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连载之三十为“刑讯逼供者辩护”

2016-12-20 20:09朱明勇
民主与法制 2016年31期
关键词:王晖检察人员看守所

朱明勇

千名警察上书被告一审获重刑

两名刑警被审判的消息在黄山公安系统引起强烈反响。开庭当天,赶来旁听的警察近千名,为了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事态,法院只好用一把铁锁将法庭大门锁上,这更激发人们的不满。法庭外人声鼎沸,议论纷纷,法庭内激辩热烈,场面撼人。

该局多名旁听过该案的中高层干部和刑警称,这些年,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和非正常死亡进行了多次专项治理,要求很严,刑警不会为破这种小的盗窃案去冒丢掉饭碗的风险,尤其在带有更多文化气息的皖南地区。多年来,该市还没有发生刑警刑讯逼供的案件。刑警被问罪的事情之前也有发生,但除了表示惋惜和遗憾之外,并没有人表示过支持。而此案却不同,此案侦查工作均是在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和具有执法权的民警中进行的,案情容易了解。特别是通过旁听,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证据全部展示,案情昭然若揭。虽然现在法院并未宣判,但事实已证明刑警是无罪的。因为检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两名刑警有故意加害死者的具体行为,所谓“冻”“饿”“固定体位”,不值一驳,死者熊军是因为潜在刑警无法预料的诱因致心源性猝死。他们还对检方在死因正式鉴定尚未出来的时候即对民警刑拘、逮捕,以及多次违反诉讼程序,甚至不惜威胁、引诱在押嫌犯诬陷民警的做法,表示极大不满。

此前,黄山市各区县公安机关还曾以全体警察的名义致信安徽省高院,认为方卫、王晖不构成犯罪,并“强烈要求”对熊军死亡原因通过中立的权威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对此,安徽省检察院表示:谁违法,谁犯罪,法院的判决最权威。

拖延一年多后,该案于2013年2月18日宣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局长出马海选二审律师

一审两名警察各被判10年有期徒刑,对于黄山市的1000多名警察来讲是个巨大的打击,一时间消极办案的情绪在警察群体渲染开来。因为他们知道这个案子与其他的刑讯逼供案不同,最简单的道理就是他们知道被害人没有任何外伤、内伤,而且自身还确实有心源性心脏病。这样猝死的意外事件居然给两个没动犯罪嫌疑人一根指头的刑警判了10年有期徒刑,实在难以理解。

在他们的记忆里,即便哪里真的发生了刑讯逼供案,办案的警察也不过被判个刑讯逼供罪,判个一年半载甚至缓刑而已。

看到白纸黑字的判决书,他们愤怒了。再一次,他们联名向负责本案二审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了抗议信。

但是仅仅抗议是不够的,二审即将开始,怎么办?黄山市公安局的领导也在思索着,毕竟不能抛下两个兄弟不管。但是之前所有的沟通和协调都做到了,没想到还是这个结果。

万般无奈之下,他们最终决定:案子既然走到了法庭,那么赢也只能赢在法庭!

于是,他们考虑到增加二审辩护律师的力量,组建最优秀的辩护团队是当务之急。局长亲自拍板,不惜一切代价,在全国范围内为两名警察找到最优秀的辩护律师。接下来,除了我之外,他们又聘请了三名律师进入这个辩护团队,他们分别是:

金晓辉律师,曾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刑侦处处长,技术娴熟。

王思鲁律师,曾成功为海南警察雷霆作过无罪辩护,网称“金牙大状”。

毛立新律师,曾担任十年刑警,法学博士,理论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

二审辩护团队组建之后,我们就开始布局二审方案,经过仔细研究,在吸收一审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决定,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入手,中间启动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机制,最后分节点各个击破。

控方证人二审“反水”

也许是自己最清楚证据真的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侦查阶段,专案组的检察官们也是费尽心机。为了把“疑案”办成“铁案”,他们利用起诉熊军同案犯李政、潘世讨的机会,威逼利诱,唆使二人诬告陷害方卫、王晖对其刑讯逼供,并取得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在这些笔录里,两名盗窃犯交代曾被祁门县公安局刑警队的警察“冻”和“饿”,并被刑讯逼供过。此招无非是为了进一步从侧面佐证方卫和王晖在办理李政、潘世讨同案犯熊军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在法律上讲,这二人所说的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明方卫和王晖对熊军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但是这样的证言,对于法官的心理暗示是巨大的,他们很有可能会在内心形成两名警察对熊军实施了刑讯逼供的确信。

但是蹊跷的是,律师介入调查后,李政、潘世讨出于良心自责居然反水了,他们又揭发了检察院逼迫他们指证方卫、王晖二人实施刑讯逼供的事情。

‘到此,一个极其狗血的剧情就这样上演了:一贯回避警察涉嫌刑讯逼供的检察官,这一次倒是非常希望犯罪嫌疑人积极控告警察对他们实施过刑讯逼供。明眼人一眼就看出来,检察官这醉翁之意本不在酒,而在于顺利拿下方卫、王晖二人。

二审开始,我们首先就此问题打响第一枪。

针对本案证人之一、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潘世讨向检察机关指控两名刑警对其刑讯逼供的陈述,我们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专门调查。我们提出,经向证人潘世讨核查,潘世讨承认之前其所有指控两名警察对其刑讯逼供的证言,均系在检察机关的威胁、引诱下作出,纯属虚假。

我们当庭宣读了潘世讨的亲笔证言和律师调取的询问材料,潘世讨表示:他对两名办案警察的指控,是办案检察人员不断威逼、利诱的结果,检察人员天天提审他,威胁他如不配合就给其加刑、配合了就给其减刑,而且必须说的和他们设想的一样才满意。在最后一次提审时,他已经明确告诉检察人员他原来说的不是真的,但检察人员却甩手而去,未做笔录。

面对这般“指控”,二审检察人员明显拙于应对,他们既未能出示潘世讨的全部提审笔录,也未能出示提审潘世讨的录音录像,检方全部侦查人员也无一人出庭作证,仅仅出具了一份侦查讯问人员的《情况说明》,来证明其取证合法。

我们当庭提出,由于控方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没有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潘世讨的相关陈述属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指出检察机关取证手段违法外,我们还当庭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潘世讨的陈述完全虚假。例如,出示书证,证明潘世讨所谓因遭受刑讯逼供而“受伤”的陈述,纯属编造。潘世讨每次出、入看守所,看守所均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留有《体检表》和《体检笔录》,证明潘世讨在接受讯问后返回看守所,身体从无任何异常。检察机关为验明体检的真伪,也曾于2011年2月28日专门带潘世讨去祁门中医院体检,检查结论仍是“一切正常”。对于潘之前曾自称因遭受刑讯逼供导致“皮肤溃烂”,看守所医生为其开“无极膏”治疗的陈述,我们当庭出示了“无极膏”的《使用说明书》,上面明确指出了“无极膏”的使用“禁忌”:“皮肤损伤、糜烂或开放性伤口处禁用。”适用于无破损皮肤表面,忌用于皮肤损伤、糜烂或开放性伤口。看守所医生方纪新的证言,也证明给潘世讨开“无极膏”,是用于治疗蚊虫叮咬。至此,潘世讨所谓“刑讯逼供导致其皮肤溃烂”的谎言,被彻底揭穿。

经过这些证据的出示,检察机关先人为主、违法办案的种种问题被逐一曝光。从中,人们也慢慢看出,这起被称为“陷警门”的案件,果真就存在“陷”的端倪。

责任编辑:崔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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