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2016-05-30 10:48张志华
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7期
关键词:被害人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刑事被害人一定程度上处于被“遗忘”的尴尬境地。基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被害人诉讼地位和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权呈现出明显的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确认被害人享有法律援助权,并具体规定对刑事被害人予以法律援助的对象、诉讼阶段以及国家专门机关的告知义务。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被害人;完善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达程度是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初步确立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式确立,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拓展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阶段和律师的权利等。但综观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这一段历时不长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关注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对被害人这一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关切严重不足。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权的立法分析

(一)被刑事诉讼法所“遗忘”的被害人法律援助权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集中规定在2012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四条,该条款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诉讼阶段,调整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但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问题却仍没有予以明确。换言之,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关心和扩大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刑事被害人处于被“遗忘”的角落。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问题只字不提,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权上的薄弱与无力,甚至导致某些学者做出“被害人没有权利获得法律援助”的判断。

(二)关于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权,但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的分析,下列情形下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种情形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一种情形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刑事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只要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从立法条文可以得出一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并不是基于其被害人的身份,而仅仅是基于“经济困难”;被害人获取法律援助的阶段仅限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这和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时间有很大差异。

立法者并未对刑事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权予以特别考虑,而仅仅是将其与“经济困难”普通公民一视同仁,和同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其法律援助权相去甚远,显然是不合理的。刑事诉讼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缺失被學界广泛批评。

二、加强我国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权的必要性

(一)是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要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及时、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诉讼权利、充分参与诉讼是被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一方面,权利应当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威或强力保障;另一方面,权利主体还应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或资格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此,被害人亦是如此。刑事诉讼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司法过程,绝大多数被害人都不具备刑事诉讼所要求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甚至应对复杂、漫长的诉讼过程都勉为其难,被害人仅凭一己之力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存在依靠专业人员给予专业知识、诉讼技能乃至心理上帮助和支持的客观需要。所以,作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对等的当事人,应当享有与其诉讼地位相符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平衡的法律法律援助权。

(二)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

联合国《为罪行和权力滥用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六条规定:“应通过下述方法,便利司法和行政程序来满足受害者的需要:……(c)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援助;……。将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视为保障罪行受害人的基本内容。

许多法治发达国家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问题予以了规定,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七条a规定:“如果案件和法律情况复杂,被害人本人无足够的伸张自己利益的能力或者不能期望他有此能力的时候,可以按照民事法律纠纷中的同样规定,依申请同意给予附带诉讼原告人诉讼费用救济,用以聘请律师”。英国《犯罪被害人操作法案》(Code of Pracfice for Victims of Crime)(Home Office,2006a)提出对被害人权利改革,该法律提到应使得任何一个被害人能在每一个司法机构得到援助。

三、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权的若干建议

进一步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大势所趋,但对害人的法律援助也应当成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内容之一。

(一)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权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处当事人地位,亦应当享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或对等的诉讼权利。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法律援助权,2012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权,并进一步扩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范围、诉讼阶段,调整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并具体规定被害人的援助范围、援助阶段等内容,才是完整的刑事法律援助。

(二)明确享有法律援助权的刑事被害人范围

根据各国际惯例,一般情况下获得法律援助对象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上的条件,即申请取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贫困线(即低于该国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二是案件情由上的条件,即申请人确实有提出诉讼的理由,而且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或者正在受到侵害。具体到被害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将被害人分为援助普通对象和特殊援助对象。特殊援助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张志华(1981-),女,重庆开县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项目:“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研究”项目成果。项目编号:12sd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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