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行政调解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对策分析

2017-01-20 18:23朱陈丹
中国卫生产业 2017年15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行政部门医患

朱陈丹

南通市通州区医药卫生学会办公室,江苏南通 226300

医患纠纷行政调解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对策分析

朱陈丹

南通市通州区医药卫生学会办公室,江苏南通 226300

医患纠纷一直以来都是医院管理的重难点问题,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事件发生率越来越高,很多医患双方在纠纷过程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如何有效调解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现代医院管理者思考的重点。为了更好地通过行政调解方式解决医患纠纷,该文分析了当前医患纠纷行政调解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医患纠纷;行政调解;困难;解决对策

我国社会医疗体制正处于转型阶段,医疗纠纷也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有的地方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如何合理、公平地缓解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研究的热点[1]。目前,医患纠纷的法律解决手段主要包括协商、行政调解、诉讼3种,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很多患者对于医患纠纷事件往往会选择协商或者诉讼两种途径,行政调解的方式选择较少。行政调解方式相对于协商、诉讼两种解决途径而言,的确自身存在很多弊端和缺陷,行政调解在医患纠纷事件中的处理功能也慢慢被弱化,但是行政调解在处理医患纠纷方面确实存在自身的优势,如果能够继续深入研究医患纠纷中行政调解的功能,肯定可以更好地利用行政调解的优势发挥其作用。我国应鉴于基本国情进一步整改、完善行政调解制度,以便更好地处理医患纠纷事件。

1 当前医患纠纷行政调解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1.1 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受到质疑

在我国医疗卫生体系中,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从行政体制上分析,医疗机构仅仅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个下属事业单位,只有各医疗机构相互配合才可以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人员都和医疗机构密切相关。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的过程中,相对于患者而言,医疗机构可以快速通过多个渠道获取信息,但各行政区划中的政府机构之间地域保护主义比较强,尤其体现在一些偏远地区、信息闭塞地区[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中规定医疗事故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但调解的前提是必须保持中立态度,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因此行政调解过程中,患者可能会怀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关系密切,不信任调解方,质疑调解的公正性、公平性。

1.2 卫生行政部门纠纷调解专业人员缺乏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行政机构,工作内容较为复杂,卫生行政部门内部人事混杂,然而调解医患纠纷事件不仅需要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而且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以及良好的沟通技巧。但是当前各地实践中很多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欠缺专业人才,很难很好地支持行政调解工作。

1.3 行政调解涉及的医疗纠纷狭窄

《条例》中明确规定只有医疗事故争议才被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一定要造成法定损害。这个规定将非医疗事故类的医疗纠纷排除了,比如由于诊治无效增加患者的痛苦等,这种纠纷造成的损害较为轻微,如果采取诉讼方式解决,成本比较高,也会耗费过多的时间、精力[3]。如果采用协商方式解决,可能在协商的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会有摩擦甚至会发生肢体冲突,这种情况就很难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有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协助调解,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范围太狭窄,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从某种程度上减弱该功能,难以适用于现代复杂的医疗纠纷事件。

1.4 协商、诉讼优于行政调解

一般医疗机构对于医患纠纷,会选择双方协商来解决,程序简便,且成本较低,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能很快处理好医疗事故争议,既保护了医院名誉,又避免出现医闹等暴力伤害医生的现象。作为患者及其家属,更加关注的是赔偿金额。法院判决依据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其中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相当一部分与行政调解依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不同,因此最终患者选择诉讼所得到的金额一般都比卫生行政部门给出的建议金额高[4]。另外,行政调解是诉讼外调解,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双方都可随时反悔,这样患者会觉得没有保障[5]。

1.5 医患认知存在差距

医患双方由于各自接受教育程度、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对医疗信息的拥有是不对称的,对诊疗过程中对所出现的问题的理解也就有很大的差异,无形中影响医患双方的交流和沟通,导致医患矛盾。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由于医患双方认知差距,加重了调解难度。

2 完善医患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对策

2.1 成立第三方调处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

很多患者面对医患纠纷都不愿意采用行政调解方式,主要是质疑卫生行政部门的公正性,怀疑处理中会有偏袒。为此,由政府牵头成立第三方医患纠纷调处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及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平等。医患纠纷调处委员会应实施垂直管理模式,也就是上一级调委会直接管理委员会,避免出现地域保护主义,每次行政调解医患纠纷的过程中,上一级调处委员会都必须安排一名监察员监管整个调解过程。

2.2 完善相关的立法规定

现阶段我国立法体系中并没有明确作出行政调解的规定,只有在部分单行法中作出规定,很多行政调解程序规则都还需要根据《人民调解法》中的规定执行,这样会导致有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患纠纷事件调解过程中比较自主、随意。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专门的《行政调解法》,或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受理时限、程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特别是可适当扩充行政调解适用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比如可以受理没有造成医疗事故损害标准的医疗差错事件。这种医患纠纷事件交由专业的卫生行政人员调解,可以充分整合各种纠纷解决资源,尽快找到有效的诉求渠道。

2.3 选拔专业的人才

考虑到行政调解的性质,处理医患纠纷的行政调解人员不仅是行政工作人员,而且要求同时具备管理学、法律学以及医学等综合素质人才,需要强调的是,调解人员一定要保持中立态度。其次,行政调解人员还需要具备丰富的沟通技巧,还要求具备多年基层工作经验,为此筛选行政调解人员的过程中应设置相应的门槛,从而筛选出真正适合的综合型人才。该研究认为,行政调解医患纠纷事件的过程中,专业的医疗问题可以交由专业医生代表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法务工作代表进行阐述,医患双方的交流、沟通可以由基层乡镇工作代表主持,全程组织统筹,从中沟通、协调。这样的工作模式可使每个医疗纠纷环节都由各自擅长的领域负责,尽可能满足医患的需求,最终快速、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

2.4 有机结合行政调解制度以及医疗责任事故保险

在医患纠纷事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比较关注赔偿金额,患者及其家属放弃行政调解而采用诉讼赔偿,主要是由于法院给出的赔偿金额比卫生行政部门高。但是诉讼赔偿的成本比较高,消费的时间也比较长,整个程序也比较复杂,而行政调解最大的优势是灵活简便,因此如果行政调解中适当增加赔偿金额,相信更多的患者会愿意选择行政调解。用行政手段来推行医疗责任事故保险,一旦有医务人员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医疗事故的情况,医疗机构可以将社会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赔偿给患者一定金额,便于患者维护自身的利益。

2.5 确认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直以来,行政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都是其最大的一个弊端,因为行政调解欠缺强制执行力,因此很多患者都觉得没有安全感,因此想要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一定要进一步稳固其地位。该研究认为,行政调解中可引入以下几方面机制,首先,若医患双方对于协议内容意见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一起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然后法院下达相应的确认决定书,这样就可以确保行政调解的强制执行效力。同时,医患双方可一起到相关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然后公证处以纸面方式出具一式三份的公证证明,医患双方以及公证机关各自保存一份。其次,政府部门成立好第三方调处委员会后,相关的立法机构可给予置换调解书的法律权力,也就是指调委会可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出具一份书面调解书来置换调解协议。一旦加固处理调解协议后,其强制执行力就得以肯定,任何一方都不可以随意毁约,除非出现利害关系人没有回避或者医学鉴定结果错误等严重的程序性错误或者实质性错误。这样可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3 小结

当前医疗环境越来越复杂化、多元化,各种医患纠纷事件越来越多,行政调解制度自身存在各种弊端,其职能越来越弱化。但是行政调解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等优势,在处理医患纠纷事件上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基于行政调解的优势及特点,不断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增强其自身竞争力,并且积极寻找新的外部机制进行创新,尽可能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处理医患双方矛盾,维护双方正当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1]俞敏洁.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探讨[J].医学与社会,2012(25):283-285.

[2]龚文君.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意义、问题及完善[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2):155-159.

[3]时靖翔.浅谈医患纠纷行政调解机制[J].经营管理者,2016,5(5):207.

[4]岳煦蓓.医患纠纷法医学鉴定与医学鉴定程序之比较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

[5]曹帆,田侃.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相关问题探讨[J].医药监管,2013,10(1):153-155.

R197

A

1672-5654(2017)05(c)-0085-02

10.16659/j.cnki.1672-5654.2017.15.085

2017-02-11)

朱陈丹(1983-),女,江苏南通人,本科,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医政管理、医学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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