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群众路线

2016-11-25 20:42陈纯仁
老区建设 2016年6期
关键词:文明群众生态

陈纯仁 唐 娜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群众路线

陈纯仁唐娜

[提要]坚持群众路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要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不力的主体原因,都与坚持群众路线不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偏离群众路线相关,为此,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生态意识;深入组织、发动群众,培育和扶持相关社会组织,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切实反映群众愿望和要求,集中群众智慧,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法规,保障群众生态权益。

生态文明;群众路线;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由此可知,建设生态文明是我们党顺应群众期待,体现民心所向的重大战略决策。而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要有效实施这一重大战略决策,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这一根本的工作路线。因此,探讨生态文明建设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内在关联性,以及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如何坚持群众路线,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

在我国当今的现实条件下,生态文明建设与坚持群众路线无疑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坚持群众路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要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另一方面,建设生态文明是满足群众良好生态愿望,维护和实现群众切身生态权益的根本途径。

第一,坚持群众路线,才能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最坚实的群众基础。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部门和各个领域,而且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一切为了群众,将一切为了群众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目的,坚持把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落脚点和归宿,让群众理解、认同和接受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将党的政策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必须坚持一切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虚心向群众学习,不断提升群众的主体地位。通过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方法,来发动和鼓励他们积极加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生活,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真正做到生态文明建设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才能获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最广大深厚的基础。

第二,坚持群众路线,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正确的工作方法。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党提出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不仅仅是来源于党员干部自身实践,更重要的是来源于群众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因此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到群众的实际生活中,了解他们的生存环境状况,搜集他们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集中群众智慧和力量,形成党和政府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和主张。“到群众中去”要求把从群众中集中起来的经验和智慧 (形成党与政府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和主张),再回到群众建设生态环境的实践中,指导群众的生态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经过不断地实践和检验形成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正确的工作方法,更好地指导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坚持群众路线,才能有效地化解资源与环境的发展困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然而,我们为此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出现了自然资源枯竭、空气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诸多环境问题,目前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正确处理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充分集中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和依靠群众的主体创造力。首先,群众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内化于心。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生态文明意识,使群众自觉树立起生态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勤俭节约意识。其次,群众要将生态文明建设外化于行,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小到不乱吐痰,不乱扔垃圾,节约用水用电,坚持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大到植树造林、参加各种环保活动。通过发挥群众的主体力量,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从而有效地化解资源与环境的发展困境。

二、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不力的主要原因

自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提出“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以来,特别是我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理论界已逐渐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取得了大量理论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生态文明建设也取得了一些成就。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换代,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等。但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存在推进不力,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如:资源日趋枯绝,生态灾难频发,人居环境恶化等资源与环境困境,正日益加深了对我国社会发展和社会成员生存质量的危害。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但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视角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群众生态意识淡薄,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动力不足。首先,生态文明建设还尚未成为一种社会共识。由于我国环境教育还没有普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还较为模糊,政府的生态治理举措还存在脱离群众、忽视群众首创精神等方面的不足,因而,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过程中,没有有效地调动和发挥群众的主体创造性。其次,我国环境教育存在脱离群众的倾向。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忽视对学生生态意识的培育,导致群众总体上受环境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对于相关生态文明建设知识的了解与掌握。甚至有些群众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存在误区,把生态文明建设简单地理解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再次,政府的有些生态治理举措没有切实关注群众的利益,致使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动力不足。政府的生态治理没有把群众对于良好生态环境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没有集中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在一些具体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没有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愿望,没有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致使生态治理措施只是流于形式,生态治理工程成为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甚至成为一些贪污腐败分子的中饱私囊的腐败工程。

第二,社会民间环保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有限。民间环保组织是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维护群众生态权益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资金来源不足,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缺乏政府的培育和扶持,民间环保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有限。目前,我国环保组织的主要经费来源于社会的捐赠和赞助,政府对其资助极少。因此,资金不足且来源单一,严重限制了环保组织的长期发展。同时由于缺乏政府的培育和扶持,我国环保组织的独立性较差,对政府的决策影响力较小,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和单位约束力不强。许多环保组织由于不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无权对侵害群众生态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不能有效发挥其维护群众生态权益、推动环保公益诉讼的作用。因此,环保组织在推动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群众环境公益诉讼进程中显得势单力薄,很难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第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虽然,我国出台了不少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有效保障群众生态权益,无法调动他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首先,群众的生态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保障群众的生态知情权是实现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群众不能获取到相应的环境信息,就不具有充分的知情权,无法积极有效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由于群众缺乏生态知情权,对于党和政府做出的有关环境方面的政策和决定,对于一些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环境污染企业,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许多环保组织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推动环保公益诉讼中还不具备合法的诉讼资格。面对造成了环境损害的行为,社会环保组织由于不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只能被法院拒之门外,无法有效地推动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群众环境公益诉讼权。因此,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制度和法规,保障群众的生态知情权、监督权和诉讼权。

三、在贯彻群众路线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路径

以上分析表明,造成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不力、效果不理想的主体原因都与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坚持、贯彻和落实群众路线不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偏离群众路线相关。因此,生态文明建设只有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充分集中群众的智慧,最大限度地发挥和依靠群众的主体创造力,才能共同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社会的永续发展。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生态意识。提高群众的生态文明意识,就是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引导,使群众树立起生态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与法律意识等现代生态文明意识。首先,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力度,让群众认识到我国目前生态系统退化、环境污染严重的严峻形势,并自觉树立起生态忧患意识。为此,政府要引导企业和社区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认清我国的生态国情,树立起生态忧患意识。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开展环境讲座、组织学生社团活动、组织讨论、进行图片展览、实地参观等形式培养学生的生态环保意识,形成良好的环境行为习惯。此外,还应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作用如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公众宣传和普及环保意识。其次,要提高群众的生态责任意识。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只有具备这样的责任意识,我们才能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最后,生态德育是培养群众保护生态、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的重要手段。生态文明意识与道德不可分割,生态文明道德水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的优劣。因此要通过提高群众的生态文明道德水平,使他们自觉地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自觉地同一切破坏生态文明的行为作斗争,努力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活动中。

第二,深入组织、发动群众,培育和扶持相关社会组织,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1]生态文明建设同样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化机制的积极作用。为此,政府应该深入组织、发动群众,培育和扶持相关社会环保组织,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首先在资金方面,政府部门应该给与相应政策上的帮助与扶持,政府可以建立一定的资金筹备机制,或者要求地方政府拨出一些款项用于支持环保组织,还可以通过利用政府的号召力来提高群众的捐助意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和帮助。其次,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组织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能力。政府应该规范有关程序,放宽环保组织的注册平台,深入群众生活,倾听群众对于环保组织的愿望和要求,集中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研究制定有利于环保组织发展的群众参与、公益捐助等规定,为环保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提高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维护群众生态权益的能力,以此来调动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反映群众愿望和要求,集中群众智慧和力量,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法规,保障群众生态权益。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2]因此,通过制度来保证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是非常必要的。由于群众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受益者。因此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反映群众愿望和要求,集中群众智慧和力量,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法规,保障群众生态权益。就具体对策而言,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保障群众生态知情权。维护和实现群众的生态知情权,是保障其生态权益的前提。要让群众有具体的途径和方法,能够及时了解和获取环境信息情况。为此,政府要及时有效地公开各类环境信息,并加强有关部门公开环境信息的能力建设,通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信息公开化,维护和实现群众的知情权。二是保障群众的生态监督权。要明确群众对环境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群众对于政府和企业做出的有关环境方面的政策和决定,具有异议和质询的权利,对于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和揭发的权利。因此,相关部门要通过搭设电话、网络等平台,使群众能够及时反映情况,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实现生态监督。三是要完善诉讼机制,保障群众的诉讼权。对造成了环境损害的行为,群众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采取停止侵害、补救、赔偿损失等措施,并对责任人予以行政、民事、刑事制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3]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李叔君.社区生态文化建设的参与机制探析[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1,(5).

[责任编辑:于龙广]

陈纯仁(1957—),男,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负责人,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和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唐娜(1990—),女,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湖南湘潭4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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