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公民身份的人类学解读

2016-05-30 04:45解志伟
文化产业 2016年1期
关键词:特点儿童

解志伟

摘 要:儿童的公民身份具有不完整性的特点,儿童公民身份相应的权利并未得到完全真正的保障,社会带有偏见的儿童观(幼稚、心智不成熟等)、低龄让儿童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

关键词:儿童;公民身份;特点

公民这一概念虽然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它却是具有现代性的一个词汇:它既与古希腊古罗马具有民主特点的城邦政治有关,也与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现代国家社会,公民常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H.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是授予处在共同体中的全部成员的一种地位,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在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方面都是平等的。

作为自然人的儿童,其公民身份具有特定的年龄特点。儿童贫困行动组织是一家英国慈善机构,露丝·里斯特认为该组织主要目标是消除儿童和家庭贫困,它的许多工作可以看做是把完整的、真正的公民身份权利扩展到那些贫困而被排除在这些权力之外的人的身上。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当下的政治生活领域,儿童都是与成壮年人相对应的“他者”。儿童的公民身份具有不完整性的特点,儿童是有待于获得完整的、真正的公民身份权利的群体,儿童公民身份相应的权利并未得到完全真正的保障,社会带有偏见的儿童观(幼稚、心智不成熟等)、自身群体低龄特点让儿童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作为自然人的儿童,其公民身份具有不完整的特点,当今社会,家暴、盗抢拐卖等侵害行为等还比较广泛地影响着儿童的安全,儿童的公民权利保护还有待加强,儿童是等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形塑的原材料,他们的公民政治文化具有不成熟的特点。

一、政治生活领域中成壮年人的 “他者”

文化人类学认为,“他者”是相对于西方社会的非西方社会,“他者”是一个具有西方中心主义色彩的概念,“他者”具有落后、传统等缺陷。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舞台上,成壮年男人一直是主角,也是这个世界的中心,儿童是成人政治生活的他者,他们处于这一大舞台的边缘地带,儿童幼稚、心理不成熟和缺乏经验是对儿童文化特征最基本的一种构想,“这是大人的事情”往往是剥夺儿童知情权、参与权、决议权和执行权的最佳借口。

儿童这一概念是社会文化分类体系的产物,人的一生本是一个动态的连续体,但它却被人为地划分为几个具有不同特点的阶段,社会为儿童、成壮年和老年设定不同的分界点,同时也界定了儿童、成壮年人与老年人之间的区别,社会个体在发展过程中就会按照社会约定的分界点自觉地去践行不同年龄阶段的角色规范。儿童暗含着成人中心的意识形态,幼稚、年轻、不老成等词汇饱含成壮年男人对儿童的轻视。

在很多场合中,儿童是“他者”的一个例证:“儿童”,其特征和身份是成年人和人类学家在二元关系中用来建构他们对世界和自己认知的材料。人类学家喜欢把儿童的心理与野蛮人的心理相类比,从而推导出我们对人类早期意识状态的一种认识。公民是现代的话语,野蛮人是对传统人群的一种表述,儿童在上述比较中很容易被置于“非公民”的境地,儿童的非公民身份完全是一种社会想象,这种社会想象严重制约了社会对儿童社会参与的期待,也限制了儿童政治意识的迅速发展与成熟。

二、儿童的公民身份具有不完整性

人们在使用公民身份这一概念时不仅往往存在性别的盲点,而且还存在年龄组的盲点,因而也存在年龄的歧视。儿童往往被想象为缺乏政治技术、政治能力的群体,然而事实儿童作为行动者具有自己的权利,并且具有丰富的联想能力和创新能力,而儿童的联想与创新能力一般都会被轻忽。人类学把“儿童”和“成年人”视作相互定义的角色,儿童和成年人在交叉相连的机制中展示各自的身份。儿童在社会和情感方面的依赖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被视为仅仅是成年人的期望和知识的被动的接受者,或是限定条件下的社会化过程中微不足道的小卒,儿童在他们自己的生活中了解世界、理解世界、认识世界,并且采取具有儿童特点的行为方式发挥着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儿童往往被看作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是社会保护的对象,这虽然体现了社会对儿童的一种人文的关怀,但也忽视了儿童的自我意识。

儿童与老年和女性同样具有公民身份不完整性的特点,他们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谱系与成壮年男性要窄的多,并且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他们都有被边缘化的倾向,但儿童和老年人的公民身份因其年龄特征而与成壮年男子公民有所不同,而女性是由于天生的性别差异使自己置于不利的地位(性别差异是生理解剖和外在的表面现象,而传统社会-历史-文化因素才是造成女性附属社会地位的实质性原因),儿童是由于年龄要素才导致他们公民身份的不健全。由于年龄的劣势,经验的缺失,心智发展状态的不健全,儿童的公民意识是模糊的,他们无法在现代政治生活领域表述自己的观点,讨论自己的权利。

儿童弱势的政治地位理应唤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只有充分关注儿童的公民权利问题,才能避免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在讨论儿童时,他们作为公民行使其权利时受到年龄的限制以及他们履行公民义务的能力所受到的限制应当得到重视。儿童的公民权利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在各个方面都是与成壮年人具有不同特点的一个群体,在心智发展水平、自我保护能力、满足自我需求的能力、社会资源占有、话语权等诸多方面,他们都属于弱势地位。建立和实施儿童保障制度,让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体现了人类社会关怀弱势群体的人文主义特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其中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是最为基本的权利。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几乎每个社会都能关注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和发展权,如我国已经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来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和发展权,然而参与权一直还没有得到整个社会的重视,儿童往往被排斥在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之外,他们往往没有机会、被剥夺了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儿童的受保护权虽然得到了重视,然而现实社会中对儿童的遗弃、家暴虐待、非法用工、拐卖等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让儿童健康成长,彻底根绝上述现象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儿童是加工合格公民的原材料

儿童是加工合格公民的原材料,稚嫩的心灵虽然尚不具备完全理解公民角色规范、建构完整公民身份能力,但他们在自己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通过不断体验公民文化、不断实践公民身份从而将自我塑造成具有完整身份的合格公民。当然,与商品生产不同,商品本身没有自我意识且不具备能动性,儿童在被加工成为合格公民的过程中具有自我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合格公民不仅是儿童通过自我塑造、自我发展来实现的,也是通过社会加工来实现的,现代国家往往通过系统化的教育把国家意志和和社会意志灌输给年青一代,由此将少年儿童培育成符合社会文化规范的合格公民。

儿童发展成为合格公民的过程也就是儿童的政治意识、政治能力形成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儿童无法进行自我选择政治社会化的环境,在既有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系统内,儿童通过模仿、创新等形式、家庭、学校和社会通过强制灌输或潜移默化的形式不断将这些原材料形塑为既具有个性又具有民族国家特点的现代公民。

弗洛伊德认为,成年人的性格是童年中冲突的反映,儿童时代的经历对个体人格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要培养既具有民族文化传统又具有现代性的社会合格公民必须从娃娃抓起。

参与是儿童的权利,也是培养合格公民的重要原则。给儿童权利和机会,满足他们要求别人听取其心声愿望,要重视儿童的意见和诉求。儿童参与权的保护是培养儿童公民意识的基础,国家应该加强立法,培育参与文化,调动儿童的主动性、自主意识,通过法律和政策保障等推动儿童参与,儿童参与对他们未来公民政治生活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

四、结语

儿童是以年龄为指标划分的社会群体类别,在政治生活领域,儿童的公民身份权利有别于其他年龄组,儿童属于身份权利不完整的公民,文明的进步不断深化社会对儿童公民身份权利的认知和理解,提高儿童公民意识、加强道德法制建设、保护儿童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措施对国家现代化建设具有无比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英]露丝·里斯特.公民身份:女性主义视角[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责任有限公司,2010:21.

[2][英]露丝·里斯特.公民身份:女性主义视角[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责任有限公司,2010:1.

[3]英奈杰尔·波拉特,乔安娜·奥弗林.社会文化人类学的关键概念[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24.

[4]英奈杰尔·波拉特,乔安娜·奥弗林.社会文化人类学的关键概念[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26.

基金项目: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名称:文化人类学视野下的公民文化研究项目编号:D20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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