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W术语在出口实务中的应用与风险问题

2016-03-25 16:48宋春丽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3期
关键词:货代通则卖方

■ 宋春丽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EXW术语在出口实务中的应用与风险问题

■宋春丽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本文系2016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6NDJC132YB);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2014对外经济与贸易课题研究”项目(SB140325-02)

根据1998年国际商会秘书处的调查,EXW属于贸易术语中的“经常使用者”之一,位居第三,比CFR还高出几个百分点。这个调查结果让人意想不到,因为国内企业很少使用EXW术语。但近些年,随着跨国公司进入我国,以及这些跨国公司在交易中使用EXW术语进行全球物流及销售的配置,以节约成本,再加上中国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等原因,大大增加了EXW术语在国内企业的使用频率,但国内企业对于EXW的应用却缺乏经验,难以防范相关风险。因此,对EXW术语在出口实务中的应用与风险问题研究,已刻不容缓。

一、EXW条件下的报关业务

(一)《2010通则》的规定与实践

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在EXW条件下,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但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时,卖方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货物安全检查所要求的任何信息,并无义务主动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然而,从目前EXW术语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办理出口报关的少,绝大部分都与《2010通则》规定不符,主要做法有两种:

第一种做法:卖方自担费用办理出口报关事项。卖方办理出口报关常有以下考虑:有的是为了能够顺利履行合同,毕竟卖方对出口报关的流程更为熟悉,办理起来更加顺畅,况且涉及到的报关费用比较少;有的是为了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有的是为了获得出口报关单,因为出口报关单是出口退税的必备单据。

第二种做法:买方委托货代办理出口报关。国外买方通常是委托货代办理接货、运输、报关等事项,虽然国外买方是委托方,但是在外贸实践中,当货代办理出口报关时经常会要求卖方提供报关委托单,实际上卖方成了委托方,这种做法实质上还是卖方办理出口报关。

(二)卖方报关的潜在风险

在外贸实践中,出口报关大都是委托货代办理,而EXW条件下,买方大都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卖方来说,报关相关费用比自己找国内的货代公司要高很多。如果卖方委托国内货代或报关行办理出口报关,虽然费用可以降低,但却会因为拿不到货物单据而影响报关,因为EXW条件下是由买方委托的货代办理运输的。

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如果出口报关出现问题,风险责任应该由买方承担,但那是在买方办理报关的情况下。可是,如果是卖方超出了《2010通则》的规定义务而办理了出口报关,在这种情况下报关出现问题,责任方就很难确定,纠纷就不可避免,风险的承担者就很难确定。因为买方并未办理出口报关,当然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卖方就可能会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遭受损失,从而也就失去了在EXW下卖方责任风险最少的意义。

(三)卖方报关风险的防范

既然在外贸实践中大都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报关,那么就需要在EXW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卖方代买方办理出口报关事项,但风险与费用由买方承担”。当然费用也可以由卖方承担,毕竟报关的费用不是太高,而风险发生有可能伴随巨大损失。在《2010通则》中确实也在提醒买卖双方,如希望超出通则的规定来分配双方义务的话,需要使用特殊的合同条款。在可能的条件下,卖方最好要求买方指定境内货代,这样卖方办理出口报关就会更加顺畅及时,费用也会较低。

二、EXW条件的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取决于合同性质

关于出口退税,在外贸实践中主要是对下列问题茫然,即以EXW术语成交的交易能否退税?怎样退税?卖方报价时是否考虑退税收入?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关键取决于EXW术语合同的性质。实践中EXW术语的合同性质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内销合同:在实践中,有些货物是通过中间商出口的,也就是生产企业将货物以EXW术语卖给国内出口商,再由国内出口商以其他贸易术语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国外的进口商。对于这种情况,EXW合同实质上就是内销合同,在合同中使用EXW术语只是为了规定合同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责任风险。

第二种情况,外销合同:货物直接出口,没有中间商,即出口商将货物以EXW术语直接销售给国外进口商。

(二)外贸实践中的做法及潜在风险

从目前在内销合同中使用EXW术语的情况看,由于货物最终是出口,又在合同中使用了EXW术语,因此生产企业的业务人员就想当然的认为是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因此,生产企业在报价时就考虑了退税收入,而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却难以实现,结果生产企业最终受损。在实践中,对于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有些生产企业为了避税,在货物销售时不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这种做法报价低,受益于生产企业与国内出口商双方,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是一拍即合,然而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风险极大。

从目前在外销合同中使用EXW术语的情况看,关键问题是出口商能否取得出口退税必须满足的单证资料之一,即报关单,因为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在EXW条件下是由买方办理出口报关,即便是卖方办理出口报关,也是卖方委托买方指定的境外货代来办理出口报关。因此,这种情况下出口退税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能否及时取得出口报关单。

(三)出口退税风险的防范

对于在内销中使用EXW术语,一定要清楚合同的内销性质,在报价中一定不要考虑退税收入,即便是货代可以承诺代为操作,也不可冒险而为之,更不能不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践中,对于使用EXW术语的外销合时如何及时取得出口报关单,建议有如下做法:

第一种做法,间接取得报关单:进口商按照EXW术语下的义务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出口商一定事先与进口商协商好,要求进口商报关后及时将报关单寄交给出口商,否则,进口商将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国外进口商委托货代办理报关事项,卖方也要及时与进口商沟通,让进口商向货代交代清楚报关后报关单直接寄交给卖方,并且卖方还要及时联系货代索要报关单。

第二种做法,直接取得报关单:在EXW条件下,为了保证及时取得报关单,出口商可以自己办理出口报关,但一定要在EXW合同里明确规定,报关的风险要由进口商承担。

三、EXW条件的结算方式选择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的三种主要的支付方式,但托收( COLLECTION )、后T/T、信用证(L/C)则不适用于以EXW术语成交的贸易。

(一)托收作为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

当采用托收( COLLECTION )作为结算方式时,卖方会存在钱货两空的风险。因为在EXW术语下,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由买方办理货物的运输事宜,因此卖方无法取得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没有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卖方就不能控制货物。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这里的“单”对于买方来讲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因为这个“单”中没有包含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即买方提取货物不再以付款或承兑得到这个“单”作为先决条件,这种情况会极易导致买方失信。实质上,这种托收方式已经不再是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的跟单托收了,而是光票托收,而在光票托收的情况下,只要买方不讲信用或经营出现问题,卖方必将钱货两空。

(二)后TT作为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

在外贸实践中选择后TT作为结算方式时,一般都规定买方见提单副本付款,而在EXW术语下,卖方是不能取得货运单据的,所以买方见提单副本付款的规定在EXW条件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同货到付款,对卖方的风险可想而知。

(三)L/C作为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

在EXW合同下采用L/C作为结算方式也是不可行的。因为EXW条件下卖方是无法取得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如果没有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就不会有银行愿意议付(买单)结汇,也不会有银行愿意开立信用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会承担买方到期不会付款赎单的极大风险。

(四)适用的结算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L/C、托收、后TT结算方式并不适合以EXW术语成交的交易,因此,建议在EXW条件下使用前TT的结算方式。笔者经过大量的调研了解到在外贸实践中,使用EXW术语成交的企业都采用前TT,一般是合同成交后,买方先预付30%的货款,在交货前买方再支付剩余的70%货款。

四、EXW条件的货物装运、包装和检验业务

(一)货物的装运

《2010通则》A4中规定:“卖方应在约定点或在指定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此规定中“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即指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即使在实践中由卖方装载货物可能更方便,但由卖方装载货物,相关风险和费用亦要由买方承担。但在实际业务中,却经常因为装货时风险和费用的承担而产生纠纷,而最终的结果也大多是卖方承担了装货时的风险和费用。为此,在EXW术语下,卖方要么甘愿承担装货时的风险和费用,且在报价时考虑装货时的风险和费用因素;要么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应该就此问题同买方进行沟通,当卖方装货时,相关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二)货物的包装

《2010通则》A4中规定:“卖方必须支付货物包装费用,除非是不需要包装便可进行运输的特殊货物。卖方应采取适宜运输的包装方式,除非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前便告知卖方特定的包装要求,包装应作适当标记。”此规定中“卖方应采取适宜运输的包装方式”的“适宜”二字过于笼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因此,在EXW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等具体事项,避免合同双方在日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包装问题产生争议。

(三)货物的检验

在一般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是买方负责办理因进口需要而进行的检验,并支付相关的费用,而卖方负责办理因出口需要而进行的检验,并支付相关的费用。但是对于EXW术语,《2010通则》B9中规定:“买方必须支付装船前检验的强制性费用,包括由出口国当局强制检查(的费用)。”因此,作为EXW合同中的出口商一定要清楚检验责任的归属及检验费用的承担者,避免日后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承担本不属于己方的责任及费用。

五、EXW条件的风险转移

按照《2010通则》,在EXW术语下,当卖方在约定点或在指定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风险才能转移给买方。然而在外贸实践中,买方可能会晚于买卖双方约定的时间在规定地点受领货物,或者是在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和时间时,却迟迟没有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在此情况下,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风险是在实际交货时转移给买方还是在实际交货之前(即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转移给买方?这完全取决于卖方何时将合同项下的货物特定化。如果卖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时已将货物正式划归EXW合同项下,即已经采取措施使货物特定化,则风险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就转移给了买方。

由于在EXW条件下,卖方没有装运义务,因而在实践中卖方常常不注意将货物特定化,而对于非特定化的货物,风险是不能提前转移的。因此,在EXW术语下,尽管是买方上门提货,卖方也应尽快将货物特定化,特定化的措施越明确越好,如可将货物在堆放场或仓库单独堆放,用指示标牌加以标识,并通知买方到某堆放场或仓库取货。

总之,EXW术语是卖方义务最少的一种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在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但是,在出口实务中经常会有与《2010通则》不符的惯常做法,这些惯常做法扩大了卖方义务,同时也增加了卖方的费用和风险。因此,出口商在使用EXW术语时,一定要了解《2010通则》的规定,了解实践中的惯常做法,慎防风险的出现。▲

doi:10.3969/j.issn.1003-5559.2016.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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