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6-03-27 13:18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6年5期

朱 婷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无锡支队,江苏 无锡 214121)



失火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朱婷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无锡支队,江苏 无锡214121)

摘要:从失火案件概念及特点入手,结合失火案件侦查的现状,分析了公安消防机构在失火案件侦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讨论了公安消防机构在办理失火案中如何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调查职能,加大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件的执法力度,及时、准确、有效地调查火灾、惩治犯罪分子等问题。

关键词:公安消防机构;失火案件; 现场保护; 现场勘验; 侦查讯问

本文引用格式:朱婷.失火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重庆与世界,2016(5):41-44.

Citation format:ZHU Ting.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Investigation of Fire Case[J].The World and Chongqing,2016(5):41-44.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刑法》第115条的失火案和第139条的消防责任事故案(以下简称“两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直接办理,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消防构开始正式承办消防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消防刑事案件的办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和挑战,如何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调查职能,加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件的执法力度,及时、准确、有效地调查火灾、惩治犯罪分子,已成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

失火案件的发生,不仅毁坏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而且危及他人的生命和公共安全,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同失火犯罪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失火案件交由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时间较短,办案人员缺少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故在案件的侦查中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及时侦破,给犯罪分子以逍遥法外的可乘之机,严重地威胁到公共安全。下面,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试就失火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失火案件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1.失火案件的概念

失火案件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2.失火案件构成要素

(1)客观方面,构成失火罪必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失火的行为是否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界定失火罪是否成立的标准之一。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造成失火的行为,但未引起严重的损失和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不严重,危害程度较轻,则不构成犯罪。

(2)主观方面,是行为人过失。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并无主观故意。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这里所讲的“过失”,既可以是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在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火灾,造成一定的危害,但却因为自身的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危险性,导致了火灾的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却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如果查明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如地震、雷击等自然现象引发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能构成犯罪。

二、失火案件的特点

(一)失火案件的发现一般较早

失火案件一旦发生,现场就会很快起火,散发出大量烟气,有时火光还伴有异常声响和异常气味。所以失火案件有突出的暴露性,很容易被事主、现场周围的居民群众或过路人及时发现。

(二) 现场的原始状态易遭受破坏

现场各种物质的燃烧、爆裂,房屋倒塌,救火人员灭火、抢险、救人、抢救财物、清点财物等,加之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自己的行为过失,可能会返回现场破坏痕迹物证或将重要物证拿走,破坏现场的真实状态,这些因素不仅增加了火灾调查的难度,甚至也可能永远查不清起火原因。

(三)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人,并多有直接的目击证人

失火案件多由一般主体实施。嫌疑人一般可以划定在火灾发生地点的工作人员和火灾发生前的一段特定时间内到过火灾发生现场的人员当中。由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出于过失,所以没有经过有计划的伪装和隐匿,易被旁人看到,目击证人较多。

(四)火灾现场多保留着能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等的痕迹物证

火灾本身的蔓延存在一定规律,能够留下比较明显的痕迹,加之火灾现场的热辐射和高温烟气,现场中心较难接近,如果火灾扑灭之后现场保护得力,证明起火点、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很难被带离现场或破坏,多保留在现场范围之内。

三、失火案件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思想上对“失火案”调查工作不够重视

目前,消防机构原本承担的消防监督、建筑审核、验收、火灾调查、灭火救援工作任务已十分繁重,消防机构一直存在着“人少事多”的现象,机关、基层压力都很大,在现有警力条件下再承担“两案”的侦查职能,更是分身乏术,于是认为“两案”侦查工作是额外负担,在思想上根本就没有认识到承担“两案”的侦查职能是加大消防执法力度、依法打击消防刑事犯罪、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需要。

(二)火灾现场保护不当,致使大量重要痕迹物证及有效信息灭失

火灾现场是提取查证火灾原因痕迹物证的重要场所,若遭到破坏,直接影响火灾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失火案件中的火灾现场是失火案件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客观反映,对犯罪现场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对于尽快查明案件性质,立案侦查,保护现场痕迹、物证,以及控制现场信息向有利于侦查的方向流动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的火灾现场,往往因为:

(1)火灾本身具有毁灭证据的破坏性。物质的燃烧、爆炸本身对于火灾现场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火灾现场本身就是火灾扑救之后留下的一个已经被破坏过的空间。

(2)人们在扑救火灾、抢救物品的过程中,会破坏或变动火灾现场中物品的位置,改变物品燃烧后的自然状态,破坏重要起火痕迹物证,在拆除某些构件和清理火灾现场时,应注意保护好火灾现场内物品的原状。

(3)失火案件交由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时间较短,一线灭火人员对现场警戒区的划定、出入现场位置和路线的勘查、现场证人的登记、灭火对现场的影响情况的记录等程序和方法不熟悉。虽然我们要求火灾调查人员与灭火警力一起出动,但是由于火调人员编制缺乏,这一点实际上在许多地区难以实现。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勘查进行时,公安消防机构的办案人员所面对的“勘查之前的现场状态”与“犯罪之后的现场状态”相比,已经有较大的变动,现场的物品、痕迹的排列组合状态和潜在的犯罪相关信息已经被改变,现场相关人员也没有经过详细登记,导致案件办理的过程中,现场勘查吃力,证据难找、证言难取,给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三)现场勘验程序不严格

目前,全国多数公安消防机构是现役体制,消防机构警力严重不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参与火灾调查的人员常常是独立作业。根据公安部37号令的规定,火灾调查人员必须具有进行现场勘查工作的资质,所聘请的人员也应具有相关专业的资质证明,并经申请后得到公安消防机构的书面授权。而且“调查火灾,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所以,在许多的现场勘查活动中,若勘查主体不合法,那么以这样的主体进行勘查取证,给案件的诉讼工作就会埋下隐患。

(四)办案不严谨,影响物证的证据效力

失火案件交由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时间相对较短,部分火灾调查人员在思想上还没有完全实现从行政执法工作到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转变,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刑事案件侦查理论和实践的培训,不论是理论基础,还是实践经验以及办案的严谨程度都与刑事案件侦办所要求标准有相差很远,办案的程序不够严格,实践经验不够丰富、办案态度不够严谨。在侦查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在案件的现场勘验和物证提取方面,不能严格按照“先拍照后动手”的原则,往往是发现了有价值的物证再放回原处拍照;提取物证的时候不带手套、不用提取工具提取;在物证提取之前未填写好“痕迹物证提取清单”;勘验现场没有见证人等等问题长期存在,缺少对待刑事案件调查工作应有的严谨态度,严重影响了勘验过程和所提取物证的合法性。在侦查讯问方面,讯问方法、讯问策略,对问题的设计,对笔录来源、内容的审查,都不如公安刑侦干警经验丰富,运用娴熟,所以讯问往往达不到预期想要的效果。

(五)认定火灾原因、提取物证难度大

对火灾原因的认定、物证的提取是“两案”侦办中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及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一方面,由于火灾现场在燃烧、扑救、勘验过程会受到破坏,给火灾原因的认定、现场物证的提取造成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部分火灾调查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实践经验不足,办案能力不强,导致火灾原因认定、物证提取难度大。

四、解决失火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学习,转变态度,提高“两案”侦办水平

加强学习,转变思想认识。积极组织全体调查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威信,增强群众安全感的战略思想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两案”侦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出发,使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办案人员正确把握“两案”侦办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打击消防刑事犯罪。

(二)加强火灾现场保护,为现场勘查做好充分准备

(1)对灭火人员进行一些火灾调查、现场勘验等方面的培训,尽量在灭火过程中减少对火灾现场的破坏。

(2)火灾发生后,现场勘验调查人员要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标明封闭范围,并在封闭区域外围拉上警戒线。

(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现场勘验,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

在失火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应着重把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失火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证勘查主体合法。二是提取物证的过程要合法。火灾现场勘验和痕迹物证的提取应遵循“先远后近、先拍照后提取”的原则,勘验、提取之前一定要录像、照相,并应在勘验笔录中记录其原始状态。三是火灾案件调查、痕迹物证的提取范围要广,内容要全面,并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分析讨论,并使之能够相互印证。四是要重视对人员死亡原因的认定工作,确定死亡原因为火灾引起。

(四)加强部门之间协作是促使“两案”侦办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途径

由于公安消防机构接手侦办刑事案件时间较短,无论是在理论水平、实践经验、调查手段还是在办案人力、设施等方面都需要加强向其他职能部门学习。

一是提前请检察院介入。目前,公安消防机构侦办刑事案件处于初起阶段,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案件侦办工程中与检察院提前沟通,请检察院对案件调查资料提前进行审查,有助于找出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两案”侦办过程,调整案件侦查工作的方向,提高“两案”侦办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是要树立“大公安”的观念,请刑侦部门参与失火案件的侦办工作。借助刑侦的警力开展侦办工作。公安刑警不但人多,而且刑事案件侦办能力强、经验丰富,借助他们的力量,有利于快速破案、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积累“两案”侦办经验。

综上所述,本文对失火案件的概念和特点,失火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和分析,借鉴公安刑侦部门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公安消防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其目的在于使侦查人员在办理失火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妥善地解决目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每一位火灾调查人员都能熟练地侦办失火案件,及时立案,迅速破案,科学地保护现场,全面、细致地对现场勘验检查,熟练地运用讯问谋略,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失火案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会随之增加,这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件带来了更加严峻的挑战,火灾调查人员应当不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侦办技巧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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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佑法)

作者简介:朱婷(1984—),女,工程师,研究方向:火灾调查。

doi:【政治与法律】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5.009

中图分类号:D631.6;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111(2016)05-0041-04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Investigation of Fire Case

ZHU Ting

(Public Security Fire Brigade Wuxi Detachment Jiangsu Province,Wuxi 214121,China)

Abstract:Combined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fire case investigation,we started from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he fire case.The main problems existed during investigation in the fire case were pointd out and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were proposed. This paper analyzed how our public security can fulfill the investigation faction the law gives,investigate the fire case timely,and publish the criminals objectively and effectively. In this paper,the writer resumed how to find and solve the problems during the fire case investigation.

Key words:public security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 fire case; site protection;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investigative interrog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