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互联网背景下的传统民法学教学改革

2016-03-06 16:04钟金仟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民法学法学知识点

钟金仟

(宿迁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试论互联网背景下的传统民法学教学改革

钟金仟

(宿迁学院,江苏 宿迁223800)

“互联网+”时代促使传统教学发生了新的变化,大学生在学习民法学专业知识时,应有新的方法、要求和目标,而这使得法学教师在教学中面临互联网背景下的教学困境问题尤为突出。在教学改革过程中,应着重在畅通“互联网进课堂”运行机制、明确培养目标和创新教学方法、多渠道促进学生“勤学”等方面进行教学改革措施的完善。

互联网;民法学;教学改革;法律思维

一、互联网的普及对民法学教学的影响

在高校的学生课堂上或课间,常常会发现很多学生都会低着头捣鼓连接着“WIFI”(或2G/3G/4G)的手机在“网上遨游”;进而出现一些院系教师采取了极端做法:课前收缴手机、课后归还,以此来限制学生远离互联网。与此同时,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却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促使教育以及其他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拥抱“互联网+”信息时代。

这就不禁会使人困惑:高校教育与互联网的接入是否有必要?笔者所在的学校正面临着这样的讨论:保守派教师拒绝网络、坚持黑板板书,严格按照书本(教材)教学;开放派教师积极运用数字多媒体技术,PPT与场景教学结合,鼓励互联网知识更新。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的普及早已进入到高校这块阵地,给“象牙塔”里的教学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本文仅以民法学科的教学为研究对象,下文不再赘述。

传统的法学本科教学多是采取“教师讲台讲授,辅助黑板板书,学生座位听讲(练习),以行政班级为主”的方式,已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实践能力的培养深化。法学是一门应用型的社学科学学科,虽属文科范畴,但更为注重的是逻辑思维的培养、操作实践能力的运用。[1]显然,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已经脱离了时代的步伐,互联网这种跨时空、跨区域、多资源的便利优势可供吸收。与此同时,在与互联网融合的进程中,有些问题不容忽视,如,互联网能否取代传统教学?互联网信息如何甄别?互联网教学如何开展?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民法学教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二、互联网背景下民法学教学困境

(一)“互联网进课堂”运行机制不成熟

教育技术早已是现代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成为大学一门学科专业“教育技术学”。为了能更有利于民法学教师的教学活动,一方面,需要法学教师能够基本掌握“幻灯片、投影仪”等基本的教学手段,熟练掌握PPT、动漫(画)制作等计算机技术。这项工作无疑需要一个文科出身的法学专业教师在潜心研习法律法规众多条文的同时,尽可能去自学一些教育技术课程,掌握操作办公软件,如PPT/EXCEL的音像插入、链接、引用等技巧。另一方面,现行高校评价教师教学的效果均是围绕“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进度”等条条框框来考核的,几乎不允许教师有任何创新。而对于实践型的民法学课程,如合同法学、侵权法学,大学生们普遍缺少生活常识、实践经验,教师可供借助的手段之一——互联网视频,却被教务管理者认为是“消极怠工”的行为,甚至会被认为是“教学事故”。所以,这种“似乎”自相矛盾的运行机制,即目前教育环境的“大气候”——教学管理者们“谈网色变”、教师的教育技术手段匮乏等,是横亘在众多法学教师面前的“防火墙”。

(二)互联网民法知识瀚如星海,传播困难

对于互联网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教师、学生都很熟悉,通过搜索条,轻而易举地就能搜索到几千几万条网页链接。在这种互联网横行的时代背景下,一方面,作为教师,课堂教学因为时间、专业知识等因素,根本不可能对一些知识点讲述透彻,甚至可能因为只是更新因素导致讲述观点错误;另一方面,作为学生,只要有手机、PC等上网设备,他们就可以轻松地查询到自己想要了解的知识。如此丰富的知识资源,尤其民商法学知识点争议学说众多,教师课堂讲授必然会面临抉择的困境,甄别知识的重点和难点已属不易,何谈对互联网搜索到的知识概括总结?因此,学生要么自信地认为所有课堂传授知识都可以不用听讲就可从网上学习到,要么迷茫在如此浩瀚的“网页”中。作为教师,我们应该如何传播知识,学生应该如何学习知识,而这个知识又如何不脱离于浩瀚的“网页”?总之,对于如此强大的互联网“知识群”,且囿于教师的视野、知识甄别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知识传播显得尤为困难。

(三)互联网“人机交互”与民法学科性质对接困难

在网络世界里充满着虚幻和不真实,同样存在着知识交流的“师生分离”。民法学是一门解决日常经济纠纷和家庭纠纷的学科,要求学生应该有一定的生活经验,教师应该有丰富的实践能力,完全的“人机交互式的视频教学”或“键盘式”敲打的文本、语句交流的方式,使得本就缺乏生活经验的“未入世”的大学生理解一些专业术语、法条的适用范围更加困难,更不可能充分地使学生获取全面的具有体系性的逻辑性很强的民法学专业知识。更为欠缺的是,这种方式缺少必要的情感交流,教师的言传身教、人格魅力都无法展现,学生兴趣的培养更无法通过“情感”来促成。[2]所以,互联网“人机交互”式的教学方式对于学生理解实用性、操作性的民法学知识存在着对接的困难。

三、民法学教学改革的可行性对策

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民法学教学多年的教师,结合自己就读法学专业多年的求学经历及积累的教学经验,针对宿迁学院法学学生的特点,提出几点关于在“互联网+”背景下,民法学教学改革的不成熟的建议,仅供参考。

(一)畅通“互联网进课堂”运行渠道

民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其博大精深,部分知识点晦涩难懂,势必需要借助音像、动画、视频等多种形象生动的方式去讲授,便于学生快速、深刻地理解。[3]作为民法学教师应该注重学习互联网教育技术手段,不仅应掌握PPT、EXCEL基本的操作技巧,更需借助互联网制作3D动漫(画)、下载音视频,将一些知识点有效地展现在学生脑海中。另外,教务管理人员应该抛弃“思维固化”,不必拘泥于形式,关键在于让学生能够学好本门专业,应重在“过程化”培养,而非必须要求纸质化的应试考核结果。教学管理,尤其是高校教师教学活动应多鼓励多样化、个性化,考核标准的量化不利于教师的创新、学生个性的自由发展。

(二)明确培养目标,坚持传授方法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4]所以,民法学课程教学不在于使学生学到了多少个基本概念、专业术语而引以为豪,而是切实教会了学生学习方法,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笔者觉得,互联网的普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他完全有能力自主上网搜索到他想要的知识,而且必然会有很多种学说或见解。如果教师仅停留在讲述基本概念、构成要件等传统理论为主导的教学课堂,学生不耐烦无可非议,因为他觉得这些我自己都可以利用书本或“百度”查询到,何必需要坐在你的课堂里去听?

鉴于此,民法学教学应围绕学习方法的培养为主,基本概念类知识点(主要是基本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的教学为辅。具体分解为:第一,教师讲授基本概念类知识点着重使学生理解其基本含义即可,牢记理解是学生的基本工作,即学生应课前预习的主要工作就是理解基本概念类知识点;第二,民法是一门体系性逻辑性强的学科,知识点错根盘结,必须对所讲授的知识点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予以讲授,使学生能把握住“纲领”,同时应对本知识点对应的法律条文规定予以剖析,对此条文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哪类案件予以明确(对应基本概念类知识点,化抽象为具体);第三,法律思维培养为导向的教学方法引导,通过第一、二步对知识点的分析,基本掌握解决此类案件的基本概念类知识点、条文规定的归入,但尚缺此类问题的具体分析手法,即遇到类似案件纠纷如何指向具体的基本概念类知识点、法律规定等。笔者建议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视角的培养,可采取“案例分析式的自由讨论课”“民事模拟法庭训练法”“法学诊所式教育”等多元实践性教学方式,以训练学生掌握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问题的能力——“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5]

以合同法保全之“代位权”为例:

“代位权”基本概念类知识点

(两个借贷关系、债权均已到期,乙到期不还钱给丙且不向甲主张)

欠3万欠1万

甲→→→→→→乙→→→→→→丙

“代位权”之合同法总则“合同履行”节

(合同相对性规则、三角债案件之立法目的——对照基本概念类知识点)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思维培养

(依据《合同法》第73条,丙得向甲主张代位权,要求偿还1万元债务)

(三)多渠道促使学生“勤学”

传统教学都是学生被动接受,教师以“教”为主,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教师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应该使学生获取知识,学有所成。互联网教学课堂虽然弥补了传统课堂以“学生为主体”的缺陷,但是,却忽视了师生互动、情感交流以及学生人格形成过程。作为民法学科的认知,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学习过程,必须时刻关注着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方法,以“过程培养”方式取代过去的“结果导向”型的方式。笔者认为以下手段可供操作:

1.互联网视频教学应作为传统教学的有利补充,鼓励学生自主学习,不应局限于课本,以互联网为介质传播的知识亦应充分利用,如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不可忽视的是,必须强化教师的主导作用,过程与方法的引导应贯穿其中,使学生始终保持学习的热情。

2.传统教学以书本知识传授为主,而对于民法学科注重实践应用性的课程,必须增加学生实践体验,不仅是多参加庭审听案活动、模拟法庭训练,更多的是教师应设计“结合学生实际生活的课堂知识点”的场景问题,让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方法借助互联网技术来解决问题,即培养他们在亲身实践参与的过程中,利用互联网搜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并结合所学法学方法去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课后的思想、情感交流应一以贯之。在“互联网+”的信息时代,交流的方式不再局限于面对面的交谈,取而代之的更多的是QQ(群)、微信、E-mail等其他交互式交流软件(工具),使师生互通不再那么遥远,随时皆有可能。

总之,在提倡互联网与教育融合的同时,绝不是要否定传统教学手段,更多是扬“互联网技术”之长,避“传统教学”之短。面对日益突变的社会,民法学教师在加强自身理论学习的同时,积极参加法律实践必不可少,还应善于接受“互联网”带来的教育技术手段、方法,改进教学模式,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适应新时代的法学人才。

[1]孟俊红.民法教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8,(3).

[2]游碧蓉.互联网教学与传统教学的优势整合[J].现代企业,2015,(1).

[3]王泽庆.信息与互动:互联网与高校文科教学[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2013,(6).

[4]罗冰.民法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8.

[5]王利明.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Analysis on the Teaching Reform of Traditional Civil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Zhong Jinqian
(Suqian College,Suqian,Jiangsu,223800)

“Internet+”age has promoted new changes in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college students should have the new methods,requirements and goals when learning professional knowledges which makes the teaching problems that law teachers fa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become particularly outstanding.In the process of teaching reform,teaching reform measures should be completed by concentrating on the smooth"Internet into classroom"running mechanism,explicit training goals and innovative teaching methods,promoting students’‘diligence study’through various channels and so on.

Internet;civil law;teaching reform;legal thinking

G642.0

A

1671-2862(2016)01-0088-03

2015-09-16

本文受宿迁学院网络课程合同法学的项目支持(项目编号:WL201304)。

钟金仟,男,江苏建湖人,民商法学硕士,宿迁学院(苏州大学联建)法学系讲师、兼职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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