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入额检察官践行公平正义理念之思考
——从遴选入额检察官的宣誓词说起

2016-04-12 05:26陆明明
关键词:公平正义公正检察官

陆明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

【检察建设】

司法改革中入额检察官践行公平正义理念之思考
——从遴选入额检察官的宣誓词说起

陆明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

公平正义被定位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体现的终极目标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平正义是检察事业永恒的主题,检察官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的过程中,应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

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检察;角色定位

当下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2015年8月30日,来自上海市试点检察院以外的302名助理检察员逐一进行陈述答辩,由上海市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进行专业把关,对每一位遴选候选人的办案业绩、履职情况、专业素养、现场答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8月31日,上海市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确认1023名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员额管理建义名单;并按照差额约1.2∶1的比例,从参加陈述答辩的助理检察员分别投票遴选出240人纳入检察官员额管理建议名单,经法定程序后,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据此,2015年上海市检察系统首批入额检察官的遴选工作已成功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自觉接受监督”,检察官宣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因此,对于入额检察官而言,在具体办案中不折不扣的践行公平正义的理念,更加至关重要。

一、公平与正义的关系

从古代的商秧变法,到今天的无罪推定;从刑不上大夫,到今天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历史的车轮辗碎了封建思想的余毒,滚滚长河见证了滥用司法权的悲剧之后,理性的思维冲破了愚昧的藩篱,先进的思想一扫过去野蛮司法制度的阴霾,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终于照亮了芸芸众生头上的每一片天空。

1.“公平正义”的来由。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党的十六大的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也是中央关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的最早提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公平正义,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2006年4月11日至13日,中央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2.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公平,这一词语在《辞海》中的解释是: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法律、道德、政策等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公平从一般意义上说,它体现的是人们的一种感受:在社会地位上是否被认可,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是否公平合理。正义,这一词语在《辞海》中的解释是:(1)公正的;公正的道理;(2)指语言文字上恰当的、正确的含义;(3)符合一定政治和道德准则的行为,具有时代性。在古希腊,柏拉图曾把正义列为“四主德”之首。在当代西方,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其原则是确定人们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相互合作的基本条件。马克思主义认为,对于正义的理解常受到阶段立场的影响。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3.公平与正义的辨正统一。中国古汉语中的“法”字包含平之如水、触不直以去之的含义,英语中司法“justice”与公正同义,由此可见,法以公平为本,法与正义相伴,法本身就代表着公平正义,也是实现公平的手段。法律背离了公平,就是一种暴力;法律违反了正义,就是一种犯罪。在公平与正义之间,公平是前提,正义是结果,正义是公平的灵魂,公平是正义的支撑,两者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可分离。

二、实现和维护公平与正义是检察事业永恒的主题

在司法普遍黑暗的中国封建社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来自平民老百姓心灵深处的呼唤;英国近代著名思想家培根曾经大声疾呼: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赃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破坏了。由此可见,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古今中外人们共同的理想追求。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的底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公正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司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和保障公平正义实现进程中,担负着两项神圣使命:一是将公平正义理念贯彻到个案审理中,并通过个案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二是通过个案审理将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判断回馈立法机关,促进法律制度更加公平正义。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失去了监督的司法,毫无公平正义可言;而没有公平正义的监督,也不能真正为民请命、解民于倒悬。根据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依法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对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来行使国家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国家设立检察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实现侦诉审分权和制衡,另一方面以受过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约束的公正客观的官署,使客观公正的法意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1]

检察执法中的公平正义理念,是指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求案件真相,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行为的理念,在执法中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体现公平正义,把实现人民群众利益作为一切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带着责任为百姓伸张正义,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平正义,不仅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期待和对法制社会的信心之所在,而且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目标追求,更是检察事业永恒的主题。

三、检察官在公平正义理念中的角色定位

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制度,如果没有具有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去执行,再好的制度也会打折扣,甚至走向反面;如果执法不公,再公平的法律制度也是空谈,只会离公平正义越来越远,而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于肩负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来讲,公平正义是立身之本、立业之基、力量之源,它是法律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唯一标准就是法律,即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来实现公平正义。笔者认为,检察官的角色定位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素质:

1.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中国特色检察工作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包括检察理念、检察精神和检察文化,其构建方略则在于树立法律信仰、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核心竞争力三个方面。[2]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类型。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任何法律都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只有制度层面的法律,而没有精神理念层面上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必然是残缺的。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制度建设在数量上取得了惊人的积累后,法律权威的缺失却构成了目前制约法治进展与水平的关键性问题。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理念支撑,理念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于法律制度层面的建构,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惯和逐步养成的法治理念。因此,检察官必须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以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为目标,更好地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

2.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尚品质。康德指出,有两样东西,让人们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3]践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首先要在思想上、情感上追求公正。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诚挚追求,是肩负起公平正义使命的动力源泉。公平正义是善良和爱心的艺术,要让人民群众在检察工作中体会到公平正义的温暖,不仅需要检察官有一颗公正之心,而且要有一颗善良之心。这种人文情感和职业良知,构成了检察官的人性基础。

3.维护公平正义的非凡勇气。在执法中检察官时刻面临着来自权力、金钱、物质、美色的各种诱惑和针对人身的、精神的、家庭的各种威胁,经受着权与法、钱与法、情与法等各种考验。作为一名检察官,在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中,要始终把社会利益放到第一位,树立为公平正义事业献身的精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检察官的天职,是检察官人生价值之所在。只有具备为公正献身的精神和敢于公正的勇气,才能把自己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贯彻到实践中。

4.维护公平正义的高超智慧。公平正义是智慧的艺术,检察工作是一个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各学科知识的过程,是高层次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办案中融入我们的法律思想、法治理念和工作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社会丰富多彩,案件千变万化,公正处理好各类案件,不仅需要检察官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和自觉的廉洁意识,还需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的职业思维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所以,作为一名检察官要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勇于实践,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多总结办案经验和社会经验,这样才能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

四、结语

公平正义既是人类衡量美好社会的一个标准,也是人们评价政治文明的尺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自然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徒法不足以自行”,检察官既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人。因此,作为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的灵魂,也是检察事业的永恒主题,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检察官的人生追求!

[1]林钰雄.检察官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吴春莲.检察机关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和构建[J].中国检察官,2008(11).

[3][德]康 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李麦娣)

2016-06-23

陆明明(1982-),男,江苏南通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团委副书记、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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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500(2016)03-0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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