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是逻辑

2016-12-20 20:06周恺
民主与法制 2016年31期
关键词:越界小海尼斯

周恺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1870年出生于纽约市的一个西班牙裔的犹太人家庭,耶鲁法学院未毕业就开始当律师。1913年当选纽约州初审法院法官,次年成为纽约州终审法院法官,1926年任该院首席大法官。因其出色的司法意见,对各州司法影响颇深,纽约州法院遂成为最受各州尊重的法院,卡多佐被誉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终审法院法官”。1932年,他接任霍姆斯大法官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六年后卒于任上。

卡多佐接任的霍姆斯大法官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此话流传甚广,也的确是金玉良言。但对其理解则见仁见智,运用起来也是百花齐放,有的甚至完全相反。

这份卡多佐在纽约州终审法院时写的“海尼斯诉纽约中央铁路公司”案判决书,是对这句话最好的诠释。

案情是这样的:1916年的一天,16岁的小海尼斯和两个同伴,在纽约的哈莱姆河中游泳。河属于公共所有,但岸上的土地属于被告纽约中央铁路公司所有。该公司在河岸上架了一排木头电线杆,用于架设火车通过的高压线。同时,被告的防水隔板有一木板伸出位于河道之上。附近的小孩子经常把它当成跳水跳板,也没有遭到制止。

小海尼斯与同伴爬到这块板子上跳水,同伴跳入河中之后,小海尼斯随后走到跳板前端,准备跳水。正当此时,从被告的电线杆上坠落下一节带着电线的横杆,将小海尼斯击中致其落水身亡。小海尼斯的母亲遂起诉。

但初审法院却驳回了他母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小海尼斯站在木板上是非法侵入了被告的土地,所以不能获得赔偿。

这里就有必要讲一讲英美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了,否则无法理解案中什么是逻辑、什么是经验。

这个案子涉及“侵权法”和“财产法”。

(一)侵权法,物的侵权责任。

自从罗马法以来,所有人要对物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一点世界各国都一致。所以,电线杆上的横杆砸伤了小海尼斯是一种侵权。

但是,还有一个侵权法上的问题。就是土地占有人对土地非法侵入者的免责。如果是非法侵入者,土地占有人不负担任何责任。理由在于因果关系:受到损害是由于非法侵入,这已经打断任何其他的因果关系链。所以如果小海尼斯是非法侵入者,铁路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财产法,越界不动产的所有权。

案子中木板已经越出了自己的界限,深入到公共河道当中。为什么站在上边还算侵入了私人领地呢?越界物的权利是一个古老的问题。越界物一般分植物的枝根、果实、建筑物三类,法律后果不同。但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原则:“邻居有权除去越界的不动产,但越界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不因为越界而发生变化。”这也就是这篇判词中所说的“1895年莱蒙诉韦伯一案”中的原则,“土地所有人有权砍掉侵入其土地的树枝,但他不能擅自使用被砍断的树枝及其上之果实。”

我们从此可以看出,木板末端虽然越过了土地垂直线,无论这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就是它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铁路公司。

综合这两点,法律的逻辑极其清楚:木板属于铁路公司的私人财产,小海尼斯是侵入者。

正如卡多佐总结的:“尊敬的初审法院的同行恰当地判定,受害人是两个非法闯入者。争属之木板添附于被告之不动产上而成为其财产的一部分。受害人站立在被告所有的邻接航道的木板上就是一种非法侵入行为。站立于此木板上,他就是一个非法闯入者。”

这个结论很正常,并不荒谬。不仅初审法院这样认为,即使是卡多佐所在的终审法院也是以4:3的微弱多数才作出推翻原判的结论。但以卡多佐为代表的多数法官认为:“这一结论推理精,了,极端坚持必然性之逻辑推演。然而,本院中大多数法官们对此不敢苟同。”于是,卡多佐主笔写了这份判决书。为了要竭力说服其他同事,防止有人中途变卦,所以这份判决书写得很认真。

“我们过分关注于木板的私人所有。我们过分忽视了环绕于其周围空气和水的公共所有。从船上跳水,男孩儿就是泳者,而从木板上跳水,他就不再是泳者,而是个土地权利的侵犯者了?”

“事发当日,哈莱姆河之泳者处于公共河道中,有权获得合理的防护以免被告电线之伤害。即使他们从侵占物上跳水,他们依旧是应获得同等保护之泳者。......被告所有的木板介入河道与空气之间,但木板上下之公共所有关系并未改变。”

“事实是小海尼斯从第一次跳水到其死亡时之每一行为都是在公共水域完成的,他当获得于公共水域中享有之保护。”

“对跳板之使用并非泳者权利之放弃。对于他的主要目的——使用航道游泳而言,立于木板上跳水只是次要之动作,一桩小事。”

卡多佐太聪明了。他指出,虽然小海尼斯是站在私人的木板上,但他还是处于公共河道的空间之中。河岸是私人的,但河道是公共的。如果作一个侧面切图,就可以看出小海尼斯虽然站在木板上,但他身处在公共河道的上方,处在公共空间内。而站在木板上“只是次要之动作,一桩小事”。

卡多佐用更加广阔的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大家都太关注这块木板了,无人注意木板周围的空间:“环绕于其周围的空气和水。”卡多佐将一个原本看起来毫无争议的私人领地问题,变成了+公共和私人领地的交汇问题。

说的多有道理!所谓的法律是经验,不是逻辑,决不是演变成一个人说,我觉得这不公正,应该这样判!另一个人说,我觉得挺公平,没啥问题。然后双方演变成一场毫无意义的主观感觉之争。

经验必须有逻辑支点。虽然不是按照逻辑来定最后的结论,但判决必须从逻辑出发,不能够随意谈经验。如果找不到逻辑上的破绽,经验无用武之地。这是法律,不是人治。正如卡多佐所说:“如果死者体重导致木板断裂而致其落水身亡。而本案中,无此类因果关系。”他申明,这个逻辑出发点是有条件的,是在法律范围内。

本案中,卡多佐找到了支撑自己的逻辑出发点。此时,这个案件的问题就变成了究竟是选择公共领域的法律还是私人领域的法律来调整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了。“建筑物与航道结合得如此紧密以至二者不可分离。此时,仅以逻辑推理作结论毫无助益。”逻辑已经没用了,案件已经变成了一种价值判断。“当两个事物拥有同一圆心时,适用于截然不同的事物的两个规则不能同时适用。那么就肯定存在着抵触或可调整之余地。从技术方面而言,站于木板末端之跳水者是对邻地之侵入者。从另一层面,从更令人容易接受的现实主义角度而言,他依然处于公共水域,分享公共权利。法律必须决定他是适用这项准则还是那项准则,他是处于这一领域还是那一领域。”

司法权的核心就是选择权。法官有权力在两者或多者之间选择一个,这种权力不可剥夺。如果法官没有这样的权力,司法就可以为自动售货机所代替。现在,轮到卡多佐等多数法官来行使他们的选择权了。他们的选择简短有力:

“我们认为,综合考虑类推、便宜、政策和正义因素,跳水者当排除于被告免责领域外,而处于被告的义务范围之内,被告应负赔偿之责。”

当时,卡多佐刚刚发表了《司法过程的性质》这篇著名的演讲。当他写这篇判词时,脑子里可能还回荡着演讲的声音。“活生生的法律体系中的权利义务不是建立在此种流沙之上。”判决书中的这句话既是他对霍姆斯名言的领悟,可能也是他对自己演讲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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