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投资统计工作中有关规则修改的思考与建议

2016-04-08 16:42李晓海陈卫峰上海铁路局计划统计处
上海铁道增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机车车辆资金来源报表

李晓海 陈卫峰 上海铁路局计划统计处

所 杰 乌鲁木齐铁路局计划统计处

铁路投资统计工作中有关规则修改的思考与建议

李晓海 陈卫峰 上海铁路局计划统计处

所 杰 乌鲁木齐铁路局计划统计处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以下简称《统规》),是全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现行《统规》(铁统计[2009]200号)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在我国大规模铁路建设中发挥极其重要的统计指导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和铁路政企分开,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相关的铁路投资、计划、工程、财务管理制度都发生较大变化和调整,《统规》亟待修订。通过论述《统规》修订工作的重点和所面临难点,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修订

1 《统规》修订的背景和特点

1.1 大规模铁路建设的持续发展,对统计工作和《统规》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投资是国民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GDP=消费+投资+政府支出+出口-进口)。“十一五”以来,全国铁路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尤其是这两年8 000亿元以上的投资规模,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十分显著,对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日趋重要。社会各界对铁路建设信息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准确、及时、系统和完整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5 年,全路就新增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路外企业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投资完成情况等统计报表,增加了概算外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到位资金等统计指标,以及基建统计的季报、12月份的旬报。

1.2 相关的规章制度大多已发生变化,修订《统规》的需求日趋紧迫

当前,铁路总公司的基建、更改投资计划,固定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办法都已修订,并下发了进一步规范基建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5月1 日起,全国新的“营改增”试点,将所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也都涉及到了扣税问题。

现行《统规》中下列指标的定义、计量方法亟待修订:

(1)对完成投资额统计的有关规定。现行《统规》规定:采购设备、原材料的预付款,不可作为完成投资统计;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中的机车车辆购置费,不统计在建设项目完成投资中,单独统计填报机车车辆购置报表。

从2014年开始的年报制度已要求在机车车辆装备投资统计中,把报告期内未交付装备的预付款金额作为投资完成额统计了。2015年,金丽温铁路扩能改造项目中的机车车辆购置,虽由合资公司自行完成的,但总公司也要求把这部分费用纳入建设项目统计。

(2)新增固定资产、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投资、概算外资金等指标都需做进一步解释。

(3)重新界定固定资产标准和投资统计范围,修改文中过时的称谓。

(4)将职工保障房建设、路外铁路专用线建设等一些新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纳入到新《统规》中来。

(5)资金到位统计报表已做出较多修改,应在新《统规》中体现。

1.3 铁路固定投资范围广、金额大、过程长,影响因素多,《统规》修订的内容复杂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以及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还有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以大中型基建项目为例,从预可研、可研、可研批复,到初步设计批复和施工图设计,再到项目招投标和实际开工,每一步都有着严格的权限范围和工作程序,有着明确的原则和不可逾越的政策红线。前期工作短则需2~3年,长则要7~8年,像沪通铁路就经过10年的不懈努力才开工。

建设时间,一般3~5年。投资金额,少则几个亿,多则几十亿元、几百亿元,像京沪高铁、青藏铁路就高达二千多亿元。

这期间,不仅城市的规划设计、水土的环保审批,社会物价水平和居民的拆迁条件都可能发生较大变化,而且在施工过程中,还会有大量不可预见的Ⅰ、Ⅱ类设计变更,都需在统计管理办法中予以考虑。

2 《统规》修改的重点和难点

2.1 统计指标的命名和定义既要科学、规范、统一,也得通俗易懂

当前,具体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基层人员都是兼职的,不仅人员流动快,业务素质也高低不齐。《统规》的修订应多从读者角度着想,让大家都读得懂、记得住、好理解。

(1)部分指标名称比较近似,应避免混淆。像“铁路专项基金”“专项建设基金”“铁路专项资金”等统计指标各自代表哪些资金来源,仅从指标名上很难区分。“铁路债券”有债务性和权益性之分,建议应加个定语以示区别。

(2)应把“完成投资按资金来源分”改为“完成投资按已下达计划资金款源分”。《统规》第二十五条规定:“完成投资按资金来源统计区分铁道部(铁路)和地方政府及路外企业”,以及“一次性的资金来源,根据当年投资计划和规定的统计口径上报”,但却没讲何为一次性的资金来源,非一次性的资金来源该如何统计。

对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报(固月综2-1表)”与“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按资金来源分(固月综2-2表)”,初学者很难区别“资金到位”与“资金来源”有何不同。建议进一步说明“资金来源”,即“已下达计划的资金款源”。

(3)应完整说明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和不单独计价软件如何分类。《统规》解释“设备购置”时仅说:“购买的计算机硬件所附带不单独计价的软件,其费用随设备硬件一起列入设备购置费中。”对于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或需另行开发与购置的软件所需费用,应列入“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购置费”,归入“其他费用”,却没继续作直接、清晰、完整的说明。

(4)阐述统计范围时,应包括新增生产能力的内容。《统规》阐述的“统计范围”,只强调资金投资活动,疏漏了新增生产能力。

比如:杭州东站于2013年7月建成投产,但出站信号机内还差杭甬客专方向2条正线,各长0.6 km,因前方站施工影响,延至2015年12月才投产。杭长客专2014年12月投产,而其在金华地区与金丽温铁路的联络线建成后,2015年12月才与金丽温铁路同时投产。虽然这2个项目在2015年都没有投资额,仅有新增生产能力,但也应该统计进去。

2.2 投资统计管理制度须结合信息化技术发展不断创新和完善

(1)定期报表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亟待变革。当前,全路的网络办公都非常便捷,已不宜再要求基层站段报送月报、年报的纸质报表。即使要求他们自己保存一份年报,期限3、5年也足够了。同时,总公司年报制度也不必印再发纸质文件了。

(2)初步设计概算中的机车车辆购置费应在报表中单独统计、列示。机车车辆购置费,是在新建铁路、增建二线和电气化改造等基建大中型项目总概预算中计列,按初期运量所需新增机车车辆的购置费。

以往,机车车辆都由总公司(原铁道部)集中采购,因此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中的机车车辆购置费,不统计在建设项目完成投资中,单独统计填报机车车辆购置报表,并要求各局把此费用从“初步设计概算”中剔除,以便更好地反映建设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

但《统规》中并没有关于此项“剔除”的规定,现在像金丽温铁路扩能改造这样的合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机车车辆,也纳入基建投资完成额,不宜再要求各局做剔除处理。

建议报表中,在“初步设计概算”后增加一栏——“其中:机车车辆购置费”。既便于分析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也可反映“初步设计概算”的全貌。

2.3 增强《统规》的系统性思考和阐述,还需在长期统计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

(1)“资本金”指标应强调其属性。当前,“资本金”指标日趋重要,但《统规》中未充分强调其“合资铁路”和计入“股本”的属性,以致常有人把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国铁既有线、车站改造的出资,或因地方政府要求合资铁路扩大新建车站规模而增加的不计入股本的出资,也当作了地方“资本金”。

(2)应明确跨省界项目建设地点的填写方法。《统规》中要求铁路线路的建设地址,按线路设计的起、止车站填写,建设项目的主要统计指标,按省区分统计。而当前一些新建铁路动辄横跨几个局、多个省份,即使在自局管内的项目也常有跨越两个省份的。跨省界的线路建设地址,是按离省界最近的车站名填,还是用“省界”这个虚拟地名写,规章中应予以明确。

至于某些基建项目还分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的,建设地址的填写,也需进一步明确。

(3)全投项目应该为主体工程经初验合格投产或者交付使用为准。《统规》关于“全投项目”的规定,在现实统计工作中很难落实。

比如:2010年建成通车的沪杭客专,它还差一条设计中的上海南站至莘庄的联络线至今没建。还有前面提到的2013年杭州东站、2014年的杭长客专,当时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统计为“全投”了,而且这些项目当时已经从建设期转为运营期,银行贷款利息也从此开始计入运营成本了。

(4)对土石方、变电所等实物工作量指标的定义、计量方法,再作进一步说明。土石方的实物工程量是折算出来的,变电所只统计牵引变电所,这些概念都应在规章有所说明。

2.4 修订《统规》离不开领导重视和各局的积极参与,要做艰苦细致的准备

《统规》的修订需要有各级领导的督促和协调,否则,很难开始实施。

修订工作更需要艰苦的付出。学习《统规》,至少应先回顾1989年、2004年版的,再把现行的反复读上三、五遍,还要认真查找、学习最新的有关基建、更改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基建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以及验工计价、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

3 研究与建议

(1)发扬攻关精神和团队作用,成立总公司的《统规》修订课题组。建议由总公司计统部出面,邀请总公司层面财务、工管、计划等相关业务部门的专家、各局经验丰富的统计骨干组建课题组,集中力量,抓紧时间修订。

(2)注重发挥《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手册》的辅助作用。《统规》的制定,易简不宜繁。一旦制定,不能频繁修改。而相关的计划、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以及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对统计信息的需求却可能随时变化。

为此,建议编制电子版的工作手册,发挥其便于修订、补充的灵活性,配合使用。

(3)在《统规》后面注明文件出处和有效文号。应在附录中列明《统规》修订所依据各方面文件的名称、批复机关和文号,以便日后相关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时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许耀元

来稿日期: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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