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法律现状与发展原则

2017-01-23 21:01
知与行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犯罪法律

张 元

(1.淮海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连云港 222005; 2.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116023)

论我国网络法律现状与发展原则

张 元1,2

(1.淮海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连云港 222005; 2.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116023)

网络社会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全球化,与我国网络制度法律的国家性、民族性和封闭性发生着矛盾、冲突和融合。厘清我国当前网络法律法规的建设现状,明晰发展我国网络法律的基本原则,有利于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和颁行。我国网络法律有一般性立法和专门性立法,网络专门立法主要针对网络信息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包括规章条例、管理办法、行政法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等表现形式。网络社会亟须进行顶层法律规制设计和统筹规划,开展立、改、废、释等工作。在发展我国网络法律法规过程中,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二要坚持开放兼容原则,既要与已有法律保持历史逻辑性、理论自洽性和体系兼容性,也要在全球化视野中健全完善。三要坚持发展创新,预测勾画互联网未来的发展趋势。四要坚持多元共享,将网络社会发展成为广大网民共建、共享的和谐网络世界。

网络法律;建设现状;发展原则

网络技术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挑战,尤以网络犯罪为甚。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允许互联网变成“法外之地”,我国亦复如此。2013年11月9日至12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网上媒体管理和产业管理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的突出问题”[1],亟须高能有效的网络制度法规的规范、引导。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构建互联网法律体系,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抓紧制定相关的网络立法和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对网络信息内容审查、监管,保护信息传播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坚持依法治网,加强网络社会法律治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2016年10月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进行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加快数字经济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加快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加快增强网络空间安全防御能力,加快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社会治理,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朝着建设网络强国目标不懈努力”[2]。在此背景下,梳理我国当前网络法律法规的建设现状,明晰发展我国网络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网络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颁行和构建互联网传播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我国网络法律法规的建设现状

自1996年11月中国破获了第一例计算机网络犯罪(制造计算机病毒案)至今,互联网犯罪无论是发案率还是犯罪类型,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并呈现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而网络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法也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而不断发生变化、层出不穷。在信息化社会中,犯罪的形式主要还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它也将是未来国际恐怖活动的一种主要手段。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来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它既包括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即把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也包括利用计算机的犯罪,即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前者系因计算机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可称为纯粹意义的计算机犯罪,又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后者系用计算机来实施的传统的犯罪类型,可称为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又称广义的计算机犯罪”[3]。因特网犯罪、数字化犯罪应从属于计算机犯罪,其在世界范围内每年都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并已演化成为犯罪的主要形式。

梳理我国网络法律法规的发展脉络和建设现状,对于厘清发展我国网络法律的基本原则,加强我国网络传播的专门立法大有裨益。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般性法规和专门性法规,一般性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网络信息活动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等做出一般性规定。如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传统犯罪”等3类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罪名。而专门的网络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包括从事网络信息活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范管理在内的网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的总称。国外法律所持的“一元犯罪观”与国内法律所持的“二元犯罪观”之间存在的差别应引起注意,“一元犯罪观”是指对违法与犯罪不作区分(违法即犯罪);“二元犯罪观”是指对违法和犯罪做出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适用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只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才用《刑法》来处理。当前,我国有关网络的制度主要包括早期的规章条例、管理办法,近期的网络制度法规主要包括专门针对网络信息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计算机数据保护等方面的制度法规,主要有行政法规、网络法律、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多种表现形式。

(一)早期的规章条例和管理办法。主要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末。1987年10月,《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定(试行草案)》颁行,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有关计算机安全工作的《规定》。199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行。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对社会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并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1年1月8日起实施。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对社会各界发布。1997年5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颁行。1997年12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发布,并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1998年2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由国务院颁行。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颁行。

(二)网络行政法规。2000年,教育部出台并颁布了《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6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互联网是开放的,信息庞杂多样,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不少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的阵地。国内外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我们要研究其特点,采取有力的措施应对这种挑战,要主动出击,增强我们在网上的正面宣传和影响力。”[4]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并且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旨在促进和规范互联网的信息服务。接着,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管理电信业的综合性法规,既是我国电信业发展进入法制化轨道的开始,也是我国开始采用依法治网策略的重要标志。

2001年10月,由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为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范网络社会秩序、加强网络道德和文化建设、增强青少年抵御网络不良信息的甄别意识、防范意识、自护能力和自律意志,2001年11月,“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青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联合向社会发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公约》规定: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随意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5]。《公约》的公布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有了较为清晰完备的网络道德行为规范,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2002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2002年颁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的部门规章。2002年,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信息行业的一些大型网站(如搜狐、新浪等),以及多家网络公司(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于 2002年3月共同签署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为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拓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新高地,中青网于2004年3月专门开设了“青少年思想道德网”。为积极响应和倡导文明办网活动,2006年,由人民网领衔、其他10家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协同,联合发布了《文明办网响应书》。2007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研究网络文化建设工作的会议,提出要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风尚。2009年1月5日起至2月上旬,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文化部、工信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

(三)正式的网络法律。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各界颁布,《决定》是对如何有效地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的积极回应,该法是对刑法的补充,又被称为“网络刑法”。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布《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信息化法律,自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在《电子签名法》中,主要针对我国电子商务中交易者身份的真实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做出规范。该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提升了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信息化水平,是我国进入世界先进网络数字化国家的标志之一。

(四)部门规章。关于网络管理的部门规章多由中央各部委,尤其是信息产业部对社会发布。2000年10月,信息产业部颁布《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我国软件产业及其产品的规范管理。2002年5月,文化部颁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通知》,在《通知》中提出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范,加强对其日常监督和相关经营证件的管理,以最大限度地阻遏有害信息的网络传播。在颁布《通知》的同时,文化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国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为期五个月的专项清理和整治行动。2003年,文化部发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信息产业部颁布《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并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办法》规范和简化了我国计算机的域名管理和注册手续,对域名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005年,《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由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颁布。2005年2月,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公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2005年11月7日,经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整肃和规范由于网络电子邮件泛滥而带来的侵权问题,就法律效力而言,它只是一部部门规章,但为今后制订法律层次的反垃圾邮件法奠定了基石。2006年,《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由财政部等部门向社会各界颁布。2007年,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在健全完善原《通知》的基础上,文化部颁布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9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委就关于开展“绿色网络助飞梦想——网络关爱青少年行动”联合发出通知,呼吁全国网络媒体积极参与网络关爱青少年行动,大力弘扬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网络空间管理,为青少年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网络空间。2014年1月,工信部颁布了《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改善和推动我国互联网的性能,形成合理的产业地理布局,带动互联网企业创业和创新热潮。

(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网络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

虽然我国政府在网络立法、行政法规、整治举措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仅有这些网络制度法律对于我国的互联网规范、管理和建设还是远远不够。信息化时代使知识经济社会提前来临,使新出现的问题无法适用现有的网络制度法规,网络虚拟世界与生俱来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全球化,与我国现实社会中的网络制度法律的国家性、民族性和封闭性发生着激烈的矛盾、冲突和融合。此外,一些发生在网络社会中的各种现象,如对虚拟财产以及数据库的保护等,已经触及了我国现有法律的诸多盲区。1997年,我国《刑法》才以修订的方式,增加规定了“非法侵入、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罪名。然而,计算机网络犯罪不仅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盗窃、贪污等《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还广涉《刑法》没有规定的网络犯罪行为,这些《刑法》尚未触及的网络犯罪行为对人们的网络生活、现实生活、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军事科技等都有着较大危害,最典型的莫过于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虽然我国网络立法已进入程序和公众视野,但网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尚未形成一套较健全完整的体系,而网络犯罪的定性范围相较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也需作适当调整和扩大。如“我国《刑法》第285 条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限定对象就显得狭隘,其范围仅限定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而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极为重要的,诸如医疗、金融、交通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少有涉及”[6]。因此,“网络犯罪”概念不仅要从“刑法学”角度来理解,更应当从“犯罪学”意义上来认知、设计和制定网络法律法规。

二、发展我国网络法律的基本原则

当前,网络业已在新闻传播、知识传播、科技传播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日益成为人们获取科学知识信息、交流思想、传递情感和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平台,对社会舆论态势及其走向有着无可替代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网络法律法规,增强网络传播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才能占领网络阵地,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而在制定和完善我国网络法律法规过程中坚持哪些原则对其发展至关重要,发展我国网络法律法规,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人为本、开放兼容、发展创新、多元共享。

(一)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就是“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就是要在建设我国的网络制度和法律法规时依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坚持为国家和社会,以及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基本思路,满足广大网民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基本的文化权益,维护和实现文化公平。伯尔曼认为:“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抑制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7]换言之,网络制度法规的制定应内涵合乎人类价值理性,能够体现人文关怀,具有普遍性价值意义的道德因素。 在建设网络法律法规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秉持制度法律是人类“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的价值理念,注重从网络社会中经常发生的、具有典型性的法律问题和司法案例出发,利用网络技术强化对网络犯罪的调查取证,制定出具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网络法律法规。如此,在网络行为主体的生产、交往、创造等网络生活中才能实现对网络制度法规的价值认同,并在理解、体验的基础上将其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观念、情感和意志,在网络实践活动中自觉地遵守和践行。

(二)开放兼容。网络文化“是一种融开放性与有序性于一体的文化性状,表现为积极文化与消极文化并存、主流文化与亚文化共生、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互融等性状的结构松散的文化体系。在扁平的网络世界中,任何思想观点、任何民族文化都可在网络空间中得以传播、扩散,并获得发展”[8]。网络的开放性使其既接纳了世界各地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价值取向的优秀文化,也为种种不良文化提供了较隐蔽的庇身场所,从而形成了一种不拘地域、不分等级、高度开放、和谐共生共存的网络文化性状,为多种文化进行全球大合唱提供了空前广阔的平台。

因此,建设我国网络法律法规时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要兼顾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在符合我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原则,具有民族特色的基础上,必须与国际上网络通用的标准保持一致,以适应国际的法规和惯例。同时,建设我国网络法律法规要注重与既有的传统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保持良好的历史逻辑性、理论自洽性和体系兼容性,实现对现行的网络法律体系的有效继承和发展创新,合理高效地维护网络社会的安全与秩序,使我国的网络法律体系日趋科学完善。

(三)发展创新。网络以其在表达方式、传播方式、存储方式等方面的先进技术性优势,在文化传承、庚续发展与创新的进程中,实现了工具理性与文化发展的创制性结合,极大地推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网络文化发展的不竭动力。在网络时代,任何国家和民族如果不想让自己的文化持续衰落和濒临灭绝,就必须不断地改革、发展和创新。因此,坚持发展创新原则,就是要在建构网络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和进行具体的网络立法过程中,依据我国网络信息化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从发展的角度,全面预测和勾画出国际互联网未来的发展趋势。 网络社会的开放性、自由性、全球性、隐匿性和异化性,决定了不可能完全依赖当前现有的网络法律法规,来约束和监管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虽然国家立法在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方面的约束作用无法替代,但网络技术的发展总是现象早于对策,立法的速度在许多领域,总是无法及时跟上网络技术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出现法律监管滞后乃至立法真空,由此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发展我国网络法律过程中坚持发展创新原则,充分体现网络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网络立法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汲取其教训和不足,考虑将网络立法工作与相关的国际互联网组织、条约或公约实现接轨、合作和交流,使我国的网络立法尽量与发达国家缩小差距,逐步实现对接。

(四)多元共享。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报纸、电台和电视等大众媒体,网络虚拟世界的信息生产、来源和扩散具有开放性、多元性和共享性,使其能够快速、精确、全面地将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样式,通过网络的高速传播呈现在广大网民面前,满足了不同的层次品位、兴趣爱好和心理需求的网民群体的需要。多元性也反映在共享性上,网络文化使广大网民群体之间的差异性、独立性、创新性和宽容性得到认同。同时,网络使不同时空的文化完全冲破了时间限制和地域空间的限制,使其交往沟通更加便捷,促进他们之间的碰撞、交流、互动、共享和融合。 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持多元思想观念的网络创建者,在建立其网站或网页之时,也将代表其精神信仰和文化素养的思想观念等信息融入其中,这使网络创建者的社会道德观念与价值取向,在网络中通过他人的点击浏览和链接访问,而无限制地被传播、辐射和扩散。网页点击率多少主要取决于网站资源和信息内容的质量和数量,这又使网络内容体系可以在自由宽松和公平竞争环境中形成一个高度开放、平等和有序的文化世界”[9]。由此可见,将网络社会发展成为广大网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是构建我国和谐网络社会的内在要求。因此,在发展我国网络制度、法律、法规过程中必然要遵循和坚持多元共享的原则,将共享网络社会发展成果提高到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

[1] 习近平.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EB/OL].(2013-11-18).http://www.scio.gov.cn/zhzc/9/6/Document/1350719/1350719.htm.

[2] 习近平.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朝着建设网络强国目标不懈努力[EB/OL]. (2016-10-09).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1009/c1024-28763695.html.

[3] Michael.Hatcher,Jay McDannell and Stacy Ostfeld Computer Crimes[J].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Summer 1999.

[4] 网络文明工程咋这样难[N].中国教育报,2002-02-05(5).

[5]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EB/OL].(2001-11-22).http://www.cctv.com/special/279/index.shtml.

[6] 张元.发达国家网络法律对我国网络立法的启示[J].知与行,2016,(3):29.

[7]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43.

[8] 张元.我国网络信息监管的实践路径探索[J].广西社会科学,2016,(6):145.

[9] 张元,等.网络道德异化与和谐网络文化建设[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4,(4):24.

〔责任编辑:徐雪野 李彬琳〕

2016-06-18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研究”(13AZD016);2014年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中宣办发[2015]49号);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大学生网络道德异化问题及其对策研究”(2016SJB710116)

张元(1983-),男,安徽桐城人,博士,副教授,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网络社会治理研究。

D62

A

1000-8284(2017)01-0126-05

基金成果传播 张元.论我国网络法律现状与发展原则[J].知与行,2017,(1):1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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