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包含参数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判

2016-02-08 15:04郑嘉青苏
专利代理 2016年4期
关键词:微孔技术人员创造性

郑嘉青苏 丹

对包含参数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判

郑嘉青*苏 丹*

当包含参数数值范围的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之一在于该参数的数值范围时,判断该包含数值范围的参数特征是否影响该申请的创造性,一直是审查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本文结合电学领域的多个审查案例,基于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不同,对数值范围进行分析,为这类发明申请的创造性审查判断提供可操作性的参考思路。

创造性 数值范围 有限的试验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一、引 言

当包含参数数值范围的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特征之一在于该参数的数值范围时,判断该包含数值范围的参数特征是否影响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一直是审查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

在此类专利申请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对参数的数值范围的区别特征进行创造性评价和说理时,常常会引入“有限的试验”的概念。例如,以参数的数值范围能够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规手段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为由,认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有关“有限的试验”,《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2节中规定如下:“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看出,《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关于“有限的试验”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并未对具体的判断标准和适用范围进行细化,因此数值范围特征容易成为审查员和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之间的争议焦点。①毛立群.关于适用“公知常识”及“有限次试验”评价创造性的思考[EB/OL].(2011-11-18).http:∥www.cpahkltd.com/cn/ info.aspx?n=2Q111118170323043881.

二、参数数值范围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数值范围这类特征,从理论上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采用常规手段通过有限的试验来获得所有数值范围的能力,区别仅仅在于试验次数的多少,因此,如果审查员仅以“有限的试验”给出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主观性较强,易引发争议。在实际的审查交流中发现,对于涉及参数数值范围的争议点,即使审查员原本使用了“有限的试验”进行说理评述,审查员与申请人的争议焦点通常也会被转移至参数的该数值范围是否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上。

关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参考《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3节中的规定:“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因此,对于参数数值范围的特征来说,当参数的数值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存在已知的规律时,如果该发明申请中该参数的数值范围所带来的效果正是基于该已知规律而产生,则该效果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如果该发明申请中该参数的数值范围所带来的效果超出了已知规律之外,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该技术效果,则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认定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由此可见,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判断是包含参数数值范围的发明的创造性评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辅助判断因素。

三、创造性判断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审查思路

在对包含参数数值范围的发明申请进行创造性判断的过程中,审查员仍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充分理解发明,通过“三步法”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当发明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中包含参数的数值范围时,在评价其是否显而易见时应当重点考虑: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对该参数的数值范围进行限定的启示,以及给出了何种启示。此外,作为辅助创造性判断的因素,进一步考虑该参数的该取值范围是否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中,针对“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对该参数的数值范围进行限定的启示”,分为两种情况:(1)作为对比文件的现有技术明确或隐含地提及了该参数,即给出了能够对该参数的数值范围进行限定的启示;(2)作为对比文件的现有技术未公开该参数,即没有直接给出对该参数的数值范围进行限定的启示。在这两种情形中,需要考虑的方面并不完全相同。

本文将结合电学领域的多个审查案例,基于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的不同,对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进行分情况讨论,为这类发明申请的创造性审查判断提供可操作性的参考思路。

下面,将根据现有技术所公开内容的不同情况并结合案例进行分类讨论。

1.发明申请的数值范围落入现有技术公开的参数数值范围中

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一个宽的数值范围,该申请是一个完全落在此宽范围内的窄范围,且没有端点重合,则可以看作是数值范围的选择,此时可以参考《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四章中关于选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在宽的范围内进行窄范围的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评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主要因素。

【案例1】第102572号复审决定(申请号:200880020091.8)

权利要求1:

一种电路部件的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连接材料含有粘接剂组合物和导电粒子,所述导电粒子具备由有机高分子化合物形成的核体以及被覆该核体的金属层,所述金属层具有向着导电粒子的外侧突起的突起部,所述金属层由镍或者镍合金构成,所述核体的平均粒径为2.5~3.5μm,所述金属层的厚度为80~90nm,且所述金属层对所述核体的表面积的被覆率为70%以上,所述突起部的高度为65~500nm,邻接的所述突起部间的距离为1000nm以下,在所述电路连接材料所含有的导电粒子的突起部的内侧部分金属层陷入核体、且所述突起部的一部分陷入所述电路电极。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5-166438A)公开了一种电路部件的连接结构,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电路部件的连接结构中的大部分特征,并且公开了:导电粒子12包括核体21和金属层22,核体21是有机高分子化合物,金属层22形成在核体21的表面,可以由金属镍或镍合金组成,厚度优选为50~150nm。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其中一个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规定金属层的厚度为80~90nm;而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金属层厚度为50~150nm。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金属层的厚度,存在各种各样的选择,而要得到80~90nm这样的厚度,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相应启示。

案例分析: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向本领域技术人员给出了将金属层的厚度优选为50~150nm的启示,而该发明申请中的80~90nm为在对比文件中给出的范围内的进一步选择,该选择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常规手段通过有限试验得到;并且,这种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2.发明申请的数值范围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数值范围邻近

现有技术公开了一个数值范围,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与上述数值范围相邻近的另一数值范围,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该发明申请的参数范围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数值范围相比,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性和效果,则权利要求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案例2】第23898号复审决定(申请号:200510124317.7)

权利要求1:

一种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包括:基板;形成在该基板上的第一电极,该第一电极包括反射层;形成在该第一电极上的有机层,该有机层包括有机发光层;形成在该有机层上的第二电极;和形成在该第二电极上的有机覆盖层,该有机覆盖层所具有的折射率至少为1.7;其中该有机覆盖层的厚度为600Å或者800Å。

对比文件1(Application of an ultrathin LiF/Al bilayer in organic surface-emitting diodes,APPLIED PHYSICS LETTERS,Volume 78 Number 4,P544-546)公开了一种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器的大部分结构,其中公开了:有机盖层的厚度可在大约50nm,例如52nm。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有机覆盖层的厚度为600Å或800Å,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52nm。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材料的折射系数越高,其最理想的厚度越薄,透光率越好;本领域众所周知,厚度越薄,透光率越好;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系数匹配层所用材料的折射系数相同时,为了得到理想的透光率不会选择系数匹配层的厚度大于52nm,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实现本申请有机覆盖层厚度为600Å或800Å的技术启示。

案例分析:对比文件1公开了“有机盖层的厚度可在大约50nm,例如52nm”,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有机盖层的厚度与权利要求1的有机覆盖层的厚度非常接近。在系数匹配层的折射系数相同时,并非厚度越薄透光率越好,而是其厚度与折射系数匹配得越合适透光率越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有机盖层厚度为52nm(相当于500 Å)的基础上,必然在厚度大于或小于52nm两个方向取不同值验证透光率效果,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的厚度值与该申请的有机覆盖层的厚度值非常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常规手段进行有限的试验来得到有机覆盖层的厚度值。因此,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有机覆盖层厚度值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厚度值相比,不会也不可能给整体技术方案带来效果上的突变,即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能被接受。

3.发明申请与现有技术的数值范围不接近

当申请中限定的数值范围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参数数值范围不接近时,如果该参数数值的变化趋势与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之间的规律是已知或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为了追求技术效果上的更大改变而相对于现有技术大幅度地改变参数范围,通过有限的试验而得到符合要求的参数数值范围,且该数值范围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发明具备创造性。

【案例3】第53122号复审决定(申请号:200710112463.7)

权利要求1:

一种电极集电体,构成电池用电极,其中,所述电极集电体包括由铜或铜合金制成的导电层,所述导电层具有多个晶粒,所述多个晶粒以30%或更大的面积比包含20μm2或更大横截面面积的晶粒,所述导电层中还包含微孔,并且所述微孔以0.001~1.00个微孔/μm2的平均微孔密度(微孔的数量/横截面面积)存在于所述导电层的任意横截面中。

对比文件1(EP1038994A1)公开了一种锂离子二次电池用的电极集电体,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特征,并且公开了:多孔铜箔在厚度方向上是贯通的,具有多个可透光的孔(即微孔),孔的分布密度一般为1~500个/mm2(即0.000001~0.0005个/μm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微孔以0.001~1.00个微孔/μm2的平均微孔密度(微孔的数量/横截面面积)存在于所述导电层的任意横截面中;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微孔密度范围的上限值是500个/mm2(即0.0005个/μm2)。

案例分析:对比文件1公开的微孔密度范围的上限值500个/mm2(即0.0005个/μm2),小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范围的下限值0.001个/μm2。关于晶粒尺寸和微孔的作用,对比文件1中记载:如果平面方向的平均粒径不足1μm则很难在铜箔上形成适当的孔,如果超过50μm则容易形成孔径大于20μm的孔;由于其多孔铜箔在厚度方向具有多个可透光的通孔,因此作为锂离子二次电池的集电体使用时,电解液易流通,可使有限量的电解液均匀的浸润活性物质而不会影响充放电中锂离子和电子的交换;而且由于表面具有适当的凹凸因此与活性物质具有良好的粘合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限定晶粒尺寸是为了形成特定孔径的孔,而形成该孔是为了使电解液流通浸润以及提高集电体与活性物质粘合性。对比文件1通过限定孔径和孔的分布密度来实现多孔铜箔特定的透光率为0.1%~30%,并且其提到,如果透光率超过30%多孔铜箔的拉伸强度会急剧下降从而不太实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多孔铜箔的通孔分布进行改进时仍然会考虑其利于电解液流通、浸润及提高与活性物质粘合性的作用以及所需要的拉伸强度,而没有动机去增加多孔铜箔中通孔的分布密度至权利要求1中0.001~1.00个/μm2的范围(相当于103~106个/mm2),因为该值远大于对比文件1的上限500个/mm2,极有可能使得该多孔铜箔的拉伸强度降低至对比文件1中声称的不太实用的范围。因此,相对对比文件1的相反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通过有限试验等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中大幅度增加微孔密度的技术方案。此外,在该申请的实例7中,通过改变加热条件在铜箔中获得了不同的晶粒尺寸以及微孔密度。表4中列出了不同的微孔密度与制得电池第50次循环的容量保持率的关系,其中实例7-1的微孔密度为0.0008个/μm2,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0.001~1.00个/μm2范围的下限以下。而通过表4实例7-1~7-6以及实例6的比较可知,微孔密度与容量保持率之间存在关联,微孔密度小于0.001个/μm2时容量保持率较低。由此可见,该申请选择的特定微孔密度范围相比较低的微孔密度能够改善容量保持率,并且通过该特定的微孔密度,能够减缓充放电过程中由于膨胀收缩而施加于集电体的应力,即该申请的技术方案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起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本案例中,现有技术给出了大幅度改变参数的相反教示,并且这种改变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4.现有技术中公开了该参数,但并未公开任何数值范围

当现有技术公开了该参数,但是没有公开具体的数值范围时,如果该数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参数数值的变化趋势与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已知或公知规律所作出的选择,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认为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备创造性。

【案例4】复审案件编号IF144504(申请号:200910160705.9)

权利要求1:

一种具有延迟功能的时钟电路……该延迟模块包含有:至少二个延迟区段,每一延迟区段包含有一延迟器以及一连接线,其中每一延迟区段所造成的延迟时间均大致相等,该连接线的长度为500~800微米。

对比文件1(US6073246A)公开了一种用于在二相非重叠时钟之间进行偏移量控制的时钟发生装置,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时钟电路中的大部分结构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比,其中的两个区别特征为:(1)每一延迟区段包含有一延迟器以及一连接线;(2)该连接线的长度为500~800微米。

针对区别特征(1),为了解决相同的在减少延迟器个数的问题,对比文件2(CN1866234A)公开了与区别特征(1)相同的特征:在连接器电路307和317形成互连结构的至少一部分的实施例中,例如附图1中的互连结构101,可以选择在连接器电路之间的传送线或导线(即连接线)的长度,使得在连接器电路中的至少一个或全部延迟元件(即延迟器)可以被省略,例如延迟元件329。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但是,针对区别特征(2),复审请求人则认为:对于反相器而言,500~800微米是最适合的连接线的长度,由于转换时间低于0.3纳秒(ns),因此每一延迟区段(包含有一延迟器以及一连接线)所造成的延迟时间不会受到信号完整性的影响,此外,连接线长度为500~800微米的延迟时间约略为连接线长度为0微米的延迟时间的3.5~6.2倍,因此,每一延迟区段约可以比单独使用一延迟器节省2.5~5.2颗延迟器,因此,复审请求人从延迟线的长度范围中选出的该特定范围可以给该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意料之外的技术效果,所以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案例分析:基于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满足转换时间和延迟时间的设计需求而选择范围恰当的连接线长度。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能够对传送线或导线(即连接线)的长度进行选择,使得可以省略电路中的至少一个或全部延迟元件(即延迟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连接线长度”这个参数,并且公开了连接线长度与被省略的延迟器个数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对比文件2未对该参数给出具体的数值范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预见到,连接线长度与转换时间、延迟时间以及被省略的延迟器个数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即针对相同的延迟器种类,连接线长度越长,延迟器搭配连接线获得的转换时间则越长,延迟时间也将越长。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选择恰当的连接线长度的技术问题时,采用现有技术中的常规试验手段,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搭配不同长度的连接线所造成的转换时间和延迟时间,然后根据实际的对转换时间和延迟时间的设计需求来选定与延迟器配合使用的连接线的合适长度,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利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的试验而选定500~800微米这一数值范围的连接线的长度,从而满足特定的对转换时间和延迟时间的需求。此外,在获得不同连接线长度下延迟时间的数据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推导出某个连接线长度下与0微米连接线的延迟时间的倍数关系。通过测量数据可知,连接线长度为500~800微米的延迟时间约略为连接线长度为0微米的延迟时间的3.5~6.2倍,那么显然,使用这个长度范围之内的连接线可以节省2.5~5.2个延迟器,这个优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5.作为对比文件的现有技术中未明确或隐含提及该参数

在对比文件中,未明确或是隐含地提及该参数,在此情况下,如果该参数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实施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时所必然会考虑到的参数,或是在实施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时应当会考虑到的公知或已知参数,该参数取值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合理范围内,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其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不宜给出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需进一步检索并对参数的选择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进一步的综合考虑。

【案例5】申请号:201310113687.5

权利要求1:

一种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显示屏及触摸屏,所述显示屏包括显示区和位于所述显示区边缘的非显示区,所述触摸屏层叠于所述显示屏上,所述触摸屏包括层叠于所述显示屏上的介质层及嵌设于所述介质层中的导电层;其中,所述导电层为金属导电网格,所述导电层包括可视区和非可视区,所述可视区与所述显示区相对,所述非可视区与所述非显示区相对。

从属权利要求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导电网格由金属细线形成,所述金属细线的线宽为0.2~5微米,相邻两条金属细线的距离为50~1000微米。

从属权利要求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的厚度为1~10微米。

对比文件1(CN101349960A)公开了一种触控面板以及触控显示装置,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电子装置的大部分结构特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导电层为金属导电网格。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材料来形成导电层。出于解决相同问题的目的,对比文件2(CN101349960A)公开了与以上区别相同的特征:触控面板装置包含呈矩阵排列的多个第一电极和多个第二电极,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采用金属细条制成。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案例分析:从属权利要求10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2公开,对比文件2中未提及金属细条的线宽、间距以及厚度等参数。但是,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实现对比文件2中呈矩阵状间隔排列的金属细条时,必然会面对如何确定该金属细线的线宽、间距和厚度的问题,即必须要对该3个参数的取值范围作出限定或选择;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在触摸屏领域,金属细线的线宽、间距和厚度与触摸屏的透光性和精度具有已知的相关关系,因此根据实际对透光性和精度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利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的试验,将所述金属细线的线宽、间距和厚度分别限定在0.2~5微米、50~1000微米和1~10微米的范围之内,并且这种选择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四、结 语

结合以上案例可知,在对包含参数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审查判断时,应当遵循创造性审查的一般性原则和判断方法,从现有技术整体出发,考虑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对参数以及其数值范围进行限定的技术启示,根据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启示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数值范围和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来选用适当的审查思路。

[1]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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