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关系型信用到契约型信用:唐代农村借贷关系演进的经济史考察

2016-02-13 21:39吴巧霞樊志民
唐山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唐代

吴巧霞,樊志民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中国农业历史文化研究中心,陕西 咸阳 712100)



从关系型信用到契约型信用:唐代农村借贷关系演进的经济史考察

吴巧霞,樊志民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中国农业历史文化研究中心,陕西 咸阳 712100)

摘要:从经济史的角度分析唐代农贷体系的演变,观察唐代社会经济的运行。通过研究借贷关系的转变,即由关系型借贷向契约型借贷转变,由被动借贷向主动借贷转变,由重义轻利向利益性的转变,可以发现唐代农贷体系以关系型信用为主,借贷契约制度发展迅速,后者成为传统社会农村借贷由关系型信用向契约型信用演进的标识。这种演变,促进了农村金融的流转,代表了商品经济更深层次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关键词:唐代;农村借贷;信用关系演进

目前,学界对唐代经济诸方面的研究己相当深入,然而,对这一时期农贷体系的研究尚属薄弱。己出版的经济史、金融史著作大都着眼于整个经济领域的全面考察,而对记载比较分散的农贷问题,仅有少数几篇文章有所涉及。如张杰的《农户、国家与中国农贷制度:一个长期视角》《解读中国农贷制度》,杨乙丹的《中国传统国家农贷的结构、逻辑与困境》《组织结构演进、利益分化与传统国家农贷的目标偏离》等。国家农贷和民间借贷构成了唐代的农贷体系,该体系始终以基于血缘、地缘因素的关系型信用为主导。在唐前期,由于小农经济的掣肘,信用要求的模糊化,以及封建国家“民刑不分”,用刑事手段来处分违约行为等因素的制约,农贷体系中关系型信用比较流行。到了唐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重义轻利”社会思潮开始向重利益性转变,而且民间立契技术也进一步完善,这些都促使唐代关系型信用不断弱化,契约型信用逐步增强。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大量借贷契约表明,以唐朝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农村借贷开始由关系型信用向契约型信用演变。本文旨在探讨唐代农村借贷的演变过程,评析其特点及历史影响。

一、唐代农村的借贷关系

根据出土文书,毛汉光提出:“敦煌地区生活在小康水平的居民约占36%,在生存线上占40%,在生存线之下的赤贫农户占24%;而吐鲁番地区生活在小康水平的居民为24%,生存线上占40%,生存线下的赤贫农户则高达36%。”[1]这说明唐代农村有相当数量的居民在生存线上挣扎,稍有意外,便沦落为佃人、作人、雇人,或陷于生存线下的赤贫状态。他们为了维持生计,最可能的优先考虑就是借贷,因此借贷便成为农村社会的常态。唐代官府本有农贷制度,但这通常发生在灾荒时期。因此,形式灵活多样的民间借贷,就成为农户借贷的重要渠道。

(一)唐代农村借贷关系的种类

唐代的农村借贷,根据放贷来源的不同,分为国家农贷和农村民间借贷两种。

1.国家农贷制度

这是一种以诸色官仓为供给主体,为小农提供借贷的制度安排。从其发放时机来看,有从事农业生产前的借贷和灾荒时的应急性农贷。前者又因农贷区域的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情形是内陆地区的常规性农贷。如玄宗开元二十年(732年)下诏:“贫下之人,农桑之际。多缺粮种,咸求倍息,致令贫者日削,富者岁滋……天下诸州,每置农桑,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致秋熟后,照数征纳,庶耕者成业,啬人知劝。”另一种情形是针对戍边屯民、移民的开发性借贷。如《旧唐书》卷196《吐蕃传上》所载:“贞观中,李靖破吐谷浑……于是岁调山东丁男为戍卒,赠帛为军资。有屯田以资糗粮,牧使以娩羊马。”[2]可见,唐朝在开疆拓土的同时,大量征调内地军民戍边屯田,而政府会贷给他们种食、牲畜等。从敦煌吐鲁番文书来看,从事农业生产前的借贷出现的频率远远低于救荒时的临时性农贷。换句话说,唐代的官方农贷政策是以应急性借贷为主的。其中,义仓(唐后期是常平义仓)担负最主要的灾害赈贷功能,其他粮仓则作为救灾的后备仓储。“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至秋而偿。”[3]可见,义仓的用途是“赈”和“贷(或借)”,前者是无偿的,后者则需要在秋收后如数填还。

2.农村民间借贷

“安史之乱”后,唐朝中央政府势力式微,官府放贷功能基本丧失殆尽,于是农村民间借贷转而承担了这一政府职能。按借款来源,农村民间借贷分为无组织的私人借贷和有组织的借贷。对于前者来说,一是发生在亲朋邻里等熟人间的低息或无息借贷。“邻并须来往,借取共交通,急缓相凭仗,人生莫不从”[4],便是例证。二是属于商业信用的高利贷。上述借贷均以地缘或人情因素为依托,是典型的关系型信用,并逐渐发展为农户借贷的核心。后者既有专门经营借贷、组织严密的典当、合会,又有兼营借贷、无严格借贷条规的行肆、旗亭、邸店等。这些借贷组织由城市深入农村,由内地传至边疆,对唐代农村小额融资颇有助益,其影响力不容忽视。如《太平广记》卷三六三《妖怪部》“王愬”条:“其妻扶风窦氏忧甚,……曰:娘子酬答何物,阿郎归,甚平安,今日在西市绢行举钱,共四人长行。”

(二)唐代农村借贷关系概述

整体来看,唐朝前期,农贷体系中的关系型信用比较流行,到了后期不断弱化,契约型信用得到发展。主要原因有三: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唐前期,“自然经济如汪洋大海,商品经济不过是涓涓细流。这必然限制了契约关系的发展。因为契约这种法律形式主要是商品流通过程的反映。进入商品流通过程的商品越多,契约关系就会越发展”[5]。唐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契约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其次,唐代的契约观念受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也很大。“重农抑商”和“重义轻利”在唐代初期的社会思潮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使契约关系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再次,唐前期,中央集权体制下,政府通过强有力的国家机器用刑事手段处理违约行为,使得借贷当事人不敢轻易打官司,这也阻碍了契约的发展。

1.官方农贷概述

“历史上国家农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维持小农的温饱状态,从而节约其管理社会的成本。”[6]与之前的朝代相比,唐代官方农贷无论是在时空分布、资本规模,还是在制度化方面都大有发展,但也有其历史局限性。

(1)官方农贷的发放标准。一是户等高下。唐代户等以下户为主,下户处于社会底层,抗灾能力差,却又是唐王朝的主要税基,为避免大范围社会动荡,须使有限的农贷资源发挥最大效用,诏令中一般都要求“先从贫下户给”,而“富豪人户”则不予赈给。二是灾害严重程度。“在重灾之年通常以颁给口粮的形式赈济灾民,小歉之年或平年则往往只在春播时贷给种子。”[7]16

(2)官方农贷的信用类型。从理论层面来说,官方农贷应该是政府与农民间的契约型信用。“唐天宝九载八月-九月敦煌郡仓纳谷牒”记载了正仓出贷种子粟的还贷情形。

如牒(一):

敦煌县状上

合今载应纳种子粟壹万贰仟贰佰捌拾伍硕玖斗叁胜。

(以下依次是玉关乡、效谷乡、洪闰乡等应还纳种子粟数,略。——笔者注)上述是敦煌县十三乡应向郡仓还纳种子粟的数额申报单,其中的“硕”“斗()”“升(胜)”和“勺”均是古代的计量单位。“春季出贷种子粟是敦煌郡仓每年的惯例;贷借时由县司出面请贷,以乡为单位还贷。所以还贷时亦由县司申牒,逐乡计额。”[7]17这说明国家农贷在发放和还贷过程中,是采用订立契约的方式来保障债权的实现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官方农贷却是一种关系型信用占主导的借贷方式。因为“贫困农户在借贷时很少有与发放农贷的官员建立密切联系的资源和机会……这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对国家农贷放贷对象的淘汰机制,在这种淘汰机制下,放贷对象的错位和偏离于富裕农户是常态的”[9]。《农政全书·荒政》也提出:“本以利民,而其弊反甚:仓舍一启,豪强骈集;里胥乡老,匿贫佑富。公家之积,祗以饱市井游食之徒;而野处之民,曾不得见糠秕。富者连车方舆,而贫者曾不获斗升。”这说明,官方农贷的作用范围,还是限于与农贷发放官员具有血缘、地缘或人缘关系的熟人圈子之内。

(3)官方农贷的时空变化。从时间上看,有唐一代,除了“安史之乱”后的一段时间,官方农贷政策废弛外,其基本赈贷活动是得以贯穿始终的。尤其是唐前期,在国家稳定、强盛的基础上,发生大范围灾荒时,国家能有效调动可资利用的人力、物力来救灾,赈灾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如杜佑在《通典》卷一二《食货十二》所言:“昔我国家之全盛也,约计岁之恒赋,钱谷布帛五千余万,经费之外,常积羡余。遇百姓不足,而每有蠲恤。”“安史之乱”后,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受到强烈冲击,“灾害赈恤的绩效不如前期”[10]。从地域上看,唐前期的“灾害赈济主要集中在关内、河南、河北地区”[11],因为关内地区是京畿腹心之地,而河南道与河北道是唐前期经济最发达、最富庶的地区,这些地方灾害赈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帝国的统治。“唐后期,京畿与东都仍是赈灾的重点,但河北地区由于长期的藩镇割据,中央参与的赈灾活动明显减少,而江南、淮南地区,由于其重要的经济地位,还保持着与前期相当稳定的救灾数量。”[12]

研究发现,唐代国家农贷“不是与灾荒牵扯在一起,就是以贫户为对象,……唐代欠缺一套健全的金融体系,以供人民借贷资本或生活需求,官府的仓粮出举或可稍稍弥补这方面的缺憾。即使政府贷与的粮种有时仍需纳利,但总比民间高利贷利率低些。而这种经常性,针对小农的贷粮种子,对于提高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经济,应有不小的帮助”[13]。然而,官方农贷在实践过程中,却是一种关系型信用,这大大缩小了农贷的惠及面,弱化了国家农贷的“义政”功能。

2.农村民间借贷概述

“在中国古代……虽然人们注重信誉,熟人之间的交易比较放心,但是陌生人之间进行交易时更愿意订立契约,因为契约具有保障作用……在民间这些更容易被人接受,再加上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更愿意在生活中运用契约。”[14]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借贷文书,表明了唐代农村民间借贷朝契约型信用的演进。

(1)民间借贷推动了唐代农贷体系的契约化发展。按常理来推断,国家农贷应该是契约型的借贷关系,而民间借贷则属于关系型信用,并且由官方农贷推动着民间借贷逐渐朝契约化方向演进。但是,大量的事实表明,在唐代,并非是官方农贷,反而是民间借贷推动着唐代农贷体系的契约化转型。具体来说,原因如下。

首先,出土的借贷文书大部分是民间私契,而国家档案则缺少借贷契约方面的记载。由此,仅从借贷契约的数量来看,民间借贷看似很可能是唐代契约型信用的主力军。其次,即使没有借贷契约的保障,官方农贷也能凭借强大的国家机器,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民间借贷则不然,因债务双方几乎无强弱势之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便逐渐衍生出高度发达的民间立契技术,通过明文规定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并且,“国家承认‘私契’的地位,允许‘私契’在民间的存在,并承认它的规则”[15]。从《宋刑统》中收录的唐令中可以看到唐代官法对民契的承认:“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若官物及公廨,本利停讫,每计过五十日不送尽者,余本生利如初;不得更过一倍。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又不得回利为本(其放财物为粟麦者,亦不得回利为本及过一倍)。若违法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收质者,非对物主不得辄卖。若计利过本不赎,听告市司对卖,有剩还之。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16]468唐代《杂令》关于粟麦等粮食作物的出举也有类似的规定:“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16]469再次,唐代官方的契约法律规范具有简陋性和随意性。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一直都是刑主民辅,“与内容庞杂的契约法律条文相比,对契约的规定往往显得很粗糙简单。……一些重要的契约法律制度不能在律典中得到体现。契约法律规定的简单化……也必定使得大量民间契约观念成为事实上的契约法并参与到契约关系中去”[17]。

(2)民间借贷促进了唐代乡村自治化的发展。“‘富民’是财富力量的人格化。‘富民’阶层一经崛起……迅速成为了乡村经济关系的核心”[18]26,他们通过借贷关系,增强了宗族内部和乡里人口的凝聚力,并由此强化了自身对乡村地区的控制力。所以,叶适说“富民为州县根本”,“上下所赖”。“富民不仅在经济领域干预社会发展,甚至在政治上也干预国家事务”[18]51,使国家的乡村控制表现出自治化的特征。

综上所述,唐代农村民间借贷关系中,“以友情借贷方式为代表的非正式信贷占据了绝大部分农贷市场份额”[19],同时契约型借贷发展势头强劲,在二者的博弈中,一方面推动了唐代农贷体系信用类型的转变,另一方面,使得新兴的“富民阶层”通过借贷关系,增强了其对乡村的控制力,开启了唐代乡村自治化的序幕。

二、唐代农村借贷关系的演变

商品经济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一种信用经济,商品经济所要求的信用是一种契约型信用。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唐代农贷体系也开始由“人伦”信用向“契约”信用转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由私人间的关系型借贷向有组织的契约型借贷转变

唐初农村的放贷主体,多是基于血缘、地缘进行偶然性、一次性放贷的地主、富商,放贷只是其“副业”。随着典当、合会的出现,唐代的农贷形式发生了变化。因为典当业是盈利性的借贷组织,通常要收取利息。如《唐会要》卷八八记载,唐玄宗开元十六年(728年)二月二十六日敕:“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以后,天下负举但宜四分取利,官本五分取利。”而合会则是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组织,《钟相杨么佚事》记述,钟相“悯里人多贫困,乃倡设社会,以等差醵资,不足,则自出金以益之,人有缓急,皆往贷焉”。

(二)由被动借贷向主动借贷转变

“以往农业金融之需要与设施,大都由于天灾人祸所促成;其发展方式,亦多发起于上或少数人奏议;而农民大众,则处于受救济之被动地位……盖政府无健全金融制度,农民无集体信用组织,农业国策无以赖其推行而农业金融之措施亦鲜能符合民意,适应社会需要。”[20]唐代出现的“社邑”则改变了这一传统,社邑是合会的雏形,其参与者多为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农户,入会者虽可能暂时没有资金需求,但可未雨绸缪,具有农业保险的职能。罗愿的《新安志》记述了流行于徽州的新安互助之社:“愚民嗜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赀分始少。苏公谪为令,与民相从为社,民甚乐之。其后,里中社辄以酒肉馈长吏,下及佐史,至今五六十年,费益广,更以为病。”“新安互助之社”的结社目的在于储蓄,用于将来的养老,因此具备了储蓄和农业保险的性质。

(三)由重义轻利向利益性的转变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往往是与名誉有关的精神境界,它不仅无视商人牟利行为的正当性,也否定一般平民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即‘君子不言利’。所以这种信用文化具有明显的人伦教化的特征”[21]。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唐人的义利观有所改变,据《敦煌资料》记载《辛丑年贾彦昌贷生绢契》:“辛丑年十月二十五日贾彦昌缘往西州充使,遂于龙兴寺上座心善面上贷生绢壹匹,长叁拾柒尺贰寸,幅壹尺捌寸。又贷帛花锦绩壹匹,长贰丈叁尺陆寸,幅壹尺玖寸半。自贷后,西州回日还,利头好立机两匹,各长贰丈五尺。若路上般次不善者,仰口承人弟彦奉占于尺数还本绫本绵绫便休。若真善到,利头当日还纳本物限入后壹月还纳。恐后无凭,故立此契。贷物人贾彦昌(押)口承人贾彦枯见人赵留住。”这是一件债务当事人约定“利头好立机两匹”的有息借贷契约,债权人为龙兴寺上座心善,从中可以看出借贷关系中“利”的松动和义利之间的互渗。

由上述分析可知,唐代农贷中的借贷主体由个人的偶然性放贷向有组织的、专业化的借贷发展。并且,债务人也开始自发组织起来,成立合作金融,用作储蓄和农业保险,而非像以往一样被动地去寻求借贷。与此同时,唐朝的农贷体系由“人伦”信用向“契约”信用变迁的又一表现是,债务主体在订立契约时规定,借贷双方都让出一部分权利和利益,同时交换回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而这正是商品经济条件下所需要构建的信用。

三、唐代农村借贷关系演变的历史影响

唐代的农贷体系中,关系型信用不断弱化,而契约型信用逐渐增强。通常,“契约是市场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22],中国古代借贷契约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制度,而唐代是契约制度的高度发展时期。唐时民间立契技术的进一步完善,为此后宋元时期借贷契约制度的成熟奠定了基础。唐代农村借贷关系的契约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唐代农村借贷中的契约型信用是沟通城乡金融的桥梁

唐代作为我国古代历史发展的一个顶峰,它的借贷契约制度也得到高度发展。通常,契约制度的广泛建立,促使“信用打破人伦关系的限制,使其扩大到所有的业缘关系之中,具有普适性和开放性”[21]。“唐代的民间借贷,农村里以小额的、消费的为主……这样的借贷规模与性质……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发挥调节农村金融,稳定农业生产,安定农业社会的作用。”[23]具体来说,在唐代,每年四、五、六月夏季作物成熟,以及九、十、十一月秋季农产品上市时,资金通过典当、行肆、邸店等契约化的借贷组织由城市流入农村,农村金融得以运转。如《太平广记·广异记》所载:“三卫乃入京卖绢……后数日,有白马大夫来买,直还二万,不复踌躇,其钱先已锁在西市(柜坊)。”其余六个月,农民因购买生产、生活所需及缴纳赋税,资金又流回城市。

(二)唐代农贷体系向契约型信用演进代表了商品经济的深层次发展

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信用的发展阶段,“通过信用活动可以调节资金余缺,通过资金的集中促使生产规模的扩大,从而使交换范围扩大,突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关系;信用活动的普遍化,可使农村地区的商品经济意识和金融意识得到强化”[24]。《太平广记》卷一三四〈报应部〉“童安玗”条:“初甚贫窭,与同里人郭珙相善,珙尝假借钱六七万,即以经贩,安玗后遂丰富。”又,卷三九五〈雷部〉“史无畏”条:“从真家富,乃为曰:弟勤苦田园日夕,区区奉假千缗货易……父子江淮射利,不数岁已富。”这些都是农户通过借贷满足生活、生产需要,进而经商致富的例子。与此同时,因为“信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关系,它促进资金向投资的转化并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进行循环,因此,信用关系的深化可以促使商品经济关系的深化”[25]。

(三)唐代农村借贷关系的契约化趋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唐前期,封建国家的赈贷、赈恤在农村金融中起主体作用。唐后期,农村放贷主体由国家转变为地主阶级,其放贷形式也由赈贷、赈恤转变为直接的货币、实物放贷。因为唐前期,国家是资源配置的主体,在农业经济运行中占绝对支配地位。政府为保证财源、兵源,将贡赋收入的一部分以农贷的形式返还给农民。义仓是专门用于灾荒赈恤的仓储。《旧唐书·食货下》记载了贞观二年(628年)戴胄上“请建义仓疏”后,设置义仓的经过:“贞观二年四月……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可之。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馑,则开仓赈给。”唐后期,均田制崩溃,国有土地所有制衰落,地主土地私有制空前繁荣,以地主阶级的地租收入为基础形成的私人高利贷资本,取代以封建国家的贡赋收入为基础实行的农贷,于是地主、富农和商人取代封建国家成为农村的放贷主体。可见,唐代的放贷主体不断由上向下迁移,由国家走向社会,而这种社会化趋势则代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唐代的农村借贷不断由关系型信用向契约型信用演变,这种变迁产生了深刻的历史影响,它不仅加快了唐代农村的金融流转,维持了小农生产方式的稳定,而且代表了商品经济更深层次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四、结语

唐代农村融资管道相当欠缺,官方农贷资源十分有限,无论是生产性还是消费性借贷,大多依赖民间借贷。在农贷体系中关系型信用和契约型信用并存,并且以关系型借贷为主。为保障放贷主体的利益和债权的实现,农贷体系需要由习俗社会的人伦信用向近代工业社会的契约信用演变。唐代渐趋发达的借贷契约制度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的,并且深受中国儒家文化和宗法家族观念的影响。民间立契技术的逐渐成熟,标志着传统社会的农贷体系开始呈现出“关系型信用在底层,契约型信用在上层的金字塔形的信用结构”[26]。这是信用制度的基础层次,它的稳定性、安全性直接影响着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乃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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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白丽娟)

From Relational Credit to Contractual Credit:the Evolution of Rural Credit in the Tang Dynas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History

WU Qiao-xia,FAN Zhi-min

(Research Center of Chinese Agricultural History and Culture,Northwest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Xianyang 712100,China)

Abstract:The authors of this paper study the evolu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credit system and the economic operations in the Tang Dynas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conomic history.The changes in the debtor-creditor relationships,namely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passive lending to active lending,from the loyalty-focused credit to interest-focused credit demonstrate that the relational credit dominated the agricultural credit system in the Tang Dynasty,and the system of contractual credit developed rapidly,which was a indicator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traditional rural debtor-creditor relationship from relational credit to contractual credit.This kind of evolution promoted the circulation of rural finance and represented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and the progr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Key Words:Tang Dynasty;rural debtor-creditor relationship;evolution of debtor-creditor relationship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3JD036)

作者简介:吴巧霞(1990-),女,甘肃平凉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农业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9;K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49X(2016)01-0079-06

DOI:10.16160/j.cnki.tsxyxb.2016.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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