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宗教治理的三个维度

2017-01-24 12:07张祎娜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宗教界信教管理

张祎娜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明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建构多元交互共治的治理体制。社会治理主体应该由单一走向多元,而治理方式也应该由政府部门的单向管理转向多元主体的交互共治。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体制才是真正符合共同利益的存在方式。 宗教领域,也概莫能外,需要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国家现代化的总进程,推进宗教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而言,新时代的宗教治理需要着重关注党和政府、宗教界、社会力量这三个多元主体维度。

一、维度之一:党和政府积极引导,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宗教管理理念的创新与否,宗教管理能力的高与低都会直接影响到宗教在当代中国存在与发展的方式,决定着政教关系是否合理、融洽。新时代宗教管理理念和管理能力要进行现代化转型。

(一)宗教管理理念的现代化

第一,推动政府宗教管理从管控、管制型向引导型、服务型转变。一是新时代社会矛盾的变化决定了政府的宗教管理向引导型和服务型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过去信教的是老人多、妇女多、农村人口多、低收入者多、文化层次低的人员多。近年来,我国信教群众结构正在发生较大变化,“五多”的特点逐步消解,中青年、城镇人口、高收入者、高学历者越来越多。新时代宗教发展的典型特点在更多地强调社会人群的“灵性化”发展趋势,人们信教更多的是一种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这部分信教人群更注重自己权利实现,他们对政府的执政能力要求更高。因此,执政者需要转变理念,不能有管控思维,要有引导思维,不再是命令者和控制者,而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对宗教事务进行协调和服务。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二是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决定政府的宗教管理应当向引导型和服务型转变。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我国目前有近2亿的信教群众,信教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是执政党的奋斗目标。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也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宗教治理中,把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在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进方向,意识形态安全、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把职能和目标更多地转向维护信教群众的权益、满足信教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上来。

第二,管理主体从从单一主体转向多元共治。一是从单一管理主体到管理主体多元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同志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治理倡导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社会各方以合作、协商的方式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能够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更好回应社会呼声和群众关切,体现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先进理念。对宗教管理同样要从现在主要依靠党委、政府的单一管理主体拓展到多元主体治理。

二要发挥宗教界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党和政府不能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宗教界在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这一根本遵循下,自身如何发展是宗教界自己的事情,党政部门不能越界,代替宗教界做事情。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不是党对宗教界越俎代庖、包办代替,党和政府只为其提供理论政策、法律法规、体制机制方面的保障,并通过启发引导、鼓励支持、搭建平台的方式,引导宗教界在弘扬宗教教义、传播宗教文化、参与公益事业中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要真正让宗教界发挥主体作用,享受他们该有的权利,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他们才自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一分子,才会更积极有效地抵御渗透。党和政府的目标和任务应该是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二)宗教管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一,从主要依靠行政管理向主要依靠依法管理转型。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要求依法管理,宗教领域也不应该例外。

一是先强调宗教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共性,再强调宗教组织的个性。宗教不仅是一种观念形态,还是一种很实在的社会现象,当信仰宗教的群体以一定的制度形成组织的时候,宗教就是一种社会实体或者社会力量。宗教首先具有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的共性,然后才具有特殊性。共性是基础,共性之上再强调其个性和特殊性,顺序不可逆。首先就要像对待一般的社会组织一样对待宗教组织,怎么管理那些社会组织,就如何管理宗教组织,不能先强调其特殊性,否则宗教组织也认为自己特殊,变成法外之教。因此,要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的规范管理。

二是要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往往我们总是强调对宗教进行法治化管理,但忽略了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也要依法。管理者不能依据长官意志和个人主观判断采取行政手段干预,要依法行政。如果执法透明度低,相应的责任追究和追诉赔偿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容易造成政教矛盾不断,彼此隔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确保权力行使不恣意任性。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是政府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宗教方面各种矛盾问题,依法管理宗教的根本遵循。

第二,积极引导,对不同的宗教进行分类化、精细化管理。首先,要尊重宗教自身发展的规律,客观看待宗教,正确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不能因为看到宗教的积极作用就放任自流,也不能因为看到宗教的消极因素就如临大敌。“导”不是简单的“引导”或“疏导”,而是依据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通过综合施策,引导宗教界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识,支持他们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又防范和治理非法违法活动,防止对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总之,要通过引导、管理、服务等,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二是针对我国宗教所处的不同的发展阶段进行分类化、精细化引导。在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这一重大战略问题上,五大宗教面临的任务和亟须解决的问题不同,另外不同的地域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宗教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适应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要根据每个宗教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精细化引导,重点突破,不能搞“一刀切”。如目前,天主教、基督教的重点任务在于神学思想与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相融合,建立中国特色的神学思想体系;佛教、道教的重点任务在于如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如何让其传播方式和组织制度进行现代转型,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伊斯兰教的重点任务在于扶正祛邪,去极端化和学习国语。

第三,加强对宗教基础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要增强学习本领。做好“引导”工作,要不断提高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宗教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复杂性、敏感性都很强。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主管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宗教基础知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党关于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等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依法治理能力、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团结信教群众的能力,增强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本领。

二、维度之二:宗教界主动参与,实现自治能力的现代化

宗教界要自觉高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紧随国家新时代的步伐,主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现自治能力的现代化,让宗教发展成为体现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的宗教,积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贡献。

(一)宗教界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提高依法自治的能力

第一,确立独立法人资格是实现自治的前提。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对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法人化改革,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将可以申请登记成为非营利民事法人。宗教活动场所以独立的法人名义开展宗教活动和参与社会生活,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宗教界在搞好自养的基础上,可以以法人的身份力所能及地拓宽宗教服务社会的领域,发挥宗教作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给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搭建社会服务平台。同时法人资格的确立,也明确了宗教组织与政府“有关部门”、与社会其他部门等的关系,从而避免权属纠纷或者被分割和侵占。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治管理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可以大大减轻公共管理的负担。

第二,宗教界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宗教界要将内部的清规戒律同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相结合,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约束,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对公民最大的保护。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什么民族,无论什么人,也不论信仰哪种宗教,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只要触犯了法律法规,是什么性质就拿什么性质处理,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总之,要增强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宗教界自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引领,实现教义思想的现代化

宗教界要坚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无论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还是信教群众都是中华儿女,都是中华民族的一分子,都不能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否则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同时,宗教界也要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信教群众。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仅仅是物质的,也包括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而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释,经过创新性发展的宗教文化也是一种化解现代人精神危机的思想文化。在回答现代人的精神关切问题上,宗教大有可为。

(三)宗教界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第一,宗教界要肩负起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目前,在扩大开放和全球化条件下,世界各大宗教加大了同宗联合的力度,一些宗教极易受境外势力渗透的影响,出现离心和异化的“去中国化”趋向,影响我国政治和意识形态安全,对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了隐患。宗教界要自觉维护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就是有效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体现,防止境外势力利用宗教与我们争夺思想阵地,西化中国;同时也要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要防止宗教势力与敌对势力交织,破坏国家安全和祖国的统一。

第二,宗教界要摒弃唯我独尊的傲慢心态,进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当今世界,多样性的特点仍很突出,不同文明、不同民族、不同宗教汇聚交融,共同组成多彩多姿的国际大家庭。因此,各个国家不同的宗教文化之间要进行交流对话,要相互尊重。

三、维度之三: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

(一)营造社会正常对待宗教的氛围

国人由于对宗教基础知识知之甚少,对宗教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很多人的脑海里一想到“宗教”二字,就认为是“迷信”和“反动”,这些观念根深蒂固。人们与宗教在意识形态上划清界限,保持距离,甚至对宗教加以批判,实际上把宗教当做了中国社会、中国政治和中国文化的另类或者对立面。目前,这种在根本意义和基本看法上对宗教作负面之论的意向,实际上已经在宗教认知和宗教工作实践上造成了矛盾和悖论,使人们对党的宗教政策的依据和意向产生怀疑和不解。①卓新平:《论积极引导宗教》,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6年,第156页。另外,还有很多人不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不清楚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现行的宗教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这样的社会氛围造成无法在全社会范围内做到对宗教的有效治理。因此,要广泛宣传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宗教相关法律法规,使社会各方面对宗教问题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以理性的态度看待宗教,这样依法治理宗教才有落到实处。

(二)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

社会大众对宗教了解不充分,更谈不上有效参与治理。社会力量的潜力尚可挖掘。如可充分吸纳基层群众、媒体机构等参与宗教治理,发挥民间力量担当起监督争议性宗教人物和宗教团体的重任。一旦宗教人物出格或产生争议,当事者的家庭、媒体和其他相关的社会团体会首先对之进行监督。如果有人诉诸法律,那么司法机构也会随之跟进,用法律来规范宗教团体的行为。受到非议的宗教人物或许不会因此获罪,但家庭、社会、媒体、司法等相关力量的关注,他们所领导的宗教团体的发展还是会受到实质性的影响。由于社会分担了宗教治理的任务,那么权力机构无需太多介入便能消弭争议,可防范宗教行为偏差于未然,②卢云峰:《走向宗教的多元治理模式》,《北大纵横》2013年第3期。从而实现宗教治理效能的最大化。

总之,要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宗教界、社会力量各个层面治理主体的有效功能,通过治理主体各归其位、在参与管理中的协调合作,各尽其能、良性互动、有序循环,实现我国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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