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自然后果法的儿童问题行为矫正研究

2016-09-07 06:08杜薇李炳煌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6年7期
关键词:行为矫正后果惩罚

杜薇,李炳煌

(湖南科技大学 教育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基于自然后果法的儿童问题行为矫正研究

杜薇,李炳煌

(湖南科技大学 教育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知识的“冰山隐喻模型”以及生活日常告诉我们,知识并非完全明确、客观的,也不是所有的人类知识都能加以格式化、结构化,都能以命题、语言、文字、公式、图表等形式进行储存和及时提取。能加以表达的知识比我们所知道的要少得多。在儿童行为失范中,道德捆绑式的训诫和惩罚只能一定程度上把一些“成人化”“固着化”了的显性知识灌输给他们,这对于问题行为的矫正没有实质性的效用,所以在教授儿童显性道德规范的同时用自然后果法让儿童自尝“苦果”,从而实现问题行为的矫正十分必要。

自然后果法;儿童问题行为;行为矫正

迈克尔·波兰尼认为:“言述总是不完全的,我们的言述行为绝不能完全取代而是必须继续依赖我们曾经与我们同样年龄的黑猩猩共同享有的那种静默的智力行为。”[1]而且儿童正处于“理性的睡眠”期,在没有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前,孩子为善和为恶都不是出于认识的,此期道德教育的目的是防止他的心沾染罪恶,防止其思想产生谬见。如果儿童有冒失的行为,不宜对他进行道德训诫,因为他们还不能理解抽象的道德观念[2]。儿童问题行为的矫正应该在具体的情境中进行。

1 自然后果法与儿童问题行为

自然后果法由让·雅克·卢梭提出,其核心思想是当儿童出现行为上的偏颇时,不人为地对儿童进行道德绑架式的训诫和惩罚,而是让失范行为带来的后果直接作用于儿童自身,让儿童在具体的情景中切身体验自己行为带来的不愉悦感。如,当孩子打碎玻璃窗户时,家长或者教师不要气急败坏地对孩子进行惩罚,也不要忙着装上新的玻璃窗,暂时让孩子承受风吹日晒,让他自己产生没有玻璃窗会带来不便、会让自己受寒等认识,让玻璃窗坏掉了的后果直接作用于孩子本身,进而实现偏颇行为的纠正。

失范行为、偏颇行为与问题行为意思相近,问题行为(problem behavior)指个体表现出的妨碍其社会适应的异常行为。Achenbach把儿童的问题行为分为两类:内化问题行为与外化问题行为。前者指焦虑、抑郁、孤僻、退缩等情绪问题,后者指攻击反抗、违纪越轨、过度活动等行为问题[3]。轻度的问题行为,我们称之为不良行为习惯,对其如果不加以干预,它可能发展成为较为严重的反社会、反人类行为。

2 默会维度上当前儿童问题行为矫正的反思

2.1人为的干预致使自然苦果出现的延迟

儿童出现问题行为并带来不愉快的后果时,成人很难置身事外或保持不干预的态度,成人要么是气急败坏地对孩子进行责骂和惩罚,要么是百般呵护及时替孩子弥补过失,消除儿童偏颇行为后果带来的不愉悦感和痛苦感。如,孩子打破玻璃窗户,如果成人立即进行训诫和责罚,那么儿童可能认为打破玻璃窗的后果就是遭受家长、老师的斥责,从而掩盖了打破玻璃窗的自然后果;如果儿童不爱惜玩具,随便丢弃玩具、弄坏玩具,然后成人老是跟在孩子后面帮他拾掇整理,帮他添置新的玩具,儿童无法及时体验到自己行为带来的不便,日积月累,长期如此,孩子粗心大意、做事马虎、不爱惜公物等性格特征有可能滋生。儿童出现问题行为时,人为的干预有时候可能掩盖甚至消除掉儿童问题行为本来的后果,所以让儿童在具体的情境中切身体验自己行为偏颇带来的后果尤为重要。

2.2主观的判断导致惩罚客观性的缺失

自然惩罚不诉诸外在权威的干预与制裁,它只是让儿童的不端行为自然地引出一种针对他自己的不愉快结果,使儿童在不愉快的结果中感受到痛苦的体验,达到惩罚的效能[4]。当前对孩子问题行为的惩罚是不够客观公正的,因为我们日常的惩罚往往涉及到外在权威的道德认知和价值判断,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主观判断儿童问题行为的严重程度,然后进行“量刑”,决定惩罚的轻重,这种“量刑”方式难免会受到个人情感因素的影响,对儿童过失行为惩罚过度或惩罚太轻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个严格苛刻的成人对孩子的惩罚,相对于其自然后果来说可能会偏重。但一个宽容温和的成人可能偏向于替孩子弥补过失,帮孩子消除过失带来的痛苦感,儿童的同一问题行为,不同环境、不同成人处理下可能产生完全相左的结果。所以要使“量刑”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儿童自身问题行为的严重程度,自然后果法没有经过成人主观的“量刑”过程,具有可信的客观公正度。

2.3外在的评判致使修正自觉性的丧失

处于具体运算阶段的儿童,无法理解抽象的道德概念,也无法理解成人的一片苦心,有时候更难理解成人给他带来痛苦感的惩罚是为了促使他更好地社会化、更好地成长。运用自然后果法,创设具体的情境,让儿童切身体验,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教育、自我修正是具有教育惩罚意义的,但是现阶段成人的过多的干预、过多的评判使得儿童自我修正的机会丧失。如,儿童不小心打碎了家具,他可能还处于不知所措的惶恐之中或者正想着怎么来弥补自己的过失,家长上来可能就是一顿责骂,接着匹配一些惩罚,这就直接导致了儿童感受刺激点的转移,这可能让孩子产生打碎家具的直接后果就是受到家长的责罚,以后打碎家具不能让父母知道等想法,教育的效果变成了让儿童体验成人的斥责,而非问题行为带来的后果本身,但是很多父母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不恰当的干预会使得教育效果与自己的教育初衷相背离,会使得儿童丧失自我修正的机会。

2.4过多的压制导致儿童个性化的缺乏

儿童问题行为的矫正是儿童社会化的一个过程,在儿童问题行为矫正中,也要关注儿童人格、个性特征的发展,在儿童出现问题行为时,成人盲目干预、压制的现象比比皆是,父母经常进行言语上的斥责、身体上的折磨,以一种非教育性的惩罚手段来压制儿童,外在权威的压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制止儿童的问题行为,但这也可能造成儿童性格过于温顺,做事畏首畏尾,没有自己的主见,最终导致个性的缺乏和个人创新能力的丧失。儿童拆卸玩具,可能就是出于儿童的天性,出于一种好奇心,完全没有故意破坏的想法,但很多时候我们的外在权威就简单地把这一行为归结为不爱惜玩具、调皮、捣蛋等,然后施以外在的惩罚来进行压制。长期如此,就可能让儿童产生这样的观念,这件事情不能做,因为做了老师和妈妈会不开心,那件事也不能做,因为做了会受到惩罚,至于为什么不能做、应该怎么做,孩子根本不知道。惩罚变成了为了惩罚而去惩罚,变成了彰显外在权威、驯服儿童的工具,我们不是在教育,而是在驯服,过多的压制是不应该出现在教育中的。

3 默会维度上自然后果法在问题行为矫正中的应用

3.1审视目的,筛选手段

很多家长曲解了惩罚的最终目的,惩罚不是为了让孩子体验成人的权威,也不是为了驯服孩子,更不是为了把孩子培养成一个唯权威是从、绝对温顺的人,扼杀儿童的天性不是我们进行惩罚的本意。我们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因为惩罚只是教育孩子,帮助其矫正问题行为、促使其健康成长的一种手段。对当前儿童问题行为矫正的目的予以审视,筛选出合理的手段对儿童进行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儿童出现问题行为时,对儿童的行为动机和问题行为的促成原因进行具体的分析,成人不要盲目地进行干预,不对处于“理性睡眠期”的儿童进行过多的道德训诫和惩罚,而是在默会的维度上创设具体的情境使用自然后果法让儿童问题行为本身直接作用于儿童身上,让儿童切身体验自己的行为带来的不便和痛苦感,留出足够的空间,让儿童进行自我反思、自我领悟、自我修正,促使儿童矫正问题行为的同时让儿童进行自我教育,提升儿童处理问题的能力,培养儿童良好的性格,让儿童健康成长。

3.2冷淡处理,顺其自然

儿童对所有的事物都有好奇心和求知欲,但又都处于独立的萌芽状态,似懂非懂,还不能够很好地区分是非对错。对于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还没有很好的界定,所以犯的错比较频繁,涉及的领域也广[5]。儿童没有很明确的是非观念,在对儿童问题行为进行制止的同时也要告诉他们怎么做,让他们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最有效的方法是进行冷淡处理,在儿童出现问题行为时,成人不过早地进行干预,给儿童足够的时间去体验自己的行为后果,让他去体验惶恐、去体验痛苦。如一个调皮捣蛋的孩子,多次教育后仍经常欺负他人,抢拿他人的玩具,破坏他人的手工艺品,教师可以对其进行冷淡隔离,不立刻做出批评惩罚或是对孩子之间的关系予以调试,让孩子自己去体验“侵犯他人”“干扰他人”后被其他孩子孤立的感觉。孩子是期待关注的,有时候孩子哭闹、不遵守规则,就是其吸引注意的一种方式,受到无视、孤立、隔离对孩子来说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惩戒方式。

3.3自食其果,合理引导

在儿童出现问题行为时,成人过多的干预会导致问题行为后果出现的延迟,甚至是掩盖问题行为后果,外在权威的主观判断会导致惩罚客观性的丧失,剥夺儿童自我反思、自我觉悟、自我修正、自我教育的机会,在默会维度上使用自然后果法更注重具体情境中儿童行为后果的体验,让儿童充分理解并且谨记自己行为偏颇带来的不良后果,虽然儿童处于一种被迫接受自然后果的状态,但这不是外在权威施以的惩罚,而是儿童自身行为直接作用于自身的结果,能较好地消除儿童心理上的抵抗性。这种非人为性的惩罚方式,更加符合儿童的认知发展水平、符合儿童的学习特点,儿童能在自身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提炼经验,到达“吃一堑,长一智”的效果,让其在以后的学习、生活过程中避免类似错误的出现。如儿童打碎玻璃窗、欺负其他小朋友、不爱惜玩具、打碎家具、上课做小动作等。成人应该让儿童自食其果,让其充分体验问题行为带来的不便和痛苦感,抓住适当的时机进行合理的引导。自食其果、合理引导是促成儿童行为矫正的一个转折点,是一个关键期,所以成人一定不能忽视自然后果的作用。

3.4表达同情,促成矫正

有时候儿童并非我们所想的那般不懂事,研究表明,幼儿高级神经活动的抑制过程不够完善,兴奋过程强于抑制过程,兴奋占优势,且易扩散,往往形成较大的大脑皮层兴奋区。而抑制过程形成较慢,故幼儿的控制能力比较差[6]。受心智发展水平的限制,儿童出现问题行为是其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环节,在默会的维度上使用自然后果法,成人要秉承一定的原则,显示出不偏袒、不维护的坚决态度,但是也要时时刻刻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和身心健康,在孩子有足够的体验后,要聆听孩子的想法,帮助他明确自己的行为动机,找出自己过失行为形成的原因,和孩子交流感受,表示对他的理解和同情,让他明白他心灵上的不愉快感甚至是痛苦感完全是由于自身的不恰当行为造成的,在实现对其错误行为的制止后,要引导他梳理出正确的做法。就如上文所提到的孩子在体验到“侵犯他人”“干扰他人”被孤立的感觉后,要引导他向被“侵犯、干扰”者道歉,教师要从中搭线改善两者的关系。表达同情,促成矫正是自然后果法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4 结语

儿童问题行为的矫正不是一劳永逸的,道德训诫和惩罚是当前儿童问题行为矫正中最常见的手段,但是道德训诫和惩罚涉及成人的道德认知和价值判断,惩罚是根据问题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主观“量刑”的一种方式,道德训诫和惩罚都属于负强化,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让儿童知道什么不能做,至于什么能做、应该怎么做孩子全然不知。在儿童产生问题行为时,先进行冷淡处理,让儿童“自食其果”,在具体的情境中让问题行为产生的后果直接作用于儿童身上,这样有利于保证惩罚的客观性,有利于提升儿童自我修正的自觉性,有利于在维护儿童个性的同时,实现儿童问题行为的矫正。

[1] 迈克尔·波兰尼.个人知识——迈向后批评哲学[M].许泽民,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

[2] 邱学青.卢梭“自然后果”法述略[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1):64-68.

[3] 李晓巍,邹泓.流动儿童的问题行为与人格、家庭功能的关系[J].心理发展与教育,2008(2):54-59.

[4] 孙华.我国中小学惩罚观的反思与重构——基于斯宾塞“自然惩罚论”[J].新课程研究,2014(9):51-53.

[5] 梁蔚萍.“自然后果惩罚”在幼儿教育中的运用[J].教育实践与研究,2014(19):39-41.

[6] 裴静.试论幼儿教育中的“自然后果”教育法[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8(1):90-92.

(责任校对游星雅)

10.13582/j.cnki.1674-5884.2016.07.008

20160516

2016年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项目

杜薇(1992-),女,土家族,湖南湘西人,硕士生,主要从事课程与教学论研究。

G611

A

1674-5884(2016)07-0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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