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用耕地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2016-02-16 05:43张趁心
资源导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国土违法

◎张趁心



违法占用耕地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张趁心

案 例

某县国土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发现,当地乡镇政府在违法占地之前,替税务部门代收了违法当事人耕地占用税。违法当事人则认为,政府收取了耕地占用税,就表示默许或者同意占地,以致出现了基层政府纵容违法行为的存在,国土部门则坚决查处的尴尬局面。

对于违法占地当事人是否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这一问题,国土执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违法占地应该收取耕地占用税。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其理由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只要占用耕地就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占地不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其理由是因为是违法占地,不应该交纳耕地占用税,只需要缴纳罚款。

分 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耕地占用税的收取直接影响了正常的国土行政执法,也是造成非法占地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收缴耕地占用税也是国家控制和保护耕地的一种手段,收缴目的是获取最大土地收益,体现耕地的高价值。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虽然规定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但是笔者通过仔细研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部分章节认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这个范围是广义的范围,《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没有对具体应缴和不缴的范围解释清楚,也就是说应该区别取得土地的合法和违法性。

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则有明确的、清晰的缴纳对象和缴纳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无非是划拨和出让。也就是说,在经过政府和国土部门批准且占用耕地的前提下,使用单位和个人首先必须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或者免缴),向国土部门缴纳划拨土地价款和出让金的情况下,方能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日常执法实践中,违法占地是一种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是和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其违法建筑物本不具备合法性,其违法行为不但应当纠正,而且建筑物应当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的使用权因拆除或者没收而消失和转移,同时也不能通过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方式使其行为合法化,但是补办用地手续的除外。所以说违法占地不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也不应当纳入缴纳范围。

反 思

当前,在基层关系和权力错综复杂、重复交叉的情况下,各类执法部门所使用的法律不同,都是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做出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而在一些地方出现政府代收违法当事人的耕地占用税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导致《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法律“打架”的情况时有发生。

面对以上情况,国土执法人员应在向当地政府负责人和违法当事人做好法律解释的同时,严格依据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批准”作为判断是否违法的唯一标准,不能因为违法当事人向基层政府缴纳耕地占用税就在执法态度和强度上有所松动,要硬起手腕排除外部干扰,用猛药、出重拳,对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给予打击。(作者单位:西华县国土资源局)

猜你喜欢
暂行条例国土违法
刑事违法所得追缴的两元体系构造
一起多个违法主体和多种违法行为案件引发的思考
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思考
鲜花盛开的国土
这份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违法?
守望国土的藏族姐妹花
守望国土的藏族姐妹花
如何有效查处“瞬间交通违法”
不动产登记细则施行
发生分歧时该如何执行当新旧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