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的法律控制研究

2016-03-27 13:18宋文轩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利益

宋文轩

(重庆工商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067)



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的法律控制研究

宋文轩

(重庆工商大学 法学院, 重庆400067)

摘要:网络删帖行为依据行为的合法性,可分为正当删帖行为和不正当删帖行为,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是一种新型的案件。从法理角度探讨了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违法性的具体表现,提出对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进行法律控制的手段。

关键词:网络;删帖;法律控制本文引用格式:宋文轩.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的法律控制研究[J].重庆与世界,2016(5):35-40.

Citation format:SONG Wen-xuan.Research on Legal Control of Improper Behavior of Network Posts Deletion[J].The World and Chongqing,2016(5):35-40.

一、网络删帖行为的解读

(一)何为网络删帖行为

网络删帖行为原指通过正规程序删除网络内容的行为。当事人向涉及其利益的涉事网站提出合法的删帖申请,涉事网站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在网站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申请内容进行合法删除的行为。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变成了舆论的聚集地和多方利益博弈的主要场所,网络删帖也就成为网络发展的“衍生品”,一旦网络上出现涉案当事人的负面信息,而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或利益时,涉案当事人便会利用公关公司或者网站管理者,使用删除、覆盖,或黑客攻击等多种不正当手段对负面消息进行消除。

因此,网络删帖行为依据行为的合法性,可分为正当删帖行为和不正当删帖行为两种形式,既合法删帖与违法删帖。而不正当删帖行正是通过“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金钱交易,属于有偿删帖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1.正当网络删帖行为

正当网络删帖行为是指网络信息的内容违法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或者内容不真实,或者上载的网络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通过法定的程序删除的行为。正当网络删帖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内容不真实或违法被删除。这是指当事人向涉事网站提出删帖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网站经过审核确实存在对当事人的失实报道或者内容存在违法,经正规流程合法删除网络中与申请人申请内容相关的不实报道和违法的行为。

(2)上载的网络作品因侵权被删除。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避风港规则的核心是“通知—删除”程序,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著作权人的合理删除通知后,中止对其侵权人提供的服务,并删除网站中相关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就可以免除其侵权之责。其主要功能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为了建立了一种激励机制,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合作,共同抵制网络侵权行为;二是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正确预测其行为需担负的法律风险,在合法范围内从事互联网活动。在这种模式下,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同时也维护著作权利人的利益,让知识和信息以一种更快捷、更方便、更高效的方式传递。

2.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

(1)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的含义

目前,我国法学界还未对“不正当网络删帖”给出清晰的界定,笔者在查阅文献资料后也没有发现对这不正当网络删帖这一概念的相关解释,于是根据对现有文献资料的解读作出如下解释:不正当网络删帖是指涉事方为减少负面影响,委托网络公关公司,以金钱交易的方式,采取不正当手段,如覆盖、黑客、搜索引擎优化、直接删除等方式,对网络上有关委托人的真实报道或负面言论进行删除的一种违法行为。

通过对现有案例的总结,笔者发现不正当网络删帖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涉事方主动寻求删帖。涉事方发现网络中存在对自身有负面影响的新闻或帖子时,在不符合网站正常删帖规定时,主动找到网络公关公司或删帖中介,通过金钱交易,委托其删除网络中的负面内容。第二,涉事方被迫接受删帖。网络媒体人制造网络新闻,扩大负面影响,对涉事方产生不利影响,并告之涉事方可以拿钱删帖,涉事方迫不得已选择不正当删帖方式,以减少网络负面影响。

(2)正当网络删帖与不正当网络删帖的区别

第一,删帖目的不同。在正当删帖行为中,涉事方要求网站或论坛删除违法法律规定或虚假内容,或是发现上载作品存在侵权行为,通知网站删除,其目的是通过正常手段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而不正当删帖行为则是涉事方为减少负面影响、降低损失,采取金钱交易的非法手段要求对网络中真实报道或言论进行删除。二者在删帖目的上存在本质差别。

第二,删帖程序不同。正当删帖可以根据“通知—取下”原则经过网站正常程序删除。不正当网络删帖则需涉事方通过公关公司或网络中介,或者是网站有删除权限的工作人员,采取特别手段对网络内容进行删除。

第三,删帖手段不同。正当删帖行为是网站按照相关规矩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对网站内容进行删除。而不正当删帖则是采取非正常手段进行。一是非正常技术手段;二是公关手段;三是黑客攻击。

第四,删帖后果不同。正当网络删帖行为属于合法范畴,不会产生扰乱网络秩序的后果。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是在金钱交易基础上进行的非法行为,不但对网络生态环境、网络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而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

(二)不正当网络删帖产业链的形成

在虚拟与现实复杂交汇的互联网世界里,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都会产生网络删帖的需求,涉事当事人为了急于删除相关信息,便会找到网络公关公司或中介人,以有偿的方式请求公关公司利用各种手段完成委托人的删帖需求。于是形成了一条以利益为连接的贯穿于“委托人或单位—网络公关公司—中介机构—删帖人员”之间的利益链条。

“有偿删帖”钩织出一条存在于虚拟与现实之间的黑色利益链条。有偿删帖利益链条上主要有网络公关、删帖中介、删帖任务管理员等执行者和中间人,他们服务的客户包括政府官员、品牌企业和大腕明星等,在服务收费方面则是以网站类型、帖子热度、删帖的难度大小等因素作为衡量标准。现在“有偿删帖”在我国已经形成庞大的地下产业,其产业链的上、中、下游都伴随有相应的网络犯罪,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不正当网络删帖的违法性分析

(一)不正当网络删帖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

1.侵犯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主要权利之一,知情权是指公民具有知悉和获取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1]

据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50.3%,这一数据充分说明着互联网已经成为公民获取信息的最主要途径之一。而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则在无形中斩断了数以亿计的网民获取信息的途径,且其中被删除的内容多为真实信息,这样的行为不但对公民的知情权造成了严重的侵犯,而且行为会导致网民无法及时知悉真实有效的信息的严重后果,进一步表现为在网络公关公司采取公关手段后,网民获取到的仅为片面或虚假的信息,这种行为产生的后果其严重性不可估量。所以,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其后果难以估量。

2.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言论自由权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主要权利之一,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言论自由是指从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2]。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3个主要方面:(1)对信息寻找和接收的自由,(2)对思想和主张持有的自由,(3)传递信息和传播思想的自由。言论自由既可以通过口头表达,也可以通过书面表达,既可以表达于现实空间,也可以以网络空间为载体。

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权以网络空间为载体的集中表现。相对与传统的表达形式,网络言论自由权需要借助网络平台,采取技术手段和通过许可才能够发表意见和观点。也就是说在网络平台中,公民想要表达自己的思想或发布自己的言论,首先必须要通过网站或论坛的许可,既在网站或论坛中注册自己的身份认证,在获得许可后才能够在相应的网站发表言论。网络空间中的注册行为实质上是网民与网站之间达成的协议,网民在具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服从网站管理。公民通过发帖表达言论时,只要内容真实且不存在诽谤、侮辱等,在未经作者本人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对其进行无故删除。

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本质上侵犯了网民的言论自由权,网民在不违反网站管理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下发表的言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网站管理员或以其他形式删除,这种删除行为的实质就是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二)不正当网络删帖是著作权侵权行为

1.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网民将个人思想、言论通过消息或帖子形式发表于网站或相关论坛,若发布内容真实,不含有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自该信息发布之日起,其作者就享有了著作权,同时也成为著作权人。在网络空间中,著作权人享有与传统著作权人相同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在网络中发表文字内容,实际是在行使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技术手段直接删除著作权人发表文字内容,其行为实质上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该规定,有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的罚款。”这为处理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的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2.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指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使用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在网站或向相关论坛发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作品,其行为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 2013年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5条第 1 款规定: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此款规定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首先,删除行为因技术原因产生且无法避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情形,不包含在此款规定内;其次,由于过失原因对表演、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删除的,也不包含在此款规定内;最后,除上述原因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私自删除他人合法作品,如有其他删除行为就会构成侵权。对于从事删帖业务的公关公司与有删帖权限的网站管理人员相互勾结而进行的删帖行为,其行为的实质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删除权利人作品。根据此款规定,这样的行为已经对他人的信息网络权造成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涉嫌犯罪

1.非法经营罪

不正当网络删帖实施行为中主要有两种非法经营行为:一是根据委托人需要提供有偿删帖服务,即将删除行为作为主要经营行为并以此牟取非法利益;一种是明知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发布并传播虚假信息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对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根据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只有在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明确地对某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果在法律、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就不得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3]。司法解释明确说明:(1)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及其他团体。(2)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不认为为非法经营罪。(3)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4)在为他人提供有偿删帖行为中,不要求删帖人知悉所删内容为虚假信息。(5)数额规定,非法经营所得需达到《解释》中规定的数额。这一解释的出台明确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的非法经营罪认定及处罚。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九》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这一概念,在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时需要明确以下两个方面:(1)对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在职务上主管、经手、负责或者直接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4]。这说明利用职务之便是在工作中以权利便利帮助他人完成牟取利益的行为。(2)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为他们谋取利益”,即在客观事实上完成帮助他人的行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既包括正当合法利益,也包括不正当非法利益,或者承诺为他们牟利或其行为意图为他人牟取利益,还未在客观上完成牟利实质。这说明在完成该行为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实际上是否为其谋利,均构成犯罪。

根据以上两点主要的认定标准,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中行为人就是利用其在网站负责管理或具有删帖权限的便利条件,行使其权利将涉事信息直接删除或间接覆盖,并最终完成委托人删除信息、减少负面影响的最终目的。在认定该罪时需要注意:首先,对不正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行贿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其次,财物不论委托人主动给予或服务提供者敲诈勒索都构成犯罪。最后,不正当网络删帖服务委托人是为达到不正当删帖需求为目的而删帖的,仅为正当利益受损而要求删除的不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人收取高数额利益,利用职权之便删除负面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6条明确规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法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从本质上看,破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实际上就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危害网络信息安全。

不正当网络删帖服务提供者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主要由于其违法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不正当网络删帖服务提供者在通过直接删除或间接覆盖等技术手段都无法满足委托人需求时,就会铤而走险地使用“黑客”手段攻击网站后台、破坏网站运行系统,从而达到删除目的。通常公关公司在接到客户后,会首先对删帖手段进行评估,在根据评估结果考量是否需要对网站进行黑客攻击。先通过攻入网站计算机系统获得数据库权限,再利用权限删除网站或论坛中的内容,从中获得高额利益。

三、对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的法律控制

(一)完善相关立法

第一,把司法解释上升到刑法。目前,我国刑法详细规定了非法经营及贿赂罪等,但还未对不正当的网络删帖行为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刑法修改时应明确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的非法经营性质,明确该行为中主从犯的认定及定罪和量刑标准,对不正当网络删帖涉事者加大惩罚力度。

第二,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规定有偿删帖的需求方、执行者及中介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和义务。此外,在有偿删帖的地域管辖、网络取证、既遂未遂并存情况等关键方面的法律规定也要明晰化。以网络取证为例,我国法律部门要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权力和收集主体等,层层把关确保司法取证的合法性。

第三,对《侵权责任法》增加相关条款的建议:通过网络发表言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构成侵权的,发表言论者需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网站内部有删帖权限的工作人员或者违法经营的网络删帖组织非法删除评价性言论的,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在治理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通过司法机关对不正当网络删帖黑色利益链中各环节进行追责,分别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有效遏制该行为的继续发生和漫延。(2)通过行政机关对不正当网络删帖产业链中相关行为人进行追责,追究其行政责任。(3)重视行政或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公权力机构的掌权者必须依法履行其职责,杜绝渎职行为甚至与不法者相互勾结影响公权力的行为出现。伴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会关注公权力在处理解决不正当网络删帖事件时程序的公平公正。

(三)私力救济

在遏制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中,可以采用有效的私力救济方式。首先,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对网络进行监督的民间组织,对网站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进行跟踪式监督,并向政府网监部门提出对某某网站的整改建议书。其次,探索成立网络仲裁机构。由版权主管机构依据各地人口基数大小、网络版权纠纷发生频率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全国各地设立版权仲裁机构,专门处理包括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微博版权纠纷在内的网络版权纠纷,借助网银、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手段,实施快速执行举措。总而言之,私力救济方式是公力救济的有益补充。

(四)强化网络秩序的监管

在有偿删帖行为的治理中,对互联网秩序的监管必不可少。事实上, 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与网络应用的推陈出新,我们很难想象十几年后网络发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因而依靠政府立法特别是刑事立法来规制的速度永远也不可能赶上技术革新的脚步。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网络监督和管理的专门机构。依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应该将网络保护和监督权力赋予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在维护网络安全同时,确保网络用户的权利不受侵扰,使网络环境保护呈现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良好局面。要加强对网站、网络服务商和网络使用者的监管,净化网络环境,保障网络安全。

参考文献:

[1]宋鹏.试析网络有偿删帖的刑事规制[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57-60.

[2]赵文广.论言论自由权的界定与保障[J].人大研究,2007(4):28-30.

[3]陈兴良.口授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65.

[4]曲新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31.

(责任编辑张佑法)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研究生科创基金项目“净化网络信息环境的法律规制研究”(CYS14174)

作者简介:宋文轩(1989—),女(满族),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

doi:【政治与法律】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5.008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111(2016)05-0035-06

Research on Legal Control of Improper Behavior of Network Posts Deletion

SONG Wen-xuan

(Law School,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67,China)

Abstract:The network posts deleting can be divided into rightful network posts deleting behavior and improper network posts deleting behavior according to the legitimacy of the behavior,and network posts deleting behavior is one of new law cases. The detalied embodiments of improper behavior of network posts deletion were analyzed from the point of jurisprudence,and means of legal control on the network posts deleting behavior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internet; deleting posts from the internet; legal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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