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的构建

2016-04-12 05:26张文娟
关键词:调解书案外人仲裁庭

张文娟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司法实务】

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的构建

张文娟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由于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当事人可依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遭到侵害,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依据,所以有必要构建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具体措施是:在仲裁裁决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在案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仲裁;案外人;撤销之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与他人之间的纠纷。因为它的程序灵活、耗时较短,不公开审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荣誉以及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等特点是其它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媲美的。但是,当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以恶意仲裁的方式侵害他人的权利时,案外人从现有的法律机制中无法得到救济。为了防止这种状况越演越烈,因此急需构建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来保障案外人的利益。

一、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受损的现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来看,生效的仲裁裁决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此类现象,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一个仲裁协议,将与案外人共有的财产作为争议对象提交仲裁,亦或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籍由仲裁转移责任财产,逃避债务或规避执行,使案外人的债权难以获得满足,亦或利用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对案外人不利等方式提交仲裁庭仲裁[1],仲裁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仲裁程序作出仲裁裁决,或者双方当事人故意在仲裁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向仲裁庭申请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最后,当事人依据已经生效的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仲裁庭一旦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另行起诉。由于仲裁是以非公开审理为原则秘密进行的,恶意仲裁当事人之所以选择此种方式就是为了在案外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诉讼程序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的提起是由当事人合意达成了仲裁协议,这本就与第三人无关,即使案外人知晓了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但从现有的法律中,也没有关于案外人能够参加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的规定。总之,案外人是无法参与到仲裁程序中去的,往往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自身权利就遭到了侵害。

二、仲裁裁决案外人法律救济缺失的原因

(一)撤销仲裁裁决

关于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仲裁庭自身无法撤销仲裁裁决。在诉讼程序中,当发现原审法院裁判出现错误后可以通过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对原审的错误裁判进行纠正,这是司法权对自身的监督,但仲裁程序却没有该制度。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庭的权力来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仲裁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因此,当事人的目的会随着仲裁裁决的作出而得以实现,此时仲裁员和仲裁庭的权力也就终结了。[2]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因仲裁协议而成立的仲裁庭就不复存在,即使仲裁机构事后发现仲裁裁决存在错误,也没有办法再更改裁决。因此,仲裁庭自身无法撤销仲裁裁决。

2.仲裁裁决案外人无法申请撤销裁决。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符合法定情形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只能是当事人,而没有参加仲裁程序的案外人是无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的,即使提交申请,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该条规定,当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依职权撤销该仲裁裁决。因此,案外人无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符合法定情形时,被执行人才有权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而且,人民法院在认为该执行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此看来,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排除了案外人。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该规定表明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此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这里的“案外人”既包含了诉讼程序案外人又有仲裁案外人。对于仲裁裁决案外人来说,执行异议本质上只是阻止了法院执行行为的进行,并没有真正解决仲裁裁决对错的问题,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对仲裁裁决案外人来说保护的并不彻底。法院对案外人的书面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人、当事人不服该裁定,认为原裁判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而再审的受案范围只能是法院作出的裁判或者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不在其范围内,因此这里的“案外人”特指的是诉讼案外人,排除了仲裁案外人。根据前后句来看,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还是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关键在于是否认为原裁判有错误,所以该条款后半句案外人异议之诉指定的对象亦是法院作出的裁判。因此,不管是案外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之诉,仲裁裁决案外人都不能撤销仲裁裁决。

(四)再审之诉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对象仅指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它是审判权针对审判权的监督,是法院系统纠正自身错误裁判的方法。而且,再审之诉的启动也只能由法院自身提起与检察院抗诉。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不管是从再审的对象还是再审的启动者来看,再审程序与仲裁裁决和仲裁案外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因此,再审之诉也没有为仲裁裁决案外人的权利提供任何救济。

三、构建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

1.从仲裁价值目的方面来看。当事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首要特征,高效、便捷均是仲裁制度所具有的一些形式上的特征,仲裁作为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其存在的意义以及终极目标就是为了解决争议,平息纷争。如果连解决争议、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都达不到,当事人就无法通过仲裁来维持自身的权利,那么,他们以后也就不会再选择这种方式,仲裁的发展前景堪忧。而且,对仲裁裁决案外人来讲,如果将裁决的终局效力与排他性绝对化的话,一旦仲裁裁决出现错误侵害案外人的利益,案外人就会丧失司法救济的可能。这对案外人明显是不公正的,不能因为为快速取得仲裁裁决而违背了仲裁裁决需要公正的价值追求。即使获得裁决,不公和纷争依然存在,这严重阻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所以,从仲裁价值目的上看,需要构建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

2.从法律制度缺失方面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法条明确了案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可以通过撤销之诉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该项法条中却没有规定案外人针对生效的仲裁裁决可提出撤销之诉。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当发生债务人和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以保护自身的债权能够实现。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发生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仲裁的方式对财产进行确认,得到仲裁裁决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转移当事人的财产达到逃避债务的效果。殊途同归,这和我国的《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债务人侵害债权人的行为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但是现有的法律制度对这种恶意仲裁的现象却没有相关规定进行规制,以致于当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侵害案外人权利时,案外人没有任何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体系上出现真空地带,有人利用这一法律漏洞来达到非法目的以逃避法律制裁。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下,诉讼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立法上急需构建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来填补该法律空白。

四、构建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初步尝试

仲裁裁决案外人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对此不加限制,任由仲裁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仲裁裁决就会丧失稳定性从而失去原有的优点。而且,司法权对仲裁过度干预也会严重阻碍仲裁的发展。因此,构建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对于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来说,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类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体是权益遭受直接侵害的仲裁案外人,类似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体是权益遭受间接侵害的仲裁案外人。[4]因此,适格主体有了明确的限制。而且,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也是诉讼程序的一种,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相同。在民事诉讼法环境下,运用同一种主体适格标准也就避免了概念混乱等不当的问题产生。

2.客体条件。仲裁裁决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实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使仲裁庭作出的错误裁决得到纠正,彻底解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纷争,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分为三种:一是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照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书。二是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之间自愿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向仲裁庭申请制作的调解书、裁决书。三是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调解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后而向仲裁庭申请制作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案外人若有证据证明上述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全部或部分内容侵害自身权利的,均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3.时间条件。仲裁案外人有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5],向法院提起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将期限规定为六个月既督促了案外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又保障了仲裁裁决的安定性,也符合了仲裁程序高效性的特点。

4.管辖法院。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之诉应由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因为仲裁裁决不是由法院作出的,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司法权对仲裁的监督,因而更需要慎重。而且,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是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样就能保持审级上的一致性。

[1]刘 东.论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以案外人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为中心的研究[J].法治研究,2015(2).

[2]史 飚.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3]李芹斌.解读《民事诉讼法》227条[EB/OL].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lawyers/article/d216186.html,2016-03-20.[4]张庭会.浅谈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问题[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2).

[5]董少谋.“一裁终局”下的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途径[A].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论文集[C].西安:西北政法大学,2015.

(责任编辑:张建萍)

2016-05-26

张文娟(1990-),女,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DF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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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500(2016)03-0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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