫”和“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两种违法行为的法理探析

2016-01-29 10:46邓烈红熊家亮湖北省松滋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松滋4400湖北省荆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荆州4400湖北省荆州市动物检疫站湖北荆州4400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3期

邓烈红,熊家亮,魏 龙(.湖北省松滋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松滋 4400;.湖北省荆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荆州 4400;.湖北省荆州市动物检疫站,湖北荆州 4400)



“未经动物检疫”和“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两种违法行为的法理探析

邓烈红1,熊家亮2,魏 龙3
(1.湖北省松滋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松滋 434200;2.湖北省荆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荆州 434020;3.湖北省荆州市动物检疫站,湖北荆州 434020)

摘 要:本文介绍了“未经动物检疫”和“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这两种易混淆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从二者所违反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类别和法定情形等角度,列举出办理该类案件时在收集证据、法律适用和履行办案责任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和方法,为正确区分两种行为提供法理依据。

关键词:未经动物检疫;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违法行为;法理探析

“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以下简称未经动物检疫)和“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以下简称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是在基层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两种违法行为,也是最容易混淆的两种违法行为。将这两种违法行为混淆会导致出现违法行为定性错误、证据收集不全以及文字表述相互矛盾等情形。实质上,这两种违法行为在涉及的法律制度、规范类别、案件办理上有很大的不同,需要从法理上分析认知。

1 两种违法行为易混淆的原因

1.1 两种违法行为的表象一致

“未经动物检疫”和“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都是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还需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后确定,从而为违法行为定性。

1.2 两种违法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处罚结果相同

对“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是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实施处罚。对“未经动物检疫”的违法行为,处罚前存在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补检的问题。依法补检后会出现三种结果,即补检合格、不合格、不符合补检条件。只有补检合格的才能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转致按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在这种条件下,“未经动物检疫”与“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处罚结果相同,从而导致执法人员认为这两种违反行为没有本质区别。

2 两种违法行为的法理分析

2.1 违反的法律条款不同

“未经动物检疫”违反的是《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依法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禁止性规定。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并取得相关许可。违反该规定属管理相对人实体行为违法,会给动物防疫管理、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违反是的《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动物、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按照《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动物检疫是要式行政行为。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是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后许可经营和运输的重要法律凭证,是准出准入标志。一方面《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官方兽医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这是对官方兽医检疫出证的羁束性规定。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不出证属形式违法,是不作为、失职的表现。另一方面,管理相对人应当遵守动物、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规定,有责任、有义务将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随货同行并明示。管理相对人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2.2 违反的规范类别不同

“未经动物检疫”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这类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通常用“禁止”“不得”等词语表述。根据这类规范,主体不得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违反的是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用“必须”“应当”等词语表述。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来讲,违反禁止性规范比违反义务性规范危害更大,处罚也相对较重。

2.3 违法情形不同

“未经动物检疫”是指行为人未申报检疫、未经动物检疫许可就将动物、动物产品入流通领域,根本没有检疫证明可附。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可能是管理相对人故意不申报而逃避检疫或者是由于过失(应该知道而不知道经营动物有检疫管理规定)而造成的;“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前提必须是管理相对人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已经检疫合格,因某种原因(大多是主观原因)未“附有”或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行为人获得了动物检疫行政许可,但未按法定形式提供证明。这种情形需要经过调查后才能确认。

3 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理

“未经动物检疫”和“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两种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均为动物检疫管理秩序,表象也基本一致,但对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就是从执法办案过程和法律适用技术来讲却是不同的。

3.1 证据收集

办理涉嫌“未经动物检疫”案,要重点查明未申报检疫也没实施检疫的证据,主要从询问笔录(未申报、未经检疫的陈述)、物证、鉴定结论(补检结果)等几个方面完善证据链。办理涉嫌“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案,除了查明没附检疫证明的证据(有经过检疫许可和未附有检疫证明原因的询问笔录、物证)外,还必须调查收集动物、动物产品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的合法证明或证词)证据这样才能完善证据链。而调查收集动物、动物产品是否经过检疫合格的证据往往工作量大、耗时长。在基层办案实践中,追求办案效率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案按“未经动物检疫”案来办理的主要原因。

3.2 办案责任

办理涉嫌“未经动物检疫”案需要对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补检;而办理“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案件,只需要收集动物、动物产品经过检疫许可的证据即可,不需要实施补检(查看有无异常以勘验笔录为证)。

3.3 法律适用

在执法文书制作、违法行为分析定性过程中,“未经动物检疫”案适用法律条款为《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补检合格的罚则依据条款要同时写明《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和转致的第七十八条;“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案适用法律条款为《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罚则依据条款写明为《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3.4 特殊情形

如果当事人发生“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是因为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不出证造成的,应当撤销案件,并正式函告实施检疫的监督机构,不能将官方兽医的责任转嫁给当事人。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不规范的,也不应按“未经动物检疫”或“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案件办理,同样不能将责任转嫁给管理相对人。

(责任编辑:白雅娟)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between Two kinds of Unlawful Acts such as Without Animal Quarantine and Without Animal Quarantine Certifi cate

Deng Liehong1,Xiong Jialiang2,Wei long3
(1.Songzi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ongzi ,Hubei 434200;2.Jingzhou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enter,Jingzhou,Hubei 434020;3.Jingzhou Animal Quarantine Station,Jingzhou,Hubei 434020)

Abstract:In order to provide a juriprudential basis for distinguishing the two kinds of illegal acts such as Without Animal Quarantine and Without Animal Quarantine Certifi cate,the different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for evidence gathering,the scop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pplication,and responsibilities handling,et al.for the two kinds of unlawful acts were listed based on the violation of legal system,legal standard categories and legal status and so on.

Key words:without animal quarantine;without animal quarantine certifi cate;illegal behavior;legal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944X(2016)03-0083-03

DOI:10.3969/j.issn.1005-944X.2016.0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