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教育和主体意识的思考

2016-07-05 10:50郑红
俪人·教师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能动性受教育者客体

郑红

创新教育是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教育。这里所指的创新不是指科学家或艺术家们的创新,而是针对基础教育而言的,是以教师施教为主体,以学校和教学设施为客体的影响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同时,能够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去发现和掌握新知识、新事物和新方法的教育。

在谈到创新教育时不免要提到人的主体意识。所谓主体意识是主体---人及其思维和行为的综合形式。没有人主体意识的发展,也就不可能有创新思想和创新教育。在认可人的受教育能力以后,进一步面临的问题是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在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处于被动地位,这同他们作为教育对象的属性有关。问题在于受教育者是有能动性的人,施加的教育影响需受教育者内化才成为影响。这种内化的过程可能是定义水平上的,也可能是机械水平上的(如死记硬背、盲目服从),其条件在于个人是否发挥自主性。主体意识是一种意义水平上的内化过程,而内化的过程是人的思维和行动的较高形式。一切创新活动都孕育在主体意识的母体中,只有具备了人的主体意识的前驱动力,其创新能力便随着分析问题、积极探索的心理取向和善于把握机会的敏捷性中表现出来。但是,主体意识所表现的创新思维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能发生的。笔者认为应该作如下几个方面的思考:1.创新教育是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基础的深层次教育。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发展学生的主体性,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提高学生的适应性,其实质就是创新教育。有人说:“创新教育可以把素质教育推上一个台阶。”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人的素质不是一句话能概括的,人在受教育时需要有一个较长时间的磨合期,所谓的“德才兼备”就是人在接受教育时经过长期磨合而形成的标准件,创新的结果必须是这种标准件作用的结果。也许有人提出质疑:标准件之说可能会遏制人的主观能动性,把人说成是被动的只会做工的机器。其实不然,标准件的意义是一种规范的人格力量,就像有人认为的,有德有才之人其创新能力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有才无德之人,其能量越大,对社会的危害越大。2.创新教育与应试教育。创新教育从狭义上说是针对应试教育的弊端提出来的改革性教育。人们对应试教育的界定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基础教育由于受应试教育的思想影响,片面强调智育,忽视德育、体育、劳动技术和美育。在智育中,又单纯重视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和智力发展。这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创造人才的培养。更有人把应试教育说成是:扼杀儿童的创新意识与创新精神,泯灭了儿童天性中的好奇心与创造的火花,使教育成为一种单调的记忆知识与答卷能力,使充满创造的学习活动变得死气沉沉,模式化、简单化代替了教育的丰富性及过程的复杂性。其实,在知识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应试教育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但不能一概否定其成功经验,应该保留其中的某些有利于受教育者牢固掌握基础知识的方法,因为发展创新教育同样离不开基础教育的掌握。3.创新教育不是自我意识的任意发展。前面谈到,主体意识包含主体的受动性与客体的主动性在内的双重主体,也就是说,主体意识不是孤立的个体意识,而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综合效应,是在设定的条件下所设置意识行为。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必须首先认识到学生是具有创造性的主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不是被动的接收器,而是经过观察、思考、有选择地、能动地接受教师的信息的主体。但教师作为一个设定的条件传授给学生的信息,受教育者绝非游离教育者之外的自由个体,是以施教者为依托的具有创新意识的个体。与此相反,自我意识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是游离于施教育者之外的自由个体,是未入师门的浅层次的思维活动。我们所要探讨的是主体意识而非自我意识。

创新教育中的主体意识与通常所说的教育主体并非同一概念。主体意识是创造性的思维活动。其实,主体是相对客体而论的,它们都是关系词。无客体则无所谓主体。人们对主体的认识各有见解。主体到底是什么?王坤庆教授认为:“人的主体性是指人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人与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得到发展的自觉能动性和创造的特性。”创造教育的实质就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主观能动性具有双重作用,一是发挥教育者以新的思维和教法给受教育者传授信息;一是发挥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的创造才能和创造潜力得到充分展现。

教育是以人作为主体的教育。究竟是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是主体,抑或是二者都是主体的“双重主体”?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中解释为:1.指教育者,主要是教师。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受教育者施教,以自身的活动与影响引起和促进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发挥主动作用。2.指受教育者。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不是被动地接受教育,而是有其主观能动性,教师不过是指导者,辅导者。3.指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二者都是有主体意识的人,在教育与教学活动中都有自己认识与作用的客体,二者都是主体,同时又互为认识的客体。这两个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有层次上的不同。以上三种解释最具有说服力的是第三条:“二者都是主体意识的人”笔者前面所说的主体意识包含主体的受动性与客体的主动性在内的双重主体即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综合效应与此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

无论是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无论是他们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他们所涵盖的精神实质都是“创新”。创新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让受教育者用新的思维和方法去发现揭示事物的本质规律,而不是被动地接受传统的思维定式。针对这一特性,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

(一)主体意识≠自由教育。这里所说的“自由教育”并非全指通常所称的“自由教育”,而是针对主体意识而假设的一种行为方式。通常所指的自由教育包含两种含义:(1)即“博雅教育”或“自由教育”。以一般文化修养课程为主要内容来促进人的智慧、道德和身体等多方面发展的教育思想。创始人是亚里士多德。(2)提倡尊重儿童、促进儿童天性自由发展,使其成为自由人的教育思想。代表人物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教育家卢梭。有人把自由教育说成是创新教育的核心,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自由性”,认为“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将是一个永恒开放的历史进程。”并把应试教育说成是“不尊重学生的自由发展”,要求教育必须赋予学生自由发展的权利,包括对学校、班级、教师、课程等方面的合理选择权利以及与教师对话的权利,自由发展个人的兴趣和爱好的权利。这无疑是当前教育改革的一个内容,但也有失偏颇。笔者对自由教育的理解是:1.思维方式和想象力的自由。教育者如何诱导引发受教育者发挥想象力和创新能力,而并非指受教育者行为方式上的自由。过分自由往往让受教育者误入歧途。2.创新活动的自由。人作为主体意识的地位只有在他从事自由活动的主客体关系中得到确立和表现。自由地想象是一种超越,同时也是一种限定。“超越是自由主体的主体性不可或缺的重要规定之一,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看成是自由主体的主体性中最重要的规定。超越是相对限制而言的,没有限制就没有超越,超越是对限制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超越性就是创造性。”林剑博士的精辟论述说明了自由的主体是受限制的主体,限制就是超越,也是创造。

(二)主体意识≠个体素质的全面发展。主体意识是主体思维的创新活动,涵盖着人的智能活动的全部结果,而个体素质是智能活动所表现的人的精神面貌与心理调适能力。刘华山教授把“素质”解释为“先天素质”与“先天与后天结合”的“广义素质”,而更注重的是“广义素质”。广义素质指的是人的日常素养,包括個人的身体条件、理论素养、道德面貌、思维能力、应变能力、艺术欣赏与创作能力、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一般知识背景等,它不限于个体的遗传特征,而是个人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积淀下来的东西,是先天与经验的合金。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爱说某某人“素质太差”,是指人的涵养及心理调适能力低下,是一种笼统的概念。事实上,素质教育很难实现个体素质的全面发展,其主要因素有:1.身体素质,非主体意识因素,常常是直接作用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创新思维的障碍因素。2.心理调适因素,属主体意识因素。往往受社会环境和个体性格的限制,使受教育者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和处理社会中的人际关系。3.单纯的智能因素。不追求社会对自身的影响,只看重智能作用于社会的创造性。这里所指的“单纯”是指主体意识中的兴趣概念,,这种兴趣还没有同一个专门的意志行动发生任何关系。这不是那种从自身激发出某种东西的意图和意志行动的兴趣。它只是从属于通常知觉之本质的那种努力的一个因素。笔者认为,单纯的智能因素并不是摈弃了一切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而是着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爱好和兴趣,使他们具有社会适应能力和专长,使之成为社会发展的有用之才,而不需过分要求自身素质的全面发展。

总之,创新教育是新时期教育发展的方向,主体意识是创新教育的核心,只有把握住这一核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创新教育将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础上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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