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农民的意愿 走出一条适合农村发展的新型集体化道路

2017-01-25 03:17饶雨平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联产承包责任制意愿

饶雨平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 ,山西 太原030012)

尊重农民的意愿 走出一条适合农村发展的新型集体化道路

饶雨平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 ,山西 太原030012)

坚定地走集体化道路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必然选择。回顾历史,中国农村从分田单干到互助合作,再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农村新型集体化道路的探索,农村的集体化道路在挫折中不断前行。其中贯穿的一条主线尊重农民的意愿,把以人民为发展中心作为农村的各项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推进农村发展的集体化道路。

尊重;农民意愿;农村;新型;集体化;道路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强调,“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可以看出,坚定地走集体化道路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必然选择。回顾历史,中国农村从分田单干到互助组、初组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再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农村新型集体化道路的探索,农村的集体化道路在挫折中不断前行。其中贯穿的一条主线尊重农民的意愿,把以人民为发展中心作为农村的各项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推进农村发展的集体化道路。

一、建国后农业集体化道路的探索及困境

建国初期,人民共和国百废待兴,农业生产水平基本是以手工劳动为主,肩拉人挑是主要的运输方式,现代化的育种、除草、化肥、收割等更是无从谈起,粮食亩产长期在低水平徘徊,不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把农民群众组织起来,走集体化的道路,既有政治上的考虑,也有经济上的考虑。无论是出于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农业的向往;出于对农村已经出现的“两极分化”担忧;还是出于农村个体经营对“统购统销”政策难以贯彻的担忧,从而影响国家从农村获得更多的农业剩余来支持急待实现的工业化的需求等等,政治上原因无疑是居于首位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到高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中国农村开始了一些脱离实际、超越发展阶段的集体化尝试。但我们从理论的角度思考,按照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规律出发,集体化道路是顺应建国初期快速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的题中应有之义,这种尝试应是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通过典型示范,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劳动互助是在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情况下的一种自然行为,这种行为在解放后也得到了大力提倡。然而,不能就此简单地夸大农民互助合作的愿望,其结果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自身的自愿性。比如,58年的大跃进后期出现的“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等,在某些方面导致农民对合作化产生抵触情绪,严重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使得集体化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当然,一分为二地看,建国后的集体化道路也有其积极一面,它使得中国从一个原始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一个具有独立完整工业体系的工业强国。

二、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出及其历史局限性

在改革开放大背景下,以安徽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模板,中共中央决定在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改革。分田到户所做的,其实就是释放了人的积极性,也是顺应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选择。所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符合我国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了农业生产的大发展。从历史的角度思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权宜性或者说合理性,在有限的范围内具有积极作用。当时的中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土地。在分田到户时,为了保证村社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按公平原则进行分配,一般先将所有集体土地分成不同等级,再按不同等级进行均分。这样,农户从集体分配到的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就十分细碎分散,往往一个农户所拥有的土地分布在村庄的不同方向。这种土地分散分配的模式满足了农户按土地不同等级平等分配土地的要求,在农村劳动力充足,农业机械化水平不高,人民公社时期的水利基础设施依然完善的情况下,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不大。而且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强调的是“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并没有改变,仍然保留了集体经济组织。但实际执行过程中,过分强调了“分”的一面,除少数村集体组织发展壮大外,大部分名存实亡。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与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村相比,客观历史条件早已大相径庭。青壮劳动力向城市聚集,在农村的都是出不去的妇女、儿童和老人,种地也不是农民主要收入来源。因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土地分散、一家一户经营的模式必然会越来越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如果农村仍然单家独户地耕地,个体农民在庞大而复杂的市场经济面前,只能被抛弃;如果不能把零散地块里劳作的农民组织起来,就无法发展现代农业,就永不可能改变贫困。所以,不能把家庭联产承包制当作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最终形式,把它凝固化、永恒化,需要从尊重改革开放30多年后中国农村的实际,顺应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推出新的改革措施。

三、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推进新型农村集体化道路

贵州安顺塘约村通过流转将农户个人承包的土地集中到村办合作社中,走集体化道路。两年多时间,塘约村不仅重建了自己的家园,更是从一个国家级贫困村一跃成为小康村。从塘约村集体化道路的具体运作模式看,并没有超脱土地确权,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土地合作社的国家主流政策。具体来说,“塘约道路”之所以有集体化的因素,原因在于:第一,“塘约道路”顺应国家农村土地流转的主流政策,通过“确权”,重新把村里一家一户的土地“流转”给集体,实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所有权的统一,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资本下乡、维护集体所有制的新路;第二,村民在村党支部书记的领导下,把农民组织起来抱团发展,走规模经营之路,走共同富裕之路;第三,在村党支部的带领下,集体经济不断壮大,破解了诸如“空壳村”、“留守儿童”、“大面积撂荒土地”、“水利设施无人管”等多年来解决不了的问题。

“塘约道路”对于我国农村走新型集体化道路的重要启示在于:人民群众一旦组织起来就会迸发出无穷的创造力。愈是在贫困的地方,群众愈有组织起来依靠集体脱贫致富的强烈愿望,也说明群众中间蕴藏着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也是社会主义思想在现实中的反映。而党和政府需要做的就是依靠组织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聪明才智,用自己的双手建设幸福家园,走共同富裕之路。

当然,正确对待“塘约道路”中不完善的缺陷和弊端,决不能求全责备、用尽善尽美的标准要求它,更不应该借口它存在的弊端而一棍子打死它。因为任何新生事物一出现往往是弱小的、都难免带有它脱胎的旧事物的痕迹,也就是说会存在许多弊端和缺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克服这些弊端和缺陷,而逐渐地完善起来。同样,我们不能因为“塘约道路”为农民带来了好处而过分拔高其地位,更不能因此而模糊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界线,抹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只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探索新型的农村集体化道路,在改革的宗旨上相信群众的创造性,在改革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才能使我们的改革走在正确的路径上。

(责编:张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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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饶雨平(1966-),男,中共太原市委党校政治经济学教研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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